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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关于杨帆三国法的思维导图,包含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公法等。
编辑于2023-11-30 00:35:42杨帆三国法
国际公法
第一章国际法的渊源和效力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表现形式
解决国家间争端能直接引用的法律依据
种类
条约
习惯
实践的产物,一旦形成,原则上约束所有的国际法主体,但持续反对者除外
具有不成文的特点,证据只能来源于官方
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
三大渊源之一,一般法律原则中的一部分。因此它具有一般法律原则的所有特点,是国际法渊源、具有强行法性质
种类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
内政是管辖权概念
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允许且只允许两个例外,自卫和安理会授权的独立行动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不等于非武力,自卫和安理会授权的武力行动,使用了武力,但仍然称之为和平手段
民族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本身和民族自决原则的独立权适用范围不一样,原则本身适用于所有民族,但独立权只适用于殖民统治下的民族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法主体
国家
国家主权豁免
目前有效的是国家绝对豁免,即国家行为不分性质产生的纠纷,他国法院没有管辖权,唯一的例外是国际对自己管辖豁免进行的放弃,放弃需要具备三个条件,自愿、特定、明确(明示、默示,默示对应国家的诉行为)。放弃管辖豁免不等于同时放弃了执行豁免
国际法上的承认
承认主体,限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
各自区分承认新国家、新政府,不看措辞,看被承认对象有没有领土变更
法律承认包括明示、默示,默示对应四种行为,外交关系、领事关系、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国际组织
承认是一种单方行为,不是赋予资格的方式
承认新国家不能逆转,承认新政府同时构成对领土范围内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国际法上的继承
没有协议,只有义务继承与领土划界有关的条约,其他没有继承义务
财产档案,可说适用于领土实际生成原则继承/土地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继承
债务,先看是不是国家非恶债,中央政府、平等条约、其他国际法主体是恶债
合并,全部
分离、分立,比例
殖民地独立不予继承,另有协议的除外
政府间国际组织
不是所有的国际组织都是国际法主体,仅限政府间。而区分政府间和非政府间,不看成员的构成,看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政府间国际组织依政府间协议,即国际条约、国际法成立活动,独立的国际法主体。依国内法成立和活动的叫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不是国际法主体
最最重要的国际公法的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
联合国六大机构
联大直接领导秘书处,下设四个机构,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
两种人员的产生
先候选秘书长,安理会选出候选人,候选人在联大那里拿到简单多数同意票,就成秘书长了
国际法官叫平行选,联大和安理会各自分别投票,联大这儿拿到2/3以上同意票,安理会这儿拿到9个以上同意票,当选国际法官
联合国大会
管的宽,审议权只让位于安理会,决议效力范围窄,内部事务具有约束力,其他决议只具有建议性质,故不能称联大是联合国的立法机构
安理会
职能,安全、和平,职能范围内作出的决议有约束力、执行力,包括武力执行。不仅能执行自己的,其他机构的决议但凡要执行,归到一个机构头上,安理会。号称联合国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
表决制度
投票权分配,一国一票,平权原则
投票权行使
涉及的事项涉及理事国本国,回避,不得参与投票,但若干事项包含采取行动内容,可参与投票
决议通过需要满足的条件
程序性,9个以上同意票通过
实质性,9个以上同意票+大国一致,即没有常任理事国投出否决票
当然的实质性事项,行动、秘书长、新会员、老会员
当然的程序性事项,选国际法官
其他事项,安理会投两轮,先表决性质,再表决是否通过
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责任的发展
主体范围内,现代国际法再战争罪下,将国际责任扩张到了个人,仅限战争罪
两个领域苛责在国家身上责任更重,不是传统过错责任,而是绝对责任,但小有差异,简而言之,外空行为致地面损害,国家绝对责任且国家全部责任;核污染,国家绝对责任,国家补充责任
那些行为归因于国家
国家机关的
授权实体的
一国交由他国支配机关的
一国交由他国支配机关的行为,在支配权范围内归因于支配国,而非所属国
叛乱运动组织的
被承认为叛乱运动机关自身的行为,归因于叛乱运动机关自个成立的新国家,而不是目前所属国家
某些个人的
个人行为是否归因于国家,先看是不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外交使节,如果是,他们在国外的公务行为归因于国家,私人行为也归因于国家,因为身份特殊;如果不是,就看他干这件事情的时候,是否在履行国家赋予的职务行为
某些情况下违背国际义务,但可以免责,因为不当性被排除了
同意
对抗
就是反措施,对抗使用了武力叫自卫,没有使用武力叫狭义的对抗措施
只要具有针对性、适度性就可以免责
不可抗力、偶然事件
危难、紧急状态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领土
领土的构成和制度
领陆对应边境制度,两个词一句话
领水对应河流制度
内河完全主权
界河有界,突破界限的是航行,受界限更多限制的是修建设施
多国、国际河流,地理状态一样,主权归属一样,主权限制一样,区别在于开放航行的船舶种类不一样,仅对沿岸国开放的,多国;所有国家非军用船舶开放的,国际河流
领空,完全主权,针对劫机犯,或引渡或起诉
底土,完全主权原则
领土主权的取得方式
历史上先占都是合法的,只要满足对象是无主地,行为是国家的有效占领行为
时效出现在中国的法考卷子中,以不合法去处理它,不管它多少年
添附只要满足两个条件,不侵害领国相邻权;以领土为基础,合法领土主权取得方式
武力征服,因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不为现代国际法所承认
割让,取决于条约平等自愿与否
强制性,不合法
非强制性,合法
殖民地独立是合法领土主权取得方式,条件是它得是真正的殖民地独立,不是打着独立旗号的分离运动
公民投票合法与否,取决于国内法有无授权以及相关国家之间能不能就此达成协议
海洋法
海洋水域各部分的法律制度
海洋水域从里到外主权是递减的
内海是不打折扣的完全主权
领海是打了折扣的完全主权,折扣在于我的领海你有无害通过权
毗连区不是完全主权,五项法规延伸出去的管制权,海关、财政、移民、卫生、中国第五项国家安全
专属经济区不是五项四项法规,是四个字延伸出去的专属权利,自然资源
公海,所有国家可以行使船旗国管辖、四种罪行的普遍管辖,通过两种方式行驶,或临检或紧追,两者的区别不在于管辖权的方式,而是管辖权的起点。在公海直接提起管辖,叫行使临检权,登临权;在其他海域行使管辖,将管辖权延伸到公海,叫行使紧追权
海洋底土,叫大陆架。
大陆架有多宽取决于你陆地领土向海洋的自然延伸,外部界限处在200-350区间值范围内就行了。
权利的构成和专属经济区很像,自然资源的专属开发和与此相关的管辖权,但是是底土的自然资源,也可以说非生物资源。
开发大陆架内外有别,开发200海里以外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缴纳费用或实物,发展中国家有免缴权但需要满足条件。
大陆架权利的产生,不以占领、公告为条件,以提交证据和科学信息为条件
群岛水域
群岛水域在岛屿封闭线以外,群岛基线以内的海域,界于群岛国的内水和领海之间
群岛水域和群岛国的内水、领海一起构成群岛国的领水,故称完全主权
群岛水域基本通行制度叫无害通过制度,船可不经许可、不打招呼、连续不停地迅速穿越
群岛国可以指定空中通道,以便外国飞机不经许可、不打招呼、连续不停地飞越,这是人家的权利不是义务
国际海峡
只有两端连接公海/专属经济区海峡才叫国际海峡
通行制度
两国陆地之间的国际海峡,基本通行制度是过境通行,船、飞机不经许可、不打招呼,但要求连续不停地迅速过
一国陆地和它自个岛屿之间形成国际海峡,基本通行制度叫无害通过,船不经许可、不打招呼、连续不停地穿越
但不管其本身适用过境通行还是无害通过的国际海峡,如果它够宽,中间存在一个属于公海/专属经济区航道,仅沿该中间航道穿越,适用自由通行制度,自由航行或飞越,不受连续不停迅速的限制
国际海峡不管它适用哪种通行制度,丝毫不影响、不剥夺沿海国对海峡内的水域和底土依海洋法公约拥有的主权和管辖权
海峡沿岸国可以指定航道,规定分道通航,这是人家的权利,不是义务
南极和外空
三个共同原则,人类共同利益、和平目的、自由科考
南极,冻结南极领土主权要求
外空法
登记制度,向联合国秘书长登记。后果,管辖权和所有权的依据
营救,援助、通知、送回
如果致损产生责任,发射国承担,扩大解释,促使、实际完成、提供装置或空间的国家。空对地,绝对责任;空对空,过错责任
营救条约和责任公约,不调整缔约国和本国国民、缔约国和受邀参加发射活动的外国人之间的关系
国际环保法
大气环保
理解共同但有区别,有区别就是三类国家
工业化,减排目标
发达,减排目标+技术资金援助
发展中国家,既无减排目标还有资金技术或援助的权利
工业化发达国家是以净排量对比减排目标,净排量是指实际排量扣掉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
如果净排量超标了,三种折抵
买额度只能是发达国家
输出绿色技术折抵只能是发展中国家
集团方式只给欧盟用
2020年以后的变化就是以国家自主贡献来替代了此前的强制摊派的减排目标,但仍然有减排义务
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跨境贸易,活的死的都受限,受什么限,看你列在哪个附件
附件一,进出口许可证
附件二,出口许可证
附件三,各国自主管理
凡列入巴塞尔公约的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受公约的限制
缔约国之间
进口国特定进口书面同意
无害环境的处置方式,保险或担保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三法
引渡法、引渡制度是合在一起的
国籍法
取得
出生取得
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
血统主义是一原则一例外
中国人的孩子原则上都可以因出生而取得中国国籍,因为他有中国人的血统,中国人的孩子不能因出生取得中国国籍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具有中国国籍的父或母,已经在国外定居
他出生时已经取得外国国籍,即不能因血统而取得中国国籍
出生地主义取得中国国籍,要满足两个条件
父母均为无国籍或国籍不明
无国籍的父母在中国取得了定居资格,方能因出生在中国取得中国国籍
加入取得
审批权在公安部
取得的前提是先要放弃外国国籍,以避免双重国籍问题
丧失
申请丧失为主,自动丧失为辅
自动丧失要满足两个条件
定居外国
自愿加入取得外国国籍,中国国籍自动丧失
申请丧失,审批权在公安部
强制性规定是两种人,无论是自动还是申请,不得丧失中国国籍。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
国际冲突解决
积极冲突按顺序,先看多国籍中有没有中国国籍,没有的话,看他在哪个国籍国有经常居住地,在没有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
无国籍,国籍消极冲突,经常居住地国视为本国
出入境管理法
三大机构职能划分
境外,驻外使、领馆,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境外发放签证
出入境安全卫生,边检,入境中国以后县级以上公安管
入境签证制度
种类
普通签,继而分为12类
免签,三个等
免签协议、中国居留证、过境不越界不超时
拒签,四个等
强制出境未过年限、有病有害、签证材料有问题,不用说理由
居留打击三非
非法入境,邀请函件真实性
非法居留,强化住宿登记24小时
非法工作,工作类签证、居留证、许可证才能工作,否则都叫非法就业。留学生一样不能在中国工作,但可以打工,两个条件,学校同意+居留证加注相关信息
出境制度
限制出境
涉刑、涉民、拖欠劳动者报酬等,但对比涉刑、涉民,外国人涉刑,边检当然可限出他;外国人涉民,法院作出禁止出境的决定,边检方能限出他,条件不一样
强制出境
限期
遣送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边检有权,一到五年不准入境
驱逐
只能公安部,10年内不准入境
三制度
对比外交保护和庇护
一个属人管辖体现,一个属地管辖体现
外交,保护对象是境外的本国人,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本国国民因所在国国家不当行为权利受到侵害,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已用尽当地救济或用尽不能,即用尽当地救济是外交保护的前提
庇护,属地管辖体现,保护的是境内的外国人,两个行为加一起才叫庇护,给予其入境居留权+拒绝所有国家的引渡请求。
当题干中出现四种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侵害外交代表罪,不管什么原因犯这四种罪,绝对不能将其视为政治犯。对引渡的影响是,可以拒绝引渡,但不能用政治犯这个理由;对庇护的影响是,这四种罪犯任何国家无权庇护
外交庇护,即在驻外使领馆、军舰、商船上庇护外国人,不是一个合法的行为,哪怕事实上能起到庇护的效果,因为它不以属地为基础,而我们强调庇护是一个属地管辖权的体现
引渡
中国引渡法规定,主体国家,条约或互惠承诺为基础
强制性规定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
国民双重政治犯,审完过期军事犯,酷刑程序缺席判
引渡的程序
联系机关,外交部,所以叫外交途径
决策机关
引出,高院裁,最高法核
引入,限制追诉,最高检;限制量刑,最高法
引渡效果,罪名待定;转引渡可以,须经原引出国同意
两个公约规定的引渡规则
两公约引渡规则可以成为缔约国,但不必然成为缔约国产生引渡义务的法律依据
公约规定的可引渡犯罪,应扩展普适于缔约国签订的其他引渡条约
不改变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但是如果被请求引渡过仅以本国国民为由拒绝引渡,自行承担或起诉或执行刑罚的义务
第五章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
外交关系、领事关系的区别(即使馆与领馆的区别)
使馆
使馆搞定中央,全方位搞定;工作地域范围涉及接受国全境
人员
使馆中的官员叫外交人员,包括馆长、武官、参赞、外交秘书、随员。接受国不喜欢他们,仅能宣布不受欢迎的人。行政人员和服务人员,接受国不喜欢他们,可称他们是不被接受的人。
一旦被宣布不受欢迎、不被接受,未到之前接受国可以不给其签证或不准他们入境。如果已经到人以后被宣布,原则上就要等,先等派遣国的态度,或召回或就地免职,一段时间之后不干,接下来才是你接受国的行动,我可以不承认你是一个外交人员的身份,继而采取其他行动,把他当成一个普通的外国人对待
领馆
领馆搞定辖区对应的地方政府,仅在商务、文化、侨民保护方面搞定;没有政治职能;工作范围要对应它的辖区,所以设一个使馆、多个领馆
人员派遣和职务的开始
长官特使派外人,派遣之前需要先行提名。针对最后这种不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不仅要先行提名,接受国同意之后还可以反悔
就馆长有手续,其他人员到任职务自动开始。馆长手续是使馆馆长到了递出去一个文件叫国书;领馆馆长到了从接受国外交部领过来一个文件叫领事证书,持领事证书到其辖区去赴任
馆舍的特权与豁免
使馆馆舍、领馆馆舍不得侵犯。使馆馆舍号称绝对不得侵犯,接受国人员要进入使馆馆舍,必须征得馆长同意,使馆馆舍解释范围很宽,包括使馆的公务区、休息区馆长的私人官邸。领馆馆舍不得侵犯的程度低于使馆馆舍,三个例外,进入领馆的工作区,才需要征得馆长的同意;遇紧急情况,一时半会找不着领馆馆长,可以进去采取紧急行动;领馆馆舍设备及财产,特殊情况下可以被征用,但事后应该给予补偿
使馆馆舍、领馆馆舍都享有通讯自由
共同点
无论使馆馆舍、领馆馆舍装置无线电发报机的时候,必须征得接受国同意
外交信差、领事信差,执行职务的时候,人身不得侵犯。外交邮袋可以通过商业机长转递,但商业机长不是一个外交信差的身份,不享有人身不得侵犯
区别
在邮袋本身能不能侵犯,外交邮袋号称绝对不能侵犯;领馆邮袋,接受国怀疑里面装着不该装的东西,可以截它,但不可以自行开拆它,应该通知派遣国,当着派遣国人员的面拆它;不允许拆,不派人来,退回发送地,也不能自行拆开
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管辖豁免
外交人员管辖豁免的范围窄,话说的多。完全的刑事豁免,豁免的是管辖不是责任。案涉外交人员,接受国有权管的,仅限四种案件,私有不动产、继承、公务范围以外从事专业或商业活动、主动起诉而被反诉;没有作证义务;所有特权与豁免的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明示放弃
案涉领事官员,有没有管辖豁免,有没有作证义务免除,取决于案子是否与其职务有关
人身不得侵犯
外交人员享有人身绝对不能侵犯
领事官员享有人身不得侵犯权,但对犯有严重罪行或执行已生效判决的除外
免税权
无论是使馆、领馆、外交人员、领事官员都享有免税权,但强调,免的是税不是费,且外交人员、领事官员,免的税仅限直接税,包含在商品价格中的间接税、遗产税等都不在免税之列
特别使团
性质上、身份上是外交人员,但特权与豁免上,约等于领馆领事官员
外交人员特权与豁免人员范围
扩大到与外交人员共同生活的配偶与未成年子女;缩小在,若外交人员已经具有了中国国籍或取得中国定居资格,特权与豁免的范围仅限于职务范围
使馆中的行政人员和服务人员在一定范围内有特权与豁免,职务范围
案涉外交人员、领事官员,所有的民事纠纷能不能管是国际公法解决的,但如果有权管且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是案件的被告或第三人,法院不能直接管,需要启动法院内部报告程序直到最高。逐级报告程序的启动,需要满足的条件有两个,法院初步审查认为自己有管辖权+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是案件的被告或第三人,满足这两个条件,才需要启动法院内部报告程序,待最高出结论,法院方能受理,但如果这两个条件任一不满足,受案法院是可以直接作出相应的裁定的
第六章条约法
缔结过程中的事
条约是否有效
条件
主体是否合格
国际法主体有缔约能力
缔约代表实体上因国内法拥有缔约权,形式上出示全权证书,证明自己的合法缔约权,但如果来的是五种人的正职,则无需出具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一国派驻国际组织会议的代表
意思表示是否自由同意
内容是否符合国际强行法
书面与否不影响其效力
缔约程序
无论是一个新条约还是一个老条约,如何对缔约国产生约束力,首先先看条约对其生效有没有规定,有规定的按条约规定的要求去走程序;没有规定,用我国缔约程序法第七条第二款。
因此一个新条约本身规定其以什么程序去生效,走条约规定的程序,如果条约本身没有规定,属于和好领界要批准,引渡协助法不同,走批准程序;不属于则只需要走核准程序
如果中国拟进入老条约,首先看条约的开放方式是什么,如果以加入的方式开放,要走加入程序,根据加入的是否属于和好领界要批准,引渡协助法不同,走不同的加入程序。属于,人常定,高规格加入程序;不属于,国务院定,低规格加入程序。但如果一个老条约以接受的方式开放,只需要走接受程序
谁定谁签
重要条约,人常定,其他只需要国务院定
批准书,国家主席签,其他啥书外长签了都有效
谁定谁公布
联合国会员国缔结条约,应当到秘书处去登记,但是登记不是其生效要件,是被援引的一个程序要件
条约登记,联合国秘书处援引不影响其生效
条约的保留
单方声明,条约尚未对保留国生效,但条约本身生效与否无所谓
时间限制,保留之后如何产生约束力,明确允许的保留作出就生效;缔约国数量有效且保留针对条约的宗旨全体接收方有效;保留对象是一个国际组织的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有效;其他情况下,取决于人家对你的保留是接受还是反对,接受,按保留的内容走互相关系;反对,保留的条款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在,其他条款正常使用
适用过程中的事
一个条约如果有对第三国的条款,对第三国是否产生约束力取决于这个条款施加给第三国的是义务还是权利,以及第三国的反应。义务,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方对第三国产生约束力;权利,第三国不反对就可以享受这个权利。权利义务要取消原则上应征得它的同意
发生条约冲突,首先看条约本身有没有冲突解决的有效规定没有,看冲突的条约当事国是不是完全相同,是,后约取代先约;不是,按常识理解
发生理解分歧要解释
拿作准文本才能解释
维护有效性
是缔约国以外的第三方,善意要求中立 是缔约国,善意要求吃亏,不允许占便宜
条约如果修正形成了修正本
修正本只约束接受了修正本的缔约国
修正后新加入的国家,如无意思表示,受修正后文本的约束
同样接受修正本的缔约国之间,适用修正本 在接受和不接受修正本的成员之间,适用未修正的原条约
第七章争端解决方式
一种方式
平时封锁,不是绝对合法也不是绝对非法,只有安理会作出决议采取行动了才是合法的,其他平时封锁都是不符合现代国际法的
三对概念
反报和报复
共同特点,反措施
区别在于,先行为违法与否,不违法行为的反措施叫反报;针对违法行为的反措施叫报复
斡旋与调停
共同特点,第三方帮忙解决争端
区别在于,第三方介入程度,促使,斡旋;参与,调停
调查与和解
指的是第三方独立解决争端,看他解决到哪一步,仅事实问题,调查;事实和法律问题叫和解
两个法院
国际法院
诉讼管辖权
国家、争端双方同意、判决有约束力、执行权在安理会、不适用国际回避制度,适用截然相反的专案法官制度
唯一回避的理由是此前参与过该争端
咨询管辖权
联合国机构有咨询请求权、咨询意见对请求咨询方没有约束力
海洋法法庭
只能审理海洋争端
诉讼主体除了国家,还可以扩大到自然人、法人
管辖权行使要以争端双方的同意为条件
第八章战争和武装冲突法
战争和武装冲突严格界分,区别在于有没有有没有意思表示。宣而不战是战争,不宣而战是非战争武装冲突。只有战争开始才当即产生四个法律后果
外交领事关系断绝,但特权与豁免不当即终止的
条约关系变化
交战国之间边界条约持续有效
特别强调友好关系的政治性条约,废止没了
其他条约处于暂停适用的状态
经贸往来禁止
对敌产敌国公民产生影响
能去剥夺所有权的财产,原则上仅限敌国在本国境内的公产且使馆财产除外。其他公产和私产,只能限制其使用权,不能剥夺其所有权
宣战后,第三国保持战时中立
义务,不作为、防止、容忍
无论是战争还是武装冲突,都需要遵守作战规则
国际法禁止的作战手段和方法,禁止四大类
某些武器不能使用,明确禁止使用的武器有,极度残酷的、毒气、生化武器、杀伤人员的地雷、核武器
禁止不分皂白的,即不分军事目标和平民目标的作战手段
禁止改变环境的
禁止背信弃义的,即各种假装,但不禁止在战争中使用其他诈术
在战争中、武装冲突中,无论对战时平民还是战争受难者、伤病员、战俘,一个原则指导一切,灵活运用人道主义原则。战争一旦结束,战俘要立即遣返,不得迟延。战争结束以后,可能会惩罚战争罪犯
国际刑事法院
常设、独立、惩罚个人及罪犯,仅惩罚战争罪犯
国际私法
第一章国际私法导论
调整对象
国际民商事关系
涉外民商事关系,是指主体、客体、内容任何之一具有涉外因素
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
子主题
间接调整
根据冲突规范去确定应当适用哪个具体国家的国内法,对国际民商事关系进行调整的解决方式
主体
自然人
国籍
同国际公法
住所
被弱化,因为人口流动强
经常居所地
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有例外
就医
劳务派遣
公务
法人
国籍
登记设立地
住所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
主营业地
第二章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冲突规范
只解决涉外纠纷法律适用问题,解决管辖权的规范都不是冲突规范
结构
连接点
各种地
系属公式
类型
单边冲突规范
只有一个连接点+明示了国别
双边冲突规范
只有一个连接点+国别需要结合案情确定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两个连接点+同时用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两个连接点+选择用
选择类型
无条件选择适用(任选)
有条件选择适用(按顺序/有条件)
准据法
依冲突规范找来的判案的实体法
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民事关系由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三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定性(识别)
案件性质的认定过程
定性依据
依法院地法
识别分割制
定性发现案件有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分别适用应当适用的法律
反致
类型
最后用非法院地判案
转致
最后用法院地法判案
直接反致(两个国)
间接反致(三个国)
中国法院禁止反致、转致
一站式搞定准据法
外国法查明
主体(取决于外国法被适用的原因)
当事人选当事人查
不是当事人选,谁审谁查
个案中如何认定为无法查明
当事人选当事人查,当事人查不来视为无法查明,中国法取而代之
应当由审查机关查明的,用尽“当家机协使领馆,外驻我领非途径”,用尽了还无法查明,视为无法查明,中国法取而代之
查不来/查来了没规定
中国法取而代之作判决
查来了,但任何一方当事人表示了异议
审案机关审查认定,确保无误后才能适用
公共秩序保留
个案认定对不对(不考)
法官、法院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外国法后,用中国法取而代之作判决
法律规避
构成要件
主观,故意
行为,制造/变更连接点
后果
规避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想使对其有利的外国法得以适用
涉外纠纷触及了一保护两反三安全的问题,直接适用中国相关强制性规定解决
保护劳动者权益
反垄断、反倾销
食品公共卫生安全、环境安全、金融安全
第四章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
原则性规定
意思自治原则
有授权选择才有效,例外法条有限制,选择突破实际联系原则的限制
最晚选择时间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
以行为方式满足意思自治的条件
援引相同法律➕没有异议
国际条约
包括中国已加入、未加入国际条约
最密切联系原则
兜法律的底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的规定,参照适用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的解决
民事主体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法人内生性问题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用经居地,居无行有行为地 法人登记/营业地,排除机构所在地
特殊问题的法律适用
时效、代理、信托
时效/基础法/一致,委/代/信托可自治。代理/内部/关系地,代理/外部/行为地,信托/财产或关系
物权
原则
不动物之所在地,动产/自治/获得地
获得地是指被追夺方获得该争议性动产的“法律事实发生时”的物之所在地
例外
船旗/飞登/优法院,光租/抵押/原登记。运输/自治/目的地,证券/实现/密联地。权利质权/设立地
债权
合同之债
原则
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原则
意思自治的例外
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消费者合同
限买/限选提供地,不选/买居看经营。买居经营/买居地,买居无营/提供地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禁选地,工地确定/工作地,工地不定/营业地,派遣还可/派出地
侵权之债
原则
自治/共居/行为地
例外
船舶碰撞
船舶碰撞先看旗,旗不同看碰撞地。碰在领水/侵权地,碰在公海/法院地。碰撞限额要注意,只能适用/法院地
民用航空器
领土/侵权地,公海/法院地
产品责任
限弱/限选/侵权地,不选/弱居看经营。弱居经营/弱居地,弱居无营/侵权地
侵权地包括侵权人主营业地或损害发生地
侵害人格权:被侵权人及权利人经常居所地
知识产权
自治➡️被请求保护地法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自治/共居/发生地
商事关系
票据关系
票据行为/行为地,支票出票/可协议。追索期限/出票地,其他统统/付款地。
海事、民用航空
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家庭关系
婚姻和夫妻关系
结婚手续/任你意,诉讼离婚/法院地。协离/财产/自治地,共居/共国/行为地
父母子女、扶养和监护关系
父母/监/扶/重弱者,父母/先用共居地
涉外收养的程序要求和法律适用
收养程序/转/亲/书,条件手续/重叠居,收养效力/收养居,解除/被收法院地
继承关系
法定/不动/所在地,动产/死亡经居地。遗嘱方式/任你意,效力/国籍或居地,立时亡时皆可用,管理/绝产/遗产地
第五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国际商事仲裁
涉外(包括涉港澳台)仲裁协议的效力
认定机构
法院、仲裁机构
若一方找仲裁一方找法院,由法院裁定
申请时间
首次开庭前
若仲裁协议具有涉外、涉港澳台因素,不可直接拿中国内地仲裁法去认定效力,考虑法律适用顺序
意思自治➡️仲裁机构所在地法/仲裁地法➡️中国仲裁法
对仲裁条款的意思自治一定要表现在仲裁条款中(明确约定),仅约定合同的准据法不等于约定了合同中仲裁条款的准据法
依仲裁机构所在地法/仲裁地法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不同,应作有效裁定
有效裁定,受案中院可直接作出。无效裁定作出之前,需启动法院内报报核程序直到最高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我国保留
仲裁地在缔约国领土
只承认商事仲裁裁决
包括临时仲裁裁决
争议一方不能是主权国家
程序
申请人仅限当事人
仲裁生效后两年内申请,若将承认与执行申请分开,可以重新起算
向中院提出申请,中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承认裁定直接作出,认为不符合条件,不予承认裁定作出之前,启动法院内部报核直到最高
限制性规定
外国仲裁裁决,无论有任何问题,法院无权撤销
经申请方能去审查程序问题(原则上无权主动审查实体方面问题)
例外,主动审查
仲裁裁决违反中国社会公共利益
裁决事项是中国加入时保留事项
不能撤销裁定,只能作出拒绝承认裁定
国际民事诉讼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
外国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自然人
只需要出具护照等
企业组织
两份身份证明(企业组织、诉讼代表人)+证明文件(与中国有外交关系,一公证+一认证;没有外交关系,一公证+两认证)。条约另有约定除外
委托律师和诉讼代理人的限制
委托律师以律师身份参与诉讼,只能委托中国律师
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要受中国民诉法对诉讼代理人身份的限制
使领馆官员间接介入诉讼
受托方,个人名义,无特权与豁免
委托方,外交代表身份,可以主张特权与豁免
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手续
法院法官见证下签署即有效
中国其他地方签署附一公证书证明其效力
在中国境外签署附几个证明文件(与中国有外交关系,一公证+一认证;没有外交关系,一公证+两认证)。条约另有约定除外
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
民诉法中的一般管辖权规定可以通用在涉外管辖权中
合同/财产权益纠纷+被告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我国强化管辖(沾边就管)
书面协议管辖
选择法院、法律的区别
受不受实际联系原则的限制
选法院受
选法律突破
选择方式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选法院必须书面
选法律当事人双方随意
民诉、海诉的区别
民诉选法院受实际联系原则的限制
海诉突破实际联系原则的限制,作为特别法优先适用
不方便法院原则
若法院以不方便管辖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满足六个条件,方可启动该原则。可以裁定驳回
专属管辖
在中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产生纠纷,若诉只能由中国法院管,管了之后,只能适用中国法去判
但不影响此三种合同纠纷当事双方约定仲裁的权利,约定仲裁的时候可以选中国仲裁机构/外国仲裁机构(即专属管辖的规定无法约束当事人约定仲裁的权利)
平行诉讼和一事再诉
涉外纠纷挡不住的平行诉讼,但是一定要挡住同样一个纠纷在我国领域内形成两个以上冲突性判决,以在先原则去挡住。包括但不限于同一纠纷我们已判,外国判决拿来不认。外国判决已认,一事再诉不理。但一定要能扩展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国际商事法庭
级别最高
一审国际商事管三大类
当事人双方选它+标的额在3亿人民币以上
高院搞不定报请最高院,最高院准许
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
证据上
一强调,强调质证程序不可跨越
两突破
证据材料系英文+对方当事人同意,可以不附中文翻译件
取证质证可以采用信息网络方式实现
判决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作出,但少数法官的意见可以在裁判文书中载明
国际民事诉讼的期间和审理程序
司法协助
域外文书送达
送出去
条约
外交途径
个案中条约途径和外交途径不能并用
使领馆
只能面对其本国公民
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
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
要有受送达人的授权
邮寄
需要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此种途径的存在
传真、电邮
确认对方收悉
在中国境内出现的受送达本人/其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告
兜底途径
走进来
条约
外交途径
个案中条约途径和外交途径不能并用
使领馆
只能面对其本国公民
《海牙送达公约》
途径
驻华使领馆➡️司法部➡️最高法
被请求方法院不能拒绝送达
有关期限已过
案件为被请求方法院专属管辖
文书未附中文译本,但附有英文/法文文本
受送达人有权拒收
文书未附中文译本,但附有英文/ 法文文本
域外取证
中国原则上禁止两种取证方式
特派员取证
授权诉讼代理人、当事人自行取证
允许两种取证方式
代为取证
条约为基础
请求书方式进行
通过被请求方指定中央机关转递(司法部),只能调取司法程序的证据,排除了行政程序的证据
使领馆取证
本国公民,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申请人
当事人、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
一般判决要获得承认和执行,五个条件同时满足
协议互惠已生效,公序不专不缺席
外国离婚判决突破了双边协议互惠关系的限制,但被缩小了承认和执行的范围,哪怕符合条件,也只承认其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其他内容仍然有权不承认不执行
第六章区际司法协助
内地和港澳台文书送达
途径
异同
三种途径一定不能适用于港澳台
条约
外交途径
使领馆
其他六种途径向外送达中,同
涉港澳台通用第七种送达途径
委托送达,但细节有区别
机构
参与委托送达
内地高院都有权参与、送出/接到委托书,只有涉澳除了高院可以对接还有高院指定部分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对接
香港高等法院、澳门终审法院、台湾有关法院
内地最高涉港纠纷可单向委托香港高等法院送达文书
内地最高和澳门终审法院可以视情况相互送达文书
委托送达受托方的工作期限:2个月(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算)
涉台独有第八种送达途径
指定代收人送达
除公告是兜底,其他送达途径没有顺序要求,法院可以视个案情况择一种或者多种途径同时送,若多种途径同时送,以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认定送达日期
邮寄、公告期限都是3个月
认定送达方式(委托送达/任何送达途径启动了,法院可以认定受送达人已经收到文书的情形)
签收
行为
留置
要求送达对象:在内地且送达对象明确
公告期满
调取证据
委托送达的机构和委托取证的机构,内地和澳门地区同,香港异
委托送达文书,香港地区是指定高等法院对接;委托取证是指定香港政务司行政署对接
委托取证的期限
涉港6个月
涉澳3个月
只能通过此种途径调取与诉讼有关/司法程序/司法机关职权范围内证据,都强调不能通过此种途径调取行政程序的证据
委托送达与委托取证的不同
委托方可能直接参与,委托方如果直接请求调取证据参与取证,受托方可以同意、拒绝。但同意的应当通知取证时间地点
与澳门地区达成委托送达、委托取证的补充规定(核心:提高效率)
无论是内地还是澳门地区委托送达、委托取证,除了高院可以对接,还有高院指定部分中院和基层法院对接
增加新的取证方式:音视频取证
委托方请求
证人、鉴定人同意
受托方可以协助安排
明确法院的印章和法官签字具有同等效力
内地和港澳台判决认可与执行,仲裁认可与执行
判决
区别
法律依据
内地和香港、内地和澳门双边
内地和台湾单边
机构
港澳台判决拿到内地来,找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
内地判决拿到香港按判决性质分
婚姻家事找区域
其他判决找高等
内地判决拿到澳门去按事分
认可执行的申请都向中院提,中院认可后交初级法院执行
同时两地申请执行拆分
港判能
澳判不能
共同点
认可执行的程序、费用、期限等,依据被请求方法律规定
能不能认可与否,裁定不服的救济
内地救济途径是上一级复议
港澳的救济途径是上诉
专属管辖一定可以成为拒绝法院判决的理由,但不能成为拒绝其他司法协助的理由
仲裁
能不能同时两地拆分仲裁裁决,同时申请执行
同时两地澳判不能,同时内地都不能
内地与香港、澳门地区达成仲裁程序协助保全
仲裁程序遭遇保全,仲裁机构、仲裁庭没有保全能力,需要请求法院帮忙
内地与港澳达成的仲裁协助保全的安排
范围
证据
行为
财产
帮助主体
内地出中院
香港出高等
澳门出初级
保全的程序、费用、救济和方式,依据被请求方法律规定
国际经济法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贸易术语
EXW、DDP
EXW工厂交货;DDP完税后交货
FOB、CFR、CIF
共同点
交货地点风险转移相同,均自货物在装运港装运上船风险转移,卖方完成交货义务,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
区别
运险承担不一样,间接影响价格构成,影响后续义务的承担
FOB,卖方不包运、不包险,价格仅由交易成本构成。先装运通知后投保通知。合同中必须约定装运港。货物运输险买方投,但买方爱投不投
CFR,卖方只包运、不包险,价格构成在成本的基础上要附加一个运费。没有装运通知,但有投保通知。合同必须约定目的港,但交货地点仍然是装运港。货物运输险买方投,但买方爱投不投
CIF,卖方包运也包险,价格构成相对最高,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包险至少要包一个平安险。合同必须约定目的港,但交货地点仍然是装运港。
FCA、CPT、CIP
共同点
风险转移时间变了,不再是装上船而是货交第一承运人,即卖方把货物交给从他手里拿走的货物的第一承运人,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了买方
交货地点是第一承运人所在地即装运地
差异
CIF卖方包运也包险,包的是海运最低险,平安险;CIP卖方包运也包险,包的是最贵的一切险
DAP、DPU
D到,运到
DPU比DAP多了一个卸下
FAS
FAS和FOB的区别是卖方在装运港要不要把货物装上船
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
2020年通则针对FCA术语增加了买卖双方可以约定,买方指示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向卖方签发已装船提单
80年公约调整国际货物买卖
公约的适用范围
主体,要求双方营业地在不同国家
客体,不调整一些客体,船舶、飞机
内容
不调整合同的效力,但调整合同的成立
不解决所有权转移,但规定了所有权担保
不调整产品责任问题,但规定了买方质量担保义务
公约是任意性规则,最大限度的尊重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但意思自治的对象不同,对公约的排除效力不同
若双方选的是准据法,对公约将是一种完全排除
若选择的是贸易术语,对公约只会部分排除
公约对卖方义务的特殊要求
交单义务
若卖方提前交单,有权在交单日期届满前,纠正单据的错误,但应赔偿买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提前、纠错、赔偿
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只承担两个地点的知识产权担保,买方营业地、合同预期的货物转售或使用地
卖方的免责事由
知假买假
卖方按买方的指示供货
卖方有证据证明买方早就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上存在权利瑕疵,但买方没有通知卖方
公约对买方义务的特殊要求
不管卖方交来的货物好坏,买方都要收,接收是义务,但接收不等于接受,只要满足条件可以不接受
拒收权只能在两种情况下行使,提前交货或多交货,质量问题不能成为买方拒收的理由
买方有检验权,但是两个时间、两个地点的限制
最短时间验,验出有问题,声明不符的时间。公约规定不超过两年
货到目的地买方就应当验,但若卖方已知货物需转运,检验地点则可以延伸到转运的新目的地
国际货物买卖中间的风险转移
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交货时风险转移。但若双方买卖的是在途运输的货物,在途运输货物买卖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律制度
海运法
承运人的交货责任
背景是提单是物权凭证
无单放货
若承运人无单放货,承运人、取货人承担连带责任
若我们追责的是承运人,可依违约,可依侵权追责,但承运人赔偿额均按无单放掉的货物的CIF价,承担足额赔偿责任
若承运人能证明三大方面之一,可以免责
依法行为,依法免责
记名提单下,因执行托运人要求无单放货的,可免责
已有正本提单已提货的,可免责
无单放货诉讼时效短,依海商法一年诉讼时效
承运人的货损责任
先看致损原因,需要的话再看运输规则,两种情况下运输规则是不影响承运人责任的
如果货物毁损灭失是海运承运人或船舶不适航或未妥善管货,即违反最低义务所致,所有的规则的结果都一样赔(海牙规则中的最低义务)
如果货物虽然毁损灭失,但承运人无过失,所有规则承运人均可免责
区别就在于,若货损是承运人航行过失所致或承运人的雇佣人、代理人过失导致火灾所致,此时若是规则是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承运人可免责,汉堡规则承运人应当赔偿
汉堡规则更严格规定
责任期间
海牙、维斯比规则装到卸
汉堡规则接到交
汉堡规则在4个关于上有强制性规定
迟延赔2.5倍不超过总额
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对货方承担连带责任
所有强制性规定在运送舱面或活牲畜这两种特殊货物的时候也适用
承认善意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有效但也不能去对抗收货人
诉讼时效长一些为两年
和其他运输法律制度的比较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
铁路运单不是物权凭证
铁路运输承运人承担完完全全的过失责任,有过失赔,无过失免责
多国联运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管货期间为接到交期间,如果有过失致货损了,承担足额赔偿责任,没有最高赔偿限额规定
保险法
基本险别的承保范围
平安险,保自然灾害、保海上风险导致的损失,但自然灾害导致的单损除外
意外事故致损都赔
自然灾害导致全损赔、共损赔,其他损失都不赔
水渍险等于在平安险的基础上加保一个自然灾害导致的单损
海上风险致损都赔
外来风险致损都不赔
一切险等于在水渍险的基础上将一般外来风险一并转嫁给了保险公司
所有海上风险致损都赔
所有一般外来风险致损都赔
特别、特殊外来风险不赔
风险分类
海上风险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
特别外来风险
政治、行政因素
特殊外来风险
战争、罢工
海上、外来区别看此种风险是不是海运环境相对固有,海上风险又根据人力意志是否可以转移分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外来风险分一般、特别、特殊,特殊外来风险就对应战争和罢工两种;特别外来风险对应政治和行政因素导致货物出问题;一般外来风险中既不属于政治、行政,又不属于战争、罢工。
损失
全部
部分
看是不是有意采取措施导致,非有意措施导致的部损一定是单损。有意措施导致的,同时满足船货共同危险和合理叫共损,否则也叫单损
第四章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
汇付
托收
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卖方
卖方和托收行委托代理关系
卖方和代收行没有法律关系
买方
买方和代收行没有法律关系
托收行
托收行和代收行委托代理关系
代收行
银行的责任和免责
责任,代理收款
免责,三不管
单据真假不管
货物收取不管
票据追索不管
托收如果碰见一个不靠谱的代收行,在现行托收统一规则下,卖方不能直接诉代收行,理由是没有直接法律关系;卖方不能要求托收行为代收行的行为负责,因为现行规则明确托收行的行为免责。卖方唯一的救济手段是以买卖合同去追责买方
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哪个风险大一定要看相对方
托收中的银行是代理人职责
银行信用证
信用证中的银行是一个付款保证的职责
一家银行开立了有效的信用证,什么情况下这家银行可以不对自己的信用证付钱
信用证本身条件不满足,单证、单单表面不符
五个工作日,两个可以
银行有审单权,但审单期限仅限五个工作日
银行审单,发现单证、单单不符,有权直接拒付,但也可以去问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表示放弃不符点,银行可以放单
若单证、单单表面是相符的,法院向它颁布了止付令
止付令颁发的条件
主体,法院
实体,证据+担保
时间,早于任何一家关联银行善意付款或承兑
保兑行和开证行对信用证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法律制度
对外贸易法
客体
适用于货物、技术和服务的进出口调整
地域范围上不适用于中国的港澳台单独关税区
主体
限制目前已经扩大到了个人
权利的取得不再是审批制,而是登记备案制
出口管制法
管制的范围
主体,出口经营者、进口商、最终用户
客体,两用物项、军品和核等管制物项的货物、知识产权和服务的出口
行为,出口、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等
谁管,国家军委、国务院的有关部门
怎么管
以清单为基础的许可证制度
出口管制清单
临时出口管制清单
禁止出口管制清单
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的风险管理制度
评估和核查
管制的最严格的是军品,兼采军品出口专营制度、军品出口许可证制度
反倾销措施
适用的条件
进口产品存在倾销
国内产业要有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
倾销和损害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什么叫倾销,只要出口价格小于正常价值
正常价值的确定,按顺序
第一,出口国可比价格
第二,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或原产国构成价
反倾销调查程序
调查机关,商务部。可经申请可主动调查,谁有权申请,国内产业
行政复审不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
反倾销措施和措施的细节
初裁后终裁前适用的措施,临时措施
终裁适用的措施是两个之一,或接受价格承诺或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个案的终局裁定中,接受价格承诺和征收反倾销税,或,不能并用
反倾销税
进口商纳税
原则上不追遡
反倾销税原则上不追遡,特殊条件下,商务部是可以追溯
5年
不超过
反倾销税额、反倾销税率不超过倾销幅度,所以对同一产品的不同进口经营者,不同税率,根据各自的倾销幅度确定
价格承诺
出口经营者承诺
可以承诺
商务部可以接受可以拒绝
初裁前不能寻求或接受价格承诺
调查机关,商务部。征税机关,海关
反倾销临时措施
包括征临时税或提供担保
进口经营者承担
终裁确定不征或不追遡征,结果一样,所有临时税退,解除担保
终裁确定要追溯征税,多退少不补
两反一保的六个区别,两个调查程序的区别
实质区别,也构成了保障措施的特点
措施的目的,两反,反的是倾销、补贴,是不公平贸易;保障措施可以针对公平贸易也可以针对不公平贸易,因为只要数量增加,就满足了保障措施适用的第一个条件
两反一保都需要证明国内产业损害,但区别是两反叫实质,三种状态之一;保障叫严重,两种状态之一
就措施种类来讲,两反一保措施都能用的一种措施是关税,但两反的承诺;保障措施的数量限制,各是各的,不能换的,即有共同措施有特定措施
两反必须针对特定来源的产品;保障措施禁止针对特定来源产品
两反基本年限是5年;保障措施是4年-10年
两反措施在措施实施期限内原则上不能变;但保障措施必须变,逐步放宽
程序区别
在调查程序上,两反必须经初裁才能进入终裁;保障措施可以跨越初裁一步进入终裁
两反措施可诉,国内司法审查;保障措施不可诉,因为无论是数量限制还是关税提高,因为它不针对具体来源的产品,所以它都不构成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它不可以诉
贸易救济措施争议的国内司法审查和多边救济程序
国内司法审查就是进口国行政诉讼
多边救济就是上升为两国政府之间的争端,在WTO打官司,即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
第六章世界贸易组织(WTO)法律制度
内容
WTO不能称成员国、缔约国,要叫成员、成员方、缔约方,因为它的成员既包含主权国家也包括像中国港澳台这样的单独关税区,但是不影响世界贸易组织作为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独立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诸多协议中间,目前对中国没有约束力的,只有两个《政府采购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所以中国的政府采购行为,中国采购航空器的行为不受WTO规则的约束
WTO组织机构的常设最高权力机构叫总理事会,同时履行总理事会、贸易政策审议机构、争端解决机构的职能
中国在WTO的义务,由两个部分构成,多边协议下的共同义务;中国《入世议定书》及中国工作组报告中所作出的中国承诺,这叫特有义务。共同义务和特有义务都对中国产生约束力
一个原则,两个协议,一个争端解决机制
WTO坚持非歧视,包含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其中最具特色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目的是为了实现外国人等于外国人,坚持最惠国待遇原则具有普遍性、自动性、相互性、同一性,以真正实现外国等于外国。
普遍性、自动性又叫多边无条件,一个优惠给予一方,立即无条件延及所有成员方
相互性,既给惠也受惠,可能吃亏也可能占便宜
同一性,必须同一种类的东西去比较待遇是否相同
这个原则允许例外
边贸优惠
区域经济安排
对特定来源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
所有协议中都有最惠国待遇条款,任何协议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如果要修改需要全体成员同意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要求所有的成员方取消你国内存在的与货物贸易的国民待遇原则,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相违背、相抵触的一些投资措施
当地成分要求,要求优先购买国产货物作为生产投入,违反国民待遇原则
贸易平衡要求,控制它的进口数量,拿它的出口数量去控制它的进口数量,要求它进口小于出口
进口用汇限制
国内销售要求
这四种就叫做禁止性措施,不合法的措施,必须取消掉的措施,它的核心特点是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措施,禁止性投资措施
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
国际服务贸易种类
核心点在服务贸易中哪个要素跨境
仅服务本身跨境,跨境交付
花钱的人跨境买服务消费,境外消费
挣钱的人跨境提供服务,存在
设立机构挣钱,商业存在
没有设立机构挣钱,自然人跑过去挣钱,自然人存在/自然人流动
服务贸易总协定界分这四种国际服务贸易,但是没有服务市场开放同一水平的要求,包括中国在内的每一成员,不是依协定开放服务市场,而是依自己的承诺开放服务市场,但是我们开放服务市场也必须满足最惠国待遇原则
违反性申诉、非违反性申诉的区别
诉的是违反,违反性申诉成功了导致的结果是改或废
诉的是自己利益受损或丧失,非违反性申诉成功了,导致的结果是补偿
但两种诉的争端解决程序都是一样的
磋商必经60天保密
专家组非常设,告啥审啥,不告不审
上诉机构常设,法律问题无权发回重审
争端解决机构通过报告让其变成裁决,反向一致原则通过即一票赞成通过
裁决不履行,以报复的方式去威胁,获权方能报复,允许交叉报复,要与受损害的程度相等
第七章国际经济法其他领域的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巴黎公约
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
要求外国工业产权等于本国工业产权,允许例外,但例外只允许在程序领域内存在
优先权
优先权、临时性原则导致的结果都是使得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往前提,当然有一定的期限限制,优先权原则提前到首次申请日;临时性保护原则,提前到公开展出的第一天
临时性
保护独立性
独立性原则就是各自独立保护,不受他国保护水平的限制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的客体是著作权
基本原则
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
称为作者国籍标准和作品国籍标准,如果是缔约国国籍或在缔约国有惯常居所的非缔约国国民,依国籍依惯常居所创作完成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在所有缔约国享有国民待遇,这叫作者国籍标准,依作者国籍或作者的经常居所地而获得;如果非缔约国国民的作品,但首次出版地或同时出版地在缔约国,该作品在所有的缔约国获得著作权保护达国民待遇,此时国民待遇因作品身份而获得,故称作品国籍标准
自动保护原则
独立性原则
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首次纳入最惠国待遇原则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要求成员强化知识产权执法手段三套,民事、行政、刑事
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因为先纳入后拔高,拔高到目前中国知识产权法保护的程度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多边投资担保
合格投资者,一定得是私人,包括责任法人,因为这个制度的本质是引导私人投资的跨国流动
只有把资本投到发展中会员国,才可以向它投保
只允许你向它转嫁投资可能遭遇的政治风险,所以它承包的险别非常固定
货币汇兑险
征收或类似措施险
战争内乱险
政府违约险
要求东道国违约+拒绝司法
合格投资一定是先投保后投资,投保注册申请后才开始的新投资,因为你要向它转嫁的只能是一个可能发生的风险,而不是一个大概率发生的风险
理赔比较特殊,要求投资者用尽当地救济,但一旦理赔后一样取得所有保险机构所取得的一种代为求偿权
特殊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
要求一方得是公法主体的国家,一方得是司法主体的投资者,私人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是不是同一国籍无所谓
争端只受理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
主观方面要求争端双方出具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
国际融资法律制度
特殊的国际贷款方式
国际银团贷款
项目贷款
国际融资的担保方式
见索即付保函(独立保函)
类推信用证
特点
独立性
连带性
无条件性
备用信用证,银行独立的连带的保证
意愿书,没有法律执行力,只有道义约束力
浮动抵押,抵押物什么的不确定,价值不确定
国际税法
三对概念
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
一个倒霉蛋叫重复,两个倒霉蛋叫重叠
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
核心区别在于减少税负的手段合法还是非法
一个CRS共同申报准则
自动交换
1年一次
以税收居民作为识别依据交换的
仅限金融账户信息,而非所有海外资产信息,判断是否属于金融账户信息的关键就看是否产生现金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