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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民法典部分,包括民法概念和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诉讼时效,合同。
编辑于2021-08-24 12:32:15民法典
民法的概念和原则
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国家机关
公权力:不平等用行政法
买卖:平等用民法
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信原则→帝王原则
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绿色原则
口诀:绿平儿(二) 自城德
民事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义务
开始与终止
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出生死亡时间
首先以出去死亡证明为准
没有出去死亡证明以登记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为准
一证明 二登记 除非这俩是假的
胎儿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人
18周岁以上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人
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法定代理人代理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可独立实施纯获利,相适应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人
不满8周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监护
未成年人
父母(当然)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人,需经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同意
成年的无人或限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人 需经同意
监护人有争议
a.三民之一指定,不服找法院 b.直接找法院
监护资格撤销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宣告失踪
法定期间2年
经利害关系人到法院申请。公告期3个月
效力:财产代管
撤销: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撤销,一定要经过申请。
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 的必经程序。
法定期间:普通4年 意外2年;意外加经证明0年
申请: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公告期:4年1年;2年1年;0年3个月
死亡日期确定:判决作出之日;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撤销
人身
配偶
配偶有再婚事实,不能自行恢复。
配偶未再婚,书面声明,不能自行恢复。
配偶未再婚,无书面声明,自行恢复。
子女
子女被他人收养的,收养有效。
财产
返还;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人
概念:组织
分类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
口诀:小孩儿买假串,缺德又违法。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重大误解(行为人)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
欺诈(受欺诈方)
胁迫(受胁迫方)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显失公平(受损害方)
口诀:大平诈迫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之日一年内。 一直不知道的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能力行为
债务承担
口诀:限人欠债
代理
概念: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第三人(相对人)
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
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
可转
事前同意
事后追认转委托
紧急情况为维护被代理人利益
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义务。
无权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
未授权之无权代理
越权无权代理。
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
效力待定
追认✔️
不追认✖️
表见代理
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无代理权
须由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 有证明文件(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授权书、介绍信)
须相对人为善意(不知情)
民事诉讼时效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类型及起算
一般
3年 指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最长
20年 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
其他特殊规定
分期履行的,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无人活现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期的最后六个月内 暂停计算后补6个月
(1)不可抗力 (2)无人或限人没有法定代理人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
口诀:地震被绑 无儿无女 父母双亡
诉讼时效的中断
重新计算(重启,清零)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的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一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口诀:我要钱,你同意,走程序。
合同通则
合同概述
概念
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财产性(人身性质的婚姻、收养、监护不适用)
相对性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的订立
形式
书面,口头其他方式
过程
邀约和承诺
邀约vs邀约邀请
明确且具体,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邀约的意思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广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 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格式合同
预先拟定,重复使用。
无效
小孩儿卖假串,缺德又违法。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提供房不合理的减免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权利
提供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合同的履行
原则:
全面履行
诚信原则
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补救措施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履行
质量
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价款/报酬
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地点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期限
随时履行(必要时间)
方式
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
费用负担
履行义务一方(债权人原因除外)
合同的解除
约定解除
协商一致;解除事由
法定解除
不可抗力。
表明不履行
延迟履行主要债务,催告后仍不履行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合同解除的效力
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恢复/补救/赔偿
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
(4)违约金
(5)定金(罚则)
成立:定金合同自交付定金时成立
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
违约金和定金罚则不能同时主张
合同相对性
当时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典型合同
买卖合同
风险转移
一般规定
交付前出卖人承担,交付后买受人承担。
具体规则
1.发送标的物
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
2.需要运输的,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
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
3.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
自合同成立时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 却未告知的,出卖人负责。
4.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
自违反约定时
5.出卖人已按约定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
自违反约定时起
6.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
不影响风险转移
7.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拒绝接受
不转移
8.出卖人违约
承担违约责任
孳息归属
交付前,归出卖人;交付后,归买受人
赠与合同
任意撤销
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例外:经过公证的、公益、道德义务性质。
法定撤销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瑕疵担保义务
原则上有瑕疵,不承担责任
例外: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
保证合同
分类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
先诉抗辩权
例外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 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上述规定的权利
连带保证
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租赁合同
期限
租用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可以续订;约定的租赁期限, 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形式
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先购买权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例外:按分共有人、近亲属
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承租权
到期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意义的, 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准合同
不当得利
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一方利益增加,另一方利益减损。
要返还
无因管理
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和服务。
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助。
注意
违法事项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误将别人的事务当做自己的事务,不构成无因管理。
你他人利益的同时兼顾了自己的利益,不影响成立无因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