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经济法思维导图
这是一篇关于经济法思维导图,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将知识点进行了归纳和整理,帮助学习者理解和记忆。
编辑于2024-10-11 21:33:30经济法总论
本体论
经济法产生
发展历史
西方
四大阶段:重商主义→自由主义→经济干预主义→自由&控制调和
我国
问题导向:市场失灵+政府失灵+政府主导
历史
市场失灵成为国家干预经济基础
强大的政府干预不同程度导致政府失灵
经济法发展趋势
非常→常态:危机应对之法→未雨绸缪常态之法
战时→平时:两次世界大战之后应对危机→应急措施常抓不懈,备而不用
边缘→基干:以民商法为中心→经济法地位逐渐提升
一元→二元:反垄断法为核心的市场规制法→市场规制、宏观调控二元体系
存在差异→互学互鉴: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国家都逐步走向市场经济,相互借鉴经验
概念: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经济性:立足于市场经济,追求经济增效
规制性:用科学、法律、合理的手段调整市场经济
现代性
精神追求:从资源配置到财富分配、调整手段到调整目标的整体协调
产生基础: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
制度建构:形成、构成、实施方面均有现代性
体系
市场规制法
财政调控法、规划调控法、金融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
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
中间层
价格调控法:市场主体的个别价格调整/国家宏观调控
市场监管法:国家对特定行业监管/直接性、特定性
地位
市场经济之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国家干预之法:法治政府下才有法治经济
社会本位之法:以实现民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为目标
渊源
主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辅助性:地方政府规章、与港澳台有关、国际条约、法律解释
价值论
宗旨
概念:经济法调整一定社会关系所要实现的目标
重要意义
正确认识理解经济法的基础理论问题
构建经济法体系
界定要求
具有经济法的部门属性、适用周延性、概念体系妥当性、界定方式简练科学性
具体内容
客观基础:市场失灵问题出现
工具依赖:国家调制手段
价值基础:普遍公正价值
最终定位:经济社会良性运行协调发展(国家
基本原则
概念:集中体现经济法特性、由经济法宗旨和根本价值指引,对经济法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有普遍适用价值及全局性指导意义
界定特征
法律强制性、部门法特殊性、全面指导性、普遍适用性
具体内容
有效调制原则
市场决定原则: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调制三原则
调制法定:依据经济法授权依法调控
调制绩效:为了实现经济总量增长
调制适度:谦抑性(及时退出;无法判断是否失灵则推定不失灵;效果不确定则不调
经济安全原则
宏观经济安全原则
面对国际国内环境新挑战,要保证经济安全
经济发展原则
宏观调控克服市场外部性;保护社会利益;实现经济增长
社会利益本位原则
综合效益原则
近、中、长期;宏观整体、微观个体;经济、社会、环境
实质公正原则:资源、地区、产业结构、竞争
规范论
主体
参与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组织和个体
从事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行为的机构
宏观调控机构
主要是国家机构:宏观调控关系宏观全局、国计民生,私力不能及,需要公权力介入
专业性: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复杂,应当由专家和专业人员组成
民主性:充分发扬民主、依靠民主、集思广益
相对独立性:独立于行政机关
权威性:调控应有法律依据、符合经济规律
统一性:基本要求—地方服从中央、局部服从整体
市场规制机构
主要是国家机构:eg.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专业机构: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强
相对独立:为了保障市场规制机构能够切实独立执行市场规制法
不尽是行政机关:不仅享有执法权,也享有准司法权
差异性
作用领域:规划、财政、金融、税收&市场微观领域
针对对象:市场经济总量整体&市场主体
作用手段:发展规划、财政政策、金融政策&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
内部差异性:规划调控、财政调控、金融调控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接受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
主体类型
消费者
权利
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网购反悔权、依法求偿权、公平交易权等11项权利
义务:支付对价
经营者
权利
保护消费者的前提下自由经营权
公平竞争权(正当竞争+自由竞争)
不受非法调制侵犯权+获得调制信息权
义务
保护消费者 eg.三包义务、保证消费者人格尊严人身自由
公平竞争 eg.不得滥用市场地位、限制经营者的集中经营行为
依法接受调制 eg.调制行为有强制性
经济法责任
界定
独立性:相较于原“三责任说”,经济法责任突破传统责任构建框架,既有原责任整合,也有独特责任 eg.产品召回
独特性
非过错性: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不是个别情况: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并未要求过错
积极性:不以过错为判断标准;依据现实风险而非既有损害判断责任;依据行政机关积极执法而非司法机关消极司法
责任内容惩罚性:突破填平原则,除赔偿被害人损失,还受到行政机关罚款
责任主体绝对性:对社会整体负责
类型
调制主体责任
间接责任: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eg.记过、警告、降级、撤职
国家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中的赔偿→基于公法上的比例原则、信赖利益保护而实施
调制受体责任
经营者责任
对消费者:惩罚性、赔偿性(基于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性)
对其他经营者:与一般民事责任相似
对调制主体责任:一般发生在市场规制领域
权利
宏观调控权
权力配置的中央属性:基于宏观调控法的公共性和公益性,宏观调控权有中央一级国家机关享有
实施目标的公共物品属性:整体目标为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间接性(作用于经济总量整体而非个别市场主体)、诱导性(非强制、命令)、长期性(eg.五年/十年规划)
弱可诉性:间接性→相对主体不确定;诱导性→惩罚性弱、起诉价值弱;长期性→诉讼时效难以确定
市场规制权
实施主体独立性:市场规制权通常涉及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且专业性强
短期性(经营者不遵守规制措施则直接施加强制措施)、直接性(直接作用于市场主体)、强制性(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规则不可违反)
实施过程的品字结构:不同于行政关系纵向性、规制机关位于上端、经营者&消费者位于下端
实施方式的谦抑性:市场规制是源自市场外部的干涉性力量
行为
宏观调控行为
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立足于市场经济
作用于宏观领域:公共领域、私人不能及、市场机制难以调节、关系国计民生
有限调控:坚持市场决定性地位,不能全面管制
发扬民主:贯彻经济民主
调控行为:调和、协调&管控、控制
法律调控:只有将宏观调控法律化,才能使调控行为规范、精确化
市场规制行为
以市场为规制对象
国家干预行为:市场只有在有秩序的前提下才能充分竞争,市场主体的局限性要求公权力介入
追求社会公共利益:市场主体追求个人主体利益,国家介入以实现公共利益
否定行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eg.负面清单
综合行为:综合多种调整方法多管齐下、综合调整
行为评价
属性
国家干预行为:国家公权力介入
法定行为:国家机关职责,必须依法行使,不得随意放弃
公共行为、公职属性
评价
经济评价:必须合乎经济规律、市场规律,实现经济总量增长
政治评价: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内容,具有政治性质
法律评价:最重要的评价标准——相对其他标准更客观
社会评价:调制行为涉及整个社会
与行政法、民法主体
民法主体
私人性&公共性
行政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大多数也是行政机关,但是除执法权外享有准司法权
问题意识:现代国家的市场失灵、政府失灵
逻辑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