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李佳-第十七章-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
2022年法考学习《行政法》李佳,第十七章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知识总结,内容相对还是比较喜欢详细的,大家可以借鉴。
编辑于2022-02-13 19:46:05十七、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
第一节 一审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时的判决形式
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背后逻辑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告胜诉、原告败诉→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与行政复议不同,行政诉讼在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时,并不存在维持判决或确认合法判决
被诉行为合法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
1、主体合法
2、证据确凿
3、使用法律、法规正确。
4、符合法定程序
5、没有滥用职权和明显不合理现象的存在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的判决形式
(一)“作为”违法
1、撤销判决
一审判决形式主要是撤销判决,“能撤销就撤销”。
全部撤销
部分撤销
2、确认判决
“能撤销就撤销,不能撤销就确认”,撤销判决是首选,确认判决是备胎。只有在没有撤销对象或存在特殊原因无法撤销的情况下,才会适用确认违法或无效判决。
(1)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将给国家和公共利益打死来重大损失的
(2)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由于原行政行为在诉讼中已被撤销或改变,早已不复存在,就没有可供法院撤销的内容了,那么法院应当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3)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4)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不能一夜回到解放前”
应试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命题人必须在题目中明确指出“释放了”“执行完毕了”等字眼,才会适用确认违法判决
(5)行政行为有事实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没有依据或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事事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况,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下列情形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
(一)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二)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四)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3、变更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却有错误的,直接改变行政行为的判决。
(1)行政处罚明显不当
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行为,既可以判决撤销,又可以判决变更
第一,只能对行政处罚作出
第二,行政处罚行为明显不当
(2)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项的确定、认定却有错误的。
第一、包括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和行政奖励等
第二、款额认定或确定有误。
(二)“不作为”违法
1、能作为就作为
(1)履行判决
对于被告应当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而没有作出的,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履行职责。
①“当为”,被告负有履行某项义务的法定职责。
②“能为”,被告有能力履行。
③“不为”,被告没有履行该法定职责。包括不履行和拖延履行。
(2)给付判决
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者延期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技术流:履行判决针对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给付判决针对的是金钱。
知识点拨:原告请求履行法定职责或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乏味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3)答复判决
履行和给付判决都是在“作为”的裁判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做出的判决形式,如果裁判时机不成熟,为避免司法过度干涉行政,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处理、作出答复。
司法时机不成熟就是指“尚需被告调查、裁量”,行政机关需要对相应的行政事项进一步调查核实。法院不易代替行政机关调取证据、作出专业判断。
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尊重
履行和给付判决是法院向被告指出一条唯一的路;答复判决意味着法院只告诉被告继续往前走,具体走哪条路,法院不干涉。
2、不能作为就确认
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时,法院应当确认不作为违法。
三、几种类型判决的特别说明
(一)撤销判决的特殊适用
1、撤销判决的补充判决:重作判决
重作判决是撤销判决的“跟屁虫”。法院判决重新作出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为基本相同的行为,但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撤销的除外。
(1)“基本相同”的判定
①事实依据相同,即行为据以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相同;
②法律依据相同,即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相同;
③结果相同,即处理结果相同。
被告在重作时,至少三个要素有一个与原行政行为明显不同
(2)程序违法性的例外
因为程序本身具有独立性,不一定会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
(3)违反的后果
①【可诉】判决撤销行政行为后,视同原行为不存在,不构成重复起诉
②【司法建议】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应当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6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司法建议。
2、撤销判决与复议决定
(1)复议决定改变原行为违法的,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决定或判决恢复原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被告(复议机关)→审理对象(复议决定)→判决对象(复议决定)
(2)复议决定维持原行为的,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被告(复议机关和原机关)→审理对象(复议决定和原机关)→判决对象(复议决定和原机关)
①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②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给付义务,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③原行政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法的,应当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或撤销复议决定,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④原行政行为不符合复议或者诉讼受案范围等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法院应当裁定一并驳回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起诉。
由于不符合受案条件,法院不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而是裁定驳回起诉
3、撤销判决和确认无效判决的转换
可撤销是一般违法;需要在6个月内起诉
无效是明显且重大违法;没有除斥期
就高不就低,就低要同意,如果不同意,哪来回哪去
(二)变更判决的特殊适用
原则上只能减轻不能家中,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
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
(三)确认违法或无效的特殊适用
1、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
2、可能给原告造成损失,经释明,原告请求一并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法院可以就赔偿事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一并判决。也可告知就赔偿事项另行提起诉讼。
法院不能主动判决赔偿
四、宣判制度
对公开、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应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第二节 二审判决
1、维持原判
第一、认定事实清楚。
第二、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2、改判
第一,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
第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查清事实后可以改判
3、发回重审
第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法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不能适用改判。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可以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如果是认定事实错误,直接改判就行
4、一审遗漏了赔偿请求
(1)经二审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2)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去人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门发回重审。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裁定和决定
一、行政诉讼裁定
是指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或者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就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判定
二、行政诉讼决定
是指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行政诉讼中的某些特殊事项所作的处理。
范围
1、有关回避事项的决定
2、对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审判委员会对已生效的行政案件的裁判认定应当再审的决定
4、有关起诉期限事项的决定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执行
一、执行机关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由一审法院执行
一审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二审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二审法院执行;二审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决定由一审法院执行。
二、执行措施
(一)原告败诉
(二)被告败诉
判决履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或其他行政给付义务,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3、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4、向监察机关或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5、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观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三、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