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理第二编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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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1-01-07 13:41:58第二编 基本概念
第四章 法、法律
第一节 "法"“法律”的语义分析
一、古今汉语中的“法”和“法律”
古:
1.东汉上溯至西周:“灋”,刑法
2.公平;驱逐、裁判之功能
3.明断曲直;神明裁判
4.蔡枢衡:禁止
5.“律”:常规、均布、划一
今:广狭
二、西文中的“法”和“法律”及其相关概念
客观法
抽象的、不依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
主观法
属于主体的并需通过主体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
“法”与“法律”二元化对立
法: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
法律: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行为规则
总结: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
第二节 法的本质
I. 阶级本质(初级本质)
i. 法是“意志”的体现
ii.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iii.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iv. 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II. 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更深层次的本质)
影响因素: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决定性内容)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点:
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孙国华 “法是理与力的结合”
第四节 法的作用
一、原理
1.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
2.国家权力运行过程的体现
3.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
二、分类
(一)一般作用与具体作用
(二)整体作用与局部作用
(三)预期作用和实际作用
(四)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
(五)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六)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表现
1.告知作用
2.指引作用
3.评价作用
4.预测作用
5.教育作用
6.强制作用
社会作用表现
1维护阶级统治——法确认
1. 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与同盟者之间关系
2. 国家制度,为国家政权的存在、机构运行提供法律依据
3. 国家政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法维护
1. 人类社会基本生活需要
2. 生产交易秩序
3. 公共设施建设
4. 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
5. 科教文卫事业
三、法的局限性
1.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
2.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
3.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滞后性僵化性保守性。
4.充分发挥作用 依赖一系列社会条件
第五节 法的定义
一、法学史上的法定义
(一)本体
(1)规则说:法即规则
(2)命令说:法即命令
(3)判决说:法即判决
(4)行为说:法即行为
(二)本源
(1)神意说:法即神意
(2)理性说:法即理性
(3)意志说
(4)权力论
(5)必然论(规律论)
(三)作用或功能
(1)正义工具论
(2)社会控制论:法是社会控制的手段。(庞德)
(3)事业论(富勒)
二、马克思主义的法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在阶级对立社会中)统治阶级意志或(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人民意志, 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 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或人民有利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第五章 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第一节 法的渊源
一、语义
含义广泛
1.历史渊源
2.理论渊源
3.文献渊源
4.文学渊源
5.本质渊源
6.效力渊源
含义
两种对立主张
立法中心
司法中心主义说
二、内涵
1.必然与法的效力相联系。
没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 情况
(1)被实践中的其他规则所替代或修正;
(2)因被废除或修改而失效,成为历史的法律文献。
2表现为一定的法的形式。
三、类别
(一)成文法(制定法)
1. 规范性法律文件
2.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3. 国际法
(二)不成文法(非制定法)
1.习惯法
2.判例法
3.惯例
四、中国(按效力高低)
(一)正式渊源九个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法规
6.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
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8.国际条约与协定
9.法律解释
表现形式: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体
(二)非正式渊源五个
1.习惯
2.政策
3.指导性案例
指定主体:两高+公安机关
4.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
5.法理
填补漏洞|辅助理解
第二节 法的分类
一、国内法和国际法
标准:创制法律的主体和适用范围
二、公法和私法
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标准: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
成文法:有立法权和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不成文法:有法定的国家机关认可,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实体法和程序法
标准:法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和价值取向
五、根本法和普通法
标准:法的效力等级,基本内容和制定程序
普通法:成文法国家,宪法之外成文法的总称。
六、一般法和特别法
标准:法的适用范围
相对性明显,很多法具有两重性
第三节 法的效力
一、概念
法(广义)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
1.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人们的行为产生的普遍的约束力
2.非规范性文件对特定的人和事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3.因双方多方协议或单方行为而产生的对特定人的法律约束力
理解
1.强制与保障(国家)
2.价值与功能(法的效力产生的根本原因)
二、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
区别
三、范围
(一)法的对象效力
原则
1.属人主义原则
2.属地主义原则
3.保护主义原则
4.综合|折中主义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原则
中国法
1.对中国公民的行为的效力
平等地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即使在国外,仍然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也必须遵守中国法律。
2.中国法对外|无国籍人的行为效力
(二)法的空间效力
直接体现国家主权,适用于该国主权的一切领域,既包括领路、领水、领空及底土,也包括延伸意义的领土
1.域内效力
(1)有的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有的法在部分地域有效。
(3)由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分别对香港和澳门有效。
2.域外效力
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国际法原则基础上,从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公民权益出发,我国某些法律或某些法律条款具有域外效力。
(三)法的时间效力
1.法的生效时间
(1)公布之日起生效;
(2)法律明文规定一个具体生效时间;
I. 该法律规定具备某种条件后生效;
II. 该法规定试行,待试行后生效。
以法律文本送达的时间为生效时间;
2.法的终|废止:
明示终止
默示终止
eg拒绝适用旧法
3.溯及力
刑法
四、冲突及其处理原则
明确法的效力等级(位阶)
处理效力冲突的原则
1. 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2.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 新法优于旧法
4.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位阶
特殊情况金字塔
第六章 法律体系
第一节 法律体系解义
一、概念和特点
1.概念
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特点
(1)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A.由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
B.只包括现行的国内法和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
(2)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成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3)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4)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A.由客观经济规律和经济关系决定的;
B.离不开人的意志、主观能动性、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等的作用,由此而使世界各国法律体系呈现出不同的模式形态
二、法律体系与其他相近概念
(一)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
(二)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
1.区别
法学体系:性质是思想范畴,内容相对较大,跨国性
2.联系
(1)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
(2)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发展的重要动力。
(3)法学体系可以成为法律体系发展变化的原因
eg.采纳学理意见
(三)法律体系与法系
第二节 法律部门
一、概念和特点
1.概念
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划分标准
(一)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划分原则
整体性原则
均衡原则
现行法律为主 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
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1.基本规范
1982年宪法
1988年修正案
1993年修正案
1999年修正案
2004年修正案
2018年修正案
2.宪法性法律文件和规范
(1)国家机构方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国务院组织法》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监察法》
《人民法院组织法》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2)民族区域自治方面
《民族区域自治法》
(3)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4)立法方面
《立法法》
(5)保障公民民主权利,扩大基层民主方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
(6)国家领域、主权、象征及公民有关政治权利等方面
《国防法》
《国家安全法》
《领海及毗连区法》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国旗法》
《国歌法》
《国徽法》
《国籍法》
《集会游行示威法》
《戒严法》
《国家赔偿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缔结条约程序法》
《反分裂国家法》
二、民法商法
1.民法
(1)轴心法律规范
(2)单行民事法律
《物权法》
《合同法》
《担保法》
《拍卖法》
《商标法》
《专利法》
《著作权法》
《婚姻法》
《继承法》
《收养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侵权责任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商法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证券法》
《保险法》
《票据法》
《商业银行法》
《信托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
《招标投标法》
《企业破产法》
《电子签名法》
三、行政法
1.规范行政机关行政权力方面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许可法》
《行政强制法》
《公务员法》
2.在国防、外交方面
《人民防空法》
《国防教育法》
《国防动员法》
《驻外外交人员法》
3.公安、国家安全、人事、民政方面
《人民警察法》
《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人民武装警察法》
《海关法》
《海关关衔条例》
《居民身份证法》
《出入境管理法》
《护照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反间谍法》
《反恐怖主义法》
《国防交通法》
《核安全法》
《国家情报法》
4.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卫生等方面
《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教师法》
《科学技术进步法》
《科学技术普及法》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文物保护法》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网络安全法》
《电影产业促进法》
《公共文化服务与保障法》
《公共图书馆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医药法》
《母婴保健法》
《传染病防治法》
《献血法》
《体育法》
5.在司法行政方面
《律师法》
《公证法》
《监狱法》
6.在城市土地、房地产管理方面
《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乡规划法》
四、经济法
1.加强宏观调控方面
《预算法》
《审计法》
《会计法》
《中国人民银行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价格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企业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
《烟叶税发》
《船舶吨税法》
2.规范市场秩序和竞争规则方面
《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产品质量法》
《广告法》
《政府采购法》
《烟草专卖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反洗钱法》
3.在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方面
《对外贸易法》
《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4.在促进重点产业的振兴和发展方面
《农业法》
《渔业法》
《畜牧法》
《种子法》
《铁路法》
《民用航空法》
《港口法》
《公路法》
《电力法》
《煤炭法》
《旅游法》
《农业技术推广法》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循环经济促进法》
5.国金经济发展基础制度
《标准化法》
《计量法》
《统计法》
《资产评估法》
《中小企业促进法》
五、社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
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六、环境资源法
七、军事法
八、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九、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七章 法的要素
第一节 法的要素概述
一、释义
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二、西方四种主要理论
1.命令模式,@博丹 @霍布斯 @奥斯丁
2.规则模式,@哈特 :“法律是一个规则系统,法律规则可以分为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
3.规则-政策-原则模式,@德沃金 :单一规则不足以构成法律,法律中还有政策和原则这两个要素
4.律令-技术-理想模式。
第二节 法律概念
一、释义
法律概念的功能
(1)表达
(2)认识
(3)提高法律合理化程度的功能
完善
定义
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和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扭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况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二、分类
1.涉及的内容
(1)涉人概念
(2)涉事概念
(3)涉物概念
2.功能不同
(1)描述性概念
人
(2)规范性概念
好人
3.确定性程度
(1)确定性法律概念
(2)不确定性法律概念
4.涵盖面大小
(1)一般法律概念
(2)部门法律概念
第三节 法律规则
一、释义
1.
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2.逻辑结构
三要素说
假定:指出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处理:具体要求人们做什么或禁止人们做什么的的那一部分;
制裁:指出行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的部分。
二要素说
行为模式: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可以作为、应该作为、不得作为的行为方式。
人+事
法律后果:法律规则中指示可能的法律结果或法律反应的部分。
新: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特点
3.与个别性命令的区别
(1)重复适用性
(2)普遍性:适用于一定的角色群法域中的所有人。
4.与法律原则的区别
(1)微观的指导性
(2)可操作性比较强
(3)确定性程度高
5.和法律条文的区别:
规则是条文的内容,条文是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也不是每个条文都(只)完整表述一个
二、分类
大体分类
1.法律部门
(1)刑法规则
(2)民法规则
(3)行政法规则
(4)诉讼法规则
2.内容
(1)实体性规则
(2)程序性规则
3.法源
(1)制定法规则
(2)习惯法规则
(3)普通法规则
(4)衡平法规则
4.位阶不同
(1)宪法性规则
(2)法律性规则
(3)规章性规则
5.裁量权有无
(1)客观性规则
(2)裁量性规则
意义较大的分类
(一)内容
1.授权性规则
2.义务性规则
3.权义复合性规则
(二)形式特征
1.规范性规则
2.标准性规则
(三)功能
1.调整性规则
2.构成性规则
创设性法律关系
(四)强制性程度
1.强行性规则
2.指导性规则
(五)
委任性规则
准用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
第四节 法律原则
一、释义
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
二、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区别
I. 适用范围
II. 变化速率
III. 适用确定性及适用方法
三、分类
(一)产生基础不同
政策性原则
公理性原则
(二)覆盖面
基本原则:
具体原则:
(三)内容
实质性原则:
程序性原则:
四、适用
1.特点
I. 全过程适用
II. 分量问题——衡量强度
III. 个案排斥规则
2.司法适用应当遵守的规则
(1)只能适用法律原则,禁止适用道德原则、政治原则等非法律原则。
(2)法律规则优先使用
(3)充分说明理由
第八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历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 P126-128 中西方
第二节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一、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概念
1.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2.贯穿于法律的一切部门。
3.贯穿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4.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二、释义
1.不同学说
(1)资格说
(2)主张说
(3)自由说
(4)利益说
(5)法力说
(6)可能说
(7)规范说
(8)选择说(意志论)
2.张:
法律权利: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3.涵义
(1)权利义务是由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或包含在法律规范逻辑中的,或至少可以从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中推定出来的。
(2)任何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社会上占支配的阶级(统治阶级)或集团(统治集团)的意志的体现,是该阶级或集团及其所代表的社会的价值观念和根本利益的体现
(3)权利义务有明确的界限
A.是被限制在统治阶级或统治集团的根本利益和社会普遍利益之中的,受社会经济结构异界文化发展水平制约(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
B.权利义务互为界限
C.行使和履行时都有程度上的限定。
(4)权利义务是工具不是目的
(5)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
第三节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一、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
1.应有权利和义务
2.习惯权利和义务
3.法定权利和义务
4.现实权利和义务
二、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
1.基本权利和义务
2.普通权利和义务
三、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
1.一般权利和义务
2.特殊权利和义务
四、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
1.第一性权利和义务
2.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五、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
1.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
2.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
六、根据权利主体
1.个体权利和义务
2.集体权利和义务
3.国家权利和义务
4.人类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一、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互相关联、对立统一
相互依存、相互贯通
二、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1.社会:总量相等
2.具体法律关系中:相互包含。
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1.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
2.权利提供不确定的指引,义务提供确定的指引
3.义务以其强制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的约束力而更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而更有助于实现自由。
四、价值上的主次关系
权利本位的法律特征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成员皆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主体
2.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利是第一性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
3.公民:法无明文即有权
4.行使权利只受法律限制→其他主体权利不受侵害
第九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法律行为释义
一、行为和法律行为的界定
行为人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作为法律实施,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
与“法外空间”相对称
法外空间:法律无评价的空间→法律上不予评价的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
(一)社会性
法律行为的社会意义,即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交互性,或者说,法律行为不是一种纯粹自我指向的行为,而是一 种社会指向的行为。
(二)法律性
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
(1)法律行为是由法律调整和规定的行为。由于行为具有社会指向,可能造成社会矛盾、社会冲突和社会危害,它们才有可能、有必要受到法律的调整。而法律正是基于这一理由把那些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行为纳人调整范围之内,并对不同的行为模式及行为结果作出明确的规定。
(2)是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发生法律效力,具有两层含义
产生法律效果,指法律行为能够引起人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三)意志性
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自然受人的意志的支配和控制,反映了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对一定的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对特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结构
一、内在方面(法律行为构成之心素)
(一)动机:直接推动行为人去行动以达到一定目的的内在动力或动因。
(二)目的:行为人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达到或力求实现某种目标和结果的主观意图。
(三)认知能力: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的认知能力。
认识错误
(1)事实错误
(2)法律错误
A.对行为程序认识错误
B.对权利和义务的内容认识错误
C.对法律性质和类别认识错误
D.对行为的法律后果认识错误
E.对行为人的资格认识错误
F.对违法性认识错误
二、外在方面
(一)行为
1.身体行为
2.语言行为
(二)手段
1.与特定情境相关的行为方式
2.与特定主体身份相关的行为方式
3.与一定的时间和空间相关的行为方式
4.与特定对象相关的行为方式
(三)结果
1.行为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
2.该结果应当从法律角度进行评价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根据行为主体的性质和特点的分类
(一)主体特性
1.个人行为
2.集体行为
3.国家行为
(二)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
1.单方行为
2.多方行为
(三)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
1.自主行为
2.代理行为
二、根据行为的法律性质
(一)是否符合法律的内容要求
1.合法行为
2.违法行为
(二)公法性质与私法性质
1.公法行为
2.私法行为
(三)实体法性质或程序法性质
1.实体法行为
2.程序法行为
三、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与相互关系
(一)表现形式
1.积极行为
2.消极行为
(二)主从关系
1.主行为
2.从行为
四、根据行为构成要件
(一)(非)表意行为
表意行为
合同
事实行为
侵权
是否有意思表示
(二)(非)要式行为
(三)(不)完全行为
第十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 概述
一特征、释义
(一)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三)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萨维尼:法律关系是法所建构或调整的、以权义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分类
(一)根据在整个社会关系中的性质、等级和相应的法律关系的重要程度
1.基本法律关系
2.普通法律关系
概念:具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及法人、自然人与政府各管理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非基本社会关系的法律表现。
(二)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
1.调整性法律关系
在法律规范调整之前已经存在着某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调整只是给它披上法律的外衣。
2.创设性法律关系
破产
(三)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
1.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
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建立的公权力服从关系。
特点
A.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B.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
2.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点
法律主体的地位平等,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四)根据法律关系主体数量的多少
双边法律关系
在特定的双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
多边法律关系
在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五)根据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联系
第一性
在法律规范发挥其指引作用的过程中,在人们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
第二性
在第一性法律关系受到干扰破坏的情况下对第一性法律关系起补救 、保护作用的法律关系。
第二节 主体
一、种类
(一)自然人
本|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二)法人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
(三)国家
(四)国家机关
国家的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
监察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五)其他主体
人民
民族
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二、资格
(一)权利能力
1.概念
又称权利义务能力,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受一定法律权利承担一定法律义务的资格。
2.分类
(1)主体范围
A.一般权利能力
一国所有公民均具有。 即成为一般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B.部门法权利能力
即成为某一部门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参加某一部门法律关系,除了具有一般权利能力之外,还要具有该部门法律关系所要求的特殊的权利能力。
C.特殊权利能力
某些公民在特定条件下: 即享受特定权利、承担特定义务,成为一定法律关系中特定主体的资格。
(2)法律部门
A.民事权利能力
B.政治权利能力
C.行政权利能力
D.劳动权利能力
E.诉讼权利能力
(二)行为能力
1.概念
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2.分类
完|限|无
第三节 客体
一、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影响、作用的对象。
(二)特征
1.客观性
客观存在的事物——独立于人的意识并能为人的意识所感知
2.有用性
稀缺性——使用价值
满足精神|物质需要
3.可控性
4.法律性
法律加以明文规定
二、种类
(一)物
以一定物理形态存在的有形物
(二)人身、人格
人的物质形态和精神利益
(三)智力成果
智力劳动创造出来的精神产品
(四)行为
(五)信息
有价值的情报或资讯
(六)其他客体
国家权力、企业等
第四节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一、条件
1.法律规范
规范性:依靠规范认定
2.法律事实
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种类
(一)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1. 法律事件
社会事件
自然事件
2. 法律行为
第九章
(二)依法律事实的存在形式
肯定式法律事实
积极条件
否定式法律事实
事实构成
多对一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节 概述
一、释义
(一)责任——词义
1.积极责任
2.消极责任
在法律责任系统中占主导
(二)法律责任的定义
由特定法律事实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即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三)法律责任的本质
西方三种理论
i. 道义责任论
自由意志→道义责任
ii. 社会责任论
客体条件——规律性,必然性,因果制约性
iii. 规范责任论
行为的规范评价
二、构成
(一)责任主体
自然人
法人
其他社会组织
(二)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三)损害结果
实际损害
丧失所得利益
预期可得利益
(四)主观过错
(五)因果关系
三、最基本分类(根据法律责任的类型)
(一)民事法律责任
(二)行政法律责任
(三)刑事法律责任
(四)违宪责任
第二节 原则
一、含义
国家机关据以确定法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基准或法理
二、种类
(一)过错/失责任原则
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
相对概念: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举证责任的倒置
(二)严格责任原则
刑法:严格责任原则&绝对责任&无过错责任
法律允许某些缺乏犯意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严格责任
第三节 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
一、含义
因违法行为、违约责任或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缓和免除的活动。
二、原则
(一)责任法定原则
(三)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
(四)责任自负原则
EXC: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担保人对被担保人承担替代责任
(二)因果联系原则
第四节 法律责任的承担
一、方式
(一)惩罚——制裁
1.民事制裁
11种
2.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3.刑事制裁
4.违宪制裁
撤销
罢免
(二)补偿
1.民事补偿
2.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
刑事赔偿
(三)强制
对人身的强制
对财产的强制
二、减轻与免除→免责条件与方式
1.时效免责
2.不诉免责(不告不理)
3.自首、立功免责
公法
4.补救免责
5.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私了)
6.自助免责
7.人道主义免责
没收财产
不同于无责|不负责任|证成
正当行为
第八章第九章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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