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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经济法:物权法律制度,物权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经济法:物权法律制度,所有权是指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经济法:企业法律制度1.3,介绍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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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
物权基本概念
概念: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特征
支配权:直接支配,无需他人同意
客体:特定的物
排他性: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
eg:一物不能同时有两个所有权
绝对权(对世权):权利人特定,义务人不确定
but,债权的权利人和义务人都是特定的
种类
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完全物权):所有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他物权(限制物权)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他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只能针对动产)
以客体为划分
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公示原则:动产交付以占有为公示手段;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手段 公示的效力:1.物权转移效力:房屋一旦过户登记,所有权转移 2.物权推定效力,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推定就是谁的
概念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原因
因法律行为发生
原因性事实:订立合同
结果性事实:不动产登记、占有交付
不动产物权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继承、受遗赠
不动产登记
效力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生效
权利推定效力: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应当推定为法律上的权利人
证明
不动产登记簿(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房本,权利人享有的证明);如果两者有区别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基本要求
机构: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理机构(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基本单位: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
收费:按件收费
类型: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
一般程序
当事人申请
共同申请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双方共同申请
处分有不动产申请登记,应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申请
单方申请:首次申请登记,继承、接受遗赠;生效的法律文书、决定;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
受理及审查
受理:无法登记应当面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和有权申请的机构;未当面书面告知视为受理
实质审查/实地查看
公告:有部分特殊情况,应于登记前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手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直接办理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介入
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发放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
其他都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类型(特殊)
更正登记:权利人(A)和利害关系人(B)达成共识,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
异议登记
A不同意更正,B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处理:1.不能阻止物权变动,受让人不可善意取得 2.申请人在登记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结果
异议成功:A无权处分,看B态度
异议失败:造成A利益损失,可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预告登记
目的: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
情形:买卖房屋的协议/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
eg:在楼房开发建设期,购房者为防止开发商一房两卖而做出的登记
处理
可阻却物权变动:未经购房者同意卖房给他人,不发生物权效力
购房者此时拥有的依然是债权,而非物权
“债权消失”或"能登记起90天内未申请登记“,即失效
动产交付
意义
生效要件:交付,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对抗要件: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交付形态
现实交付:指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转移给受让人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eg:买方先租后买)
签订买卖合同时,合同行为生效,观念交付完成,物权生效(此时猪八戒获得所有权)
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购买前为第三人占有)
就是A租给B,后卖给C;A可以让B直接租完就给C 动产交付之时:A和C商量好C可以向B要求返还汽车权利的时
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卖方先买后借)
第一个合同签订时视为债券权生效,自第二个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物权生效
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不必以公示为前提 2.即使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也不妨碍物权取得 3.但是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基于事实行为: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基于法律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自继承开始发生效力
基于公法行为: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征收决定等,自生效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