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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准与法规知识总结,包括食品法律法规的基础知识、中国的食品法律法规、国际与部分国家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法律法规、食品标准化基础知识与标准编写等内容。
编辑于2021-11-05 15:30:01食品标准与法规 期中考试
第一章 概论
标准
概念: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 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基本特征
1.科学性
标准的内容是根据一定的科学技术理论并经过科学试验制定出来的。它反映了某一时期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高低
2.统一性
标准的本质反映的是需求的扩大和统一。简化和优化是统一的过程,秩序化是统一的结果。
3.实效性
标准颁布以后,并不是永久有效的。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 国家标准的有效期为5年,企业标准为3年。
4.强制性
1. 标准中不允许有任何错误或者含糊不清的解释。
2. 标准不仅有“质”的规定,还要有“量”的规定,不仅对内容要有规定,对形式和对其生效的范围也要作出规定。
3. 标准一经发布,相关部门就必须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组织生产、检测等。
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活动中,进口国以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由而制定的一系列限制进口的措施。
技术法规与标准的区别
1. 制定主体不同
技术法规由国家立法机关、政府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制定; 标准由标准化机构制定,由公认机构批准供通用。
2. 法律效力不同
技术法规是强制性的,是政府控制市场的一种严厉措施。 标准是自愿性的,非强制执行。
3. 制定目的不同
技术法规的制定主要是出于人本主义,标准的制定是出于物本主义。
4. 内容不同
技术法规一般多侧重于规定产品的基本要求,而标准大多规定的是技术细节。
5. 对国际贸易影响不同
技术法规对国际贸易影响更大、更直接,成为最重要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之一。标准在国际贸易中的壁垒作用逐渐弱化。
6. 可协调性不同
标准可协调,不同国家之间技术法规协调难度极大。
7. 知识产权不同
技术法规作为官方文件是没有版权的,而标准则部分受到版权保护。
食品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依据食品法律法规的具体表现形式及其法律效力等级,我国食品法律法规体系主要由以下6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层级的规范性文件构成。
1. 食品法律
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经过特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如:《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等。 食品安全法是制定从属性食品安全卫生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2. 食品行政法规
是指国务院依法制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的有关国家食品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办法。条例是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如:《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3. 地方性食品法规
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本地方的食品规范性文件。只在本辖区内有效,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如:《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4. 食品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食品规范性文件。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是地方立法行为,条例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地方性法规,属于地区性和局部性法规,其法律效力仅限于自治权管辖的范围。
5. 食品部门规章
是指国务院行政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如《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等。
6. 食品管理制度
是指国务院行政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为配合行政许可业务的而制定、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章 食品法律法规的基础知识
法律的基本特征
法律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特征包括:
1、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强制性、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等特点;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社会规范;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出现,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3、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4、法律是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各的社会规范: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在本质上是统一的;
5,法律有其确定的体制和表现形式。
我国的立法体制
一元: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
两级: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等级;
多层次:是指立法权的分权,是通过多层并存和多类结合两个特征表现出来的。
食品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见第一章)
食品法律的适用范围
也称法律的效力范围,它由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三部分组成。
(1)空间效力:即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可分为全国和地方;
(2)时间效力:指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和终止生效的时间。
(3)对人的效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辨析:请问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两者之间是否矛盾?理由。
解答题
两者不矛盾。 根据我国法律,采用的对象效力原则为:以属地主义为主, 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属地主义优先于属人主义。 承认属地管辖优先。1 一项行为通常对行为地产生的影响最大;2 行为地所属国家对行为人的管辖通常最为有效。 一个国家可以对他国的属人实行管辖,但却很难对他国的属地行使管辖。属地管辖应该是最初的管辖原则。领土是国家存在的物质基础,又是国家权力的行使空间。在国际交往不很发达的时候,国家管辖权的含义应该等同于一国在其疆域之内的最高权力。 所以,当政府控制方面的管辖冲突出现时,属地管辖优先是比较易于实现的。
案例一
2014年6月20日,某食品经营企业米用汽油桶运送一批价值12万元大豆油20吨,在销售过程中被食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监督执法部门应如何处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案例解析: 处罚结果如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没收其装载大豆油的汽油桶和相关生产经营的设备以及20吨大豆油;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所以,该批大豆油价值12万元, 应该处6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后续带来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就要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法律法规的遵守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都必须恪守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
(1)主体
既包括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也包括在中国领域内活动的国际组织、外国组织、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
(2)范围
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条例、协定,以及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处罚决定书等非规范性文件等。
(3)内容
依法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
食品法律法规的适用
概念
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行使国家权力,将食品法律法规创造性地运用到具体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专门活动。
规则
1.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就法的效力位阶而言,可分为上位法,下位法和同位法。 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原则:不同位阶的食品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应当选择适用位阶高的食品法律法规。
2. 同位阶的食品法律法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4. 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
5. 不溯及既往原则。
另外,新旧规定里边都有特殊规定和一般规定,这时我们应该如何取用呢?
简答题
第一种情形:新的一般规定允许旧的特别规定继续适用的, 适用旧的特别规定。
第二种情形:新的规定废止了旧的特别规定,适用新的一般规定。
补充说明:《立法法》第85条、第86条规定,如果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送请一定的立法机关进行裁决。
食品法律法规的解释
概念
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或遵守食品法规、根据立法原意对食品法律法规的含义、力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分析、说明和解答。
名词解释
第三章 中国的食品法律法规
案例3
案例分析: 该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芝麻调和油的行为已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鉴于该公司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受理通知书》,且经检验为合格产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案例分析: 该公司应受到的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128元整; (2)没收无证生产的1574袋芝麻调和油; (3)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157248元整。 上述罚款合计162376元整。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产品的概念
名词解释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购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2条
产品质量法
适用的产品范围
本法规定的产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 必须经过加工、制作,未经加工过程的天然品不属于此范围;
(2) 必须用于销售,不是为销售而加工制作的产品不属于此范围。
适用的主客体范围
1. 主体的适用范围
生产者、销售者
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的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工作人员
消费者及虽不是消费者但受到产品缺陷损害的人
2.客体的适用范围
产品的经营活动包括生产、运输、仓储、销售四个环节。
适用的空间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嫡售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法。 包括生产出口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出口产品的销售者。
案例4
解析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28条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农产品定义
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产品质量安全定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名词解释
《商标法》定义
《商标法》是指在调整确认、保护商标专有权和商标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使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或者这些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的标志。
商标注册的条件
1.显著性
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性,便于识别”。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注册商标:(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它特点的标志; (3)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商标的显著性同时还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因素,既可能会从无到有,由弱变强,也可能反过来从有到无,由强变弱,发生侵权的可能性也会相应地不断变化。
2.非功能性
是指某一商标对商品的用途或目的既不是至关重要的,同时也不会影响商品的成本或质量。 《商标法》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因此,立体商标可能因为具有性质、实用及美学功能性而不能注册。
3.在先性
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 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条: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进出口货物为什么要进行商检?
简答题
1. 行使国家主权的需要
《中国进出口商检法》第五条对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从WTO贸易谈判角度: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构成各国进出口贸易的主要障碍.
2. 进口商的权利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若买方没有利用合理的机会检验货物,则他就放弃了检验货物的权利,也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
第四章 国际与部分国家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法律法规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
食品标准的制定、修订与采纳
(一)CAC制定标准的原则及步骤
①CAC或其附属机构经协商决定制定标准; ②秘书处准备推荐标准草案③推荐标准草案送交各成员国及有关国际组织评审; ④评审意见交附属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研究、修改推荐标准草案; ⑤)推荐标准草案经秘书处交CAC采纳为标准草案⑥秘书处将标准草案送交成员国和有关国际组织评审; ⑦评审意见交附属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研究,修改标准草案⑧)秘书处将标准草案及有关成员国书面建议交CAC正式采纳为法典标准。
(二)CAC法典标准制定原则
CAC法典标准制定原则;促进公正的国际食品贸易;以科学危险性评价为基础;考虑经济、区域和国家等合理因素
(三)CAC法典标准制定范围
p食品农药残留、添加剂、污染物最高限量的标准; p 危害分析(HA)与关键控制点(CCP)标准; p 与健康有关的标识标准(过敏原、营养标识、日期标记、有机标识、清真标识等); p 商品/产品标准; p 产品质量标识。
(四)成员国对法典标准的采纳
第一,完全采纳( full acceptance):有关国家保证产品符合法规标准所规定的所有要求。符合标准的产品不能因本国法律和管理问题阻碍其流通。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不允许以标准规定的名称和内容在本国流通。第二,目标采纳( target acceptance):有关国家计划在几年后采纳标准,同时将允许符合标准的产品在本国流通第三,参照采纳( acceptance with specified deviations):有关国家虽然采纳标准,但修改或不同意某些特殊的规定。
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ISO标准格式及分类
规范的标准名称+编号 编号格式: ISO+标准号[杠+分标准号+冒号+发布年号 如:ISO9000-1:1994
三级分类
第一级由41个大类组成:两位阿拉伯数字 第二级为387个二级类目;三位阿拉伯数字 第三级为789个类目(小类)。两位阿拉伯数字
67食品技术67.020食品工业加工过程67.040农产食品综合67.060谷类、豆类及其制品67.160.20水果、蔬菜汁
第五章(上) 食品标准化基础知识与标准编写
标准
概念
标准是指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保的秩序, 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特征
①目的:“获得最佳秩序”、“促进最佳共同效益”の对象:“重复性的事物”③内容:“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④制定规则:“各方协商一致”; ⑤批准发布:“权威机构公认”⑥适用范围:“一定的范围内共同实施”。
食品标准的概念
通过食品标准化活动,按照规定的程序经协商一致制定,为食品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 供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文件。
食品安全标准
概念
食品安全标准是指为了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从农田到餐桌)食品链全过程中影响食品安全和质量的各种要素以及各关键环节进行控制和管理,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 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内容
①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②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③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④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⑤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⑥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⑦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分类
根据标准发生作用的有效范围分类
国家标准
由国家标准机构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
适用范围: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他各级标准不得与之相抵触。
制定机构: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和组织草拟,并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
行业标准
由行业机构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
适用范围:无食品国家标准,可制定食品行业标准,以统一全国食品行业范围内的技术要求。 公布了国家标准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制定机构: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标准
在国家的某个地区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
适用范围: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可制定地方标准,统一食品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制定机构: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标准
由企业通过、供应企业使用的标准。
适用范围:仅限该企业范围内使用
制定机构:由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批准、发布。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标准实施的约束力分类
在什么条件下,推荐性标准可以转化为强制性标准,具有强制性标准的作用?
简答题 期末必考
①法律法规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必须执行; ②强制性标准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强制性标准适用的范围内必须执行; ③企业使用的推荐性标准,在企业范围内必须执行④企业标准在本企业范围内,具有约束性,必须强制执行⑤经济合同中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必须执行; ⑥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推荐性标准,则产品必须符合; ⑦获得认证并标示认证标志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认证标准
根据标准的内容划分
食品基础标准重要食品产品标准食品安全限量标准食品接触材料与制品标准食品检验检测方法标准食品标签标准食品质量安全控制与管理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