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经济法总论
以马工程经济法学第二版为蓝本,结合本人上课笔记,精心整理,自用的一篇思维导图哦~
编辑于2021-10-13 20:26:39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词源的产生和发展
1771年尼古拉《经济哲学入门与文明状态分析》,经济法=自然法
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自然法典》(1775) 德萨米《公有法典》1842,经济法=分配法
1865年普鲁东《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经济法不同于私法和公法
1916年,德国学者赫德曼《经济法典》
中国本土词源——1979彭真《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
经济法的概念和历史
产生于自由竞争向垄断阶段的过渡过程,19世纪末
界定经济法调整对象
宏观调控关系
市场规制关系
定义
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基本特征
经济性(节约和降低社会成本,增进总体收益)
规制性(将积极的鼓励、消极的限制和禁止相结合)
现代性
历史
真正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的标志是1890美国颁布的《谢尔曼法》
我国经济法产生于1978改革开放后,发展完善于199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
某一法律部门的产生规律
一是客观存在某一法律关系需要某法律部门调整
二是先由某一现存的法律部门去调整,只有当不宜或不能调整时才有必要产生新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的发展特点
从非常态法到常态法
从战时法到平时法
从边缘法到基干法
从一元体系到二元体系
从差异走向互鉴
经济法的体系和地位
经济法的体系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形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细化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另一说法,经济法体系包括市场主体法、政府投资法、涉外经济法、社会保障法?
渊源
主要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辅助
地方政府规章、港澳台法律形式、国际条约、法律解释
地位:市场经济法、国家干预法、社会本位法,以市场经济为前提,以国家干预为手段,以社会本位为目的
经济法&民商法
国家干预服务市场调节,经济法服务民商法
经济法&行政法
p40~44
经济法的宗旨和原则
经济法的宗旨为经济法调整所要实现的目标
经济法特有的部门属性
适用上的周延性(贯穿于国家调制经济关系的总过程)
概念体系的妥当性
界定方式的简练性和科学性
CS:经济法作为一定范围社会经济关系的调节器,其宗旨以市场机制及失灵问题为客观基础,以国家公权力向调制经济的扩张为依赖工具,以垂直公正、代际公正、结果实质公正为价值追求,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定位
原则
具有法律强制性,能够直接适用到具体的法律案件
有效调制原则
市场优先原则(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恪守谦抑,未失灵推定)
调制法定(权利目录清单)、调制适度(窗口指导)和调制绩效(总量的平衡与社会总福利的增长)原则
社会利益本位原则
综合效益原则
实质公正原则
经济安全原则
国内和国外
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
经济法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调制主体的职权(权力+义务)
宏观调控权
配置上的中央属性(由中央一级机关享有)
公共物品属性(包括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等·公共性服务目标)
间接性(虽然与行政法同属于国家公权力,强调对宏观领域的调控,不存在明确的行政相对人,不直接作用于具体的市场主体)、诱导性(即使与宏观调控政策逆势而行,也不违背宏观调控法,只起诱导作用)、长期性(不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通常需要长期时间才能被考察)
市场规制权
内容
对市场统一适用的规制,主要是针对竞争行为
社会性规制权(社会公益目的),主要是一些行业规范,如食品安全规制
(基于效益和倾斜性规制)经济性规制权,针对特殊经济行业,如银行、房地产、电力行业
主体独立性(银保监会之于银行业的规制、市场监管局之于竞争规制)
实施对象的直接性
实施过程“品”字形结构
实施方式的谦抑性(失灵时干预,正常时退出),联想到市场优先原则
调制受体的权利
消费者权
保障安全、知悉真情、自主选择、公平交易、依法求偿、依法结社、求教获知、受尊重权和依法监督、接受调制保护权、获取调制信息权
经营者权
保护消费者权益下的的自由经营权
公平竞争权
不受非法调制权和获取调制信息权
调制受体的义务(主要是经营者)
对于消费者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
对于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义务
对于调制主体的依法接受调制的义务
权利义务的统一性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国家投资权属于调制主体的职权or调制受体的权利
属于调制受体的权利, 与职权相比,非普适于市场经济体制,只在市场失灵时出现 不是独立的调制权,通常依附于市场规制权和宏观调控权落实,进而形成“政企一体式”的国家调制结构,如烟草专卖体制 国家投资经营是政府直接作为“运动员”参与生产经营,既是调制者又是经营者,导致了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的竞合,因此必须将其视为与一般经营者同等地位的主体而存在,否则将会给这些具有国家投资经营者身份的“运动员”地位优越性的可能,损害其它经营者的利益,违背市场经济的公平交易原则
经济法的主体和行为
主体概念
根据经济法,依法享有权利(力)和承担义务的个体或组织,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主体类型
调制主体:宏观调控机构和市场规制机构
两者差异
对象不同:市场宏观领域;市场微观领域 作用领域不同:整个市场的经济运行;具体的市场行为 职责和工具不同:调控宏观市场秩序,发展规划、财税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维护微观市场秩序,规制具体的市场行为(如规制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等) 具有内部差异性
调制受体:市场主体
特点
主要是国家机构、相对独立性、民主性、权威性、专业性、统一性
市规机构(不尽是行政机关,如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仅享有执法权还享有一定的准司法权)
调制行为
宏观调控行为
以市场经济的存在为前提
宏观领域的调控行为
有限性
民主性
主要是法律调控行为(也有行政、经济调控行为)
市场规制行为
以市场竞争为规制对象
是国家干预行为
追求社会公共利益
否定行为
综合行为(不仅要求损害赔偿还要进行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追究)
市场行为(博弈行为)
市场主体在调制行为的影响下对其底线进行不断地试探,从而能找到最适合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
经济、政治、社会、法律评价
经济法律关系
主体
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内容
税法
税收体制法
税收征纳法
税收征纳实体法(商品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
税收征纳程序法
财政法
财政收支法
财政体制法
市场规制(裁判)&宏观调控(安保人员)&国家投资经营(替补,弥补市场经营主体空缺)
行政法,限权
经济法,商场经济,在市场失灵时发挥作用;赋权
民商法,市民经济,在市场正常运转时发挥作用
基于我国建国之初的计划经济体制,我国经济法(国家干预之法)早于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