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征地、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办理流程与所需资料
这是一篇关于征地、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办理流程与所需资料的思维导图
编辑于2022-02-23 14:36:26核准后流程
项目选址
所需资料
选址意见书
申请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报告
规划局
所需资料
规划红线图
平面布置图
自然资源局
所需资料
5.1 县人民政府请示文(县国土局拟理) 5.2、县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报告(县国土局拟办) 5.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的审核意见(县社保局负责,工程部协办) 5.4、建设用地申请表(县国土局负责,计划发展部协办) 5.5、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县国土局负责) 5.6、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已有,计划发展部负责提供) 5.7、预审文件(已有,计划发展部负责提供) 5.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意见及备案表(已有,计划发展部负责提供) 5.9、压占重要矿床鉴定意见(已有,计划发展部负责提供) 5.10、林地使用批复文件及说明(县林业局负责,综合部协办) 5.11、拟建设用地土地情况一览表(县国土局负责,工程部协办) 5.12、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县国土局负责) 5.13、拟征地公告(县国土局负责,工程部协办) 5.14、公文送达回证、听证告知书及签名(县国土局负责,工程部协办) 5.15、放弃听证材料(县国土局负责,工程部协办) 5.16、征收土地调查表(县国土局负责,工程部协办) 5.17、勘测定界图报告(县国土局负责,工程部协调设计院提交符合要求的80坐标系征地红线图,计划发展部负责委托国土规划院绘制勘测定界图报告) 5.18、土地利用现状图(工程部协调设计院提交符合要求的80坐标系征地红线图,计划发展部负责委托国土规划院绘制土地利用现状图) 5.19、勘测定界图(工程部协调设计院提交符合要求的80坐标系征地红线图,计划发展部负责委托国土规划院绘制勘测定界图) 5.20、总体规划图(工程部协调设计院提交符合要求的80坐标系征地红线图,计划发展部负责委托国土规划院绘制勘测定界图报告) 5.21、单独选址项目表(已有,计划发展部负责提供)
权属确认图
勘测定界图
征地流程

报批前程序
征地公告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 23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现状调查及确认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 28号)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征求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 (2004) 23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征地的审核和报批
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审查。征地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下发征地批准文件。
获取征地批准文件
报批后程序
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经依法批准征地项目后,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征收土地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内容包括: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办理补偿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拟定和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包括: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举行听证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权利的维护,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后,公告期满当事人无异议或者根据有关要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完善后,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实施征地、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依法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事宜,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费用及时足额地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有关补偿费用没有足额支付到位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交出土地。如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有关补偿费用已经足额支付到位而被征地的农民拒绝交出土地的,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有权责令限期交出土地。
争议裁决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生态环境局
环评批复
发改局
两高说明(不涉及)
行政审批局
项目立项
所需资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
核准批复
备案
人社局
涉及耕地的社保复函(不涉及)
社保批文办理(由县社保局完成,项目公司配合)。需要收集调查被征地村民的基础材料:被征收村民多少地(征地前耕地总面积(其中:水田面积多少)、实际征收耕地面积、征地后剩余耕地面积、征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家庭主要人员。收集完后填写(工程建设用地征地养老保障对象和资金需求测算表)。同时要做的工作是去被征收所在村委贴征用土地公示书(听证告知书),让自然村队长签署自愿放弃听证的情况说明,让村委会在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文送回证上盖章。办理完以上材料后县社保局上报到市级社保局。资料合格,取得市级社保批文。
农业农村局
机动地复函(不涉及)
林草局
所需材料
林地审核同意书
林草复函
草地审核同意书
草地批复
政法委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已完成)
房屋征收局
地上附着物的核量、确定、测算、回函
乡镇场街、村
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制定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
征求被征地村民意见
国有资产局
涉及违法用地的同意接收、没收 地上建筑物的复函(不涉及)
财政局
缴纳征地补偿费
缴纳耕地开垦费
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征地流程

报批前程序
征地公告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 23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现状调查及确认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 28号)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征求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 (2004) 23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征地的审核和报批
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审查。征地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下发征地批准文件。
获取征地批准文件
报批后程序
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经依法批准征地项目后,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征收土地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内容包括: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办理补偿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拟定和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包括: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举行听证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权利的维护,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后,公告期满当事人无异议或者根据有关要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完善后,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实施征地、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依法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事宜,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费用及时足额地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有关补偿费用没有足额支付到位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交出土地。如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有关补偿费用已经足额支付到位而被征地的农民拒绝交出土地的,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有权责令限期交出土地。
争议裁决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没有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均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当各种施工条件完备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工。
所需材料
1、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建登记、招标备案、施工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原件)
2、工程项目建设立项批文(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
3、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
5、施工中标通知书
6、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省招标办办理备案)
7、施工图纸审查备案表及合格书(省建设厅设计处办理,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
8、经备案的监理合同及监理中标通知书(省招标办办理备案,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
9、质量、安全监督申请表(省质检站办理)
10、安全生产条件评审意见
11、施工安全申请表两份(委托省质安监站办理)
12、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及三方协议书、意外伤害保险办理凭证(省定额站、省劳动厅办理)
13、企业资金核实表(省建设厅房产处办理)
14、资金保函及证明
15、项目经理部人员证书(复印件)
16、其他须提供的相关资料
申办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为保证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许可建设各类工程的法律凭证,同时也是建设活动过程中,接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法律依据。 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需办理建筑设计方案和管网综合规划方案审查、应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所需材料
建筑工程类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2)有关计划批准文件、设计条件或规划方案审批意见;
(3)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及附图;
(4) 1/500或1/1000地形图2份,地形图上应由设计单位用HB铅笔标明下列内容:建筑基地用地界限、建筑物外轮廊及用数、新建建筑物与基地用地界限、道路规划红线及相关控制线、相邻建筑物间距尺寸轴线标号;(作图格式见《报送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形图示意图》)
(5)符合出图标准并加盖建筑设计单位设计出图章的1/500或1/1000总平面设计图2份;
(6)施工图和建筑施工图各一套,图纸须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
(7)分层面积表(应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规定计算) ;
(8)建筑工程预算书;
(9)相关单位部门审核意见;
(10)日照分析文件一份(可选);
(11)涉及拆迁的,应附送拆迁文件;
(12)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政工程类
(1)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2)有关计划批准文件、设计条件或规划方案审批意见;
(3)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及附图(可选) ;
(4) 1/500或1/1000地形图2份
(5)符合出图标准并加盖市政工程设计单位设计出图章的1/500或1/1000总平面设计图2份;
(6)施工图2套,图纸须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
(7)工程预算书;
(8)涉及拆迁的,应附送拆迁文件;
(9)相关单位部门审核意见;
(10)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办程序
方案初审阶段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当日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5、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由项目经办人完成现场踏查后,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及文字说明初审,并提交局例会、区规划例会审议(大型、重点工程及重点区位设计方案上报开发区规划例会、组织专家评审会,须按相应会议要求准备材料),经审查批准后,项目经办人核发城市建设规划审查联络单、附图,并在方案图上加盖初审合格章,经窗口转建设单位到环保、土地、消防、建设等有关部门会签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工程审核阶段
6、完成会签及施工图纸设计的项目材料经规划局窗口提交项目经办人。项目经办人对建设单位报审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单体建筑施工图进行审查。
7、审查合格后,项目经办人完成局内会签,由设计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窗口回复项目单位。经研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报件,由项目经办人填写“退件通知”回复建设单位。
8、如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发现该建设工程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9、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听证程序按《长春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执行)。
注释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二年,满二年未动工建设的自行失效。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2、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六个月,满六个月未开工的自行失效。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为二年,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应当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3、申请人要求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重新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变更手续。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
所需材料
划拨方式
1、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报建申请;
2、有关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原件);
选址意见书( permission notes for location):是建设工程(主要是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与民用项目)在立项过程中,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的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据。
4、用地坐标图(2份原件);
5、规划条件;
6、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site plan或者constructive-detailed plan)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是城市详细规划的一种。
7、1:500或1:1000数字化地形图(1份);
出让方式
1、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报建申请;
2、有关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用地坐标图(2份原件);
4、规划条件;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6、1:500或1:1000数字化地形图(1份);
申办程序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踏查,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项目经办人完成会签工作并转设计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窗口发给项目单位;经研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报件,由项目经办人填写“退件通知”经窗口回复建设单位。
7、如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发现该建设项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8、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听证程序按《长春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执行)。
9、申请人要求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重新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