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 总则——犯罪构成
法学生法考自用,根据柏浪涛老师的课程所做,主观132通过
编辑于2022-01-28 11:26:59犯罪构成
定罪体系: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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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判断→价值评价
定罪方法:三段论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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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前提
判断有罪无罪的大前提只能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表面的(虚假的)构成要件要素
表面是指没有腥味的法益侵害性提供根据的要素
小前提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正确推导
符合性的判断(三段论)
是/不是→一致性判断
犯罪构成体系
客观(违法)阶层:客观要件 (要求有实害结果或危险性和可能性)
行为主体
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起因条件
面临的侵害具有不法性、现实性、客观性
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意思条件
偶然防卫
防卫认识必要说:违法,但有好的结果,可以变成未遂
防卫认识不要说
对象条件
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限度条件
必要性→相当性
紧急避险
起因条件、时间条件、意思条件、限度条件
被害人承诺等
重伤、生命不可承诺放弃;对承诺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
主观(责任)阶层:主观要件
犯罪故意
犯罪过失
无罪过事件
事实认识错误
主观(责任)阻却事由
责任年龄
12-14周岁: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指犯罪行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且)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责任能力
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
违法认识可能性
第一步:事实判断 对构成要件事实有无认识错误
有事实认识错误 → 排除犯罪故意
没有事实认识错误
第二步:法律评价 对刑法禁止性有无认识错误
有法律认识错误
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有责任
无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无责任 (问法院)
无法律认识错误
期待可能性
事实认识错误
客观阶层
没有危害行为
不能犯
有危害行为→主观阶层:是否有犯罪故意
缺乏犯罪故意型事实认识错误
具有犯罪故意型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的错误 (常考) 【法益一致】
对象错误
打击错误
区分:“两步走”
对实害对象及实害结果持何种心理
过失(或意外事件):打击错误
具体符合说
法定符合说
故意(包括间接故意)→ 行为时对实害对象的身份有无认识错误
有:对象错误
无:无任何事实认识错误(可称为间接故意的类型)
因果关系错误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结果的推迟发生
结果的提前实现
第一步:判断有无着手行为
无,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有,进一步判断有无着手故意。根据多数说判断。由此决定有无着手
无,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有,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抽象的错误 【法益种类不一致】
对象错误
打击错误
因果关系
事实→法律因果关系
事实判断层次:事实的因果关系
价值评价层次:法律的因果关系 (客观归责)
关于行为的要求
有没有制造危险
有没有制造法律不允许的危险:过失犯罪,有没有违反注意义务
关于结果的要求
现实发生的结果,假设的结果、假设的因果关系不算数
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
具体罪名的罪状规范(后)
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规范(先)
关于过程的要求:危险现实化为实害结果
关于过程的要求 (介入因素)
故意的作为犯
重叠的因果关系
双重的因果关系
过失犯:履行注意义务,有无结果避免可能性
不作为犯:履行作为义务,有无结果避免可能性
介入因素的案件
“两步走”
不异常:引发关系→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异常:独立关系→谁的危险导致结果
先前行为导致
介入因素导致(阻断关系)
二者共同导致(叠加关系)
行为
被害人自陷风险
第一步:判断危险的实行者是谁
被害人是实行者 (第一步)
有无认识能力
有无控制能力
行为人是实行者 (第二步)
有无认识能力
有无控制能力
作为义务的判断
危险源
监管义务
对危险物的监管义务
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管义务
对自己先行行为的监管义务
先行行为:对法益创设危险
正当防卫:有防止过当结果的义务
法益对象
保护义务
特定关系
法律规定
职务、业务
合同、契约
自愿接受行为:依赖关系
特定领域
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
形成依赖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