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物权法
民法典物权编主要知识,包括物权和物权法概述、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用益物权等内容。
提示: 本内容由社区用户上传并分享。平台不对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知识产权归属及是否侵害第三方权利进行事前审核或保证。本内容可能包含受版权保护的图片、字体或其他第三方素材,使用前请自行确认授权范围。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商法学知识总结,购买可加QQ:3513416878,获取word复习资料包,喜欢的也可以收藏下。
公司法知识总结,购买可加QQ:3513416878,获取word复习资料包及期末考试、法考易错点提示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法理
刑法总则
民法分论
极限词查询
法律相关的英语词汇
政治必修一第一单元
增值税法思维导图
民法债的担保保证
自考合同法整理
思修笔记
物权法
物权和物权法概述
物权概述
概念
特征
主体特殊性
客体是特定物
优先性
支配性
排他性
物权和债权的区分
物权的分类
自物权
所有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的变动
物权公示的方法
不动产登记
动产交付
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行使
物权的确认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
物权确认请求权
内容
对物权归属的确认
对物权内容的确认
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恢复原状
所有权概述
占有权能
使用权能
收益权能
处分权能
种类
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
社会团体所有权
所有权的取得
征收
善意取得制度‘106‘108
构成要件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受让人去的财产时出于善意
以合理价格有偿转让
必须实际支付对价
完成了法定的公式方法
遗失物的拾得
漂流物的拾得、埋藏物和隐藏物的发现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概述
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法律特征
区分所有权是在对建筑物进行区分的基础上产生的
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业主
区分所有权的内容是由三项权利构成的
专有部分所有权
共有权
管理权
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主要是建筑物
专有权
共同管理权
相邻关系
类型
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因通行产生的相邻关系
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所形成的相邻关系
通风采光产生的相邻关系
保护环境产生的
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等发生的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依据法律和习惯
团结互助,兼顾各方利益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公平和理
违反相邻关系的后果‘92
共有
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
主体的特殊性
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或法人
客体的特殊性
内容的特殊性
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共有是多个权利主体基于共同的生活、生产和经营目的,将其财产联合在一起而产生的财产形式
按份共有
概念和特征
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依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有权依照约定管理其共有财产
享有物权请求权
有权转让其应有份额
义务
处分共有财产或对共有财产做出重大修缮
约定不明视为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
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共同共有的形式
夫妻共同共有
家庭共同共有
遗产共同共有
共有财产的分割
概念和原则
共有财产的分割请求权
共同共有‘99
共有财产分割的方式
共有财产分割的效力
是指权利人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117
客体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内容是占有,使用和收益
子主题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权利的目的和内容不同
权利的独立性不同
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
权利的消灭原因不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
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
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
目的是在他人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农业生产主要包括种植,养殖和畜牧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承包方的权利
占有使用及收益权
自主经营权
依法流转权
承包地被国家征收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承包方的义务
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发包方的权利
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的依法由本集体适用的农村土地
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在特定情况下收回承包地
在特定情况下调整承包地
发包方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消灭的原因
消灭的法律后果
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客体为国家所有的土地,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目的是建造并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内容具有限制性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出让
划拨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
登记要件主义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层设立
流转
宅基地使用权
主体仅限于农村居民
客体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用途限于依法建造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初始取得具有无偿性
没有期限限制
流转受到严格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
与土地承包经营权
与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设立
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我国法律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单独处分,但是可以连同房屋一并处分
宅基地经处分后,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就不能再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受让主体受到限制(本集体内的村民)
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消灭
地役权
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某特定不动产使用的便利,经他人同意而使用的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从属性
不可分性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异同
地役权的取得
转让
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
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财产上所设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时,债权人就该财产的便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定限物权
担保物权的设定以担保主债权的实现为目的
担保物权是一种从属性的物权
担保物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一定的财产为客体
担保物权人所支配的是交换价值
担保物权是一种定限物权
担保物权人依法享有对担保标的物的变价权
担保物权的属性
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权的分类
效力
抵押权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实现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设定
抵押财产的条件和范围
不动产抵押权和权力抵押权
登记生效主义
动产抵押权
登记对抗主义
抵押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
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的顺位权
抵押权人的保全权
抵押权人的处分权
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
实现
条件
途径
方式
最高额抵押权的特别规定
最高额抵押权的界定
确定
浮动抵押权的特别规定
质权
动产质权
标的物
生效要件为占有
交付行为
现实交付
简易交付
占有改定
权利质权
留置权
成立
程序
占有
占有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占有的分类
占有的取得与变更
占有的效力
占有的内容
占有的保护
占有的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