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2合同法分论之买卖合同
这是一篇关于2022合同法分论之买卖合同的思维导图
编辑于2022-03-02 11:12:14合同法分论之买卖合同
买卖中的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的效力
哪怕无权处分,债权效力不受影响,买卖合同依然有效
交付、登记行为的效力待定
所有权人行使追认权,不问买受人善意与否,行为有效
所有权人行使拒绝权
买受人符合善意取得,合同有效
买受人不符合善意取得,合同有效,但可以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
普通动产(不是交通工具的动产都是普通动产)
这个讲的问题是:出卖多次,每一次都是有权处分(每次卖都没转移所有权),每个合同都是有效,那么到底东西归谁
注意!!!挖掘机是普通动产,不是交通工具
履行顺序
占有优先
都没占有看谁先给钱(不看钱给多给少)
都没占有都没给钱,看谁先签合同
交通工具(车辆、船舶、航空器)
占有优先
都没占有看过户登记
都没占有都没过户登记,看谁先签合同
注意!!交通工具是占有大于登记
出卖人的转移所有权的义务
出卖人存在交权和交物两项义务。只要标的物被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出卖人都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
原则是公式完成的时间
例外是动产买卖中有“保留所有权”约定的(东西拿走,所有权还是我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就是当事人约定时间(如付清尾款东西给你的约定)
注意!!!与“保留所有权”(你物我权)相反的是占有改定(你权我物)
标的物孳息问题
孳息归谁
不动产
有约定从约定
没约定,原则看标的物在谁手里,孳息就归谁,不问有没有取得所有权
动产
现实交付(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简易交付(给权,物之前就给别人了)孳息归买受人
占有改定(你权我物)孳息也归买受人。(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买卖结束,保管关系开始,所以保管期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不归保管员)
指示交付(我把他正在租的房卖给你,买卖不破租赁):租客知道,租金给买受人。租客不知道,钱给出卖人就无责任了,买受人有权找出卖人去要钱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中有知识产权的处理
原则上物权转移,知识产权不转移
例外
当事人双方有约定从约定
没约定从法定(著作权不会随物权转移,但展览权跟随着物权)
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交的权不完美)
我卖你的东西,我要保证洞底上面没有第三人的任何主张
原则:出卖人违反义务,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例外
买受人买的时候就之情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买受人有证据证明自己买时候不之情的,根据双务合同的抗辩权,买受人可以不付钱,但出卖人提供相应担保的,那可以继续
出卖人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交的物不完美)
“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权与物两项
向第三人履行检验标准:以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的标准为准(我卖你,你又卖他,以你我之间标准为准
买受人的品质瑕疵异议
品质瑕疵异议期的计算(买受人要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才能追究出卖人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
有约定从约定
存在2个法律干预
约定检验器过短:过短约定也是有效,看作是对外观瑕疵的异议期。对隐蔽瑕疵的异议期视合同情形确定合理期间
又有约定异议期标准又有法定异议期标准:哪个长用哪个(就长不就短)
没约定
两体时间线任何一条届满,异议权消灭
主观:合理期间(不得长于2年)
客观:收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内
买受人签的送货单、签收单内写清楚了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为你对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和认可。但你有相反证据,这条可以推翻。
品质瑕疵异议期的效力
异议期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
履行不合格,出卖人承担品质瑕疵担保责任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不得以买受人使用了、给钱了、开封了等事实来狡辩说买受人已经放弃了异议权
买受人异议期没有提出异议
买受人异议期过不得提除异议,出卖人的履行视为合格
出卖人自愿承担责任,异议期过了你也不能反悔
品质瑕疵异议期的排除(出卖人知假卖假):不受异议期(提出异议的时间)的限制,看诉讼时效(解决问题的时间)
买受人异议期无异议,违约责任请求权消灭,不起算违约责任诉讼时间
买受人异议期提出异议,自提出之日,起算违约责任诉讼时间
出卖人知假卖假,不适用异议期,从买受人知道假货之日起,起算诉讼时效(3年)
出卖人品质瑕疵担保责任
合同中有“出卖人免于承担品质瑕疵担保责任”条款(买到坏货不负责)
原则上买卖自由,有约定从约定
例外
出卖人隐瞒(知假卖假),该条款无效
买受人买时就知道有瑕疵
原则上出卖人不负责
例外是买受人知道瑕疵,但拿到手后瑕疵超过了买受人的想象,有权提出异议
买卖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直接易手(出卖人直接向买受人交付)
风险承担规则
有约定从约定
风险转移,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买卖合同+交货
买卖合同+买受人受领延迟
注意!!买受人找司机找快递来拿货也是直接易手
间接易手(代办托运,出卖人找司机找快递)
风险承担规则
交给承运人
合同里约定交货地,到达交给买受人,风险转移买受人
风险转移合同里没约定交货地,交给司机快递时,风险交给转移买受人
在途货物买卖
在途货物买卖合同生效,风险转移买受人
在途货物买卖成立时候,标的物已经发生风险,风险未转移,买受人不承担
3个特殊问题
种类物没有风险转移,毁损灭失时买受人可以不给钱(搞不清你毁损灭失的东西里哪个是我的,我不给钱)
风险转移的存在是基于买卖中存在所有权转移,买受人已经没办法取得所有权了,就没有风险转移一说
买受人承担毁损灭失风险后,不影响买受人追究你其他违约责任
特种买卖
试用买卖
买卖合同未成立,有要约无承诺
试用期界定
有约定从约定
没约定的,出卖人指定试用期
买受人是否购买表示方法
积极方式:口头、书面、付款、出卖出租。退货则表示拒绝购买
试用期满没积极表示买不买,视为购买
买受人表示购买的法律后果
买卖合同成立
构成简易交付(货之前就去试用了,直接转移所有权)
构成买卖+交货,风险转移至买受人
分期付款买卖
动产、不动产都适用。3次以上包括3次付款,才叫分期付款
出卖人价金债权的保护
一般规则保护:出卖人可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违约金、赔偿损失
买受人迟延支付达总价1/5,经催告还不给的,两个途径择一
要求买受人一次性付清(剥夺分期资格)
解除合同
出卖人取回标的物
出卖人有权请求买受人还货+给使用费(试用期租金)+有损坏要赔偿
出卖人返还买受人已支付的价款,上述的使用金和赔偿金可以从价款里面扣除
注意!!!合同里说出卖人有权不还已支付价款的,该条无效
保留所有权买卖
只适用于动产买卖,不动产买卖不能用
出卖人的取回权(其他买卖里的取回和保留所有权买卖中的取回权两码事!!)
出卖人行使取回权的条件
买受人当付未付(不看比例,一毛也算)
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买受人将标的物出卖处置或者不当处分(你处理的是我的东西,你是无权处分)
出卖人取回权的限制
受让人(善意第三人)构成“正常买受人”(正常买卖),不问出卖人所有权是否登记,都不得对抗,取回权消灭,不得取回标的物
出卖人所有权登记了,可以对抗第三人,取回标的物。(因为登记了,第三人就不可能是善意取得,不可能不知道登记了)
出卖人所有权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有权消灭
买受人的回赎权条件(出卖人取回标的物,买受人回赎期可主张赎回)
回赎期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出卖人定
买受人要消除导致出卖人取回的事由
出卖人的再卖权(回赎期你不来,我就卖了)
出卖人取回再买,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再交易费、利息、买受人未付完的款
上面扣完有剩余的还给买受人
还不够的,继续要求买受人清偿
凭样品买卖
样品与文字说明不一致:样品靠得住看样品,样品靠不住看文字说明
具有隐蔽瑕疵样品的法律效力
买受人不知道有隐蔽瑕疵,这个样品不得当作合同的质量条款
此时合同质量条款采取通常标准
商品房买卖(仅指开发商卖出的一手房)
预售许可证
无证卖房合同无效
起诉前开发商有证了,合同有效
预售备案登记(网签)
原则上办不办网签,合同都有效
但是合同约定要网签为生效条件的,从约定
认购书和认购金
认购书里有具体到哪一套房的条款,就视为是买房合同,那认购金就是购房款
认购书条款不具体,看作是“预约”。买房合同就是“本约”,认购金就是预约定金
一方违约:定金罚则,开发商违约双倍返还。买房人违约,丧失定金
双方都无责,都不违约,开发商退还就行了
惩罚性赔偿责任:一般赔偿责任(返还已付房款+利息+赔偿损失)+惩罚性赔偿责任(已付房款一倍)
一房二卖
卖押并存
预售许可证欺诈(没证说有证)
无证卖房=合同无效
无证买房+欺骗(没证说有证)=合同无效+惩罚性赔偿
面积误差
有约定从约定
没约定
误差绝对值3%(包含)以内
按照合同据实结算
要求解除合同,不支持
误差绝对值超过3%
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钱+利息
继续履行合同
房子面积超过合同面积
3%以内(包含本数)买房人补齐,另外超出的买房人白占
合同面积超过房子面积
3%以内(包含本数)房款和利息退给买房人,3%以上的双倍房价款返还买房人
供用电合同
中断供电(停电)
主动中断:供电人提前通知。未通知造成损失,赔偿
被动中断: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损失,赔偿
中止供电,供电人行使的先履行抗辩权(未缴费)
不及时缴费,支付违约金
催告后仍不缴,可中止供电
注意!!电是社会服务型,不给钱也不能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