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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西政考研指定用书整理得,含初阶与进阶两册,包含法律的概念、法律起源与法律发展、法律渊源与法律分类、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编辑于2021-07-03 14:50:08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学硕考研指定书目整理得,犯罪的法定分类,是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分类。我国刑法分则根据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性质。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学硕考研指定书目整理得,范围以及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单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处罚等内容做了论述。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学硕考研指定书目整理得,排除犯罪事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似乎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况。也称违法性阻却事由或正当化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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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学硕考研指定书目整理得,犯罪的法定分类,是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分类。我国刑法分则根据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性质。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学硕考研指定书目整理得,范围以及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单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处罚等内容做了论述。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学硕考研指定书目整理得,排除犯罪事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似乎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况。也称违法性阻却事由或正当化事由。
特征
特征
第五章 法律的概念
第二节 法律本质
法律特征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一般性特征
1.规范性——指法律作为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而具有的,规定人们可以或不可以做什么,应该或不应该做什么,为人们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的属性
2.概括性——指法律的对象是一般的或抽象的某一类人或事,而不是具体的特定的人和事。法律在同样条件下可以反复使用,而不是仅适用一次。
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基本特征
1.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相比于其他社会规范法律代表的是国家意志,但是具有国家意志的并非都是法律。 2.法律以规定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而其他社会规范多侧重于义务或没有赋予权利。 3.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其他社会规范通常通过舆论或内心信仰等来保障实施。注意,具有国家强制性的也并非都是法律。
第六章 法律起源和法律发展
第二节 法律发展
中国法律现代化特点
1.从外源型现代化模式逐渐向内发型现代化模式转变
清末时期的法律现代化是在外部巨大压力之下才开始的,带有明确的政治目的,是典型的外源型现代化模式。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法律现代化的模式逐步转变成为了内发型,基于经济,政治,文化的迫切愿望和法律需要,主动选择合适的道路。
2.从模仿大陆法系到建立具有混合法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清末的法律具有大陆法系的特色,20世纪80年代以来,打破了仿效单一法系的道路,也吸收了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制度中的合理因素。
3.具有立法主导,政府推进,精英主义特色
清末以及20世纪80年代的两次法律现代化运动,都出现了大规模的立法运动,政府是法律现代化的有利推动力量,借助法律精英的知识服务,制定出了现代化的法规法典,以法律为工具,推动社会转型。
4.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的冲突异常激烈
由于传统文化的差异,清末开始法律现代化的进程以来,西方法律制度就一直与中国传统文化产生了激烈的冲突,主要表现为法律制度与大众传统观念的冲突。
第十章 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
第一节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的产生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2.法律关系主体间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3.法律关系是形式与内容、动态与静态、过程与结果的辩证统一。
第二节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特点
1.法律责任的法定性。(法律责任承担的最终依据是法律而非别的社会规范) 2.法律责任的强制性或必为性(法律责任的承担由特定国家机关运用强制力量归结,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障实施,不以任何责任主体的个人意志为转移) 3.法律责任的当为性(法律责任主体应当补救由于自己违反第一性义务带来的对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所带来的损害)
法律责任竞合特点
1.数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 2.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 3.该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4.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法律责任竞合是法律上竞合的一种,它既可以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也可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
第十一章 法系
第二节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特征
1.强调私法与公法之间的区别 2.强调理性与哲理的指导作用 3.法学家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 4.法律法典化以及独特的法源
第三节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特征
1.判例法为主的独特法源 2.法官在制度创新和社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 3.法律的务实性以及经验主义基础 4.注重程序,实行对抗制诉讼
第四节 其他法系
中华法系特征
①维护专制制度和宗法等级特权 ②以儒家思想为指导 ③重刑轻民、诸法合体的法律传统 ④具有统一性和封闭性
第十四章 法律制定
第一节 法律制定概述
法律制定的特征
1.法律制定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根据法律职能的划分,法律制定只能由有权制定法律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其他任何机关、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都不能进行这项活动。 2.法律制定既包括有立法权的专门国家机关进行的立法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立法活动。 3.法律制定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违反法定程序所制定的法律无效。 4.法律制定是一项包括多种形式的法律变动的专门活动。立法活动既包括创制法律即制定新的法律,也包括对已有的法律进行补充、修改、甚至废止。
第二节 立法理念和立法体制
中国现行立法体制的特点
1.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即实行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强调国家立法权属于中央。 2.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是两极并存的立法体制,即中央一级的立法和地方一级的立法同时存在。 3.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是多类结合的立法体制。
第十五章 法律实施
第三节 法律执行
执法的特征
1.执法主体的特定性和国家代表性 2.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 3.执法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性。
第四节 法律适用
司法的特征
1.主体的特殊性(审判权由法院行使,检察权由检察院行使,法院和检察院便是我国的司法机关,也即是我国法律适用的主体) 2.专业性 3.国家强制性 4.程序法定性(程序性是法律适用的最重要,最显著的特点。) 5.裁决权威性
特征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法律权利
法律权利的特征
1.法律性,法律权利的法律性主要表现在四个层面 第一,国家法律确认法律权利。 第二,国家法律保障法律权利。 第三,国家法律为法律权利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法定程序。 第四,国家法律为法律权利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提供法律根据。 2.自主性:权利主体可以按照其意愿自由决定是否行使某项权利。也就是说,对法律规定的可以做出的行为,权利主体有可为、可不为的决定自由。无论主体选择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作为权利,均不受他人干涉、阻碍。 3.可为性:法律权利不是抽象的,是具体可行的。因为法律本身由明确、具体的规范所决定。没有实现可能性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法律权利。 4.求利性:权利本身并不等于利益,权利活动结果也不完全表现为利益,但是任何法律权利的行使都与一定利益密切相关,都以追求和维护某种利益为目的。
第二节 法律义务
法律义务特征
1.法定性 2.国家强制性 3.从属性 4.法律必为性
第九章 法律与秩序
第二节 法律秩序
法律秩序之下法律的主要特征
(一)实证性 1.实证性是法律得以与道德、宗教区分来的一个重要特征。 2.与道德规则和宗教戒律相比,法律规则在形式上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差别,即一般而言,法律是由国家政府机关制定、公布的成文规则。 3.二十世纪美国法学家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也将法律的公开颁布作为法律的内在道德之一。 4.法律规则的这种实证性,使法律具有了客观、确定的形式,摆脱了主观任意性,使人的行为“有法可依”,奠定了法律秩序的基础。 (二)强制性 1.法律不仅是由政府机构制定的,而且是由国家的权威强制实行的。强制性是法律秩序的又特征, 也是法律秩序最为独特的地方。 2.宗教秩序的维持依靠的是由外在的神秘力量所唤起的人的内心的恐惧之感; 3.道德秩序凭借道德主体所具有的道德意识或者对德行自身的尊重,两者都主要诉诸于人的内心; 4.法律规则主要诉诸专门国家机构强制执行,保证法律切实有效。 (三)普遍性 1.普遍性是法律秩序的又一重要特征,甚至可以说是法律秩序的最为本质的特征。 2.法律秩序的普遍性包含了“ 立法的普遍性”和“判决的一致性”两个方面,对于一个具有良好法律秩序的国家来说,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否则法律秩序的普遍性就不可能实现。 (四)自治性 法律秩序的自治性和普遍性一道,构成了法律秩序与官僚法的本质区别。
第十七章 法律与文化
第一节 文化与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特征
1.独特的民族性与普适性; 2.鲜明的时代性与历史性; 3.相对的独立性与相关性; 4.相互的兼容性与排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