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合同编通则
该知识结构涵盖法律从业考试中合同编通则的重要考点。内容包括: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合同的保全、合同的内容等。
编辑于2020-12-24 11:31:33合同编通则
6.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广义的债的变更
狭义债的变更(主体不变内容变)略
债的转移(内容不变主体变)
债权让与(债权转让)
生效要件
被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可另有约定
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内部效力有效)
通知债务人为要件(未通知不产生外部效力)
二者注意区分
法律效力及其他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费用,让与人担
债务承担
生效要件
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的协议,债权人必须同意
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种类
1.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
2.法人合并或者分立
3.继承人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对债务的清偿(限定继承)
4.买卖不破租赁,受让人的承受
7.合同的履行
电子合同的履行
提供服务的时间
货物,收货人签收
服务,凭证载明时间
无载明,则实际提供服务时间
第三人利益合同
第三人可直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
债务人可以对第三人援用债权人的抗辩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辩权
无先后顺序
双方均可通知履行抗辩权
有先后顺序
先履行的
不安抗辩权
行使必须有确切的证据
不安的理由法定:经营状况、商业信誉、逃避债务等
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先履行的应继续履行
后履行的
先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特殊情形的处理
履行困难
提前履行
部分履行
债权人可以拒绝、不损害利益不拒、增加费用债务人担
8.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清偿
代物清偿
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
清偿抵充
多个债但只是换了部分,还的是哪个呢?顺序如右→
①按照约定②债务人指定
③优先已到期
④有限无担保或者担保最少
⑤优先债务负担较重的
⑥按到期先后
⑦前面都一致,最后考虑债务比例
清偿顺序
合同解除
双方解除(协议解除)
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单方解除
约定解除
约定条件成就,可以解除
法定解除
一般法定解除
合同合法有效、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情势变更,eg:国家政策、金融危机、通货膨胀等
双方/均无违约责任
期限届满前,一方不履行主要债务
延迟履行,催告后仍未履行
延迟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单方/有违约责任
特殊法定解除(任意解除)
不定期租赁/物业服务/合伙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
双方
保管合同
寄存人、无期限的双方
承揽合同
定作人
货运合同
托运人
旅游合同
旅游者
给钱的人
抵销
分类
约定抵消
法定抵消
形成权,通知即可。有异议3个月内找法院
构成要件
双方互负债务
标的物同类
主动债权已到期
是否设立担保、过诉讼时效、数量是否相同,都不是障碍
提存(债务人做)
债消灭,另行清偿可取回
提存机构保管不善要赔偿
赔给债权人
所有权、领取权、风险、孳息、提存费都归权利人
免除(债权人做)
向债务人表示
混同(债权债权同归一人)
9.违约责任
基本原理
特征
违约与侵权有竞合
双方违约,各自承担相应的
规则原则
一般无过错
过错
1.赠与合同
2.委托合同
3.保管合同
4.仓储合同
5.客运合同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的损毁
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
延迟履行后,发生的不可免责
应及时通知并于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违约行为形态
不履行
不适当履行
瑕疵履行
瑕疵给付(违约)
加害给付(违约+侵权)
部分履行(履行数量少)
延迟履行
延迟给付(债权人有催告义务)
延迟首领(债务人可提存)
五种形式
继续履行
例外
不能履行,eg:标的物损毁灭失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
不能强制履行(eg:劳务之债)或履行费用过高
债务人支付第三人代替履行的费用(新增)
采取补救措施
修理、减价、等换等
可以和违约金并用
损害赔偿
两项规则
可预见性
获得利益也可赔,不得超过订立时预见到的
减损
自己扩大的不得请求赔偿
违约金
违约金低于损失→填平
违约金高于损失(适当的)→可直接用违约金
违约金过分(>30%)高于损失→适当减少
可与继续履行并用
定金
书面形式
要式合同&实践合同
定金合同自交付定金时成立
必须说是定金或定金性质
定金与违约金不可并存,选一个
定金罚则,交了违约的不还;收了违约的,还双倍
数额当事人约定,不可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
超过部分不当得利
5.合同的保全
债权人代位权
代位权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成立条件
1.两种金钱债权均合法且到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没起诉或仲裁)已危害债权人债权
3.非人身专属
当事人
被告
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次债务人为被告
第三人
债务人为第三人,原告未列的,法院可以追加
费用承担
诉讼费,次债务人
其他必要费用(律师费、差旅费),债务人
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综合性权利,非形成权
成立要件
1.合法债权
2.债务人有损害债权的故意
3.主要行为
①放弃到期/未到期的债权、担保
②恶意串通事后抵押
③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④不合理价格转让或受让,且相对人明知
⑤无偿转让
双重除斥期间限制:短1or长5年
4.合同的内容
必备
当事人+标的+数量
争议解决条款,独立有效
格式条款
重复使用预先拟定,订立时未协商
负有提示和说明义务,若违该条款无效
不合理免除自己/加重限制对方,条款无效
免除人身损害/故意或重大过失财产损害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条款无效
两种以上解释,采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
3.合同的订立
要约&要约邀请
要约
主动出击
希望与他人订立
缔结合同
合同成立步骤:要约→承诺
自动售货机、具体明确的商业广告和宣传
要约邀请
被动勾引
希望他人与自己发出要约
意思通知
合同成立步骤:要约邀请→要约→承诺
拍卖、招标、债券募集、基金招募
要约&承诺
要约
不得撤销的情形
定期限
有明示不可撤
不可撤
有理由认为不可撤,并做了准备
要约失效的情形
被撤销
被拒绝
期满不答
变实质
受要约人做出实质变更
承诺
一般通知;一方已履行,对方接受也成立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时间
①均签字、盖章或按指印
没有①,但一方已履行
一方通过互联网发布商品or服务要约,对方选择并提交成功时合同成立(下单成立),另有约定除外(新增)
地点(略)
2.缔约过失责任
要点
缔约:原则上,在缔约过程中
过失:违反诚信原则(罪责原则为过错责任)
责任:信赖利益损失(订约费用+定约机会的损失)
类型
合同未成立型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欺诈(故意隐瞒、提供虚假)
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对方商业秘密
合同成立型
合同被撤销
合同被宣告无效
恶意不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不履行报批义务)
1.合同的基本原理
学理分类(略)
撤销权:效力瑕疵、自始无效、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