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制史发展时期的近现代法制:中华民国时期
考研法制史篇: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包含了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等。
编辑于2023-12-06 21:25:27发展时期的近现代法制:中华民国时期
南京临时政府(1912年1~3月)
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制定
实质: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纲领性文件
时间:1911年12月3日
主要内容
废除封建帝制
以美国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
实行三权分立原则
实行总统共和制(行政权)
临时大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统帅军队并行使行政权力
立法权由参议院行使
备注: 1、一院制与两院制之间的区别 ①一院制(仅设立参议院)提高效率,避免审理拖延不决,议会内部容易统一【战争因素导致】 ②两院制更加具有广泛性,可以避免社会专制走向极端
在参议院成立以前,暂时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代行其职权
临时中央审判所行使最高司法权
设立基础:临时大总统取得参议院同意后设立
历史意义
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为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形式上并不完备,但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废除帝制,宣告共和政体的诞生
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立法基础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制定时期:辛亥革命后南北议和期间
主要内容
宣示国体:民主共和国
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国家体制
将领导形式由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
三权分立的政府组织原则
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力以及应尽的义务
确认保护私有财产原则
特征
主要目的:对袁世凯进行限制于防范
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扩大参议院的权力
立法权(原有)
重大事件同意权
重大事件
宣战
讲和
缔约
任命国务员以及外交大使、公使
大赦事件
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权
优先决定权
总统申请复议之时,如果参议院内2/3参议员仍坚持原议,大总统须公布施行
规定特定修改程序
修订发起:2/3的参议院议员或者临时大总统提议
修订表决:参议院4/5议员出席
修订程序合法条件:在场3/4的议员赞成
历史意义
是中国近代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君主专制制度
反映的资产阶级愿望和意志具有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趋势的性质
立宪技术并不完善,具有因人立法的局限性,体现了资产阶级革命派的宪政理想主义于现实软弱性
其他革命法令
保障民权
保护财产权
主要内容
承认财产权为基本民权之一
对清政府以及其官吏的财产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办法
主要代表
《保护人民财产令》
解除“贱民”身份,禁止买卖人口
主要代表
《大总统令内务部禁止人口买卖文》
发展经济
主要目的
为适应民族资产阶级发展民族经济的迫切要求
鼓励华侨在国内投资
主要代表
《商业注册章程》
《商业银行暂行则例》
文化教育
主要变革
实行男女同校
废止古代教材,严禁使用清学部颁行的教科书
废除有碍民国精神的科目,注重务实的社会风尚,注重公民道德
社会改革
主要内容:“改革旧称呼制度”+革除社会陋习
主要意义: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以及对人格的尊重
改革行政和整顿吏治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部
司法审判机关
临时中央审判所(《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法院(《临时约法》变更)
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
确立司法独立原则
禁止刑讯
禁止体罚
试行公开审判及陪审
试行律师制度
北洋政府时期(1912年4月—1928年)
立法概况
立法原则
“隆礼”
主要内容:倡导伦理纲常维护其政权
“重刑”
备注: 1、该立法原则受到古代“乱世用重典”思想影响
主要内容:采用严刑峻法
主要目的:从重、从快打击和惩治各类犯罪
立法活动的特点
采用、删改清末新修订的法律
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某些立法原则
制定颁行众多单行法规
单行法中,立法程序简单、针对性强、便于补充修改的特别法居多
判例和解释成为最重要的法律渊源
制宪活动与宪法性文件
“天坛宪草”
性质:北洋政府时期第一部宪法草案
主要内容
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
体现了在野党通过制宪对袁世凯权力进行约束的意图
总体趋势:继承《临时约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内容上更为完备
政权体制
肯定责任内阁制:行政权力由总理以及各部部长行使
国会职能
对于总统行使有关权力的牵制权
立法权
弹劾权与针对被弹劾的总统、副总统以及国务员的审判权
总统任期
五年,连任一次
财政机关的设立
审议院
组成人员:审计员
参议院选举产生
主要职能
审核国家财政收入与支出的决算
最终结果
被袁世凯废止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设立背景
《临时约法》对于袁世凯的限制作用,阻碍袁世凯实施独裁、专制
主要影响
是军阀全面建立的标志
主要内容
形式上彻底否定《临时约法》设立的民主共和制度,使得辛亥革命成果丧失殆尽
取消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制,赋予总统极高的权力
取消国会制,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
备注: 1、立法院尽管因民主选举产生,行使立法权按与弹劾总统的权力,但是袁世凯期间一直未选举立法院,职权由参政院代为履行。但是参议院组成由大总统任命,故大总统集立法权与行政权于一身
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但是大大限制了权利范围
辅助性文件
《修正大总统选举法》
主要内容
规定大总统任期未10年,可以连选连任
现任大总统可以推荐继承人,不限制荐贤、荐子
主要影响
承认了总统可以世袭
为袁世凯复辟帝制提供跳板
《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地位
中国近代史上公布的第一部宪法
主要特征
条文完备,形式民主
名义上实行地方自治,实则确认国内军阀势力范围
刑事立法
《暂行新刑律》
主要内容:基本与《大清新刑律》雷同,但是删除部分条款
删除范围
关于帝制、皇室特权与民国体制相违背的条文
部分术语文字改动
辅助性文件
《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
主要特征
加强对伦常礼教秩序的维护,严明尊卑长幼的等级秩序
加重“内乱”、“外患”等重大犯罪的处罚
单行刑事法规
主要目的:多是加强社会治安而颁布
采用重刑方针
恢复部分清朝旧刑(如发遣和笞刑)
加重了刑罚残酷的程度
民事立法
立法主体部分:沿用《大清现行刑律》中关于民事部分的规范+民事单行法令
备注:除此之外,大理院还确认了习惯性和条理是补充性的法律渊源
《民律第二次草案》(未实行)
主要贡献
在价值取向上,摒弃个人主义价值取向,采取社会主义,对绝对的的个人主义加以限制
将“债权”改为“债”,兼顾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
借鉴西方民法的同时吸收固有习惯
规定“宗祧继承”、“典权”等
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的体系
二元司法体制
普通法院
负责民事案件、刑事案件
实行四级三审制+五人合议庭
备注: 1、在市级的审判厅中审理一审案件时,由一人独任审理
平政院
南京民国时期改为行政法院
行政诉讼案件
审检分立
检察厅与审判厅分开设立,各自独立行使职权
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原则上实行司法独立(实际仅仅停滞在纸面上)
地方行政官兼理司法
军阀干涉司法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927年~1949年)
立法概况
指导思想
核心:三民主义
“权能分治”
“权”:政权,人民管理政府的力量
选举、罢免、创制、复诀
“能”:治权,政府管理国家事务的权能
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
主要目的:实现人民有权、政府有能的宪政体制
国家一切重要事项由人民来决定
政府在人民监督下执行
“五权宪法”
主要内容
最高政权机关
主要职能
统一行使四项政权
监督政府
政府
行政
司法
考试
监察
立法
“建国三时期”
军政时期
训政时期
宪政时期
衍生理论
“训政保姆论”(胡汉民)
主要立法原则与立法阶段
主要立法原则
“坚持党治”
主要表现
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中央执行委员会:国民党垄断立法权
中央政治会议:具体指导国家立法的重要机关
是国民党实行“以党治国”、“以党训政”的重要工具
政府五院:各院均有针对自身职能范围行使诸如提出法律案及其其他议案、发布行政命令、解释法令等权力,但均需遵循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所确定的立法原则
国民政府各地方政权的立法权也为国民党所掌握
立法阶段
“政权法统”形成
主要表现
建立起以基本法典为核心的“六法”体系
单行法规的制定
“政权法统”发展
主要表现
制定开展抗日斗争等一系列的单行法规
秘密发布针对中国共产党的限制性法令
“政权法统”完善和崩溃时期
主要表现
《中华民国宪法》制定
大量法律法规和特别法规的制定
法律体系与《六法全书》
法律体系:以法典为核心
“六类框架”
主要特征:以基本法典为中心,各个法典至顶一整套完整的关系法规
宪法
民法
刑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法
主要框架:《六法全书》
主要意义:标志着国民政府六法体系的构建完成,实现了法律形式的近代化
主要框架
基本法典
备注: 1、基本法典中,不包含行政法
相关法规:围绕基本法典制定的低位阶法规
判例、解释例
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以孙中山主张为立法根本原则
特别法多于普通法,效力也往往高于普通法
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标志的国家成文法体系
不成文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
宪法性文件与宪法
《训政纲领》(全称《中国国民党训政纲领》)
主要内容:从形式上确立国民党为最高训政者,建立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治制度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主要内容
以根本法形式确认了《训政纲领》的“党治原则”,建立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
规定了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
罗列了一些列公民权利与自由,但是增加很多限制,压缩了权利自由空间
利用国家名义发展官僚资本
“五五宪草”
主要意义:因时局变化,“五五宪草”未付诸决议,但是其内部内容后续被《中华民国宪法》吸收、继承
主要内容
主体内容:吸收《训政时期约法》的主体精神
主要变化
确立总统制
确立国民大会制度
确立五院制衡机制,实际职权依旧集权于总统,无法真正“还政于民”
《中华民国宪法》
主要内容:基本精神于《训政时期约法》、“五五宪草”一脉相承,但是给予外界压力在具体条文上作出改动
依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确定国体和政体
国民大会是全国最高政权机关,但针对职权加以限制
形式上采取总统制,但是总统的权力收到立法院、行政院、检察院的制约
规定人民各项民主权利以及必要的宪法义务
采取中央与地方分权体制,形式上赋予省、县两级地方政府自治权
司法审查制度:司法院具有解释宪法于统一解释法律以及命令职权,设大法官会议负责该权力行使
主要地位
近代中国立宪史上内容较为系统、完整的一部宪法
中国法制近代化的主要成果之一
主要变动:《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变动范围:总统拥有“紧急处分权”,总统权力跳脱出立法院的限制之下
刑事立法
《中华民国刑法》
“旧刑法”
主要内容:以北洋政府《暂行新刑律》和第二次改定的行法草案为基础
“新刑法”
主要区别
吸收了西方最新刑法理论与立法经验
客观主义改为侧重于主观主义
报应主义改为侧重于防卫社会主义
引进保安处分猪肚
主要特点
继受西方通行的刑事法律原则,注重采纳与传统宗法伦理相适应的法律制度
主要表现
继受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主义原则,并在罪名体系与刑罚制度方面,一准西方国家通行良规
在宗法伦理精神方面,更多保留中国传统刑法的痕迹
在时间上采取“从新从轻”主义,但保安处分采取“从新主义”和裁判后的“附条件从新主义”
采取社会防卫主义,增设保安处分
备注: 1、保安处分: ①其设立的主要目的是补充或替代刑罚以达到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强制性措施 ②保安处分主要针对的对象是未成年的少年犯以及有犯罪或妨碍社会秩序嫌疑人 ③主要刑法措施有拘禁与非拘禁两种手段
刑事特别法
法律效力
高于刑法典
主要特征
数量众多
采取重刑主义
民商事立法
“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
效仿国家
瑞士
苏俄
设立时期: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
《中华民国民法》
主要内容:沿袭《大清民律草案》+北洋《民律草案》,沿用德国编制体例特点
采取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摒弃完全个人主义,强调个人利益不违背社会公益时,才给予保护
具体制度上,吸收国外民法最新学理、最新立法例
备注: 1、该民法典首次确认无过错责任
采用民商合一的编纂体例
重在维护私有财产所有权以及地主土地经营权
婚姻家庭制度体现浓厚的固有法色彩
主要地位: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颁行的民法典
颁布
采取分期颁布的形式
1929年:总则+债权编、物权编
1930年:亲属编+继承编
商事立法
主要代表
银行法
交易所法
票据法
公司法
海商法
保险法
破产法
司法制度
普通法院制度
三级三审制
备注: 1、南京国民政府建设初期,普通法院依旧采取四级三审制,在组织法颁布后才改为三级三审制
三级
地方法院
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司法院
主要职能
司法行政部:司法行政事务
最高法院:最高审判权
行政法院:行政诉讼审判权
官惩委员会:文官与法官的惩戒事宜
总长官:司法部院长(同时也是大法官会议的主席)
效力等级: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效力高于法院
特种刑事法庭
主要职能:受理特种刑事案件
判决效力:不得申诉或抗告
备注: 1、这位迫害共产党人和爱国进步人士提供了组织和程序保障
“中统”、“军统”秘密行使司法权
诉讼审判制度
主要法律
两部刑事诉讼法典
制定时间
初定于1928年
再定于1935年(第二部增设保安处分条款)
两部民事诉讼法典
制定时间
初定1930年~1931年
再定1935年
单行诉讼法规
主要诉讼程序原则
采纳资产阶级诉讼原则,如公开审判原则、律师辩护原则、合议审判原则
主要特征
采取严密的侦查制度
实行“自由心证”诉讼原则
实行秘密审判和陪审制度
备注: 1、陪审人员采取“党内陪审”模式,即陪审人员为国民党最高党支部派出的国民党员所组成的陪审团
扩大和强化军事和军法机关的审判
维护帝国主义在华军队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