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李佳-第十三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这是一篇关于《行政法》-李佳-第十三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思维导图
编辑于2022-02-08 19:39:53陈凯老师的《量价关系》第二章节的读书笔记,认识了解量价关系,包括量价配合、量价背离及无序等几种情形,对于趋势交易和反转交易中的量价关系进行了讲解。
陈凯老师的量价关系的第一章节,为投资者提供了关于股票市场成交量及相关概念的全面解析,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分析市场动态,制定更加明智的投资策略。
本思维导图依据柏浪涛老师的课程总结而成,主要从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四个方面入手,无论是客观题,还是主观题,都可以依据此导图进行复习,大家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时,脑子里要有犯罪构成体系,先客观后主观,不断练习才能熟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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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一节 受案范围概述
一、受案范围的概念
二、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合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第二节 具体行政行为可受案
一、应予受理的案件
(一)行政处罚案件
(二)行政强制案件
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行政强制执行案件
(三)行政许可案件
(四)行政确权案件
(五)征收、征用案件
(六)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七)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案件
(八)侵犯公民公平竞争权案件
(九)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十)行政给付案件
(十一)特别法规定其他可以受理的案件
二、不予受理的范围
(一)内部行政行为
(二)国家行为
(三)公安、国家安全等级管的刑事司法行为
(四)行政机关的调节行为和仲裁行为
(五)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六)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重复处理行为
(七)过程性行政行为
(八)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1、国务院的复议决定
2、省级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有关普通签证、外国人居留决定为最终决定
4、针对外国人和其他境外人员的强制措施的行政复议决定
(九)行政协助执行行为
本身不具有行政行为,应归类为司法行为的一个环节。但是如果扩大执行范围或采用违法执行方式,属于“假行政协助执行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受案。
(十)信访行为
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已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十一)特别法规定不可受案的其他案件
第三节 行政合同可受案
行政合同,又称为行政协议,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第四节 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附带性受案
一、审查方式
当事人不能直接起诉抽象行政行为,只能间接对其提出审查要求。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同时要求法院予以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二、审查对象
允许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附带性审查的只有其他规范性维诺健(国务院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外)
三、申请审查时间
应当一审开庭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四、管辖法院
由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决定管辖法院
五、审查程序和实体要求
(一)审查程序
(二)审查内容
六、申请审查结果
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第一,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这是对法院的底线要求。
第二,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建议。
第三,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
七、对于法院审查权的监督制度
(一)备案
1、法院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应当在裁判生效后报送上一级法院进行备案
2、涉及国务院部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建议还应当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国务院部门的文件层报至最高院,省政府文件层报至省高院,此处的省政府不包括省下属部门
(二)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