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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大纲(附带名词解释)的思维导图,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以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为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编辑于2023-10-12 09:48:44民法
绪论
马克思主义是民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石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以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为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就是民法学,它以研究民法在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过程中的规律为内容
民法学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民法学的研究方法,我国民法学应当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
民法根植于市场经济,马克思主义在产生之时就认识到了民法与社会经济生活之间的内在关联,尤其是民法与商品经济之间的关系
从民法的调整对象来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实际上主要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通关系
民法主要是权利法,马克思指出,罗马司法在法律发展史上的创举在于,罗马人最先制定了私有财产的权利、抽象权利、私人权利、抽象人格的权利
从民法的历史发展认识民法
民法主要起源于罗马法
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施行的法律
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
近代民法
近代民法是指经过十七八世纪的发展,于19世纪经欧洲各国编纂民法典而逐步形成的一整套民法概念、原则、制度、理论和思想的体系,在范围上包括德国、法国、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民法
抽象的人格平等
无限制私有权原则
契约自由
过失责任原则
现代民法
现代民法是近代民法在20世纪的发展与修正,它是在近代民法的法律结构基础上对近代民法的原理、原则进行修正、发展的结果
对所有权的限制
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归责原则的多元化
人格权制度的勃兴
侵权法的独立与扩张
交易规则的国际化趋势
注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我国民法的发展及未来
从民法的基本特征认识民法
民法是私法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民法始终是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通关系
民法是权利保障法
现代法治精神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而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民法是人法
构建中国特色的民法学理论体系
民法总论
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即民法典,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民法典是体系化、系统化的产物,满足了形式理性的要求,所以民法典属于民事法律中最高形式的成文法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即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法律、法规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任务
保障民事权益
制定民法典的首要目的是要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调整民事关系
民法之所以能够成为我国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首先是因为它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即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民法典被称为市民社会的百科全书和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
民法作为上层建筑是服务于经济基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基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
基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一定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
民法在调整人身关系时贯穿人本主义,其基本理念就是强调人格平等、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
非财产性,人身关系不能直接表现为一种财产利益,它体现的是人们在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
专属性,人身关系中所体现的利益与人身是很难分离的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人和其他权利人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财产的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往往是发生财产流转关系的前提条件,财产流转关系通常又是实现财产归属关系的方法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中心是交易关系,交易是指独立的、平等的市场主体就其所有的财产或利益进行的交换
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民法和宪法
民法和行政法
民法与经济法
民法和社会法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的渊源
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包括裁判规则和行为规则两个方面
宪法
民事法律
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行政规章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内涵
《民法总则》: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主要保护人身、财产等权益
民法不仅保护权利,而且保护利益
对新型民事权益进行保护
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民法主要通过民事责任对权利人进行救济
平等原则
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人格平等
当事人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在补救方法上,也要充分贯彻平等性
意思自治原则(自愿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民事立法也应该充分体现公平的理念
公平原则本身是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应当按照公平的观念正当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公平原则是民事活动的目的性的评价标准
公平原则是法官适用民法应当遵循达到重要理念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恪守信用,并依照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确立行为规则的功能
解释的功能
衡平的功能
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的功能
降低交易费用和增进效率的功能
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合法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绿色原则
指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有效率的利用资源
保护环境和生态
民法的适用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民法的效力自实施之日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
域内效力
指一国的法律效力可以及于该国管辖的全部领域,而在该国管辖领域以外无效
凡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民事法律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国际惯例应当视为我国领域的一切领域,如我国驻外使馆,我国航行或停泊于我国境外的船舶、飞机等
凡属地方各级立法机关根据各自的权限所颁布的民事法规,只在该立法机关管辖区域内发生效力
域外效力
指法律在其定制国管辖领域以外的效力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指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民法对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具有法律效力,中国公民、中国法人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
我国民法对拘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
居留在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上应适用我国民法,但依据《民法典》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各构成要素以及各种具体类型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学的核心内容
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的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受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是指直接与财产利益有关的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不具有直接财产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人格权法律关系和身份权法律关系
区分的意义在于
适用的法律原则不同
保护方式不同
权利义务的可让与性不同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基于绝对权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其特点是义务主体为不特定人,即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其义务主要为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如所有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基于相对权而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债权法律关系,其特点是义务主体为特定人,义务主要为积极义务(作为义务)
区分意义
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
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方式不同
单一法律关系和复合法律关系
单一法律关系,是指只以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比较简单,当事人一方享有单一的权利,另一方相应负有单一的义务,如就某物形成的所有权关系
复合法律关系,是指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区分意义在于正确界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是受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标的”,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相对应,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得以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目标性事物,权利义务归属于主体,依附于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建立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对变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发生变化,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三种情形
主体变更指原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发生了变化
客体变更指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在性质或者范围方面发生了变化
内容变更是指民事权利义务的性质或范围发生了变化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特征
客观性,民事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情况,而不是主观想象,客观情况是不是民事法律事实,取决于它对民事法律关系有没有影响
法定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调整的结果,法律规范由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构成
分类
自然事实
自然事实是指与民事主体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现象,包括事件和状态
人的行为
人的行为是指通过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形成的事实状态,是与人的意志有关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若干客观现象的组合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概念、特点和分类
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志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特点
民事权利由民法所确认
民事权利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核心
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民事权利都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民事权利具有平等性
分类
财产权与非财产权
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或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非财产权,是指基于一定的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而设定的权利,可具体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指以权利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身份权主要是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亲属权等人身权利
以权利保护的利益是否具有财产属性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指可以相对于每一个人产生效力的权利,即任何一个人都必须尊重的权利。绝对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一般人,义务的内容是对权利人的权利的尊重、容忍和不侵扰
指能够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相对权人只能向特定人提出请求,即只对特定人发生履行上的约束力
以权利的效力所及的范围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支配权,指权利主体对于作为权利客体的事物进行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均属于此
请求权,指特定人对于特定他人能够请求一定给付的权利,其中享有权利的特定人称为请求权人,而所谓给付,是指满足请求权利益的他人行为
形成权,是指行为人完全凭借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抗辩权,是指权利人用以对抗请求权或其他权利效力的权利,抗辩是一种拒绝表示,抗辩权的主要作用在于组止请求权或其他权利的效力,从而使抗辩权人能够拒绝向相对权人履行义务,而不在于否认相对人的请求权或其他权利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既得权与期待权
既得权,指已经具备权利取得的全部要件,从而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期待权,是指仅仅具备权利取得的部分要件,需等到其余要件具备时才能实际发生的权利
以是否已经完全具备权利的成立要件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原权利与救济权
原权利,是原有的、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意思产生的权利
救济权,是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或存在受侵害的危险时对原权利产生救援性作用的权利
以权利效力目的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依赖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需以主权利存在为前提的权利
以权利是否能独立存在或者以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的不同地位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专属权,指依附于民事主体,专属民事主体享有、行使,不能任意转移的权利
非专属权,指不依附于民事主体,得与民事主体相分离,可以在民事主体之间转移的权利
以权利是否可以与其主体分离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权利的取得
也称权利的发生,包括民事权利绝对的发生和相对的发生,前者称原始取得,后者称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独立的,不以他人既存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的情形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权利而取得权利的情形,如因买卖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权利的变更
既成的权利可以通过变更或者消灭而发生改变或者丧失,民事权利的变更包括民事权利主体、内容等方面的变更。民事权利在不同主体间转移而生的变更属于民事权利主体的变更
权利的消灭
民事权利的消灭,是指特定主体的权利不复存在,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前者如所有权的标的物灭失,后者如出卖人因转让而丧失所有权
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指权利的享有者为实现自己的权利而依照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实施的一定行为
民事权利的救济
公力救济
指当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或者侵犯他人权利时,国家机关根据权利主体的请求,对受到侵害的权利予以救济的保护行为
自力救济
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凭借自身的力量实施的权利保护的行为
自卫行为,指为了使自己或他人的财产或人身免受侵害或遇到紧急危险时,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而采取的必要措施
自助行为,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身请求权的实现,在情势紧急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公权力予以救济的情况下,实施的扣押他人财产、拘束他人自由的合法措施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概述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为了满足他方利益所应实施的行为限度,是法律加于当事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拘束,通常与权利相对应
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民事责任的种类
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财产责任,指以一定的财产给付为内容,由责任人承担财产上的不利后果,补偿受害方所受损失的民事责任,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非财产责任,是指是指责任人为补偿受害方的非财产利益损失而承担的不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民事责任
依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进行的划分
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单独责任,是指由一个民事主体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
共同责任,是指两个以上具有共同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主体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从而共同对损害发生承担的民事责任
以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的多寡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共同责任人各自按自己的份额承担的责任,各共同责任人之间无连带关系
连带责任,是指共同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人均有义务就共同责任向权利主体权全部承担,即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依承担承担民事责任的共同责任人之间的关系进行的划分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义务主体违反法定义务而损害他人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义务主体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依民事责任的产生原因进行的划分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
过错责任,是以过错为责任要件的民事责任,它是民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指不以过错为要件的民事责任
公平责任,指在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形下,根据社会一般公平观念,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原则判定各方分担损失
依民事责任的归责方法进行分类
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自卫行为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损害的行为
自愿救助行为
对身处紧迫危难或遭受不法侵害的他人施以援救或保护的见义勇为行为,为我国道德所提倡,也为法律所保护
民事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特征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不可剥夺性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不可放弃和不可转让性
自然人只能在法律赋予其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否则不能获得其预期的法律效果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出生时开始,与死亡时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指自然人能够通过独立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具有的通过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18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指自然人通过独立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受到一定限制
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
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自然人的住所
自然人住所的意义
确定自然人权利享有地和义务履行地
作为决定下落不明的空间标准
决定监护人的指定组织
决定婚姻登记的管辖地
决定涉外案件的准据法
确定民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法院和司法文书的送达地
确定继承开始地
其他法律意义
自然人住所的确定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监护
监护职责和监护权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原则
监护人的设定
法定监护
指在法定范围内直接确定监护人的监护
意定监护
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约定其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指定监护
指监护人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
监护人的撤销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监护关系的终止
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监护人成年之日起,监护关系自然中止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处理其财产关系的一种制度
宣告失踪的条件
该自然人须处于持续的下落不明的状态
该自然人下落不明须达到一定期限,在我国这一期限为2年,从自然人失去音讯之日算起
须由该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
须经法院依法宣告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财产代管人的选任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财产代管人的民事责任
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宣告死亡
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踪达一定期间,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以便结束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构成要件
自然人须处于持续下落不明状态并达到一定期间
普通期间,下落不明满4年
特殊期间,因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的,从意外事故发生起算满2年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其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但并为死亡的自然人,在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受宣告死亡的影响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定她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撤销后,相关民事法律关系处理为
财产关系的处理,被撤销宣告死亡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婚姻关系的处理,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子女被收养的处理,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撤销后,不得以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法人
法人概述
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法律特征
依法成立,依法成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成立
法人成立在实体上应符合法律规定
法人成立在程序上应符合法律规定
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
存续的长期性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分类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人分类
公法人和私法人
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我国民法上的法人分类
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
登记法人和非登记法人
法人的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产生、消灭的时间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出生时产生,至死亡时消灭
内容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到法律规定和法人性质的限制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指法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发生、同时消灭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一致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团体意思为前提,通过法人的机关来实现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住所
法人的住所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如决定债务履行地、决定登记管辖、决定诉讼管辖、决定法律文书送达的住所、决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等
法人的机关
法人机关的含义
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形成法人意思、管理法人事务和对外代表法人的单个自然人或者由多个自然人组成的集体,法人的机关是法人存在并维持其法律人格必不可少的条件,也是法人设立的必要条件
法人机关的种类
意思机关,是法人形成自己意思的机关,又称权力机关,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意思机关有权决定法人的重大事项,但通常不能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执行机关,是执行法人意思机关形成的决议或其他指定事项的机关,执行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
监督机关,监督机关是监督执行机关行为的机关,如公司监事会,并非所有的法人都有监督机关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法人的章程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终止
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人格的消灭,亦即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丧失,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复存在,法人终止后,不能再以法人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法人终止的原因
法人解散
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人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的清算
法人的清算,是指在法人终止前,清理其财产,收取其债权,并了结其债务的活动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非法人组织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
具有以成员为基础的稳定组织体
有特定的目的和民事活动范围
以组织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组织体的民事责任不以成员的出资为限,当组织体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应当依法登记设立
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当这些组织体不能以自有财产清偿自己的债务时,应由它们的出资人、开办人或者全体成员承担连带责任,它们能够以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民事活动,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主体
非法人组织的分类
营利性非法人组织与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须经批准的非法人组织和无须批准的非法人组织
合伙型非法人组织和独资型非法人组织
合伙组织以普通合伙为基本类型
以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基础
以共同出资为前提
合伙人共同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合伙的重要决定,原则上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合伙财产为全体合伙人共有
合伙的经营具有相对独立性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非法人组织的终止
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原因与法人相同,即解散、宣告破产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章程规定的存续期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通过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
分类
单方法律行为,它是指根据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够成立的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它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多方法律行为,又称共同法律行为,它是基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在意思表示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民事法律行为是通过意思表示作出的行为,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生效的情形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又称为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它是指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指意思表示没有相对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具备了成立要件而客观存在;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从而能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区别
两者的性质不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只涉及当事人个人意思的问题,其基于自主、自愿实施了一定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则意味着法律采取一定标准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作出评价或干预
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当事人、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当事人就意思表示达成合致;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需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两者体现的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反应其内心的效果意思,意思表示真实要求表示行为应当与效果意思相一致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指这些规定必须由当事人遵守,不得通过其协议加以改变;任意性规范指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加以改变的规定
公序良俗主要指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道德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和特征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确定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因其缺乏处分权或缺乏行为能力而效力并不齐备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既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而是处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件使之确定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
无代理权人因无权代理而从事的法律行为
无处分权人因无权处分而从事的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确定
真正权利人行使追认权,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经过追认才能生效
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从而使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归于无效
善意相对人的催告权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应当被宣告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具有违法性
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实行国家干预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不得履行性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又称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该已经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归于无效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
欺诈方实施欺诈行为
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
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了意思表示
因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在从事某种民事法律行为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作出了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通常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享有,如重大误解中的误解人、显失公平中遭受重大不利的一方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据该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通常为一年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民事法律行为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返还财产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返还财产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对其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对方交付对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则负有返还对方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的对象仅限于原物和原物所产的孳息
赔偿损失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法律行为
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情
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条件成就必须可能
条件必须是由当事人意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条件必须合法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附款
期限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期限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
代理
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代理,指代理人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
代理涉及三种法律关系
本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授权关系
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即代理人依据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
效果承担关系,即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所实施的行为,其法律效果由本人完全承担
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
代理人在从事代理行为时,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代理的法律效果由本人承担
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又称为授权代理或意定代理,委托授权行为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意志而进行的,本人的意思是发生委托代理的前提条件
法定代理,指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法定代理权的发生不需要依赖于任何授权行为,而直接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取得法定代理的资格不需要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一般也不需要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行为,代理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间接代理,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并符合《合同法》关于间接代理构成要件的代理,它与直接代理相对应
本代理和复代理
本代理,指由被代理本人选任代理人或者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代理人的代理,一般的代理都是本代理
复代理,又称为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实施其代理权限内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的代理,复代理相对于本代理而言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选定代理人,代理人选定复代理人应该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不是为了代理人的利益
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法律效果也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
复代理人是代理人基于复任权而选任的,复任权是指选择他人作为复代理人的权利,复代理人的权利不能超过代理人的权限
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权行使的一般原则
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所从事的代理行为而产生的法律效果,都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
不得从事自己代理行为,自己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与自己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不得从事双方代理行为,双方代理是指同时代理本人和相对人为同一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不得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权行使的效果
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是指代理人从事代理行为后产生的法律效果
在代理行为有效成立的情况下,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发出或接受意思表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代理的效果应当归属于被代理本人,只要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从事合法有效的代理行为,或者在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后获得被代理人本人的追认,有次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都应当由被代理人本人承担
授权行为合法有效,但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不成立、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原则上应当由被代理人本人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因为代理人并非该合同的当事人
在代理人从事无权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时,代理的效果由被代理本人承担
代理行为违法导致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原则上应当根据过错原则来确定被代理人本人的责任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类型
指代理人在从事代理行为时未获得代理权,代理权是代理行为发生的基础和前提,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根本无代理权的代理
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代理权终止以后的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本人的追认权和否认权
追认,是指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在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追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如果本人明确表示拒绝承认,则无权代理行为自始无效,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效力
所谓否认权,是指拒绝承认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的权利,一旦本人否认无权代理的效力,则该代理行为将对本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催告,是指相对人催促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明确答复是否追认无权代理行为
所谓撤销权,是指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未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之前,可撤销其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实施的法律行为
善意相对人对代理人的请求权
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损害赔偿请求权
恶意相对人的责任
相对人知道和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程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表见代理只能在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形下发生
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已经在外部形成了一种表象,能够使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已经获得了授权
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
相对人必须是无过失的,无过失指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并非疏忽大意或懈怠而造成的
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被代理人本人有关,属于应由本人承受的风险范围,如果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被代理人本人无关,则不成立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效果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代理关系的终止
又称代理权的消灭,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消灭
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
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代理期间是指被代理人授权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期间,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期间内行使代理权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的终止原因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收养关系的解除等
代理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
及时报告代理事宜和移交财产的义务
及时交回代理证书的义务
履行忠实、保密等附随义务
时效
时效制度概述
时效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时效是时间的法律效力,指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时效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和持续为前提的
时效系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要素
时效为法律事实
时效制度的功能
时效制度具有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力、维护既定的社会秩序的作用
时效的类型
取得实效,又称为占有时效,是指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限以后,将取得该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
诉讼时效,又称为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导致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权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导致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权的法律制度
法定性,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超过该期限以后,当事人的民事权利的效力就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强制性
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排斥时效规范的适用
禁止当事人违反时效的规定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
禁止当事人就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作出约定
禁止当事人就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事由作出约定
体现了义务人的时效利益
时效利益,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义务人因此可以不履行义务,继而获得其本来不应该获得的利益
诉讼时效的分类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基本法规定的普遍适用于应当适用时效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针对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时效期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又称绝对时效期间,指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的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不适用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一般规则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时点,从何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起算的各种特殊情形
分期履行债务中的诉讼时效的起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
未成年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诉讼时效的中断
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推翻了诉讼时效存在的基础,因此使已进行的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原有的已经经过的时效统归无效,已经计算的时效只要尚未届满都可以因为中断事由的出现而失去效力
中断事由消除以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后,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将归于无效,诉讼时效将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
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不可抗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诉讼时效的延长
所谓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而要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经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延长的制度
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对义务人的后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对权利人的后果
对法院的效果,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的概念和特征
除斥期间,也称不变期间
它是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
它可以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它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
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
相同点
都是对权利行使的一种时间限制,都具有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保持社会关系稳定的作用,并且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都是民事法律事实,因一定时间的经过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
区别
适用对象不同,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的请求权
能否由当事人约定不同,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属于法律强制性规范,不得由当事人通过约定加以改变
期间是否中止、中断、延长不同
届满后的法律效果不同
是否允许法院主动援引不同
人格权法
人格权概述
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人格权,是指以主体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标的权利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所固有的基本权利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民事权利
人格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其客体
人格权的主要权能
支配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的意思对自身的人格利益进行控制的权利,权利人仅凭自己的意志即可直接保有或支配其人格利益
利用权,权利主体可以依法通过自己的意志去实现人格利益,即从事各种活动
一定范围内的处分权,人格权原则上不能转让,但某些人格利益的利用依法可转让给他人,如姓名、肖像的使用权等
人格权与其他权利
人格权与身份权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其特定地位或资格而享有人身利益的权利,在外延上包括两大类,即基于亲属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和基于其他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
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共性
人格权与身份权都是专属性的民事权利
二者都是非财产性权利
从法律保护的目的来看,二者表达了共同的价值关怀
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差别
权利客体上的差别
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身份权的客体具有多元性
权利取得上的差别
权利存续的期间不同
人格权与财产权
人格权与财产权的联系
人格权的享有和保障是民事主体取得和行使财产权的前提
财产权的享有和行使可以为民事主体人格权的享有提供更为充分的保障
人格权也部分包含财产利益的因素
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区别
权利客体不同
专属与否不同
具体人格权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生命权
生命权就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生命权的客体是生命及其安全利益
生命权只有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者处于危险状态时,才能够行使,否则没有主张权利的必要
生命权一旦受到实际侵害,任何法律救济对于权利主体都是毫无意义的,法律救济的唯一功能在于使权利主体的利害关系人得到财产上的补偿和精神上的抚慰
健康权
健康是指人体各器官系统良好发育及保持正常功能状态,包括肉体组织和生理及心理机能三个方面
健康权的内容主要体现为自然人对自身健康状况予以维护的权利
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
姓名权、名称权
姓名权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的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权利
姓名权具有专有性,它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也不得由权利人抛弃
姓名权具有非财产性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包括
干涉,指对他人的姓名实施某种积极的侵害行为
盗用,指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实施有害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
假冒,指冒名顶替、冒充他人姓名进行活动
对姓名权的限制
任何人在从事重要法律行为时,都负有使用其在户籍上登记的正式姓名的义务
自然人不得基于不正当目的而取与他人相同的名字,不得故意造成姓名权的冲突
不得滥用姓名权
名称权
名称,是特定团体区别于其他团体的文字符号;名称权,即特定团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即按照法律规定转让自己的名称,并得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及不当使用的权利
名誉权
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自然人、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声望和形象等方面的客观评价;名誉权,指自然人或法人依法享有的维护所获得的社会公正评价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
名誉权的内容是就名誉受有利益和排除他人的侵害
受有利益
民事主体就自己的客观公正之社会评价获得精神上的满足
民事主体利用自己良好的名誉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排除他人侵害
维护名誉,使自己的社会评价免于不正当的降低和贬损
在名誉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法律救济,特别是使名誉恢复到受侵害之前的状态
名誉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非自然人
损害名誉权的方式包括侮辱和诽谤
侮辱,指故意以暴力或其它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诽谤,指因过错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肖像权
肖像权的特征
肖像权的主体只能是特定的自然人
与其他人格权种类相比,肖像权具有更多的财产利益
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未经许可而制作或使用他人肖像
无正当理由
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的肖像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公民的肖像
使用在特定场合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的肖像
为了自然人本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其肖像
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的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基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使用
隐私权
隐私,是指个人生活安宁和生活秘密不受他人披露和干涉的状态,具有私人性、非公开性的基本特点;隐私权就是指个人对其生活安宁、私生活秘密等享有的权利,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主体的特定性,隐私权只能由自然人享有,而不能由法人享有
内容的广泛性
客体的可利用性,隐私权虽然在性质上是一种精神性人格权,但也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
其他人格权
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指与特定个人相关的、反映个体特征的具有可识别性的符号系统,包括个人身份、工作、家庭、财产、健康等各方面的信息
信用权
信用,是指对民事主体的经济能力包括经济状况、生产能力、产品质量、偿付债务能力、履约状态、诚实信用的程度等评价;信用权就是指民事主体享有并支配其信用及其利益的人格权、或者说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经济活动及其能力的良好评价所享有的权利
信用权的内容主要是指信用权人有权享有并维持对其信用的完整的、客观的、全面的评价的权利
一般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般人格权是一项法律方法论意义上的构造,是指法律采用高度概括的方式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关于人的存在价值及尊严的框架性权利
概念内涵的抽象性
权利内容的广泛性
权力地位的基础性
一般人格权的功能
解释功能
创造功能
补充功能
一般人格权的适用
一般人格权只有在不能适用具体人格权时才有适用余地,因为一般人格权只是补充具体人格权的规定
必须通过个案的价值裁量来确定在具体案件中是否存在人格利益被侵害的情形,进而判断此种人格利益是否应当受到一般人格权的保护
应当限制一般人格权所保护的法益的内容
在通过适用一般人格权对受害人提供精神损害补救时,应当考虑受害人是否实际遭受了精神损害,应当结合社会的一般观念和受害人个人的感受来确定是否遭受精神损害以及受害程度
人格权的保护
人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及解决方式
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冲突
人格权与著作权的冲突
人格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
权利冲突的解决方式
权利限制
权利限制是指为了避免权利主体在权利行使中出现冲突以及为法院裁判提供裁量和权衡的依据,在具体的法律中由权利机构对权利的行使及其范围作出限制性的规定
利益衡量
公共利益
人格权的经济利用
人格权的非财产性是对人格权及其客体人格利益的一项基本判断
民法的调整
知识产权法的调整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
自然人死后人格权保护
维护良好风尚,促进社会进步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抚慰死者近亲属,维护其正当权益
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概述
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以恢复原状为主的责任制度,即在侵害人格权的情况下,通过损害赔偿使得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恢复到损害发生前的利益状态
以金钱赔偿为主的责任制度,即在人格权受到损害时,应以金钱赔偿作为主要责任形式
民事责任形式
停止侵害
消除危险、排除妨害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精神损害赔偿
财产损害赔偿
赔礼道歉
财产损害赔偿
是针对侵害人格权的行为采取的一种补救方式,通常必须是因侵害人格权而导致了受害人财产遭受损害
具有财产性,即在人格权遭受侵害的情况下,受害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是可以用金钱衡量的
在功能上具有补偿性,人格权侵害中的财产损害赔偿与单纯的财产权遭受损害的赔偿是有区别的
具有非专属性
精神损害赔偿
特点
精神损害赔偿是针对自然人人格权及其他人格利益遭受侵害而进行补救的方式
精神损害赔偿是针对自然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的补救
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受害人的抚慰和对加害人的制裁,其功能具有多重性
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
克服功能
抚慰功能
惩罚功能
调整功能
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
须有精神损害后果
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