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婚姻法第三编:家庭制度
这是一篇关于第三编:家庭制度的思维导图,夫妻的权利:包括夫妻各自的权利,如姓名权、人身自由权等,以及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权利,例如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权、日常家事代理权等。夫妻的义务:同样,这一章节包括夫妻各自应履行的义务,如夫妻的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制等,以及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如共同债务的处理、共同财产的分割等。这些义务确保了夫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夫妻的财产关系:此部分详细描述了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以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等问题。这些规定明确了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益和责任。
编辑于2024-06-02 16:35:01这是一篇关于第六编:继承制度的思维导图,全面而详细地介绍了继承制度,具体涵盖了从继承权的基本概念到继承的具体操作和遗产的后续处理等多个方面。探讨了遗产的概念和范围”,明确了哪些财产属于遗产,哪些不属于,为后续的继承操作提供了明确的范围。详细讨论了代位继承、转继承、应继份和酌情分得遗产等具体情况,为法定继承提供了全面的指导。
这是一篇关于第五编:收养制度(第十章)的思维导图,对收养制度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介绍和阐述,从收养制度的基本概念、特征、历史沿革到具体的收养程序和权利义务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这不仅有助于读者更好地了解收养制度的相关知识,也为实际操作提供了有力的指导和参考。
这是一篇关于第四编:离婚制度的思维导图,介绍了“离婚制度概述”,包括离婚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区别以及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接着,详细阐述了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和条件,以及可能遇到的恶意登记离婚问题,并说明了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和效力。对离婚后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全面的讨论。这包括离婚夫妻的身份效力、扶养关系终止、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代理权消灭、同居义务消灭以及姻亲关系消灭。特别地,还详细探讨了离婚后的父母与子女关系、子女的抚养教育、抚养关系的变更、子女抚育费的负担、父母的探望权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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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家庭制度
第六章:夫妻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夫妻的人身关系
1.夫妻姓名权
1056
2.夫妻人身自由权
1057
该条规定强调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不因结婚而受限制
3.夫妻对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1058
4.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1060
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夫妻就日常家事需要与第三人发生法律行为时,无需得到对方授权,也不必以对方名义为之,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约束夫妻双方
夫妻的财产关系
1.夫妻财产制
种类
法定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
又称共有财产制,指除夫妻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其他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分别财产制
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各自独立享有对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配偶方的干涉和支配。夫妻各自的财产及孳息各自所有,家庭共同生活的费用由夫妻共同分担
约定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契约或合同婚姻财产制
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
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
1062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解释26条: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孳息
另一方贡献和付出了,应为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自然增值
不为主观影响,完全由市场决定的增值部分
知识产权的收益
解释24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于一方的财产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解释25条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离婚后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交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
1063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解释32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658条的规定处理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前各自为结婚所准备的物品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另一方
我国的约定夫妻财产制
1065条
夫妻之间财产约定的有效条件
约定的主体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且双方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必须自愿,意思表示真实
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作出的约定,对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能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约定应以书面形式
如夫妻双方有口头约定,事后对约定没有争议的,该约定也有效。
约定的时间
约定的时间可以是婚前、结婚登记时,也可以是婚后。
约定可以附条件和期限
约定生效后,因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情况发生变化,可以依法变更或撤销原约定,适用法定财产制,亦可以对原约定的内容进行部分或全部变更。如果订立时采取书面形式或经过公证、变更和撤销时也要采取相同形式。
约定的内容
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夫妻婚前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
约定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及社会公共道德,不得损及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二者可以同时并用,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
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
有效的基本条件
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双方自愿签署的,并非是被迫的
协议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夫妻忠诚协议还是一份特殊的协议,其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也要同时受到民法典的规范和制约
夫妻忠诚协议可以约定关于财产的内容,但是不要涉及婚姻自由和抚养权的内容
财产问题不带有人身属性,婚姻自由和抚养权的问题则带有明显的人身属性,这些带有明显人身属性的内容并非仅仅由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就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可
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处理
1064
夫妻共同债务
家事代理之债
由于夫妻均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债权人无法辨别一方借贷属于滥用家事代理权,有理由相信属于家事借贷时,则构成债权人善意之债
日常家事代理之债
重大家事代理之债
重大借贷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夫妻合意之债
1064
债权人信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也属于债权人善意之债
债权人善意之债
1065
相对人不知道约定财产的约定的,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
1066
基于共有关系的特殊性,一般来说不得分割共有财产
分割的理论基础
民法典303条,共有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2.夫妻互相受扶养权
1059
扶养的概念
抚养:保护并教养,长辈和晚辈之间的,抚养的目的是要让子女健康成长
扶养
广义,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的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辅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
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对长辈的“赡养”
狭义
专指平辈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
扶养的标准是生活保持义务还是生活扶助义务?
婚姻关系终止时,是否必然导致扶养关系的终止呢?
3.夫妻间相互遗产继承权
1061
以夫妻身份关系或婚姻状态的存在为前提,确认配偶之间为法定继承人,相互享有遗产继承权,是现代继承法和婚姻家庭法的通例
第七章: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父母子女关系概述
概念、种类和异议
概念
指父母和子女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1073
种类
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
养父母子女关系
存在抚养事实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自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的异议
1073
解释39条
提起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之诉应有正当理由
提供证据证明
亲子关系确认
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主体
父亲、母亲和成年子女
未成年子女没有诉权,需要确认亲子关系,可以母亲和父亲作为原告提出
亲子鉴定报告等
亲子关系否认
主体
父亲和母亲,将成年子女和其他主体都排除在外
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夫妻在受胎期间没有同居的事实
夫有生理缺陷或没有生育能力,包括时间不能,生理不能等
子女和其他人存在血缘关系
否认后抚养费的返还请求
欺诈性抚养关系
不当得利说
无因管理说
侵权行为说
我国法律未作规定,但司法实践中有很多种处理方式
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1067
婚姻家庭制度司法解释43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义务为生活保持义务之扶养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之间的扶养为生活扶助义务之扶养
准确认定请求抚养费、赡养费的主体
有权请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主体为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成年子女没有劳动能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不能独立生活
解释41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受人赡养的必要
指父母因年老、疾病等原因不能以工作谋生,或者现有的财产不足以维持生活
不管父母离婚与否,请求权人都有请求权
1084
父母未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能否主张免除赡养义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1068
在未成年子女对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
1069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1070
1127条
法定继承中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1071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父亲和母亲都应当负担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
继子女的法律地位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义务
1072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成立拟制血亲的条件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拟制血亲,继子女具有双重法律地位,享有双重义务
形成收养关系
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属于法律上的拟制血亲
其他近亲属的关系
祖孙关系
1074
祖孙之间履行扶养义务的条件
被扶养人须是未成年或是需要扶养的老年人
被扶养人的父母或被扶养人的子女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
扶养人须有负担能力
兄弟姐妹关系
1075
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的条件
被扶养人须是未成年人或需要扶养的人
被扶养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扶养或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孤独无依
扶养人须有负担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