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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十三章 涉税犯罪法律制度)
编辑于2019-07-30 14:14:58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第十三章 涉税犯罪法律制度
危害税收征管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
“税款”
逃税罪
抗税罪
逃避追缴欠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
“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普通发票”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非法出售发票罪
虚开发票罪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逃税罪
逃税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且逃税数额在5万元以上
逃税额“不足”应纳税额10%以上
逃税数额“不足”5万元
逃税额超过5万元但不足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的
逃税额不足5万元但超过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的
凡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而被税务机关处2次以下行政处罚
虽经2次税务行政处罚但再未逃税的
2次处罚后又逃税且逃税额在5万元以下的
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连续犯)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抗税罪
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如果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的,则一个行为即构成了抗税罪,又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属于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想象竞合犯),应按照刑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即应分别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逃避追缴欠税罪
有欠税事实的存在
行为人为了不缴纳欠缴的税款
行为人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到其欠缴的税款
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必须在“一万元以上”
扣缴义务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骗取出口退税罪
量刑幅度
“数额较大的(5万元)”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数额巨大(50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250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他严重情节”
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上述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税款的,按逃避缴纳税款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对超过的部分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从重处罚
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罪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其他犯罪的,根据牵连犯从重罪处断原则,按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1万以上”/“税款被骗5000元以上”
盗窃
按盗窃罪处罚
骗取
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虚开
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伪造、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数量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数量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数量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假普通发票,数量在l00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
非法出售发票罪
非法出售普通发票l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
虚开发票罪
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5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虚开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
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
持有伪造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
渎职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主体行政执法人员
“情节严重”
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主体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认定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纳税人财物,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以本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税务人员与纳税人勾结,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应按逃避缴纳税款罪或者逃避追缴欠税款罪的共犯论处
重大损失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在税务机关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导致少征税款或纳税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减免税出现的不征或者少征税款,以及因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原因造成的少征税款等情况下,因税务人员没有徇私舞弊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为有罪
非税务人员超越职权,擅自作出减免税决定,造成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应该追究责任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法律责任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主体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由于疏忽大意,严重不负责(过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应按“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有欺骗的共同故意,在办理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帮助骗取抵扣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可构成诈骗罪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犯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接受贿赂而实施本罪的,如果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主体海关、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l0万元以上的
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l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