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税务师第八章物权法思维导图
这是一篇关于物权法的基本理论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分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特征,物的分类,物的特征。
编辑于2024-08-22 15:59:35物权法的基本理论
物的特征
行为、空气、尾气、太阳、月亮不属于物
客观物质性
可支配性
可使用性
特定性
独立性
稀缺性
物的分类
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一般以交付为要件,管辖区域无限制
不动产:以登记为要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特定物和种类物
特定物
如: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物的交付、法律规定、约定;可免除交付或承担损失
种类物
如:金钱借贷合同,以物的交付时间;用交付同等种类物(可替代)
主物和从物
判断标准:①同属一人; ②独立存在; ③主要和从属关系。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转让(可以说是从物的存在的意义依赖于主物的存在)
可分无和不可分物
共有物分割
可分物:实物分割
不可分物:只能采取变价分割和作价补偿
债权债务分割
可分物:按份分割债权债务
不可分物:不可分债权和债务
原物和孳息
原物与孳息物:
孳息物必须与原物相分离,为独立物
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归属所有权人
法定孳息:比如租金、利息,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习惯
单一物、合成物和集合物
是一个完整的物,且一个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
物权的特征
①直接支配权;
②排他性财产权(排除妨害、一物一权);
③对世权;
④绝对权。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①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不允许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比如: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②物权法定原则:种类内容都必须由法律规定
③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不负有返还义务
物权的分类
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所有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居住权
地役权
他物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物权
从物权
物权的效力
①物权的排他支配力
②物权的优先力
通常物权优先于债权;但让与不破租赁;经预告登记的债权优先于物权。
成立在前的由于成立在后的,但①基于当事人意思的限制,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 优于在先存在的所有权; ②基于法律规定的价款优先权的限制;③基于法律规定的法定担保物权优于约定担保物权的限制。
③物权的妨害排除力
物上请求权的权利: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
④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皆可追及物的所在并对物的占有人主张物权、请求返还的效力
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可以阻断物权的追及效力;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的原因
我国的物权变动立法
不动产登记类型
变更登记与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①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②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③预告登记的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所称的“债权消灭”。
动产交付
现实交付
交付替代(观念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