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债法总论
这是一篇关于债法总论的思维导图
编辑于2022-03-02 11:14:55债法总论
债的分类
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当事人自主决定的债
合同之债
单方允诺(悬赏广告。要约不是)
法定之债: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债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侵权之债
财物之债与劳动之债
财物之债:标的物为财产:买卖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
特定之债:履行不能
种类之债:继续履行
劳务之债:标的物是劳务:委托合同之债、行纪合同之债、中介合同之债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债、权双方均是一人
多数人之债:债、权双方都是多人(看订合同债的一方是不是一个整体来判断)
连带之债
内部分配与追偿
连带债权:还多少,按比例大家分多少
连带债务:超份额还的,按比例追偿
债务人的追偿权
享有债权人的担保权
时效抗辩权可以向债务人主张
抵消也是还了
债务免除
债权免去债务不得影响其他债权人
债务免除,免除的债务消灭
按份之债:每人份额都可以对外,没有追偿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标的物别无选择
选择之债
选择权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债务人
债务人未选,经催告后也未选,选择权给债权人
选了后及时通知对方确定。对方不同意不需更改
选择之债履行不能
原则上一个不行另一个接着选,全部标的都不行,才是履行不能
某一标的不能履行,你还要选不行的,那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解除合同
债的转移
债权让与
要件
合同
合同成立即时生效
合同生效即是转移
通知:生效看合同,向谁还看通知
债权让与的后果
债权人与受让人
全部转让,受让人是新债权人,旧债权消灭
部分转让,债权人和受让人形成按份债权
从权力随主权力
其他请求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请求权
担保权
双务合同:自己的债权转让出去了,但是里面的债务没转让,依然要履行
受让人与债务人
抗辩权延续
要件:1原来就有抗辩权,2已通知债务人
诉讼:原告受让人、被告债务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原债权人
抵消权延续
债权到期,此时债务人享有抵消权
已通知债务人
债权质押(出质)=债权让与:模式一样
债务承担(债务加入)
并存的债务承担
承担方式2种
受让人(要加入一起还钱的人)与债务人约定好,并通知债权人
受让人直接向债权人表达愿意加入还钱
生效时间:通知到达债权人就生效。但是合理时间内债权人拒绝的除外
后果:一起还
免责的债务承担(你不用还了,我来还)
要件
合同成立,效力待定,要债权人追认
债权人同意就是有效。债权人不同意自始无效(催告不表态为不同意)
无因性。不问你为何要帮忙还债
法律后果
原债务人的债务消灭,受让人成新债务人
从义务随之转让:利息、违约金、赔偿义务。(人身属性除外)
抗辩权:原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受让人抗辩权延续。原告债权人、被告受让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债务人
抵消权:受让人不得再主张对债权人的抵消权
约定的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双务合同
概括转移,合同部分有效
债权、债务的法定承受
法人合并与分立
买卖不破租赁
赶走恶龙变成恶龙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权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的追偿权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追偿权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的承继
不得转让的债券与债务
具有人身专属性:特定人、特定身份、血汗
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有约定从约定
非金钱
对善意要履行
对恶意不履行
金钱:要履行
债的保全
代位权
成立条件
两个债权到期
原则上两个债权到期,否则不能主张(只能诉讼方式)
例外: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情况紧急(诉讼不了,只能做出必要性为)
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一刀切,没有诉讼、仲裁就是怠于)
怠于的人身专属性债权不得待物主张(特定人、特定身份、血汗)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具有人身专属性在所不问
物权请求权不得代为主张
有损无损(因为没要,所以还不起)
题目中没有说就是不够还,有损无损推定有损
题目中说了债务人有钱还钱但是没还,推定无损
行使规则
诉讼方式。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债务人(跳着告)
管辖法院
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已经存在原债之诉了,就在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注意!!原告未列出,“法院加不加”都是可以不是应当!!!(民法里唯一考可以与应当的地方,只有代位权和撤销权,都是可以,不是应当!)
主张范围:金额就低不就高
法律后果
代位权之诉胜诉,次债务人直接还债权人,还多少,三角债务关系消灭多少
代位权之诉的诉讼费次债务人承担,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其他费用债务人直接承担
次债务人全方位抗辩(乙对甲+丙对乙+丙对甲)
债的保全之诉
合并审理
撤销权之诉合并审理:多债权人分别诉债务人的,合并审理
代位权之诉的合并审理:多债权人分诉次债务人的,合并审理
中止审理
代位权之诉的中止审理:债权人起诉了债务人又另诉了次债务人,代位权之诉中止审理,先解决原债之诉
代位权关系中,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原债之诉的中止审理:债权人对次债务人行代位权之诉,债务人也起诉了次债务人
债务人只能对代位权之诉的超额部分另行起诉
债务对次债务人的原债之诉中止审理
债的消灭
履行
履行债务人负担数笔同种类债务
有约定从约定
没约定
有到期先还到期
都没到期,看担保,先还没担保的
担保无差别的,先还金额大的
金额无差别,先还快到期的
上面什么都一样,撒胡椒面,平均还
债务人负担一笔复合内容的债
有约定从约定
没约定,按先费用、后利息、再本金的规则
以物抵债
到期前达成的以物抵债(自然之债)
到期后不给你履行以为抵债,你不能来要东西
债权人以物抵债的起诉
法院释明,凭原物之债起诉
你仍然要以物抵债起诉的,判驳回诉讼请求(败诉),但不影响你再起诉
到期后达成的以物抵债(诺成合同)
子主题
债权人可以根据这个协议,要求交付抵债物
在诉讼中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的处理
一审中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可撤诉
二审中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要撤都撤(起诉+上诉)
法院不出具调解书
以物抵债受“流质约款禁止”规则的约束。抵债物有权要求评估作价,多退少补
提存
债权人延迟受领
无正当理由拒绝的
下落不明
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债务人的义务
财物之债,提存而归于消灭(不包含劳务之债)
适合提存直接提存,不适合提存的财务通过拍卖、变卖提存价款
效力
债务人
交付给提存机关后,债务消灭
及时通知义务
提存机关
妥善保管义务,保管不善要赔偿
对债权人交付的义务
债权人
取得提存物所有权,提存期间,孳息归债权人
提存期间发生风险,承担损失
5年内,随时提取,承担提取费用。5年内不取,领取权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归国家所有
债权人放弃提取需书面,由债务人承担费用,取回提存物
注意!!!债权人也还欠债务人钱的,债务人可以向提存机关提出申请,在债权人未付价金钱,不可提取
提存期间存在双务合同抗辩权问题
上述注意
抵消
法定抵消
条件
法定抵销一组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一组当事人。一个法律关系是双务合同)
债权到期一方享有抵消权
债务人有抗辩权的,债权人不可主张抵消权。(你已经给我的是坏东西)
人身专属性和合同约定不可抵销条款的不可行使抵消权
行使及后果
方式:通知、抗辩、诉讼、仲裁
行使撤销权,不得附时间和条件
抵销后还有余额的
抵销一经生效,追溯至债权到期之时,没有违约责任了
不足抵消全部债务的,按照“先费用、再利息、最后本金”的顺序抵销
约定抵销:你情我愿,我俩之间怎么来都可以
混同
一般发生在继承和法人合并中
混同后,原则上混同的债务和债权全部消灭,但涉及第三人的除外
连带之债的混同,扣除一人身上的又债权又债务的部分,余下的部分债券继续存在,该怎么还就怎么还
免除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不需要债务人同意,但债务人可以在合理时间提出拒绝
只能对特定债务人或债务人的代理人作出免除意思
无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