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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大纲,知识内容有民法概述、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合同、财产继承权、民法典等,内容丰富目前且简单明了,适用于考试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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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概述
概念
定义: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平等”含义: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在民法上地位平等。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中商品经济关系是其主要的调整对象
渊源
定义:来源或表现形式
我国民法渊源: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
适用范围
时间:效力时间;溯及力
空间:我国领域内(领陆、领水、领空)的民事活动
对什么人发生效力
属人主义
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
属地主义
中国领域内
我国同时采用“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
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核心原则(最高指导原则)
是其他民事法律制度构建的基础,奠定了民法作为市民社会基本法的基础地位
对民法内容有普遍约束力的原则,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审判、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公平原则(利益均衡)
权利和义务相均衡
诚实信用原则
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
公序良俗原则
公共秩序,善良风俗
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是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
始于出生,忠于死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出生之前,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出生为死胎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存在。
出生证明、死亡证明
户籍登记/有效身份登记时间
其他证据证明
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类型
依据自然人的智力、年龄与精神状态为标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18周岁的成年人 2.16周岁-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可自给自足。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符合法律生效要件的行为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已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18岁
可以实施纯获益(受赠,比赛拿奖)的民事法律行为,并符合智力(脑子正常),精神状况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效或者效力待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的成年人>18岁
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未经法定代理人的为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从事的所有的行为均无效
1.并非所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都相同。 2.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不一定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为民事权利能力提供现实性。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失踪:下落不明2年,去法院宣告
从失去音讯开始计算,战争中,战争结束/机关确定日
财产代管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亲朋(代为偿还债务,行使债权)
注意是代管
撤销失踪:将财产交给自然人
死亡:下落不明4年/意外事故满2年/经有关机关认定不可能生还的(无年岁限制)
判决日为死亡日期/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不告不理
公告期:普通(1年)特殊(3个月)
法律后果:同自然死亡一样(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监护
法定监护
离婚不影响法定监护人关系
未成年人: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的个人/组织 成年人:配偶→父母、子女→近亲属→其他… 成年精神病:配偶 →子女 →其他近亲属 →其他自愿的个人或组织民政部门,居委会村委会
指定监护
通过遗嘱、协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委托监护(意定监护)
合同/协议
撤销资格
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怠于履行职责,不作为,侵害合法权益
法人
概念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成立时产生,中止时消灭)。
承担后果:一个承担(法人全部财产),三个不承担(员工、股东、法定代表人)
如何取得法人资格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类
营利法人(目的利润)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公益目的)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非法人组织(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民事法律关系
核心
由民事规范所调整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构成要素
主体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客体
物、行为、人身利益、智力成果(知识产权)
内容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
作者终身+死后50年(出版/发行/复制)
著作人身权
永久
署名/修改/发表/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表权-终身+死后50年)
商标法(现有声音商标)
先申请为主,同时申请-先使用的为准
已注册使用的地名商标继续有效
专利法
先申请原则
发明(20年)+实用新型(10年)+外观设计(10年)
民事法律行为
概述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特定形式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
无效
无能力;虚假意思;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国家、集体、公共利益
可撤销
1.重大误解
因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主观上属于过失
2.显失公平(乘人之危)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或等价有偿原则。(必须是有偿行为且内容显失公平)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
3.欺诈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表示
4.胁迫
不管意思真不真,只要被胁迫人作出相应的行为表示,即为胁迫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1.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到通知30日内可追认)
2.无权代理行为
3.无权分权行为
代理
分类
代理权产生的原因
委托代理
代理权由授权产生
法定代理
代理权由法律规定产生
是否显名
直接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活动
间接代理
代理人以自己名义活动
代理人由谁选任
本代理(本人或依法产生)
复代理(选定他人)
有无代理权
有权代理
代理权限内代理
无权代理
无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行使代理权的人数
单独代理
一人行使
共同代理
数人共同行使
代理人责任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
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
几类重要的代理
委托代理(意定代理、授权代理)
定义: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权的代理。委托授权行为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意志进行,本人的意思是发生委托代理的前提条件
一般规定
书面形式(代理人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期间、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应共同行使代理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实施代理,或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而未表示反对的,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权的限制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双方同意或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
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依然有效的情形
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前已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法定代理
定义: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
不需要依赖于任何授权行为,直接来源法律的规定
主要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定的代理
表见代理
定义: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又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被代理人)承担后果的代理
法律要件
行为人无代理权
本人行为与权利外观形成具有牵连性
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
须有使人信有代理权的表征
法律效力
对本人:相对人有权主张合同有效,本人因此遭受损失的,有权向无权代理人主张损失赔偿;本人有权追认,追认时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变成有权代理。
对相对人:相对人既可以主张有权代理的效果;也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与本人之间的合同,撤销需在本人追认生效之前(若撤销,只能请求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
无权代理
不具备代理权,但以本人名义进行
民事权利
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分类
依据调整对象
财产权(直接与经济利益相关)
人身权(不直接具有物质内容)
权利的效力及范围
绝对权
特定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排除或对抗不特定义务主体妨碍或干涉的权利
相对权
权利主体依法能够向特定的义务主体请求履行义务的权利
财产权
定义: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物权
定义: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口诀: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支配权;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请求权
特征:绝对权、对世权、支配权、排他性
包括
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核心)
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不转移占有,变价优先受偿
不可抵押:公鸭争土鸡
不可抵押口诀:公鸭争土鸡 公:公益为目的(学校) 鸭:被查封、抵押的 争:有争议的财产 土:土地所有权 鸡: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
质押权
动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
留置权(优先受偿)
留置以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
“债”的定义:依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权:享有请求对方为一定给付的权利,当事人称为债权人。 债务:负有向对方为一定给付的义务,当事人称为债务人。
特征:相对权、对人权、请求权
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之债
2.侵权行为
3.无因管理:多管闲事
4.不当得利:天上掉馅饼
合同之债
赠与合同
转移前任意撤销权
哪怕对方已经履行相应的约定,在财物未转移前,依然可以撤销
救灾等公益、公证过的,不得撤销
转移后法定撤销权(1年内)
侵害近亲属、不履行抚养、约定(可撤销)
租赁合同
期限<20年,超过部分无效 6个月以上书面形式,未采用则不定期
买卖不破租,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履行无先后约定
先履行抗辩权
有先后约定
证据证明无法履行,可中止履行
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事责任
定义: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适用范围:产品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动物损害责任中的部分责任;监护人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违约金
赔偿金
侵权民事责任
定义: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常见民事责任
产品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是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有权在赔偿后向生产者追偿;产品缺陷是销售者造成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
污染者承担侵权责任
加害给付
定义:因债务人的不适当履行造成侵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失。(是一种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受害人有权选择对方承担其中一种责任)
民事责任的免除情况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不可抗力
受害人自身过错
合同
定义:“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特征
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以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2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
平等自愿
分类
双方是否负有给付义务
双务合同(互相承担给付义务)
单务合同(一方承担给付义务)
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名称并设有规范
有名合同(典型合同)
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
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
诺成合同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合同成立
实践合同
除了意思表示一致还需交付标的物
仅见于少数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的借款合同
是否采取一定形式为标准
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
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
主合同
从合同
合同订立
成立条件
2个以上当事人
当事人意思一致
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合意
成立时间
合同书形式: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的时间
若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前,当事人一方已在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
成立地点
合同书形式:最后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的地点
数据电文形式: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没有营业地的为其住所地)
合同效力
依法成立,成立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终止,不影响合同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的解释
广义解释
确定合同成立与否
确认合同之性质
发掘合同默示条款或暗含条款
明确合同条款含义
狭义解释:只是确定合同条款的含义
合同履行
定义:合同义务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使合同权利人的权利得到完全的实现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应同时履行
一方在一方履行前有权决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
合同订立后,依此合同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显著减少,有可能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在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有效的担保前,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合同变更
广义:内容变更和主体变更
狭义:内容变更
我国民法上合同变更是指狭义变更
合同解除
法定解除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约
履约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约定解除
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设定解除权的解除
合同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概念: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反其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适用情形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报
泄漏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或其他应该保守的秘密
违背其他诚实信用原则
构成要件
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先合同义务
他方受有信赖利益的损失
有因果关系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具有过失
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缔约费用
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
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免责条件:不可抗力
财产继承权
定义: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方式
1.法定继承(无遗嘱继承)
第一顺位:配偶,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丧偶儿媳/女婿(需尽到赡养义务)
第二顺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的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遗嘱继承
分类
公证遗嘱、自书遗嘱(无需见证人)
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打印遗嘱(两个及以上的见证人)
遗嘱人可撤销、变更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为准,没有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3.遗赠
定义:遗赠人用遗嘱的方式,将财产无偿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组织,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遗嘱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 遗赠:受遗赠人在两个月之内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嘱
4.遗赠抚养协议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按照协议,该组织或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效力: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抚养协议
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无论是否既遂、无论杀害动机、仅丧失对该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
仅丧失对该所争夺的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以欺诈、胁迫手段或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确有悔改,被继承人宽恕或事后将其列为继承人的,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前述五项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遗产的处理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被继承人税款和债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民法典
***总书记指出,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人格权独立成编、细化金融实务操作、完善金融安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