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CPA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CPA经济法,第三章关于物权法内容的思维导图
编辑于2021-10-13 18:10:24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物
物的特点
有体性:物权法所指的物是有体物。但是在权利质押的情况下权利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
物的分类
动产与不动产
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现实意义
物权变动的要求不同:动产以交付为原则,不动产必须登记。
确定诉讼管辖: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绝大多数的动产和不动产中的房屋属于流通物; 文物、黄金、药品为限制流通物; 禁止流通物:专属于国家的土地所有权。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不因分割而变更而变更其性质或者减损其价值,如米和酒;反之,如牛。
主物与从物
主物是指能够独立发挥效用的物,从物值附着于主物并对主物发挥辅助作用的物,比如遥控器之于电视机
原物与孳息物
天然孳息
法定孳息
物权
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
所有权是物权的中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对物所有权的限制
用益物权
仅针对物的使用价值,以使用他人所有之物为目的的物权
担保物权
针对物的交换价值而设立,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
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物权公式原则
物权变动与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的含义
物权变动指的是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物权变动的原因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旨在根据行为人意志发生法律效果,如果法律效果指向物权法领域,直接变动物权,则称为物权行为,也就是说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为物权行为。
事实行为
eg:合法建造、拆除房屋
法律规定
eg:继承
公法行为
eg:法院、仲裁机构文书;政府征收决定
物权公示原则
公示的含义与效力
公示的含义:物权以法定方式公之于众,即公示原则。
动产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式
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公示的效力
物权推定效力
物权转移效力
公信效力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行为——公示的法律效果
动产
一般动产
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生效,一般动产交付占有便有了对抗效力
特殊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交付时生效,但是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动产
必须登记才能产生物权效力
例外情况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
这两者都是不动产,但是此两者的物权效力都是在合同生效时物权生效,只是如果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动产登记的类型
首次登记
变更登记
不发生权利主体变更的登记
转移登记
不同主体之间发生转移需要做转移登记
注销登记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这两者主要是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登记错误,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均可以提出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只是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因为只有在权利人不同意利害关系人在上面提出的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没有办法只能继续提出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签署了不动产协议,为了保证未来能够顺利实现物权,可以按照约定像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行为——生效规则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前提,即使没有完成动产交付或不动产登记,也不妨碍物权的取得。
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成就时物权生效
法律规定
继承,继承开始时物权生效
公法行为
法律文书、征收决定生效时物权设立
所有权
所有权的类型
国家所有
集体所有
私人所有
共有
共有的形态
按份共有
对同一个所有权做量上的分割,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按照其份额享受其对应的所有权;份额的推定:约定——出资额——等额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力,承担共同的义务,不存在份额之说。
共有形态的推定
有无约定
有
按约定
无
共有人是否具有家庭关系
是
共同共有
否
按份共有
共有的内部关系
共有物管理
决定权(大异小同)
一般事项
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则每一个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力和义务。
重大事项
按份共有
大于等于2/3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人数)
共同共有
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重大事项包括对共有动产或者不动产进行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用途
费用的承担
按份共有
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份额负担
共同共有
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共同承担
共有物分割
有约定的按约定
没有约定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分割
对外债权债务的承担
对外
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对内
按份共有:按份享有债权,按份承担债务
共同共有:共同享有、共同承担
共有的外部关系
共有物处分
按份共有
大于等于2/3份额同意,否则构成无权处分
共同共有
全部一致同意,否则构成无权处分
份额处分
按份共有人对其享有的份额有处分自由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对外转让份额
同等条件下行使
需要在合理期限内行使
所有权的取得——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前提
无权处分
《民法典》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是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所有权(也就是这个小标题“善意取得”):1.受让人善意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该登记的已经登记,该交付的已经交付
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动产
1.无辜——受让人善意无知
2.“不贪小便宜”——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生米煮成熟饭”——转让合同有效且标的已经交付;适用善意取得的转让必须是法律行为,并且该法律行为有效。
4.不能用来销赃——转让人必须是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
不动产
登记了
善意
共有物
无权处分+第三人善意取得
限制物
善意取得的效果
直接法律效果:所有权转移
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相应地,真权利人的所有权随之失去
间接法律效果:赔偿请求权
真权利人的所有权失去是转让人无权处分导致的,所以真权力人有权向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特别的,对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不消除不动产上其他已经登记的物权(如抵押权)
所有权的取得——其他特殊方式
白捡
拾得遗失物
拾得人负有归还义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在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时,归还遗失物的拾得人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
发现埋藏物与拾得遗失物做一样的处理
处分遗失物
不适用善意取得
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
但是如果受让人是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
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的费用后,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添付
原物经过添付而成新物,所有权仍然为一个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含义
用益物权是以使用他人之物为目的的物权。用益物权可以以较低的对价满足自己对某的使用需求
用益物权的种类
土地经营承包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eg:房地产开发商
宅基地使用权
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eg:农村自建房
地役权
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力
居住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使用权的取得
创设取得:一级市场
无偿划拨
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费用
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无偿划拨的方式取得
有偿出让
国家把土地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出让的方式有:拍卖、招标、双发协议
移转取得:二级市场
出让
对价付讫
已经全部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开发到位
房屋,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的条件。
产权清晰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应该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划拨
转用审批
补出让金
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不动产,设立、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消灭都需要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使用权的期限
期限
创设取得
无偿划拨
除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除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有偿转让
住人的70年:居住用地
其他50年
挣钱和玩的4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转移取得
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
续约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期间届满自动续约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
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终止
即因一个国家的事情或者自己没申请续期而导致土地被国家收回的情况,则建设用地使用权终止消失
集体土地的建设使用
农田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可以转,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2019年之前集体土地是不可以用于建设使用的,但是2019年之后做出修订,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之后,可以进行有偿转让。eg:城市规划拆迁,土地被国家收走转为国有,然后房地产开发商通过拍卖从国家手中拿到土地,之后建造了房子,在出让卖给人们。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介绍
担保物权的概念
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所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是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担保权人可以依法享有担保财产的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的功能在于担保债务,所以担保物权人即使有了对担保财产的处分权力,也不能使用和收益。
担保物权的种类
意定担保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签订相应的合同,比如抵押权和质权
法定担保
在符合某些法定要件时,相应的担保权力可以直接设立产生,不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比如说留置权。
担保物权的特性
从属性
担保物权不能单独存在,需要从属于某个债权而存在,债权消失担保物权也随之消失,债权转让担保物权也要随之转移。
权利行使的附条件性
担保物权被有效设立之后并不能立即行使,而是过一段时间满足以下两个情况才会实现:一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二是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况
优先受偿性
担保物权的作用就是对债权做出担保和保护,这种担保是通过优先受偿来实现的,担保物权人对担保财产变价之后的价金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得到清偿,也就是说会先偿还有担保的债
不可分性
部分清偿
担保权人可以就担保财产的全部实行担保物权
担保财产被分割或转让
担保物权人可以就分割后或者转让后的担保财产行使担保物权
主债权被分割
各债权人可以就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全部担保物权
主债务被分割:债务的转让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债务人自己做担保的
债务被转让后,原来的债务人对这两份债务均要提供担保
第三人做担保的
如果债务的转让没有经过第三人的书面同意,那么第三人对转移的这部分债务不再提供担保
担保物权的时效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担保物权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时间相同,因为担保物权与主债权“同生共死”
主债权申请执行时效届满
这两种情况下,担保物权人再要求实现担保物权,人民法院均不予以支持
担保物权的消灭
主债权消灭
担保物权实现
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消失的其他情形
抵押权
抵押权的概念
不转移财产的占有,不影响债务人对物的使用;抵押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
抵押的标的
动产和不动产均可以做抵押的标的
不动产抵押的特殊规则
“房地一体”原则
仅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已完成的部分;
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续建部分以及新增建筑物;
实现抵押权时,应该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房和地分别抵押
土和房一起处分,清偿时是按抵押登记的时间先后顺序
动产浮动抵押
抵押物不确定,但是债权金额确定
抵押物的物上代位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担保物权人可以按照原抵押权顺位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也就是所谓的代位物
抵押物的瑕疵
抵押权的设立
抵押合同
形式要求
书面合同,合同订立即抵押权设立,即使没有登记,抵押合同是有效的
严禁内容
流押约定是法律严禁禁止的,也就是说即使双方当事人自己约定好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财产归抵押劝人所有,这在法律面前是无效的。
抵押生效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的抵押权要生效需要完成两步:首先要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其次是对不动产进行登记,这两件事都做完之后,不动产的抵押权才能生效
动产:抵押合同生效
以动产抵押的,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生效;但是如果没有登记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以动产抵押的(即使已经登记了),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范围
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清偿顺序
须首先支付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其次支付主债权的利息,最后支付主债权
抵押存续期间抵押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抵押物转让
抵押不转移占有,抵押物的所有权人依旧是抵押人,所以抵押人有权在抵押期间对抵押财产进行转让,之后通知以下抵押权人就可以了。转让并不会影响抵押权的存续。
抵押物保全
如果抵押人的行为会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这种行为,也可以请求抵押人把损害的担保价值补上,或者赶紧把钱给还了。
孳息收取
正常抵押期间,担保物的孳息是抵押人收取的,只有当债务人一直不还钱,导致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扣押,之后的孳息是由抵押权人收取的。收取的孳息金额要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抵押与租赁
抵押不破租赁,租赁在前的,即使抵押转移了租赁依旧完好的存在,原来怎么样现在还是怎么样
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折价
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
1.如果价款大于债权数额,剩余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2.如果价款小于债权数额,债务人需要继续还钱,只不过剩余的债权部分就变成普通债权了,不再享有优先受偿
抵押权实现的限制
土地出让金优先清偿
建设工程承揽人优先受偿
这两个都先于担保债权的偿还,也就是先把这两个欠的钱还清了,再还欠的债
抵押权的消灭
债权消灭
抵押权实现
抵押物灭失
混同
用自己的东西抵押自己的债
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的概念
最高额抵押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方式,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做担保
最高额抵押的特点
抵押物确定,但是债权金额不确定
最高额抵押债权金额确定的时点
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新的债权不可能再发生
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质权
质权的概念
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
分类
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特点
转移占有,质权人负有保管义务,但是不能使用
质押的标的
动产
原则上所有的动产都可以质押
孳息归质权人所有
权利
汇票、本票、支票
债权、存款单
仓单、提单
可以转让的基金股份、股权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质权的设立
质权设立的形式要求:书面订立质权合同
禁止内容:流质约定,法律上不生效的
动产质权
在动产交付占有时质权设立生效
权利质权
电子类网上凭证是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质权设立
纸质类有单据凭证的,以交付时质权设立
质权的效力
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质押物的孳息归质权人
质权人负有保管和返还质押物的义务
质权之保全
质押物处分的限制
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的实现
折价、拍卖或者变卖
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
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
质权人要想从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手中拿到钱,需要做的事:1.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2.若没有确认真实性,则要举证证明办理出质登记时应收账款真实存在。如果上面两个条件都没有满足,则不能请求就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以将有的应收账款出质
质权的消灭
债权消失
质物消失
质权实现
质权人放弃质权
留置权
留置权的概念和性质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不需要当事人双方签订什么书面合同
留置权的设立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
债权已届清偿期:也就是债到期了,但是不还钱
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是因为同一个法律事情导致留置占有和欠债的。常见的有: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例外: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留置权的标的
动产才适用留置,不动产和权利均不适用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担保的债权范围与抵押权一致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孳息,收取的孳息先冲抵费用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留置财产后债务的履行期限
有约定的按约定
没有约定的要给债务人60天以上履行的债务期限
给了履行期限,债务人还是不履行,那么就可以折价、拍卖或者变卖了
留置权的实现
折价、拍卖或者变卖
留置权的消灭
债权消失
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被留置权人接受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多种担保物权并存的处理
先看公示,再看时间,如有留置,它最优先
多个抵押在一物
1.抵押权已经登记,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券比例清偿
抵押、质押在一物
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顺序清偿
留置、抵押、质押在一物
留置权最优先,之后抵押和留置就按登记和交付的时间顺序受偿
浮动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