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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柏浪涛2025法考刑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犯罪论,刑罚论,分论。综合柏浪涛精讲课程精华笔记,帮助法考的小伙伴快速掌握刑法的考点知识。助力您通关法考,2025法考必过!
编辑于2025-03-09 21:18:51刑法
犯罪论
定罪方法 (三段论推理)
大前提:法律规定 判断有罪无罪的大前提只能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记述要素:客观事实描述(事实判断) 规范要素:法官主观判断(价值判断)
成文要素:明文规定的 不成文要素:没有明文但实质上必备
积极要素:积极、正面表明犯罪成立 消极要素:消极、反面否定犯罪成立
客观要素:外在的、客观的 主观要素:内心的、主观的
小前提:案件事实
基于保障人权,应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正确推导
避免颠倒大小前提
循环往复推导: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
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定罪标准 (两阶层体系:先事实判断,后价值评价)
(客观)违法要件 (故意犯罪:只需主体和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和因果关系只用来判断既遂) (过失犯罪:四要件需全部具备)
行为主体
自然人
真正身份犯 具备某种特殊身份,才能构成犯罪
①定罪身份必须在开始犯罪时就具有,犯罪过程中形成的身份,则不属于定罪身份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者不属于定罪身份
②定罪身份只是针对实行犯(包括间接正犯)所要求的,不具有定罪身份的人可以作为共犯(帮助犯、教唆犯)
官员妻子不能构成贪污罪、受贿罪的实行犯,但可以构成帮助犯、教唆犯
不真正身份犯 具有某种特殊身份,不影响犯罪成立,但影响量刑,也称为量刑身份或加减身份。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要从重处罚。诬告陷害罪就是不真正身份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就是量刑身份。
“国家工作人员” 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
判断标准:是否从事公务(①事务具有公共管理性②事务具有行政职责性)
公立大学会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大学教授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 村干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处理村务时不属于。 公立医院副院长处理医院管理时是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坐诊时是技术劳动,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单位犯罪
成立条件
主体条件
国有单位,不要求法人资格;私营单位,要求法人资格(合伙没有法人资格,不能构成单位犯罪)
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以自己名义犯罪;(2)违法所得归该机构所有
主观条件
单位意志:由单位决策机构形成(如董事会决议)或单位领导依据职权作出决策。
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本质是自然人去实施,两种单位犯罪按照自然人犯罪论处:①成立单位时主要目的是犯罪;②成立单位后主要活动是犯罪。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
同时满足单位意志和谋取单位利益(包括全体员工利益)是单位犯罪,否则是个人犯罪
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外自然人可构成共同犯罪,单位和成员不构成共同犯罪
单位实施纯正个人犯罪或帮助自然人实施只能追究直接责任人的个人犯罪或帮助犯
处罚
原则双罚:既罚单位(罚金),也罚个人(参与犯罪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例外单罚:只罚个人,不罚单位(会损害无辜职员利益)
单位“真没了”(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 直接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单位“假没了”(被合并到一个新单位),追究原单位的单位犯罪
行为
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与生活行为
虽然主观上有犯意,但客观行为对法益没有制造危险的,不属于危害行为,
劝人跑步被撞死不是危害行为
降低危险
只要降低了原有危险就没有危害性
石头砸下推一把只砸到肩膀 把被撞行人拖到路边后离去
替代危险
开创新的危险比原危险低,有法益侵害性,但有阻却事由(紧急避险或被害人承诺)
营救火灾婴儿从窗户扔出
被害人自陷风险 判断危险实行者(不论是被害人还是行为人)对危险有无认识能力(未成年人、精神病不具备)和控制能力(控制、消除、避免),同时满足则对结果负责,否则另一方负责
被害人实行,行为人教唆、帮助
房屋被烧去救孩子,对危险没有自由控制能力。死亡结果由纵火者负责。
在吸毒者头脑清醒时赠送大量毒品,导致吸食过量死亡,不是危害行为。 在吸毒者毒瘾发作时赠送大量毒品,导致吸食过量死亡,是危害行为
行为人实行,被害人同意 (重伤或死亡结果的同意或承诺是无效的)
为救人从窗户外向下吊,中途绳子断裂,是危害行为
让醉酒男友开车送回家发生车祸,男友是危害行为
不作为犯
真正不作为犯
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行为人不履行法定作为义务。既可以是积极举动,也可以是消极静止
不履行扶养义务既可以是将老父亲扔到大街上,也可以是对老父亲不闻不问
不真正不作为犯
既可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可以竞合) 不作为:不消除危险 作为:制造通常性危险
故意杀人罪,既可用刀捅死人,也可将婴儿活活饿死
医生撤除病人救助装置,导致病人死亡。从救助的角度是不作为。从撤除装置角度是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竞合,对此最终以作为论处。
成立条件 应为️→能为→不为
负有作为义务(应为)
对危险源的监管
对自己先行行为(创设法益危险性的)的监管 合法行为也能产生作为义务
正当防卫有防止过当结果发生的义务
一般性伤害的正当防卫导致对方重伤死亡,故意不救助构成不作为犯; 故意杀人的正当防卫导致对方重伤死亡,不救助不构成不作为犯。
对第三方造成危险,不法侵害人和防卫人都有作为义务
紧急避险产生作为义务
大巴避险撞伤路人,有救助义务
犯罪行为产生作为义务
盗伐林木砸伤路人,有救助义务
对危险物的监管
饲养动物,设备设施,机动车不被无证、醉酒、小孩驾驶等
对被监护人、被监管人危险行为的监管
父母对子女,家属对精神病人,军官对士兵,教师对儿童等 夫妻没有监管关系,妻子对丈夫受贿没有阻止义务
对法益对象的保护
法律产生的特定关系 (路人对着火的大楼没有保护义务)
父母、配偶有救助义务
救女友不救母亲构成不作为犯
临时监护人有保护义务
带邻居小孩出去玩要注意保护和救助
多个义务人,第一顺位不作为,则不期待第二顺位作为
岳母受伤,妻子不救,丈夫不构成不作为犯
职务、业务产生的特定关系
警察下班发现犯罪,对被害人有救助义务
自愿救助产生的特定关系
第一,自愿救助。第二,产生依赖关系。
发现弃婴视而不见,不构成犯罪,但捡回家后有继续救助义务
为救溺水者,扔下救生圈后发现是仇人,未抓到救生圈时收回救生圈,尚未形成依赖关系,所以没有救助义务
相约登山探险,形成危险共同体,有救助义务;相约打羽毛球没有救助义务;
特定领域
满足主客关系、依赖关系两个条件
嫖娼、吸毒。在谁家谁就有救助义务,另一方没有。在酒店,谁开的房视为在谁家,酒店方也有救助义务。
出租车司机、大巴司机对车内犯罪有救助义务
具有作为可能性(能为)
从行为人自身能力和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判断。
带邻居小孩游泳,小孩溺水,自己脚抽筋没有去救,不构成不作为犯
不履行(不为)
如果不可能避免结果,则不构成不作为犯
交通肇事导致伤者被撞成头盖骨破裂,濒临死亡,即使立即送最近的医院抢救也无法挽救生命,这种情况下肇事者逃逸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结果
分类
危险犯与实害犯
实害犯
具备实害结果
具体危险犯
具备现实紧迫危险
抽象危险犯
具备立法推定的危险
行为犯与结果犯
行为犯
不将实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条件
结果犯
将实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条件
结果加重犯 一个行为构成基本犯,同时导致加重结果
法定 只有刑法明文规定才能构成结果加重犯
易考情形一:对加重结果持过失心理
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暴力干涉婚姻、虐待、抢夺致人重伤、死亡
侮辱、诽谤、遗弃没有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易考情形二:故意心理
抢劫、强奸、拐卖妇女儿童、防火致人重伤、死亡
强制猥亵罪没有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因”的辨认
看暴力行为的目的是否和基本犯一致
为了抢劫把人杀了是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抢劫后为了灭口把人杀了,是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
强奸被咬而愤怒杀人,是故意杀人
因果关系
“因”的要求
对法益制造危险
劝人去森林被雷劈,劝人溜冰摔伤,小偷逃跑导致追捕的警察被撞死,都没有制造法益危险
制造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追赶小偷导致小偷被撞死,正常行驶在车库拐弯处轧死躺在地上的人(基于信赖原则,法律没有规定仔细检查车库地面有没有人躺着的义务)没有制造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果”的要求
现实结果(而不是假设结果)
叠加的因果关系
竞合的因果关系
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
一个罪名保护一种法益
甲重伤乙,丙取走乙财务,甲行为对财产损失没有刑法因果关系
一项注意义务防止一类结果
甲追尾撞车吓死路人乙,没有刑法因果关系
管辖范围内的结果
交警查酒驾指挥停车不当,导致路人被撞,交警应负责
介入因素 应根据充分条件来论证因果关系,“有A则有B” 介入因素是制造法益危险的因素
两步走判断标准 先前行为制造危险→介入因素制造危险→实害结果
介入因素不异常 先前行为引发了介入因素
通常:先前行为有因果关系
甲纵火烧乙,乙跳河溺亡,不异常,甲负责
特殊:介入因素也有关系,则二因一果
甲撞丙逃逸,乙轧死丙,不异常,但乙的碾轧也有关系,二因一果
介入因素异常 独立关系
先前行为作用大
甲重伤乙,送医后医生有一般过失,甲作用大,甲负责
介入因素作用大
甲重伤乙,送医后医生有重大过失,介入因素作用大,甲不对死亡结果负责
二者左右都大,二因一果
甲先将丙打成重伤,后来乙也将丙打成重伤后死亡,甲乙之间无意思联络,二人都对死亡结果负责
介入因素种类
被害人自身行为
通常:被害人自杀与先行行为无关
甲伤害乙致毁容,乙自杀,甲不对死亡结果负责
例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致人死亡(包括自杀),与先行行为有因果关系
第三人行为
阻断救助行为:存在现实的救助行为,且有救活的可能性,死亡结果与阻断救助的行为有因果关系,与先前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甲推乙落水,丙扔救生圈被丁捞走(与甲无共谋),乙溺死与丁有关
被害人特殊体质
先前行为与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无法查明案件
一个行为人
案件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死的越早越有利)
趁火打劫案,死的早是侵占罪,死的晚是盗窃罪
两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分别独立分析,有利于被告原则
甲乙互不知情,同时开枪打丙,一颗子弹打死但无法确定是谁,两人都故意杀人未遂
两人构成共同犯罪
部分实行、全部负责,两人都有因果关系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起因:面临的侵害
不法性
是人的行为,而非自然或动物行为,否则是紧急避险
防卫人可以是被害人或第三人
也可以是对国家法益、公共法益的侵害,但需要紧迫性
客观性
作为、不作为、故意、过失、无责任年龄、无责任能力的不法侵害都可以正当防卫
遇到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能躲先躲,不能躲才反击
现实性
必须是现实的不法侵害,否则就是假想防卫:防卫人故意构成故意犯罪,防卫人过失构成过失犯罪,防卫人无过失构成意外事件
时间条件 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侵害, 否则属于事前、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
防卫装置
需满足条件: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具有相当性,防卫手段不能侵害其他法益
不法侵害来临时才发挥作用,所以不属于事前防卫
不法侵害的结束
行为结束
不法侵害的危险(反扑可能性)消除
从当时情景判断
不能要求一般人冷静、理性判断
财产犯罪特殊处理:当场挽回财物属于正当防卫
甲抢劫后逃跑,乙追上后暴力取回,属于正当防卫
意思条件
防卫认识(偶然防卫问题) 未明确哪个是多数说
故意型偶然防卫
乙欲杀丙,却被屋外的甲故意杀死(甲没想救丙)
过失型偶然防卫
乙欲杀丙,却被屋外的甲不小心杀死
防卫认识不要说
结果本位主义,结果好就是行为好,不要求主观认识,偶然防卫都是正当防卫
防卫认识必要说
行为本位主义,结果好不等于行为好,要求主客观一致,偶然防卫都不是正当防卫
故意型构成未遂:因为既遂结果有两个要求:一事实判断存在死亡结果,二法律评价存在危害结果,但故意型偶然防卫制止了不法侵害,是好结果,不构成既遂。同时也不存在中止行为,因此定未遂
过失型定为无罪:过失犯罪要求有过失行为、实害结果以及因果关系,但过失型偶然防卫有坏行为没有坏结果,因此不构成过失犯罪,作无罪处理
防卫意图
不要求具有防卫意图,防卫意图和侵害意图可以并存
甲看到仇人乙在强制猥亵妇女,一方面出于救助,另一方面出于报复心理,将乙打到,可以构成正当防卫
两种缺乏防卫意思的情形
防卫挑拨
甲欲侵害乙,故意挑衅后反击,不成立正当防卫,属于故意犯罪
相互斗殴
斗殴无防卫,斗殴有承诺(轻伤害可以承诺放弃,重伤或死亡不能承诺放弃)
一方停止或一方升高级别可以构成正当防卫
先动手是侵害,还手是防卫;上门打人可以构成正当防卫
对象条件
反击对象
针对实行犯和具有攻击性帮助行为的帮助犯可以正当防卫
甲教唆,乙望风,丙递刀,丁捅人,对丙丁可以正当防卫,对甲乙不能
毁坏物品
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是,能够起到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效果
甲骑摩托车撞乙,可砸摩托车防卫;甲骑摩托车找到乙,停好车追打,不能砸摩托车防卫
特殊情形
用第三人财物反击
甲伤害乙,乙用丙花瓶反击,乙对甲正当防卫,对丙紧急避险,优先认定正当防卫,对丙民事赔偿
用第三人财物抵挡
甲伤害乙,乙用丙花瓶抵挡,乙对甲没有防卫,对丙紧急避险
被第三人财物侵害
甲用丙花瓶打乙,乙阻挡行为没有法益侵害性,不构成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限度条件
必要性标准(多数说)
从行为时情景,一般人角度,考虑进一步损害危险性和可能性
狗蛋想强奸小芳,小芳孤立无援欺骗狗蛋喝毒药,构成正当防卫
小偷翻窗卡住,主人用菜刀砍伤,构成防卫过当
相当性标准(少数说)
应当与不法侵害程度相同
防卫过当
客观要件:发生过当结果 主观要件:对过当结果至少有过失,否则属于意外
甲轻伤害乙,乙开枪反击但造成轻伤,手段过当结果不过当,不构成防卫过当
最厉害的正当防卫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要符合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紧急避险
起因:存在现实危险
危险源
自然灾害、野生动物
他人不法侵害
甲追砍乙,乙闯入丙家,构成紧急避险
保护国家法益、公共法益
消防员闯入别人家里灭火,警察踩踏村名麦田追捕小偷,构成紧急避险
合法行为不能紧急避险
警察追小偷,小偷闯入第三人住宅,不构成紧急避险
负有特定职责的危险不能紧急避险
消防队员面对火灾、警察面对犯罪
现实性
误以为存在危险属于假想避险:故意构成故意犯罪,防卫人过失构成过失犯罪,防卫人无过失构成意外事件
狗蛋斜靠电线杆抖石子,狗剩以为触电用木棍打狗蛋,属于假想避险
时间条件
指法益受到的危险已经产生但尚未消除。
意思条件
避险认识(偶然避险问题)
避险认识不要说
只要求客观上避免了危险,不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偶然避险成立紧急避险
避险认识必要说
要求主观上具有避险认识,偶然避险不成立紧急避险
避险意图(避险动机)
不要求具有避险意图,避险意图和侵害意图可以并存
甲看到野狗追咬乙,同时看到仇人丙捧着花瓶,出于报复拿起丙的花瓶砸向野狗救了乙,构成紧急避险
“不得已”条件
避险手段只能是补充手段,而不是优先手段
受强制的紧急避险
甲绑架乙儿子,要求乙抢银行,乙为救儿子照做,构成紧急避险
限度条件 保护的法益≥损害的法益
法益的种类上
生命法益>身体健康法益>人身自由法益>财产法益
国家法益、公共法益(社会法益)、个人法益之间没有优先关系
财产法益画等号
保护某个财物可以牺牲另一同价值财物
生命法益不能画等号
不能牺牲一个人的生命去保护另一个人(或多个人)的生命
一个人注定被牺牲,也即牺牲地位被特定化,可以对其实施紧急避险(多数观点)
911飞机被劫持,机上乘客注定牺牲,可以用导弹击落
被害人承诺
现实的承诺
承诺权限与范围
财产、名誉、自由、轻伤内的身体权可放弃
砍小指是轻伤,可放弃,砍拇指是重伤,不可放弃
重伤和死亡不能放弃
承诺重伤是为了保护另一重大法益,承诺有效
甲承诺摘取肝脏救乙,承诺有效
承诺的时间
必须事前(不要求行为人意识到),事后承诺于事无补
甲强奸乙,乙见甲帅心里愿意,可构成承诺
甲盗窃乙,乙事后发现甲是自己侄子,承诺放弃,依然成立盗窃罪
承诺的能力
幼儿、精神病人、智障、被洗脑作出的承诺无效
甲哄骗小孩乙把钱交给自己,构成盗窃罪(非诈骗罪)
承诺的意思表示
受到胁迫或乘人之危而作出的承诺无效
受到欺骗而作出的承诺无效
欺骗造成事实认识错误,承诺无效
甲冒充乙丈夫与乙发生关系,存在认识错误,承诺无效
欺骗造成动机错误,承诺有效
导演甲欺骗女演员乙,说只要发生关系就给女一号,后未履约,乙存在动机错误,乙的承诺有效,不构成强奸
自身产生认识错误
相对人不知道有认识错误,承诺有效
甲想砍伐乙的树,乙回复“行”(心里想回“不行”),承诺有效
相对人知道有认识错误,并实施欺骗(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承诺无效
甲的马生病,认为无药可救想安乐死,兽医乙明知有特效药故意不告知,并实施了安乐死,乙未基于职业要求履行告知义务,属于不作为欺骗,承诺无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推定的承诺
以一般人的合理意愿为标准,而不以被害人的实际意愿为标准。
甲自杀,乙救助时造成甲轻伤,乙无罪
为了被害人一部分法益,牺牲另一部分更轻的法益
行为所指向的法益是被害人有处分权的
推定的被害人承诺可以与紧急避险产生竞合
没有亲属在场、陷入昏迷的甲急需截肢,否则有生命危险。医生实施了截肢,既属于紧急避险,也属于推定的被害人承诺
(主观)责任要件
犯罪故意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仅就故意犯罪而言,过失犯罪不涉及
内容一致性(对客观要件有认识)
认识客观要素(自身、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否则产生事实认识错误
相一致的程度:客观决定主观
贩卖毒品只需认识毒品,不需要具体哪种毒品;故意杀人只要求对象是人,不要求具体哪个人;运输假币只要求对象是假币,不要求具体某种假币
时间一致性
行为与故意(或目的)同时存在原则,“犯罪故意或目的”这种心理活动应以实行行为时为准。
(事前心理)甲计划撞死乙,去的路上不小心撞死行人,发现就是乙,构成故意杀人犯罪预备和交通肇事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事后心理)甲欲杀乙,在乙常坐的位置上放毒苹果,被偶然坐下的丙吃掉,甲存在放任的间接故意,行为时对可能的受害对象没有认识错误,构成故意杀人既遂
(目的)甲欲伤害乙,殴打过程中乙以为是抢劫遂扔下钱包,甲拿走,因甲实施暴力时没有取财目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拿走钱包构成侵占罪,两个行为数罪并罚。
故意的理论分类
概括的故意
认识到“可能死甲,也可能死乙、丙”
甲向窗外人群扔炸弹,不确定炸死谁,对结果持概括故意
择一的故意
认识到“要么死甲,要么死乙”
甲端上两杯茶给乙丙,其中一杯有毒,乙中毒死亡,对乙故意杀人既遂,对丙故意杀人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
罪过形式区分
过失与故意区别: ①故意犯罪成立不要求实害结果(也即不要求有“果”),过失犯罪成立要求有实害结果(坏结果); ②故意犯罪要求主客观一致原则,过失犯罪不必遵守该原则 ③处罚故意犯罪是原则,处罚过失犯罪是例外,必须刑法明文规定
事实认识错误
体系审查
客观阶层没有危害行为
不能犯
甲沙漠里开枪打乙,实际是稻草人,没有制造法益危险性
客观阶层有危害行为
主观阶层:缺乏犯罪故意型事实认识错误
甲开枪打野兔,实际打死乙,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主观阶层:具有犯罪故意型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的错误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法益种类相同)
对实害对象和实害结果持过失(或意外事件)心理
打击错误 甲开枪打乙,打偏了,打死忽然出现的丙
具体符合说(实事求是,保障人权):构成故意犯罪未遂和过失犯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法定符合说(严惩凶手,保护法益):构成故意犯罪未遂和拟制的故意犯罪既遂(过失可以拟制为故意,意外不能拟制),想象竞合择一重
对实害对象和实害结果持故意(包括间接故意)心理
行为时对实害对象身份有认识错误
对象错误 甲开枪打死丙(误以为是仇人乙)
通常不影响故意犯罪成立,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构成故意犯罪既遂
特定对象的犯罪(如绑架罪)会影响既遂成立,构成绑架罪未遂
行为时对实害对象身份没有认识错误
没有任何事实认识错误 甲看到乙和丙一起,开枪打乙,打偏击中丙
构成故意犯罪既遂,间接故意类型
因果关系错误(故意犯罪是否既遂的问题)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以为A死法,实际B死法,只有一个行为
B由A引发,有因果关系,构成既遂
甲想把乙推下桥淹死,实际摔到桥墩摔死,构成故意杀人既遂
B不由A引发,没有因果关系,构成未遂
孙悟空想用毒人参果毒死猪八戒,猪八戒吃太快噎死,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广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 前行为(甲杀乙,致乙昏迷,以为乙死亡)+后行为(抛“尸”水里,淹死乙)
观点一:介入因素(后行为)异常(抛尸活人是小概率事件)
多数说:前、后行为作用都大,属于二因一果,前行为既遂,后行为过失,重罪吸收轻罪定故意杀人既遂(因为不能重复评价死亡结果,所以不能数罪并罚,因为是两个行为,所以不能想象竞合)
少数说:后行为作用更大,后因一果,前行为未遂,后行为过失,数罪并罚
观点二:介入因素不异常,但二因一果
结果的提前发生(提前实现) 前行为(预备行为导致死亡结果)+后行为(计划杀人的实行行为)
尚未着手(未对法益产生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构成故意犯罪预备和过失犯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妻子欲杀丈夫,毒酒放在桌上,丈夫提前回家喝毒酒死亡
已经着手(已对法益产生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多数说:构成故意犯罪既遂
妻子计划安眠药吃晕丈夫后勒死,安眠药剂量过大直接吃死
少数说:构成故意犯罪未遂和过失犯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总结错误类型结合
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
对象错误无观点展示,分析打击错误观点展示(分析时要先去除对象身份,形成结论时还原对象身份)
太子与太监调换身份,二皇子射骑马人(以为是太子,实际是太监),结果射偏射死马后的人(以为是太监,实际是太子)。具体符合说:对骑马人(太监)故意未遂,对马后人(太子)过失,想象竞合择一重;法定符合说:对骑马人(太监)故意未遂,对马后人(太子)拟制故意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
狭义因果关系错误和打击错误
分析介入因素和打击错误观点展示
甲在悬崖边开枪打乙,打偏飞向丙,丙受惊失足掉下,介入因素由甲引起不异常,与甲有因果关系,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故意未遂,对丙过失,想象竞合择一重;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故意未遂,对丙拟制故意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
结果提前发生与打击错误
预备行为尚未着手时,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没有观点争议,对预定目标是犯罪预备,对实害对象是过失
妻子欲杀丈夫,毒酒放在桌上,儿子提前回家喝毒酒死亡
偶然防卫和打击错误
打击错误角度,对预定目标,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都定为故意未遂,对实害对象,都认为构成犯罪,但罪名不同; 偶然防卫角度,由于对实害对象客观存在过失,防卫认识不要说和必要说(没有坏结果)都认为无罪,因此先立后破,最终对实害对象无罪
甲、乙共同开枪打丙,未料甲打死乙,否则丙会被乙打中
抽象的错误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法益种类不同)
分别分析两个罪,故意未遂和过失,想象竞合
甲想打碎乙的花瓶,不小心打死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
包容评价关系 当行为人在重罪与轻罪之间产生认识错误,可包容评价为轻罪(保证主客观一致)
甲想偷钱,不小心偷到枪,包容评价为盗窃罪(盗窃枪支罪与主观不一致)
甲在门口打倒路人(以为是主人),进屋拿走财物,包容评价为盗窃罪(抢劫罪与客观不一致)和故意伤害罪
(主观)责任阻却事由
责任年龄
生日的第二天才算满1周岁
[12,14)周岁
2个行为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指犯罪行为,不限于两种罪,比如抢劫、强奸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
2个结果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重伤和严重残疾是并且关系)
1个程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14,16)周岁
八种严重故意犯罪
“烧杀淫掠,伤贩爆投”: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指犯罪行为,不限于八种罪名,包括法条竞合和法律拟制)
法条竞合: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法律拟制: ①5个犯罪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定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 ②3个拟制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事后转化抢劫(14-16周岁不作拟制),聚众“打砸抢”中毁坏、抢夺财物。
实施八种罪的帮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不包括
失火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决水罪,走私、制造、运输毒品罪。
行为与责任年龄同时存在原则
责任年龄以行为时为标准(该行为也包括不作为)
甲13周岁时安装炸弹,14周岁时仍有拆除义务,放任爆炸构成不作为的爆炸罪
责任能力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属于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 责任。在丧失责任能力时,不负刑事责任
心理疾病不等于精神病
特殊人群
聋且哑的人,盲人
负刑事责任,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醉酒
生理性醉酒负刑事责任,病理性醉酒不负刑事责任
吸毒
在幻觉中实施犯罪,由于没有犯罪故意,可认定为过失犯罪(有责任能力,但主观不构成故意)
明知自己吸毒后会产生幻觉,利用这种特点实施犯罪,应认定为故意犯罪
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则
只要求实施行为时有责任能力,该行为与实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甲寄毒酒给乙时正常,乙收到时甲精神病发作,乙中毒死亡,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过程中精神病发作,关键看有责任能力时的犯罪行为与是还结果有无因果关系
甲杀乙,捅一刀后精神病发作,又捅了一刀,两个行为二因一果,正常时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精神病状态时杀人不具有可谴责性
甲杀乙,砍伤手指后精神病发作,后砍断乙脖子,具有责任能力时的行为与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精神病状态时不具有可谴责性
原因自由行为 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入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或无意识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法益侵害行为。
实施原因行为的目的与最终实害结果一致,构成故意犯罪既遂
甲有病理性醉酒,为伤害乙故意喝醉酒,然后伤害乙,构成故意伤害既遂
实施原因行为的目的与最终实害结果不一致,只构成犯罪预备(着手是实施结果行为时,而不是实施原因行为时),实害结果因无责任能力而不负责
甲有病理性醉酒,欲强奸乙,但喝醉酒后抢劫了乙,只构成强奸罪犯罪预备
法律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针对刑法的禁止性产生认识错误
区分
对行政法的认识错误不是刑法中的法律认识错误
行政法规范是用来解释某个构成要件事实时,对该行政法有认识错误,导致对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赵春华集市摆摊射击气球,由于对《枪支管理法》有认识错误,不知道游戏枪属于真枪,导致对构成要件事实(行为对象)产生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具有实施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
审查顺序
先审查事实认识错误,如果有,不需要再考虑法律认识错误,如果没有,再审查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后果
有事实认识错误
不成立故意犯罪(但可能过失犯罪)
没有事实认识错误,有法律认识错误
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有责任
自然犯
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即使征得同意)
听信一般公民(包括律师、法学专家)的答复,不算数
缺乏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如听信有权机关的正式答复,无责任
甲公司听信法院书面回复
期待可能性 不能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行为人即使作出了违法犯罪行为,也不值得谴责
近亲属间窝藏、包庇,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宽处罚
盗窃者销赃(购买者知道是赃物),不追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杀人后毁灭证据,不追究毁灭证据罪
犯罪形态 过失犯罪无犯罪形态,无既遂未遂问题
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预备行为对法益造成一定危险(密谋策划是犯罪预备); 犯意表示将犯意单纯流露于外部,对法益无任何危险
小王对室友说:“我讨厌小张,我想放他血!”这只是犯意流露。如果小王进而买了一把刀准备实施,就是犯罪的预备行为。
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犯罪预备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放弃犯罪; 而犯罪中止是自动放弃犯罪。
妻子做了有毒饭菜想毒杀丈夫,等待期间打消念头倒掉饭菜,构成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
着手问题
判断标准: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易考情形
抢劫罪、强奸罪: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时
盗窃罪:翻院墙不是着手;屋里没人,撬门是着手;屋里有人,进门后算着手
诈骗罪:伪造材料是预备行为,向被害人实施诈骗(谈到钱)的时候算着手
保险诈骗罪:制造事故是预备行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是着手(询问索赔不算)
诬告陷害罪:写材料是预备行为,向有关机关告发是着手
隔离犯:邮寄物在途中,有危险寄出时是着手,无危险收到打开时是着手
邮寄毒饼干,收到打开时着手
邮寄炭疽热病毒粉,寄出时着手
间接正犯:被利用人着手时视为间接正犯着手
甲指使小孩盗窃乙家,家里没人,小孩撬门时甲才着手
不能犯分类 不能犯:主观有犯意,但是客观行为不具有任何法益侵害危险,无罪
对象不能犯
不存在犯罪对象,导致不可能构成犯罪
沙漠里把稻草人当仇人射击
手段不能犯
手段不产生任何危险,不可能构成犯罪
用一把无法射击的坏枪射杀人
迷信犯:由于迷信无知,误以为手段会产生结果,实际没有危险性
捏小人插针诅咒对方死亡
行为的法益危险性判断
主观说与客观说
主观说(少数说):以行为人主观认识为准,行为人认为有危险,那么就有危险
客观说(多数说):以客观现实情况为准
甲将面粉交给乙运输,谎称是毒品,途中被抓,客观现实没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属于对象不能犯
客观危险说与具体危险说
客观危险说(少数说):应从事后角度和科学专家角度判断
具体危险说(多数说):应从行为时一般人的角度判断
甲向乙投毒1毫克,乙未死,专家鉴定1毫克没有致命危险,但从行为时一般人角度投毒就具有危险性,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
前提条件:具有继续犯罪可能性 (依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
发现被侵害人: 熟人,可以继续,主动放弃构成犯罪中止 近亲属,不能继续,构成犯罪未遂
害怕被抓: 害怕以后被抓而放弃,自动放弃,构成犯罪中止 害怕当场被抓而放弃,被迫放弃,构成犯罪未遂
对“能不能继续犯罪”有认识错误
看主观,主观怎么想,就怎么定
甲盗窃,听到脚步声以为主人回家遂逃离,实际是邻居,主观是被迫放弃,就定犯罪未遂
甲推乙跌下桥,心生怜悯又送乙到医院,实际乙未受致命伤,主观是主动放弃,就定犯罪中止
欺骗产生认识错误,还是看主观
甲拐卖妇女乙,乙欺骗说有性病,甲认为卖不到好价钱就放弃,主观上是主动放弃,定犯罪中止
甲强奸乙,乙欺骗说有性病,甲信以为真而放弃,主观上认为无法继续,是被迫放弃,定犯罪未遂
特定对象不存在
主观上并未放弃,定犯罪未遂
甲盗窃打开保险箱,发现只有2元,失望而转身离去,特定物(巨额现金)不存在,犯罪未遂
甲欲杀乙,在大街上把丙错认为乙,正要开枪发现不是乙,赶紧收枪,因为对象特定,因特定对象不存在被迫放弃,定犯罪未遂
中止行为
实行行为未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
自动放弃就成立中止
甲欲杀乙,举刀准备砍时自动放弃,构成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
自动放弃+防止措施
防止措施没有可能有效性,不论结果,定未遂 (不够真诚努力)
甲砍了乙两刀(致命伤),又后悔,放下纸巾便离去,乙被邻居救活,定未遂
防止措施可能有效,且实际没有危害结果(不论该结果与防止措施有无因果关系),定中止
甲投毒杀乙,又后悔送医,实际毒量不足以杀人,甲抢救措施与“未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依然定犯罪中止
防止措施可能有效,但依然发生实害结果,定既遂
甲用刀捅了乙,又后悔,送医后依然死亡
防止措施可能有效,但有介入因素导致实害结果,分析实行行为与介入因素,介入因素作用更大,定中止,否则定既遂
甲杀乙又后悔,开车送医时交通肇事,车祸直接导致乙死亡,介入因素作用更大,定故意杀人罪中止和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甲杀乙又后悔,抱起乙送医时脚下滑倒,导致原本生命垂危的乙很快死亡,假设介入因素异常,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作用都大,二因一果,假设不异常,那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因此均构成既遂
处罚
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
如果是刑法处罚的结果,则“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甲欲强奸乙,猥亵后不想强奸了,刑法处罚猥亵行为,因此减轻处罚
如果不是刑法处罚的结果,则“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甲抢劫乙,导致轻微伤后不想抢劫了,刑法不处罚轻微伤,因此免除处罚
防止措施导致的损害结果
单独处罚,不属于先前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
甲杀乙又后悔,开车送医时交通肇事,车祸直接导致乙死亡,成立犯罪中止,且先前行为没有导致死亡结果,是介入因素导致的,因此先前行为应当免除处罚,交通肇事罪另行处罚
犯罪既遂
因果关系 实害结果必须与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否则不构成犯罪既遂
常考题型
诈骗罪:对方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否则未遂
甲诈骗乙,乙识破骗局,但觉得甲穷困而给钱,甲构成诈骗罪未遂
敲诈勒索罪: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物,否则未遂
甲敲诈勒索乙,乙报警,警察安排乙按照甲的指示放钱,甲构成未遂
抢劫罪:对方无法反抗而交付财物,否则未遂
甲抢劫乙,乙逃跑时钱包掉落,甲拾得后离开,甲构成抢劫罪未遂和侵占罪,两罪并罚
强奸罪:妇女无法反抗而被奸淫
行为对象转移
转移财产法益的行为对象
财产法益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可替代,不并罚
甲盗窃乙家冰箱时发现电脑,转而盗窃电脑,不必认定盗窃中止和盗窃既遂,只定一个盗窃既遂即可
转移人身法益的行为对象
人身法益具有人身专属性,需要并罚
甲欲强奸乙,进宿舍按倒乙后发现室友丙,转而强奸丙,需要定强奸中止和强奸既遂,并罚
终局形态
成立条件
犯罪行为结束,犯意消除
形态排斥
同一犯罪只有一个终局形态
甲盗窃后把财物扔到院外,被路过乙拿走,仍是既遂
甲欲强奸乙,乙表示愿意,但要求晚上来,甲回去后到了晚上再出现,但被警察抓捕,甲回去时犯意已消除,构成犯罪中止,而不是未遂
甲持刀抢劫乙,乙表示放下刀会给钱,甲收刀后被制服,甲收刀时犯意未消除,被制服时构成未遂
甲砍乙十刀,认为乙必死,扔掉刀离开,后回来寻找刀时发现乙未死,出于可怜又将其送医救活。甲离开时行为结束、犯意消除,已呈现终局形态,构成未遂,后续中止行为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甲杀害丈夫乙,睡觉时打开煤气,出门在院内等待,半小时后进屋发现乙未死,心生悔意送医救活,甲出门时犯意未消除,还未呈现终局形态,后续中止行为有效,成立犯罪中止
重复侵害行为
关键看重复行为之间时间紧密性,看第一个行为是否呈现终局形态
甲第一晚盗窃没能撬开保险柜,次日拿工具再来撬,但中途放弃。两个行为相隔时间长,第一个行为已呈终局形态,构成未遂,第二个行为构成中止
甲在轿车内杀害乙,先用酒瓶砸头,空间有限未砸死,再用手掐时放弃并送医。放弃酒瓶时未呈现终局形态,最终放弃定犯罪中止
共同犯罪
分类和原理
客观阶层“违法是一起的”,主观阶层“责任是独立的”
行为共同说:只要行为一起制造违法事实,违法具有一起性,就是共同犯罪。不要求特征、主观要素、罪名相同。
甲给乙发短信“找个女的搞一下”,甲想抢劫,乙以为强奸,两人抓到丙女后被警察抓获,两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虽然主观想法不同,罪名不同,但依然构成共同犯罪,甲定抢劫罪未遂,乙定强奸罪未遂
部分犯罪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只要求二人有部分相同的地方即可,不要求定相同罪名。
共同正犯
客观(违法)阶层
意思联络,一起实行
双方没有意思联络,成立同时犯,互相不负责
甲乙互不知情,同时向丙开枪,甲击中,乙未击中,属于同时犯,互不负责,甲故意杀人既遂,乙故意杀人未遂; 如果无法查明是谁击中,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两人都定未遂
均有意思联络,成立共同犯罪,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甲乙商量好一起向丙开枪,甲击中,乙未击中,两人是共同犯罪,全部负责原则,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如果无法查明是谁击中,因为全部负责原则,无须查明,两人还是既遂
主观(责任)阶层
对责任阻却事由不作要求
对故意、过失的要求
行为共同说(多数说):只要求客观违法阶层具有意思联络,一起制造违法事实,主观阶层责任独立,不作要求,因此赞成过失的共同正犯
甲乙两人商量一起打野猪,不慎打死行人丙,无法查明谁击中的,按照行为共同说,两人成立过失的共同正犯,基于“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部分犯罪共同说(少数说):要成立共同正犯,主观必须都是故意(符合刑法明文规定,不支持共同过失犯罪)
甲乙两人商量一起打野猪,不慎打死行人丙,无法查明谁击中的,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两人主观都是过失,不成立共同犯罪,只能各自处理,但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两人行为都与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都不用负责
其他共同正犯(非实行犯)
物理作用型
甲乙共同伤害丙,甲死死抱住丙,乙殴打,甲不是实行行为,但作用比帮助犯大,按共同正犯处罚
心理作用型
共谋型
甲乙共谋盗窃,但甲在去的路上除了车祸,乙盗窃成功,甲是共谋共同正犯,对既遂结果负责
老大指派型
黑社会老大指派小弟盗窃,老大作用大于教唆犯,小于间接正犯,定共同正犯
间接正犯
客观阶层 引起+支配力
强制手段
迫使无责任年龄的人
甲拐骗到8岁小孩并迫使其盗窃,除拐骗儿童罪以外还构成盗窃罪间接正犯
强迫他人
甲用枪强迫乙猥亵丙,甲构成强制猥亵罪间接正犯,乙构成受强制的紧急避险
强迫被害人
皇帝赐死大臣,皇帝具有支配力,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
欺骗手段
引诱无责任年龄、无责任能力的人
甲引诱精神病人乙窃取财物,甲构成盗窃罪间接正犯
欺骗并利用他人过失的行为
甲明知前方是丙,但对乙谎称是野兽,并递给猎枪让其射击,乙未仔细察看便射死了丙,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欺骗并利用他人故意的行为
乙不知屏风后有丙,甲唆使乙向屏风开枪,屏风打碎并击中丙死亡,甲利用乙毁坏屏风的故意实现自己杀死丙的目的,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实行犯)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教唆犯)和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想象竞合择一重
欺骗被害人
丈夫A和妻子B吵架,邻居C意图杀害B,教唆其假装上吊,B听从后C离开未予施救,C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法定身份
有身份者利用无身份者犯罪
(虐囚案)监管人员甲要求被监管人员乙殴打虐待另一被监管人员丙,晚上加鸡腿(非暴力胁迫,没有支配力),乙照办。 ·从乙的角度,乙构成故意伤害罪实行犯,甲是教唆犯, ·从甲的角度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身份犯),但乙没有身份不构成实行犯,因此只能将甲定为虐待被监管人罪的间接正犯(支配力来源于法律规定),乙构成帮助犯,两人同时犯两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主观阶层
间接正犯主观上必须故意,“指使、利用、支配”要求故意为之
医生疏忽大意将毒针交给护士,护士疏忽大意未检查导致病人死亡,两人构成医疗事故罪
共犯:教唆犯
客观阶层 引起正犯制造违法事实
成立条件 引起正犯违法行为
教唆行为未创设新的危险,不构成教唆犯
正犯有犯罪意图,教唆相同犯罪
甲教唆乙杀害丙,乙表面答应,实际早有此意,甲不成立教唆犯
正犯有重罪意图,教唆同性质轻罪
乙想抢劫,甲教唆乙盗窃,甲不构成教唆犯
教唆行为创设了新的危险,构成教唆犯
正犯有基本犯意图,教唆情节加重犯
乙想抢劫,甲教唆持枪抢劫,甲构成持枪抢劫教唆犯
正犯有轻罪意图,教唆重罪
乙想诈骗,甲教唆抢劫,甲构成抢劫罪教唆犯
正犯有重罪意图,教唆性质不同轻罪
乙想抢劫,甲教唆强制猥亵,甲构成强制猥亵罪教唆犯
教唆数额加重犯,构成心理帮助犯
乙想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甲教唆盗窃数额巨大财物,甲构成盗窃数额巨大财物的帮助犯(心理性)
既遂条件 引起正犯违法结果(因果性)
分析因果关系,注意不要滑坡论证,不要用必要条件(无A则无B),而应用充分条件(有A则有B)论证
主观阶层
必须有教唆故意,过失引起不构成教唆犯
甲说要杀死丙,因为丙强奸了自己的女神小芳,乙听到后先动手杀死了丙(因为小芳也是乙的女神),甲不是故意引起乙制造违法事实,不构成教唆犯
教唆犯是故意犯,不能是过失犯
女友执意要求喝醉酒的男友开车送回家,路上发生事故,男友犯交通肇事罪,女友也犯交通肇事罪,因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不能成立教唆犯
故意教唆不能犯(无侵害法益危险),不构成教唆犯
甲给乙空枪,让其杀丙,乙开枪。乙行为无法益危险,无罪,甲根据共犯从属性也无罪
甲给乙有子弹的枪,让其杀丙,乙开枪但子弹卡壳。乙行为有法益侵害危险,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教唆犯未遂
处罚
按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处罚
起主要作用,定主犯;起次要作用,定从犯;也有可能成为胁从犯
教唆犯可以不止一人
教唆对象必须特定,不特定的是“煽动”
间接教唆也构成教唆犯
甲教唆乙去教唆丙盗窃,丙照做,甲也构成教唆犯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但具有规范意识和独立作案能力,构成教唆犯(没有支配力不构成间接正犯)
教唆不具有规范能力和独立作案能力孩童,有支配力,构成间接正犯
实行犯着手后,未遂或者中止,教唆犯可从宽处罚
共犯:帮助犯
客观阶层
成立条件 促进正犯实施违法行为
条件一:帮助行为本身具有法益侵害性
反面案例:甲绑架儿童乙,告知并安排保姆丙照料,丙给乙洗衣做饭,丙行为本身不具有法益侵害性,不构成绑架罪的帮助犯
条件二:帮助行为作用于正犯行为
反面案例:甲盗窃丙家,让乙提供钥匙,乙送钥匙路上被偷(或误放于甲的邻居信箱),甲未拿到钥匙,但自行盗窃成功,乙的行为具有法益侵害危险性,但最终因意志以外原因没有作用于正犯行为,不构成帮助犯
既遂条件 促进正犯制造违法结果(因果性)
在正犯行为危险流导致结果的过程中,看帮助行为发挥实际贡献持续到哪一阶段
预备阶段:甲欲盗窃丙家,拿着乙提供的有用钥匙,路上钥匙被盗,最后撬门盗窃既遂(或丙家门没关,甲直接进入),乙的帮助行为只持续到预备阶段,只构成帮助犯的犯罪预备
实行阶段:甲欲盗窃丙家,拿着乙提供的有用钥匙,但因操作不当未能打开房门,最后破门而入盗窃既遂,乙的帮助行为持续到实行阶段,但未发挥实际贡献,只构成帮助犯的犯罪未遂
既遂:甲欲盗窃丙家,拿着乙提供的有用钥匙顺利打开房门,盗窃既遂,乙的帮助行为持续到实行阶段,且发挥实际贡献,构成帮助犯的犯罪既遂
心理性帮助 对正犯产生心理性促进作用
主观阶层
必须有帮助故意,过失促进不构成帮助犯
甲向乙借猎枪去杀丙,但谎称是去打猎,甲疏忽大意借枪,客观上有帮助行为,但主观上没有帮助故意,不构成帮助犯
帮助犯主观故意与实行犯客观行为须一致
甲欲入室杀害丙,叫乙望风并谎称是去盗窃,客观上乙实施了帮助行为并促进了违法结果,但主观上乙没有帮助杀人的故意,只有帮助盗窃的故意,但客观上甲没有实行盗窃,因此乙不构成故意杀人和盗窃的帮助犯,可以定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帮助犯
存在包容评价的主客观一致问题
甲乙共谋入户抢劫,乙望风,甲实施,但因屋里没人直接盗窃财物,乙不知情,客观上乙对盗窃提供了帮助,但主观上是帮助抢劫的故意,不过抢劫罪可以包容评价盗窃罪,因此乙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
中立的帮助行为
成立帮助犯标准:①主观明知对方在犯罪;②客观行为起到实质且紧迫的促进作用
甲每天给乙开设的赌场送饭,不构成帮助犯,因为没有实质性帮助
甲买老鼠药,老板猜到甲可能用来杀妻子,但仍出售,两天后甲实施犯罪,老板不构成帮助犯,因为没有紧迫性帮助
甲乙在丙的五金店门口互殴,甲向丙购买羊角锤,丙出售并声明“你打伤人与我无关”,丙声明无效,因为明知甲有用来伤害人的危险性,还提供了实质且紧迫性帮助,构成帮助犯
正犯与共犯(狭义)
共犯从属性
共犯从属性说(多数说):如果实行者没有法益侵害性(违法性),不构成犯罪,那么教唆者、帮助者也没有法益侵害性,也不构成犯罪
甲教唆乙盗窃,乙表面答应实际没有去,甲不构成盗窃罪教唆犯
共犯独立说(少数说):对教唆者、帮助者的定罪应独立判断,不用考虑实行者是否构成犯罪
甲教唆乙盗窃,乙表面答应实际没有去,甲构成盗窃罪教唆犯未遂
犯罪形态从属性
共犯的犯罪阶段跟随实行犯,但是否构成中止还需看共犯自己是否有中止行为
四大角色主观要件
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
违法是一起的,责任是独立的,共同犯罪不要求正犯的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
教唆没有规范意识和独立作案能力的孩童,具有支配力,构成间接正犯
共同犯罪参与时间
事前共谋
成立共同犯罪,全部负责
甲乙共谋抢劫丙,甲先到并重伤丙,乙迟到,两人成立抢劫罪致人重伤的共同犯罪
中途参与:承继的共同犯罪
原犯罪人全部负责,承继共犯只对参与后的犯罪行为负责(无法查明时由原犯罪人负责)
甲抢劫丙,将丙打倒在地,乙此时参与,丙死亡是由甲的暴力造成。甲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乙只构成抢劫罪,对丙的死亡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因为二者没有因果关系
甲抢劫丙,将丙打倒在地,乙此时参与并踹丙一脚导致丙死亡,甲乙都要对丙的死亡结果负责,都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
甲抢劫丙,向丙心脏踢一脚,乙参与进来也向丙心脏踢一脚,后丙死亡。事后无法查明致死一脚是谁踢的,但无论哪种情况甲都要负责,而乙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不用负责,因此只由甲负责
事后帮助
对象是犯罪人,构成窝藏、包庇罪;对象是赃物,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象是证据,构成毁灭、伪造证据罪
中途退出:共同犯罪的脱离
片面(单方面)的共同犯罪
片面(单方面)帮助犯、教唆犯
肯定说(多数说):不要求互相有意思联络,有参与意识的一方可以成立单方面的共同犯罪,对另一方的违法事实要负责。无参与意识的一方构成独自的单独犯罪
甲欲杀害丙,正好看到乙在追杀丙,暗中将丙绊倒(轻微伤),乙顺利杀害丙但不知道甲的帮助,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片面帮助犯,乙构成单独的故意杀人罪
否定说(少数说):要求二人相互有参与意识,否则均单独处罚
上述案例,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甲对丙造成轻微伤,不构成犯罪(当今的否定说也认为无罪不合理,转而承认肯定说的结论),乙构成故意杀人罪
片面望风问题
乙看到甲入户盗窃,主动为甲望风,甲不知情,期间无异常情况,甲盗窃既遂
多数说:乙的望风没有实际的物理性帮助作用,也无心理性帮助作用,因此不构成片面的帮助犯。
少数说:虽然望风期间无异常情况,但是主人有可能回家,因此,望风还是起到了可能的物理性帮助作用。所以,乙构成片面的帮助犯。
片面实行犯
甲得知乙欲强奸丙,便提前将丙打晕(轻伤),然后退出,乙顺利强奸了,但不知是甲将丙打晕。强奸罪的实行行为包括暴力和行为,甲属于片面实行。
肯定说(多数说):甲有帮助乙犯罪的参与意识,且实行了强奸罪的实行行为,应对乙的强奸行为负责,构成强奸罪的片面实行犯(正犯)。乙构成单独的强奸罪。
否定说(少数说):由于甲乙没有意思联络,所以不构成共同实行犯,甲构成单独的故意伤害罪。注意:否定说虽然不承认“片面的实行犯”概念,但依然承认“片面的帮助犯”概念,也即承认甲构成乙的强奸罪的片面帮助犯。最终甲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的片面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乙构成单独的强奸罪
帮助犯的片面实行
乙让甲帮其盗窃望风,要求看到主人丙回家就打电话告知,但实际甲看到主人丙后进行暴力阻拦并导致重伤,乙不知情
肯定说(多数说):甲乙在盗窃事实内有意思联络,在此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同时甲的暴力行为是为了帮助乙,与盗窃行为挂钩,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的片面实行犯,但乙对甲的暴力行为不知情,因此不用负责,只定盗窃罪(实行犯)。
否定说(少数说):甲乙在盗窃罪范围内有意思联络,构成共同犯罪,但甲的暴力行为没有意思联络,因此不能与盗窃罪挂钩,甲不构成抢劫罪,而是故意伤害罪及盗窃罪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乙对甲的暴力行为不负责,定盗窃罪(实行犯)
共同犯罪结合问题
共同犯罪与身份犯
真正身份犯
有身份与无身份共同犯罪,按实行犯定罪
妻子帮助丈夫(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按照实行犯丈夫定受贿罪,妻子构成帮助犯
甲到某公司仓库盗窃,让安保经理乙放行并许诺好处,按实行犯甲定盗窃罪,乙构成帮助犯
A是A身份犯的实行犯+B身份犯的帮助犯 B是A身份犯的帮助犯+B身份犯的实行犯 两人分别想象竞合择一重(可以不同罪名)
甲(投保人)和乙(保险公司职员)合谋诈骗保险公司的保险金,由甲负责制造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索赔材料,由乙负责通过欺骗其他同事,办理保险公司理赔。甲同时触犯了保险诈骗罪(实行犯)和职务侵占罪(帮助犯),择一重罪 论处,定保险诈骗罪的实行犯。乙同时触犯了保险诈骗罪(帮助犯)和职务侵占罪(实行犯),择一重罪论处,定职务侵占罪的实行犯。
司法解释特殊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分别为实行犯和帮助犯
国企内,会计甲(非国家工作人员)和财务总监乙(国家工作人员)共谋侵吞公司财物,如果甲是主犯,定职务侵占罪,如果乙是主犯,定贪污罪
不真正身份犯 (影响量刑)
对无身份者不能适用量刑身份的法定刑
甲(普通公民)和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同诬告陷害王某。甲乙构成诬告陷害罪的共同犯罪,对乙应从重处罚,但对甲不能从重处罚。
共同犯罪与不作为犯
作为义务判断标准
先行行为若导致他人陷人危险状态,则负有保护义务(人身法益和财产法益)
作为义务人可以是实行,也可以是帮助,按实行犯定罪
甲想遗弃父亲丙,让乙帮忙,甲构成不作为犯的实行犯,乙构成帮助犯(作为义务人是一种身份,乙没有该身份,不能成为实行犯)
甲是某公司法务,乙用欺诈合同诈骗该公司,让甲睁只眼闭只眼,甲照办,乙构成诈骗罪实行犯,甲构成不作为的帮助犯
共同犯罪与实行过限
先分析是否过限
一方超出共同故意范围,另一方不负故意责任,但可能负过失责任
甲教唆乙暴力抢劫丙,并告诫不要出人命,因丙反抗,乙将其杀死,乙构成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但乙的杀人行为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甲不对故意杀人负责,但有过于自信的过失,甲构成抢劫罪(过失)致人死亡(是否是教唆犯?此处存疑,之前说教唆、帮助只能是故意)
乙入户伤害丙,甲望风并告诫不要出人命,因丙反抗,乙将其杀死,乙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乙的杀人行为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甲不对故意杀人负责,但有过于自信的过失,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是否是帮助犯?此处存疑,之前说教唆、帮助只能是故意)
甲乙共同盗窃丙家,乙同时强奸了丙,甲对此置之不理。强奸行为超过了共同故意范围,且盗窃只侵害财产法益,甲对丙的人身法益没有作为义务,因此甲对强奸罪不用负责
再分析作为义务
如果不用对过限行为负责,那要再分析是否有作为义务,否则仍然不作为犯
甲乙共同抢劫丙,共同将其打晕,乙同时强奸了丙,甲对此置之不理。从作为角度,强奸行为超过了共同故意范围,甲不用负责,但从不作为角度,甲的先行行为导致丙陷入危险状态,侵害人身法益,有阻止强奸的义务,因此甲构成强奸罪的不作为帮助犯
实行不足
如果预定的共同犯罪是重罪,实行犯只实行了轻罪,其他共犯人只对轻罪负责
甲让乙杀丙,乙只实施了伤害,甲构成故意伤害罪教唆犯
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共同正犯
各自分别处理
甲乙共谋杀丙,同时开枪,甲击中文物,乙未击中,甲存在抽象的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损毁文物罪,想象竞合择一重,乙故意杀人罪未遂
共犯和正犯
先分析正犯,再分析共犯,各自分别处理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之间认识错误
意图教唆实际间接正犯或意图间接正犯实际教唆,定教唆犯,保持主客观一致
犯罪人成为被害人
帮助犯、教唆犯或共同正犯被害
正犯对预定目标和对实害对象(同伙)负责,想象竞合 同伙(被害人)对预定目标负责,对自己犯罪不用负责
甲欲盗窃丙家,乙提供工具,实际盗窃了乙家,甲对丙构成盗窃罪犯罪预备,对乙盗窃罪既遂,乙对丙构成盗窃罪帮助犯(犯罪预备)
正犯被害
共犯和正犯都对预定目标负责,对实害对象(正犯)不负责(共犯从属性)
甲乙酒后回家,乙让甲盗窃一辆摩托车,先撬了一辆没撬开,又撬了一辆撬开了(实际是甲自己的车),甲乙均对第一辆构成盗窃未遂,对第二辆不用负责
共同犯罪处罚规定
作用分类法
实行犯、教唆犯可定主、从、胁从犯,帮助犯只能定从、胁从犯,不能定主犯
主犯
主体
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
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必须)和其他主要作用者
聚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可能是首要分子中的个别人,也可能是其他参与者)
处罚
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对组织、领导的全部罪行负责(不是全体成员的全部罪行)
其他主犯对其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负责
从犯
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可以只有主犯没有从犯,但不能只有从犯没有主犯
处罚可以比照主犯,也可以轻于主犯
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负责
胁从犯
被胁迫参与犯罪
处罚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
身体完全被强制或意志自由完全被剥夺,则不构成胁从犯
被劫机的机长
可以转为主犯:一开始被胁迫,着手后积极主动
罪数
一个行为
继续犯
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持续一定时间
继续犯在犯罪既遂后,行为终了前,第三人参与犯罪的,成立承继的共同犯罪 (一般犯罪既遂后,他人参与只能构成事后的妨害司法类犯罪)
甲将丙非法拘禁后,构成非法拘禁罪既遂。此后,乙参与进来一起非法拘禁丙。乙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承继的共同犯罪。
法条竞合
一般与特别的关系(A与A+B)
特殊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
想象竞合
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择一重罪论处
法条竞合关系的两罪犯罪形态不一致时,调整为想象竞合关系,择一重罚处理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是法条竞合关系,故意杀人罪是特殊罪名优先适用。 甲杀害乙,导致乙重伤时,甲又中止。甲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和故意伤害罪(重伤)既遂。如果以故意杀人罪中止论处,有可能判得比故意伤害罪(重伤)既遂轻,为保证罪刑相适应,应认定故意杀人罪中止与故意伤害罪(重伤)既遂是想象竞合关系,择一重罪论处
加重犯
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一个罪名作为基本犯,另一个罪名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予以加重处罚
分为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数额加重犯、对象加重犯
基本犯与加重犯的犯罪形态不一致时
基本犯未遂或中止,加重犯既遂,先定加重犯既遂,适用升格法定刑,再适用未遂犯、中止犯从宽处罚
甲为了抢劫,刚非法入户,就被抓。甲的基本犯抢劫罪未遂,情节加重部分带着抢劫目的而非法入户既遂。定情节加重犯的既遂,也即适用“十年至死刑”的升格法定刑,再适用未遂犯的规定,也即可以从宽处罚。
基本犯既遂,加重犯未遂或中止,想象竞合择一重罚方案论处
甲欲盗窃某珠宝店3万元的珠宝,手伸进玻璃柜(此时已经属于盗窃着手),临时认错对象,拿走旁边价值3千元的珠宝。甲的一个行为,一方面构成基本犯“盗窃数额较大”的既遂,一方面构成数额加重犯“盗窃数额巨大”的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罚方案论处。
两个行为
结合犯
甲罪+乙罪=甲罪,乙罪成为甲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只能法定
①卖罪+强奸罪=拐卖罪,加重处罚 ②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绑架罪,加重处罚 ③前罪(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妨害公务罪=前罪,加重处罚(其他前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④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遗弃罪致人死亡)=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
连续犯
基于同一种犯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个罪名
不具人身专属性犯罪,定一罪
连续多次诈骗,定一个诈骗罪,数额累加
具有人身专属性犯罪,数罪并罚
甲在某办公楼内连续杀人,一层楼杀一个,定数罪并罚
吸收犯
两个行为触犯两个犯罪,不遗漏法益评价前提下可以重罪吸收轻罪,如果遗漏就必须数罪并罚
甲过失致乙重伤,故意不救乙,导致乙死亡。前行为过失致人重伤罪,后行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都是人身法益,故意杀人罪可以吸收过失致人重伤罪。
甲盗掘古墓葬时,将乙的炕挖塌,乙掉进坑里。甲不救乙,乙死亡。前行为是 盗掘古墓葬罪,后行为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由于法益性质不同,因此故意杀人罪不能吸收盗掘古墓葬罪,应数罪并罚。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前罪已经既遂,又实施另一个犯罪,因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或没有侵犯新的法益,而不处罚事后犯罪
甲盗窃车辆后销赃,买家知道是赃车(如果不知道就侵犯了新的法益,构成诈骗罪),这种销赃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此不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甲盗窃到一幅名画后,误以为是赝品便毁坏。因为只侵犯了一个法益(文物的财产所有权),所以不再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只定盗窃罪。
牵连犯
两个犯罪是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且具有通常性,牵连犯择一重
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然后持该证件招摇撞骗,触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招摇撞骗罪,不具有通常性特征,不是牵连犯,应数罪并罚
为了实施信用卡诈骗,伪造信用卡,触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具有通常性特征,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为了杀人去盗窃枪支或抢劫他人的杀猪刀,不具有通常性特征,不是牵连犯,应数罪并罚。
刑罚论
刑罚的体系
主刑 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一个罪只有一个主刑
自由刑
刑期起算
从判决执行之日(实际送监日)起算
刑期折抵
①先行羁押、行政拘留、海关扣留(剥夺自由措施)1天,折抵管制2天,折抵拘役、有期徒刑1天 ②指定居所监视(限制自由)1天,折抵管制1天,折抵拘役、有期徒刑0.5天 ③非指定居所不能折抵 剥夺1天=限制2天
死刑
对象限制(不适用死刑)
未成年:犯罪时不满18周岁
孕妇:从羁押到死刑执行前,有怀孕瞬间就不适用
老人:执行前已满75周岁(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缓制度(缓期两年执行)
死缓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注意不是执行之日)起算
两年期内没有故意犯罪(故意且情节恶劣),减为无期徒刑
两年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25年有期徒刑,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算(注意判决前的羁押时间不算在内)
两类限制减刑:①累犯;②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烧杀淫掠,绑组爆投)
附加刑 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但不能附加给附加刑) 一个罪可以有两个附加刑
财产刑
罚金
包括未来收入
没收财产
犯罪分子当下、个人、合法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区分家属共有或应有的财产,并保留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必要生活费
执行顺序
先赔偿被害人,再偿还民事债务(正当且经债权人请求),最后执行财产刑
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附加于管制
与管制同时执行(同时开始同时结束)
附加于拘役、有期徒刑
主刑执行期间剥夺,但不计算在刑期内,并从主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算(有期徒刑被假释的从假释之日起算)
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
刑期终身,主刑执行之日开始
驱逐出境
附加适用时,主刑执行完毕后驱逐出境
非刑法处罚措施
从业禁止
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算
追缴或责令退赔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优先返还被害人,其余上缴国库
违法所得数额以行为时为准,违法所得收益以案发时为准
甲贪污100万,用来炒股亏剩10万,犯罪所得依然是100万
甲挪用公款100万,用来炒股先赚了50万,又亏了20万,案发时共赚了30万,犯罪所得是100万,犯罪所得收益是30万
违法所得的财物已被用掉、毁掉或挥霍,无法追缴的,责令退赔
没收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包括犯罪工具、组成犯罪行为之物
杀人刀具、走私用的船只 走私货物、行贿财物、聚众赌博的赌资
要具有通常性,偶然性的除外
自己的房屋容留卖淫、醉酒驾车,这些车和房不用被没收
甲头戴黑头套,用皮鞋殴打乙,头套应没收,皮鞋不应没收
刑罚的裁量
量刑情节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免除处罚前提是有罪判决,不意味着免除非刑罚处罚
累犯
自首
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自动投案
投案时间
犯罪成立后(不要求终局)至被动归案前(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司法机关是否掌握罪行不影响时间窗口
投案方式 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
被截胡:投案途中被捕,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
坐等警察:没有逃离现场,无拒捕行为,交代犯罪事实
老实交代:司法机关仅因形迹可疑、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进行一般性盘问、教育、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人赃俱获时失去自动投案机会,只能认定坦白)
被捕交代:司法强制措施期间,向司法机关主动交代尚未掌握的罪行
送首:被监护人或亲友送到司法机关(明显反抗,被迫捆绑不算)
投案对象
司法机关、非司法机关(例如,犯罪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有关个人(例如,单位负责人、被害人)
投案彻底性
自愿接受控制,直到最终审判
甲犯A罪,被动归案(不成立自首),后逃跑又回来,依然不构成A罪自首,但构成脱逃罪自首
甲犯A罪,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成立自首),后逃跑撤销自首,又回来,既恢复A罪自首,又构成脱逃罪自首,想象竞合(只成立一个自首?)
如实供述
如实
主观标准认为(主流观点),犯罪人诚实地将自己的记忆内容供述出来,即使与客观犯罪事实不一致,也算如实供述。
客观标准认为,要求犯罪人供述内容必须与事后查明的客观事实相符。
只要求就“事实判断”如实供述,至于“价值评价(法律适用)”上不作要求。辩解不影响如实
供述
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要求全部
不隐瞒影响量刑的信息
翻供撤销自首,一审判决前又如实的,恢复自首
特别自首(准自首)
因A罪行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甲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B罪行
A、B必须不同种罪行(不是选择性罪名、没有吸收、牵连关系)
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出售假币罪与购买假币罪、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都是同种罪行
特殊问题
数罪自首
仅如实交代部分犯罪,只对交代的部分犯罪认定为自首,各算各账
单位犯罪自首
以下情况可认定单位自首: ①单位集体决定自首,派代表去 ②单位没自首,单位主管人员(领导)自首 ③单位自首,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坦白
直接责任人员(直接办事人)自首只能认定个人自首,不认定单位自首
立功
揭发他人犯罪
仅要求客观阶层是侵害法益行为(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客观阻却事由),不要求主观阶层(故意、过失、意外、责任年龄等)
甲揭发乙故意伤害,经查乙构成正当防卫,是客观阶层的阻却事由,不是侵害法益行为,甲不构成立功
甲揭发乙犯交通肇事罪,经查乙没有故意和过失,属于意外事件,甲依然立功
节约了司法资源才算立功
甲揭发乙犯了告诉才处理的犯罪(需要原告去起诉,不需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存在节约司法资源问题,所以甲不构成立功
甲揭发乙抢劫罪,经查乙已经死亡或已过追诉时效,甲提供犯罪线索为公安机关省事了,所以甲构成立功
包括犯罪人作为被害人告发他人对自己的犯罪
共同犯罪:揭发同案犯不是立功,是自首的必要条件;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罪行或者协助抓捕同案犯可以算立功
双罚的对向犯:双方都构成犯罪,其中一方自首,如实供述的同时也揭发了对向犯的犯罪行为,一个行为同时符合自首和立功,择一有利认定,一般最终认定自首
甲向官员乙行贿,后甲自首,如实供述罪行并交代乙受贿,甲供述乙受贿事实属于自首中的如实供述,同时揭发乙的犯罪行为,同时符合自首和立功,竞合关系,择一有利认定
额外交代:自首坦白的同时揭发他人犯罪,同时构成立功,属于两个行为,非竞合关系,同时享受自首和立功待遇
甲自首交代自己向吸毒者贩卖毒品,同时交代是从上家乙处购买,甲只要交代向吸毒者贩卖就成立自首坦白,将上家交代出来属于额外交代,揭发他人犯罪,构成立功,同时享受自首和立功待遇
协助抓捕犯罪人
通过约至指定地点、当场辨认、带领等方式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
提供同案犯犯罪后的新信息(犯罪前、犯罪中信息属于本应该交代的信息)
阻止他人犯罪
提供犯罪线索
可以是上面三种类型的方式手段,不是对立排斥关系
通过暴力、胁迫、贿买等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犯罪线索,不构成立功。
亲友提供给司法机关,羁押后律师、亲友偷偷告知,犯罪分子以往查案中掌握的线索不能构成立功
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
数罪并罚
原则
吸收原则 吸收后不再执行其他刑
死刑吸收其他刑,无期吸收其他刑(除死刑),有期吸收拘役
限制加重原则 累加有上限
死刑、无期都只执行一个
有期
拘役:单罪1-6个月,数罪最高1年(1-6-1)
管制:单罪3个月-2年,数罪最高3年(3-2-3)
并科原则 不吸收不累加,分别执行
管制在有期徒刑或拘役执行完毕后执行(剥夺自由和限制自由分别执行)
附加刑并罚
主刑吸收跟附加刑无关
同类附加刑累加执行,不同类分别执行(注意罚金与没收财产是不同类)
发现漏罪
先并后减(类似重新判)
已判决数罪,视为一罪,用决定刑期和漏罪并
甲犯A罪判8年,B罪判12年,合并执行18年,后发现漏罪C,判7年,先并:C与A、B执行刑并罚,下限18年,上限20年,后减:减去已执行刑期得到还需执行刑期
漏罪判拘役,吸收;判管制,分别执行
又犯新罪
先减后并(类似继续判)
合并后上限小于下限,就按下限执行
甲此前犯罪执行25年,执行2年后又犯新罪判8年,先减:剩余刑期23年,后并:23年与8年并罚,上限20年,下限23年,上下限倒挂,按下限23年,最终还需执行23年(加上已执行2年,实际合并刑期25年)
新罪判拘役,发现时刑期未满,吸收,刑期已满,追加;判管制,分别执行
缓刑
适用对象
对象条件
被判处3年以下(此处含3年)有期徒刑或拘役
管制、单处附加刑,不适用(没必要)
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
实质条件
同时满足:不再有人身危险性、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
一般犯罪人,同时满足以上对象条件、实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
优待对象(未成年、孕妇、满75周岁老人),同时满足以上对象条件、实质条件,应当宣告缓刑
可以同时适用禁止令
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先行羁押不能折抵
只适用主刑,附加刑仍需执行
法律后果
成功的缓刑
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注意:这不同于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考验期满发现漏罪:不撤销缓刑,只能另行起诉;
考验期满犯新罪:不撤销缓刑,也不构成累犯(缓刑期满的性质是不执行刑罚,累犯要求前罪刑罚执行完毕)
失败的缓刑
撤销缓刑
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前罪漏罪数罪并罚(考验期不算已执行刑期,因此不存在“后减”),并罚后符合条件可再次适用缓刑;
考验期内犯新罪:无论何时发现都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且不再适用缓刑
违反规定:考验期内,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不论何时发现
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减刑
对死刑以外的自由刑(包括管制)可以适用减刑
缓刑一般不适用,除非有重大立功可以缩短缓刑考验期
假释
适用对象
对象条件
管制和拘役不适用
禁止两类假释:①累犯;②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烧杀淫掠,绑组爆投)且10年以上(包括无期)
数罪并罚:8类犯罪 刑期总和 10年以上则不得假释,不到10年可以假释
实质条件
确有悔改表现,不再有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
已执行刑期和考验期
有期徒刑:已执行1/2以上(判决执行之日起,先行羁押可折抵),考验剩余刑期
无期徒刑:已执行13年以上(判决生效之日起,先行羁押不折抵),考验10年
普通死缓:已执行15年以上(死缓两年期满之日起,先行羁押不折抵),无期考验10年,有期考验剩余刑期
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不受执行刑期限制
假释考验期不得减刑缩短
法律后果
成功的假释
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考验期满发现漏罪:不撤销假释,只能另行起诉;
考验期满犯新罪:不撤销假释,但可构成累犯
失败的假释
撤销假释
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前罪漏罪数罪并罚(考验期不算已执行刑期),并罚后符合条件可再次适用假释;
考验期内犯新罪:无论何时发现都撤销假释,数罪并罚,且不再适用假释
违反规定:考验期内,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禁止令,不论何时发现
追诉时效
期限
特别追诉制度:只适用无期、死刑,需最高检核准
单位犯罪:一律五年(法定刑只有罚金),直接责任人按自然人法定刑计算
共同犯罪、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同时犯两罪,都是各算各账
计算
起算日:犯罪成立之日
故意犯:实施行为,产生危险
过失犯:造成实害结果
连续犯、继续犯:犯罪行为终了之日
截止日:审判之日
延长(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立案或受理后逃避
应立案而不立案
中断
追诉期内犯新罪,老罪重新计算,新老各算各账
共同犯罪人之间各算各账,互不影响
牵连犯️中前罪会因为后罪中断而重新计算
分论
财产犯罪
财产性利益
债权问题
债务人侵害合法债权人
诈骗、抢劫方式
债权人有放弃行使债权的意思表示,构成诈骗罪、抢劫罪
(骗免过路费)甲用假军车牌,收费员见是军车,于是免过路费
(抢劫车费)甲乘出租车到达后,司机索要车费,甲用刀威胁,司机被迫放弃
财产性利益:债权人当场行使债权就是一种财产性利益,债务人延迟履行债务也是一种财产性利益
多数说:“转移占有”是针对有形财物,以上侵犯的财产性利益无法要求物理性质的转移占有,只要求一方丧失财产性利益,一方获得财产性利益,两者有因果关系且数额相当
少数说:诈骗罪、抢劫罪的成立都要求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
盗窃方式
多数说:债权人没有放弃当场行使债权的意思表示,就不构成盗窃罪,民事纠纷处理(刑法谦抑性)
甲在餐厅吃饭,一开始有付费意思,结账时不想付钱,从后门溜走
少数说:债务人行为导致债权人无法当场行使债权,丧失财产性利益,构成盗窃罪
债务人侵害非法债权人
法律与经济的财产说(多数说):刑法保护的是法秩序认可的(有诉权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甲乙盗窃手机约定平分,甲销赃获得1万元,但对乙谎称只卖4千,甲不构成诈骗罪,因为法秩序不认可乙对销赃款的请求权(按多数说)
法律的财产说(少数说):刑法只保护民法上的合法财产权
经济的财产说(少数说):只要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刑法就应保护
行为人与被害人没有债权关系
行为人为自己生成非法债权
构成财产犯罪,若对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则构成既遂
甲持刀强迫乙写下欠条,但未实现债权,甲构成抢劫罪未遂
非法使用被害人财产
没有侵害被害人已然存在的债权,也没有为自己生成债权,不构成侵犯财产性利益的犯罪(犯其他罪另行处罚)
甲撬开邻居家无人居住的房子并出租,不构成盗窃罪,但如果租金未按照不当得利返还则构成侵占罪
冒名行使债权
多数说:构成新型三角诈骗,受骗人处分自己财物,但使被害人无法行使债权(传统诈骗中受骗人直接处分被害人财物)
甲将某餐厅收款二维码偷偷换成了自己的,顾客买单后打入了甲的账户,按多数说构成新型三角诈骗,受骗人是顾客,被害人是餐厅,
少数说:构成盗窃罪,代为行使了被害人债权,盗窃了债权(财产性利益)
存款问题
理论模型和观点
甲将自己银行卡卖给(或借给)乙,乙打入了1万元,乙是该资金所有权人
事实占有说(多数说):乙在事实上占有该资金,甲没有占有该资金
法律占有说(少数说):甲是法律上、名义上的卡主,甲在占有该资金
甲掐卡并转账、取款
资金来源正常
事实占有说(多数说):甲掐卡构成盗窃罪既遂,对卡内资金建立了排他性占有,导致乙无法占有资金;掐卡后转账不再构成犯罪;掐卡后在银行柜台取款,对银行构成诈骗罪,在ATM机上取款构成盗窃罪,因为甲不是资金所有权人
法律占有说(少数说):掐卡、转账、取款一体看待,甲将乙所有、自己占有的资金变成自己所有,构成侵占罪
资金来源乙的非法所得
事实占有说(多数说):虽然乙对卡内“赃款”是非法占有,但财产犯罪保护非法占有,甲构成盗窃罪
法律占有说(少数说):掐卡、转账帮助司法机关追赃,是降低危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掐卡后取款对银行构成诈骗或盗窃罪(多数说),不构成犯罪(少数说)
如果甲对乙的违法行为知情,构成帮助犯
错误汇款
收款人拒不返还构成侵占罪(因为钱是种类物,正常使用不构成侵占罪)
收款人取款
多数说:不是所有权人,没有取款权限,ATM机上取款构成盗窃罪,柜台取款构成诈骗罪
少数说(法律占有说):收款人是法律占有人,有取款权限,不构成盗窃或诈骗罪
样式
样式
样式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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