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增值税
这是一篇关于增值税的思维导图
编辑于2022-03-05 20:21:05增值税
增值税概述
增值税的类型(按对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不同)
生产型
不允许扣除
理论增值额<法定增值额
收入型
按折旧进度扣除
理论增值额=法定增值额
消费性
一次扣除
理论增值额>法定增值额
我国 1994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从 2009 年 1 月 1 日实现生产型向 消费型转型
增值税的性质
以全部销售额为计税销售额
税负具有转嫁型
按产品或行业实行比例税率,而不能采取累进税率
增值税计税原理
按全部销售计税,但只对其中的新增价值征税
实行税款抵扣制,对一千环节已纳税款予以扣除
税款随货物销售逐环节转移,最终消费者承担全部税款
增值税计算方法
直接计算法
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加法
增值额=工资+奖金+利润+利息+租金+其他增值
减法
增值额=销售额-购进额(扣额法)
前提条件:只有在采用一档税率的情况下才可以
间接计算法
增值额=销项税-进项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购进扣税法或发票扣税法)
增值税特点
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
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最终消费者承担全部税额
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
增值税优点
能够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
即便于对出口商品退税,又可避免对进口商品征税不足
在组织财政收入上具有稳定性和及时性
在税收征管上可以互相制约,交叉审计(链条税)
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979年,部分城市,引进
1994年1月1日,全国,仅限于销售及进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009年1月1日,全国,生产型转为消费型
2012年1月1日,上海,交通运输业与部分现代服务业
2012年9月1日-12月1日,分布扩大到8个省市
2013年8月1日,全国,增加广播影视作品的只做、播映、发行
2014年1月1日,全国,铁路运输业,邮政业
2014年6月1日,全国,电信业
2016年5月1日,全国,全面进入营改增
2017年7月1日,13%→11%
2018年5月1日,17%→16%,11%→10%
2019年4月1日,16%→13%,10%→9%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特殊纳税人
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纳税人
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
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
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以进口货物为收货人或者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的纳税人
代理进口货物
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开具给委托方
对代理方不征税
开具给代理方
对代理方征税
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人
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
建筑企业纳税人
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未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这个人,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
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
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已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
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500万
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4个季度经营期内累计)
纳税申报销售额
免税销售额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
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不追溯调整)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前的销售额计算
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一个月为1个纳税期限)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转登记的下期起简易计税,只能转一次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规定
年应税销售额≤500万
会计核算健全可以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特殊规定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个体工商户
非企业性单位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可选择按小规模人
其他个人(自然人)
无论销售额多少,均为小规模纳税人
征税范围
销售或进口货物
一般货物13%
初级农产品9%
销售劳务
加工修理修配
电力:并网服务费
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供电企业利用自身电力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供电企业进行电力调压并按照电量向电厂收取的并网服务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
销售服务(金先生交邮电建)
交通运输服务(9%)
陆路
铁路、公路、缆车、索道、地铁、城市轨道等运输
水路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
航空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航天运输
管道
通过管道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
1、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计税 2、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中,发包方和承包方均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3、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中,互换运输工具的双方均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4、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邮政服务(9%)
邮政普遍
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邮政特殊
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其他邮政
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活动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业务活动,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不属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邮政企业
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9%)
利用固网、移动网、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及出租出售宽带、波长等网络元素
增值电信服务(6%)
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
建筑服务(9%)
工程服务
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
安装服务
指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修缮服务
对建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
装饰服务
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
其他
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等
金融服务(6%)
贷款服务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融资性售后回租、罚息、票据贴现等业务取得的利息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包括提供信用卡、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等
保险服务
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金融商品转让
包括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现代服务(除租赁外均为6%)
研发和技术服务
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如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城市规划、环境与生态监测服务等专项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
租赁服务(动产13%,不动产9%)
融资租赁:动产+不动产
经营租赁:动产+不动产
鉴证咨询服务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翻译服务、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
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播映(含放映)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
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提示】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属于安全保护服务
生活服务(6%)
文化体育服务
包括文艺表演、比赛,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提供游览场所等
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旅游娱乐服务
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
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计税
居民日常服务
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护理、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
如: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
辨析
交通类
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航空运输的湿租(程期湿)
交通运输服务(不属于租赁)
9%
水路运输的光租、航空运输的干租(光干)
现代服务—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租赁)
13%
融资类
融资租赁
现代服务—租赁服务
13%/9%
融资性售后回租
金融服务—贷款服务(不属于租赁)
6%
出租类
将动产广告位出租
现代服务—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租赁)
13%
将不动产广告位出租
现代服务—租赁服务(不动产租赁)
9%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
现代服务—租赁服务(不动产租赁)
9%
建筑类
出租建筑施工设备
现代服务—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租赁)
9%
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
建筑服务(不属于租赁)
13%
维修安装类
设备修理修配
修理修配劳务
13%
建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
建筑服务
9%
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
现代服务—其他现代服务
6%
固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扩容费
建筑服务
9%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
建筑服务
9%
酒店类
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
生活服务—住宿服务(不属于租赁)
6%
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
现代服务—文化创意服务(会议展览服务)(不属于租赁)
6%
票证类
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
交通运输服务
9%
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
现代服务—其他现代服务
6%
代理类
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
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
6%
无运输工具承运
交通运输服务(不属于代理)
9%
广告代理
现代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不属于代理)
6%
邮政代理
邮政服务
9%
玩游类
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
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服务
6%
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如歌舞厅、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生活服务—旅游娱乐服务
6%
销售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
9%
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6%
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税率为
6%
销售不动产
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9%
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境内销售的界定
境内销售的判定
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
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境内单位和个人作为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从境内工程总承包方取得的分包款收入,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视同销售的征税规定
视同销售货物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委托方甲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
特殊销售的征税规定
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商品(具有拍卖条件的),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预付卡业务的征税规定
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
售卡方与销售方为不同主体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代为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批准)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有证据)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全上缴)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存款利息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也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2020年1月1日后收到2019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新能源汽车对应的中央财政补贴收入,无须缴纳增值税。
税率和征收率
我国增值税的税率
我国增值税的征收率
3%和5%
9%税率货物适用的范围
农产品
农产品,强调初级农产品,包括农林牧渔业
面粉、巴氏杀菌乳、灭菌乳、鲜奶、玉米胚芽按9%税率征收增值税
调制乳、酸奶,淀粉、速冻食品、方便面,精制茶、边销茶、茶饮料,各种熟食品、蔬菜罐头、水果罐头、果脯、蜜饯,中成药等按13%税率征税
自来水
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天然气
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
居民用煤炭制品
不包括原煤和工业用煤
图书、报纸、杂志
指的是销售图书报刊
包括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
饲料
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不是饲料,9%税率
饲料添加剂,13%税率
鱼粉、骨粉、豆粕、宠物饲料、饲用鱼油、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按“饲料”征收增值税
农药、农机、农膜
农机指农机整机,农机零部件适用13%税率
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适用13%税率
二甲醚
零税率的适用范围
国际运输服务
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航天运输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
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程租、期租、湿租服务时,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零税率政策
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免税政策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税收优惠
法定免税项目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生产者:包括单位和个人
自产:外购后再销售不算
农产品:初级农产品
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免税政策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相关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相关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种子问题
2010年12月1日起,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用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畜禽养殖
从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不包括外国企业)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动产):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特定免税项目
销售货物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除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之外,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一律征收增值税
自2014年5月1日起,上述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对其他销售食用植物油的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销售饲料免征增值税。宠物饲料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
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销售服务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加工修理修配也免)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不管民办还是公办
有收费标准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提供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办、民办均可
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有收费标准。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婚姻介绍服务
殡葬服务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从事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自2020年1月1日起,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动物诊疗服务属于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
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就业(3年内免征增值税)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
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
个人转让著作权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销售不动产及不动产租赁服务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直系亲属、继承等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租金÷(1+5%)×1.5%
个人将购买的住房对外销售的税收优惠
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服务
下列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国家助学贷款
国债、地方政府债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等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CDR)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
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三年内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进口货物
对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为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免税进口的图书、报刊等资料,在其销售给上述院校和单位时,免征国内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对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
对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口的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缩微平片、胶卷、地球资源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
对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进口科研、教学书刊免征增值税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自2019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海南离岛免税
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离岛免税政策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离岛免税政策是指对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值、限量、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在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商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付款,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离岛的税收优惠政策。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不限次数
自2020年11月1日起,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离岛免税店销售非离岛免税商品,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离岛免税店兼营应征增值税、消费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离岛免税商品和应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
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临时减免税项目
孵化服务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在孵对象,是指符合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经营公租房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文化企业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对电影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
社区家庭服务
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下列收入免征增值税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
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
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边销茶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抗病毒药品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科普单位的科普活动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自2019年8月20日起,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至5年期以下(不含5年)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选择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自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货物期货交割
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29日,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扶贫货物捐赠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和一般捐赠的区别:无论直接或间接捐赠,均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
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
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
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适度扩大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如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0.5%)×0.5%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提供交通运输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仓储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广州市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南沙自贸片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即征即退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自2019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
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
特定免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注意自行开发的界定。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销售视为自行开发。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包括嵌入式软件产品,关注剔除硬件产品销售额
动漫产业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临时减免税: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
安置残疾人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限额即征即退:每人每月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黄金期货交易
子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主题
铂金交易
对进口铂金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管道运输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服务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风力发电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先征后退
对列举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增值税先征后退100%,如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等
其他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增值税先征后退50%
对列举的印刷、制作业务,增值税先征后退100%:如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扣减增值税规定
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招用贫困人口、失业人员
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安置其就业的,在3年内按每实际招用人数每年6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
起征点和免税规定
个人销售起征点
小规模纳税人免税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货物、服务等合并计算
可以剔除销售不动产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差额征税问题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其他个人(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自然人)问题
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预缴问题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须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上述第3项以及其他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发票问题
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没有减征的问题
总结: (1)月销售额15万(季销售额45万)——不超过是小于等于(不超过是免税的)。 (2)销售额确定的3个标准:合并计算(货物、劳务、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加在一起)、剔除不动产(其他的免税;销售不动产正常征税)、差额征税(差额后的)。 (3)只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没有此规定。 (4)小规模纳税人正常征税适用的征收率优惠政策为1%(含税换算时除以(1+1%)),适用5%的不影响。 (5)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月租金分摊的问题只针对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减免税其他规定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优惠后,在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放弃免税权不受“36个月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限制”,仅对当次代开发票有效,不影响以后申请免税代开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增值税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或: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销售额: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销售方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价外费用视为含税,在并入销售额征税时应价税分离
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不并入销售额
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特殊销售方式的销售额
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一般货物: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减除旧货收购价格
金银首饰:按销售方实际收到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税
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
还本销售是企业销售货物后,在一定期限内将全部或部分销货款一次或分次无条件退还给购货方的一种销售方式
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能扣除还本支出
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双方是否能抵扣进项税还要看能否取得对方专用发票,并且考虑是否符合抵扣规则
注意税率的不同
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
直销企业→直销员→消费者:销售额为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直销企业(直销员)→消费者:销售额为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包装物押金计税问题
包装物押金属于含税销售额:要进行价税分离
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全额)
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两种情况需要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
同销售中无价款结算的
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销售额核定顺序及方法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非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0%)
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销售额的特殊规定(一般差额计税)
经纪代理服务6%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经纪代理)6%
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保、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签证代理服务6%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代理进口免税货物6%
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航空运输企业9%
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客运场站服务(物流辅助服务)6%
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提示】从承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不得抵扣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6%
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开展考试6%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
旅游服务6%
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劳务派遣服务6%(商务辅助-人力资源)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5%),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物业管理服务6%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销售房地产9%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不是在支付土地价款时差额计税,而是在销售开发产品时才可以差额
建筑服务9%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金融商品转让6%
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差额计税)
不得扣除买卖交易中的其他税费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位将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该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融资租赁13%/9%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6%(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
融资租赁: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二息一税、不扣本金)
融资租赁,会计上是“融资”,税法上是租赁,租赁服务:不动产租赁9%;动产租赁13%
出租人付出本金取得设备时,可从供货商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所以计算销项税额时,不能扣除本金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车辆购置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扣本金及二息)
融资性售后回租,回租不是租,是融资,算贷款服务(6%)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出售设备不做销售,相当于设备本金的部分只能取得,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所以计算销售额时可以扣本金
进项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时,取得对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包括自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是指进口货物报关进口时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从海关取得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已注明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先认证再抵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再抵扣”
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部分行业试点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除外)——针对一般纳税人而言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否则均按9%扣除率扣除进项税额。
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农产品中收购烟叶的进项税抵扣公式比较特殊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确定
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抵扣进项税额
目前只有两种电子普通发票可抵扣进项:旅客运输+道路通行费
建筑业进项税额抵扣的特殊规定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简免福人)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购入、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混用均可全额抵扣
购入、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专用于上述“简免福人项目不能抵扣进项
保险服务进项税额的抵扣
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抵扣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在此之前纳税人购进不动产进项税额分2年抵扣而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自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代扣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用途角度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分摊抵扣)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指纳税人购进“混用”的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类的其他货物
推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应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兼用于上述项目的可以抵扣
非正常损失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以及相关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自然灾害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合理损耗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不得抵扣——购进角度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住宿可抵扣;符合条件的旅客运输服务进项可以抵扣
支付的贷款利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不得抵扣——凭证角度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得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的具体处理方法
购入时不予抵扣:不算进项,直接计入购货的成本
已抵扣后改变用途、发生非正常损失等: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直接计算转出法:适用于已抵扣过进项税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等
还原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计算抵扣进项税的农产品的非正常损失
比例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半成品、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
净值折算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已抵扣过进项税的不动产改变用途、发生非正常损失等
进项税额抵扣的特殊规定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办法
适用范围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乳、酒、油)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仍按现行规定抵扣。其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原规定抵扣
三种情形
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作原料)
投入产出法:数量角度
成本法:成本金额角度
参照法: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作商品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适用税率/(1+适用税率)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作其他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适用税率/(1+适用税率)
关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
四大行业加计抵减10%政策
政策规定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行业判定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占比条件)的纳税人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若上述期间暂无销售收入,应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4大行业销售额占比仅用于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不参与加计抵减计算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补提不追溯)
计算方法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分摊)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2019年10月1日起,生活服务加计抵减提高到15%
进货退回或折让的税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因进货退回或折让而从销货方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不追溯)
销售方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形,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按平销返利行为的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购进货物增值税税率)×购进货物增值税税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项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界定
扣税凭证丢失后进项税额的抵扣
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试行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2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在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无须就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部分进行调整
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管理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先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纳税人按照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已按照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否则,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先进制造业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有关政策
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留抵退税政策
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增值税汇总纳税
总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缴纳
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
航空运输企业的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发生所列业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补缴)的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
邮政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邮政企业(称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邮政企业(称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查补)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发生除邮政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邮政企业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销售额+预订款)×预征率
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
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销售额-铁路建设基金)×预征率
中国铁路总公司应当汇总计算本部及其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所属运输企业提供上述服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查补)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国铁路总公司发生除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提示1】计算方法基本一致。 【提示2】通常分支机构按月预缴,总机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提示3】总分支机构都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邮政企业、铁路运输企业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简易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含增值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销售不动产、开展不动产租赁、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计税的,征收率为5%
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可抵免当期税额
从2004年12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可以抵免其应纳增值税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上的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
取得普通发票→按公式 可抵免的税额=价款÷(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的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与防伪税控系统与技术维护费的政策相区分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含增值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适用3%征收率的范围
应税服务→3%,一般全额,自来水差额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文体放电影、装仓派快递)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税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指的是扣除的仅仅是自来水水费,不包括其他污水处理费等费用。差额中“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需要获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可以向服务接受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
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营改增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建筑服务→3%,分包差额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老项目,是指在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建筑工程项目
适用简易(无选择)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预制结构件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包款)/(1+3%)×3%
特殊业务
金融服务——可选择3%简易办法
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
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试点的县域支行(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增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试点的县域支行(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按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适用5%征收率的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老”不动产,或者经营租赁“老”不动产,选择简易计税,5%
一般纳税人“老”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5%
房开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5%。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5%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价)/(1+5%)×5%
劳务派遣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差额)
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2016.4.30)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
适用预征率的范围
计税方式的特殊规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物品增值税政策(不包含不动产)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013年8月1日前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购入的固定资产根据的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增值税,具体包括以下情况: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销售旧货
销售旧货按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售价÷(1+3%)×2%
销售旧货,不得放弃减税,不可开专票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销售二手车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进口货物的基本规定
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不得抵扣任何税额(包括在国外已纳的任何税额)
进口环节已纳增值税:符合抵扣条件的,可以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国外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在国内加工后复出口的,对进口的料、件按规定给予免税或减税。(未出口:补税)
特殊:租赁企业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飞机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征税方法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
代收代缴义务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
计税依据
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
计征限额和计税规则
自2019年1月1日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
在限值内
进口关税:税率为0%
进口增值税、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计征限额和计税规则
单次和年度限值均不超的免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7折征收;超单次交易限值但不超年度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全额征收进口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全额征收进口税
计征限额和计税规则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出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退(免)税范围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进入特殊区域(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等)的出口货物
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
销售给用于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向海上油气开采企业销售自产海洋工程结构物
销售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一般纳税人提供零税率的应税服务
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参照教材P84-85(国航广发同颜色(研设),转技软离电信业)
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区域,不属于国际运输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且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境内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免抵退税或免退税
免、退税
免:出口货物不算销项
退:退还该货物的进项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视同自产≠视同出口)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退(免)税政策
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纳税信用等级A级
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仍可视同自产货物的外购货物:①名称、性能、商标、客户相同;②配套出口;③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④名称、性能、委托加工;⑤中标项目下机电产品;⑥对外承包工程;⑦境外投资;⑧对外援助;⑨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应税服务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免抵退税
免:出口货物不算销项
抵: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应纳增值税额
退:未抵减完的部分按规定予以退还
内外销一起算,抵消后再确定退税(或纳税)
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一般情况:退税率=税率
特殊情况:退税率≠税率,考试会告知
特殊规定
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服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一般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生产企业 (离岸价)
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
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
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
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材料的金额
外贸企业 (购进价)
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
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货物退税特殊情形
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
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中标机电产品
生产企业为销售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外贸企业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购进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零税率服务
实行免抵退税
铁路运输航空运输
一般为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其他应税服务
应税服务收入
实行免退税
购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
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实行退(免)税办法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免抵退
基本原理
计算角度
如果退税率<出口货物税率
则存在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C=出口货物离岸价×汇率人民币价×(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A=当期内销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C)
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C)作为进项转出,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
如果退税率<出口货物税率,且存在免税购进原材料
计算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C时,需要剔除“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D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D=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C=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汇率人民币价×(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D
当期应纳税额A=当期内销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C)
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B时,需要剔除“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E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E=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免抵退税额B=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汇率×出口货物退税率-E
在抵退税计算中,如果存在购进免税原材料,则存在“剔中剔”。这里的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包括当期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的价格和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离岸价×汇率×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免退
外贸企业在国内直接采购货物出口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增值税应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免不退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软件产品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已使用过的设备(无退税凭证)
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出口免税政策适用于三种情况: ①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在以往环节未纳过税款而无须退税的情况; ②以往环节税金缴纳情况不明无法准确计算负担过多少进项税的情况; ③国家不鼓励出口的情况。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
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不免不退
适用范围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主要为未实质性出口
计算
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
离境退税
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是指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正式对外开放并设有退税代理机构的口岸,包括航空口岸、水运口岸和陆地口岸
退税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但不包括一些特殊物品:所列禁止限制出境物品,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
境外旅客申请退税,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
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
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
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
退税物品的退税率
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
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应退增值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退增值税额=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
退税方式:现金退税和银行转账
退税额未超过10000元的,可自行选择退税方式
退税额超过10000元的,以银行转账方式退税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物和服务退税
使(领)馆馆员个人购买货物和服务,除车辆和房租外,每人每年申报退税销售金额(含税价格)不超过18万元人民币。每人每年申报退税销售金额(含税价格)超过18万元人民币的部分,不适用增值税退税政策
使(领)馆及其馆员购买电力、燃气、汽油、柴油,发票上未注明税额的,增值税退税额为按照不含税销售额和相关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的税额
增值税应退税额=发票金额(含增值税)÷(1+增值税适用税率)×增值税适用税率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退税政策
购进船舶在“中国洋浦港”登记
购进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
购进船舶运输企业的应退税额,为其购进船舶时支付的增值税额
运输企业不再符合退税条件的,应向交通运输部门办理业务变更,并在条件变更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缴已退税款手续
应补缴增值税额=购进船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净值÷原值)
净值=原值-累计折旧
输企业按照规定补缴税款的,自税务机关取得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海南自由贸易港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以下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或经停指定口岸(以下称经停港),自离境地口岸(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政策适用范围
启运港。启运港为营口市营口港、大连市大连港、锦州市锦州港、秦皇岛市秦皇岛港、天津市天津港、烟台市烟台港、青岛市青岛港、日照市日照港、苏州市太仓港、连云港市连云港港、南通市南通港、泉州市泉州港、广州市南沙港、湛江市湛江港、钦州市钦州港
离境港。离境港为海南省洋浦港区
经停港。启运港均可作为经停港。承运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货物的船舶,可在经停港加装、卸载货物
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
运输企业为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并且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及以上的航运企业
运输工具为配备导航定位、全程视频监控设备并且符合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要求的船舶
国家税务总局定期向海关总署传送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的企业名单。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定期传送变化企业名单。海关根据上述纳税信用等级等信息确认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
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企业
海关总署定期向国家税务总局传送一般认证及以上企业名单。企业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定期传送变化企业名单。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名单等信息确认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
危险品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综合保税区增值税试点政策
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推广实行备案管理
试点企业税收政策
暂免征收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保税政策
从境外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货物
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保税货物
从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的保税货物
从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购买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
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向境内区外销售的货物
向保税区、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向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销售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
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销售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出口退(免)税政策
离境出口的货物
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保税区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除外)销售的货物
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
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离境出口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区外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加工贸易货物,继续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其他货物(包括水、蒸汽、电力、燃气)不再适用出口退税政策,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特定企业(交易行为)的增值税政策
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
适用于: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计税方法及应纳税额计算
个人转让购买的住房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税
个体工商户:住房所在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其他个人:住房所在地缴纳。(注意:其他个人不涉及预缴)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的规定
有发票,按发票
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
差额计税的合法有效凭证
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发票的开具
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规定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
适用于:纳税人出租取得的不动产
不适用于: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形式取得的不动产。(自建和非自建)
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计算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存在预缴问题,在同一县市不存在。在同一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决定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其他个人无论本地异地均不存在预交问题,直接在不动产所在地申报。(和转让不动产一致)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5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
发票的开具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普票+专票)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普票+专票)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
适用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不适用于:其他个人;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计税方法
预缴与申报
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
预缴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9%-进项-预缴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预缴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预缴
小规模纳税人
简易计税
预缴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预缴
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申报时,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注意要取得完税凭证
分包扣除凭证
2016年4月30日前:营业税发票
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其他规定
预缴税款提供的资料
填预缴申报表
总包合同
分包合同
发票
发票开具:能自开,就自开,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开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
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自行开发: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房企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一般纳税人新项目只能一般计税,老项目可选择简易或一般;小规模纳税人只能简易计税
老项目与新项目
房地产老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以前的房地产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般纳税人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允许扣除的地价款
一般计税才存在地价款扣除问题,简易计税不存在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扣除凭据
向政府支付的价款:财政票据
拆迁补偿:协议、相关凭证
母公司(或联合体)拿地,项目公司开发,地价款扣除需要满足三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计算方法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适用税率)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土地价款
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计税方法的选择
销售额的确定
其他规定
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简易方法计税
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征收管理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基本规定(纳税≠发货≠开票≠收钱≠会计收入确认)
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具体规定
纳税期限
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1季度
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或者按季度,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营改增后按季度纳税也适用于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报缴税款期限
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
一般规定
一般为机构所在地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经批准可由总机构汇总纳税的,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到外县(市)经营
向机构所在地的报告
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报告
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申报
未报告同时也未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申报
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补征
非固定业户
销售地或应税行为发生地申报
未申报,回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补征
进口货物
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
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增值税发票种类
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
一般三联,特殊六联
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
折叠票(一般两联,特殊五联)+卷票(单联)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开票方或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效力用途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机动车发票
自2021年7月1日起,《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正式施行。机动车发票,是指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机动车发票均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在线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可以离线开具机动车发票。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他销售机动车行为,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
通行费电子票据的开具对象为办理ETC卡的客户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自2020年12月21日起,全国各地新办纳税人陆续试点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确定。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自各地专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本地区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增值税发票开票基本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发票
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推行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
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部分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规定的
纳税人丢失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
开具红字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
条件
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
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
处理
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
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
购买方如果已申报抵扣,《信息表》不填蓝字发票信息,并做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购买方未申报抵扣,《信息表》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基本规定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系统自动在发票上打印“代开”字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免征增值税标准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代开发票上的印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特殊规定
备注填写问题
差额征税开票问题
差额征税,可全额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建筑服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可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可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物业管理服务自来水简易计税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可全额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差额部分不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旅游服务
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扣除的费用部分不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教育辅助服务
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
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纪代理服务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签证代理服务
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保险服务
为自然人提供的保险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即试点企业)为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即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试点企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条规定
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由各省税务局制定
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管理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属于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异常凭证的处理
异常凭证已经申报抵扣的处理
对认定异常凭证有异议的处理
对存在涉税风险和新办登记纳税人的规定
经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其开票人员在使用开票软件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方式进行人员身份信息实名验证
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