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盖章扫描件。
2.数据资料真实性及补贴资金使用承诺函的签字盖公章扫描件。
3.税务系统导出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电子版上传全套表单;打印总表、封面、基础信息表、主表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并加盖公章扫描上传。
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及《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辅助账和全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材料的电子版和打印盖章版均上传。
税务对备查资料的规定
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全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 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7)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5.北京市社会保险查询服务系统导出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
6.加盖公章的2020年度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扫描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