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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税法基本理论的思维导图
编辑于2022-03-05 20:19:42税法基本理论
税法概述
税法的概念和特点
税法VS税收
税收
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形式
经济学概念
征税主体是国家
征税依据是政治权力
征税目的是满足为实现国家职能的支出需要
税收分配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
税收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税法
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法学概念
立法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机关
税法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税收分配关系
狭义税法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
税法特点
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不是认可)
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不是授权性法规)
义务性法规
税法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法规,具有强制性
税法是以规定纳税义务为核心构建的,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变更或违反法定纳税义务
从税法的角度看,纳税人以尽义务为主,其履行纳税义务与获得的权利不对等
纳税人的权利从总体上看是纳税人的程序性权利,如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一般建立在其纳税义务的基础之上,是从属性的
从内容看,税法具有综合性(不是单一法律)
税法基本原则
税收法律主义(法定性原则)
课税要素法定
课税要素明确
依法稽征
税收公平主义
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纳税人应该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缴纳税款
没有充足的依据,税务机关不能对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有所怀疑
实质课税原则
纳税人真实负担能力决定其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课税要件(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
税法适用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法规>规章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税法的效力
空间效力
全国
时间效力
生效
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
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最常见)
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下放)
失效
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最常见)
直接宣布废止
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最少见)
溯及力
从旧、从新、从旧兼从新、从新兼从轻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有利溯及;从轻原则
对人的效力
属地兼属人原则
税法的解释(法定解释)
特点
专属性
严格按照法定的解释权限进行解释
权威性
与被解释的法律、法规、规章有相同效力
针对性
法定解释大多是在法律的使用过程中进行的,是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具体的时间或案件作出的,有针对性,但其效力不限于具体的法律事件或事实,而具有普遍和一般性
分类
按解释权限
税法司法解释
两高+两高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联合
具有法的效力,可作为判案依据
税法立法解释
三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地方人大常委会
包括事前解释和事后解释
可作为办案依据
税法行政解释(或执法解释)
国家税务机关
执法中有普遍约束力,但原则上不能作为法庭判案直接依据
按解释尺度
字面解释
必须严格依税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既不扩大也不缩小(基本方法)
限制解释
对税法条文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扩充解释
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大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一般不用)
税法的作用
规范作用
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
经济作用
税收根本职能能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
正确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依据
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
监督管理经济活动的有力武器
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
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税法与宪法
联系:税法依据宪法制定
区别:税法属于部门法,其位阶低于宪法
税法与民法
联系:税法大量借用民法概念、规则、原则
概念:自然人法人、居民企业、财产、不可抗力
规则:民事责任≈纳税责任
原则:诚实信用≈合作信赖
区别
调整对象不同
税法: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属于纵向经济关系
民法:平等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于横向经济关系
法律关系的建立及调整适用的原则不同
税法:国家单方意志,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
民法: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
调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
税法
程序: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手段具有综合性: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刑事手段
税收争议不适用调解原则(行政赔偿除外)
民法
程序:民事诉讼
手段较单一:民事手段(承担民事责任)
处理民事纠纷适用调解原则
税法与行政法
联系:调整纵向经济法关系,居于领导地位的均是国家、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解决争议一般按照行政复议或诉讼程序进行
区别
税法具有经济分配性质,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无偿单相转移
税法与社会生产全过程密切相连,深度广度超过一般行政法
税法为义务性法规,而行政法大多为授权性法规,少数义务性法规也不涉及货币收益转移
税法与经济法
联系
税法有较强的经济属性,经济法中有许多法律、法规是制定税法的重要依据
经济法中的概念、规则、原则在税法中大量应用
区别
调整对象不同
税法:较多的税务行政管理
经济法:经济管理关系
法律形式不同
税法:义务性法规
经济法:基本为授权性法规
解决争议程序不同
税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协商、调解、仲裁、民事诉讼
税法与刑法
联系
调整对象上有衔接和交叉(逃避缴纳税款罪)
对税收犯罪的刑罚,在体系内可认为是构成税法的一部分,但解释和执行上主要依据刑法
税收犯罪和刑事犯罪司法调查程序一致
都具有强制性
刑法是实现税法强制性最有力的保证
区别
调整对象不同
税法:调整税收权利义务
刑法:定义犯罪+惩罚
法律性质不同
税法:义务性法规
刑法:禁止性法规
法律责任不同
税法:责任追究形式多样
刑法:自由刑+财产刑
税法与国际法
联系与交叉
税收协定、公约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法有涉外内容
国际法高于国内法
税法和国际法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相互配合
税收法律关系
概念
权力关系说
国家依据政治权力强制纳税人服从
债务关系说
本质是金钱的给付,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体现税法的经济属性)
特点
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税收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消灭不以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性(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国家享有较多的权利,纳税人承担较多的义务)
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
主体
征税主体
国家,税务机关通过获得授权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征税主体
纳税主体
按身份不同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
按征税权行使范围
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
内容
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客体
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税收利益(单向转移和无偿取得)
产生
以引起纳税义务成立的法律事实为基础和标志(纳税主体出现应税行为)
变更
由于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化——合并等
由于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个体变法人
由于税务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的变化——国地税合并
由于税法的修订或调整——减免税变纳税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破坏——申请减税得到批准
消灭
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完税
纳税人义务因超过期限而消灭——超过3年追征期
纳税义务的免除——免税
某些税法的废止——营业税
纳税主体的消失——企业注销
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
税收实体法
种类
货物劳务税法
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
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财产税法
房产税、契税、车船税等
行为税法
耕地占用税等
纳税义务人
自然人和法人
VS负税人
纳税人
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负税人
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VS代扣、代交、代征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
支付款项时扣留税款
代收代缴义务人
收取款项时代收税款
代征代缴义务人
受托代征税款
课税对象(征税对象)
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体现着各种税的征税范围
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的
计税依据(税基)
税法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价值形态(从价):与课税对象一致,比如所得税
实物形态(从量):与课税对象不一致,比如车船税
课税对象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而计税依据则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
税源
税款的最终来源,税收负担的归宿,其大小表明纳税人负担能力
国民收入分配中形成的各种收入
与课税对象一致,比如所得税
其他方面
与课税对象大多数时候不一致,比如房产税
税目
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课税的广度(并不是所有的税种都规定税目)
作用
进一步明确征税范围
解决课税对象的归类问题,并根据归类确定税率
分类
列举税目:细列举(消费税中的小汽车)、粗列举(消费税中的鞭炮、焰火)
概括税目:小概括(消费税中的酒税目中的其他酒)、大概括(消费税中其他贵重首饰盒珠宝玉石)
税率
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税收制度的核心和灵魂
形式
比例税率
分类
产品比例税率:部分消费税
行业比例税率:部分增值税
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
有幅度的比例税率:资源税
特点
税率不随课税对象数额的变动而变动
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纳税人相对直接负担越轻
计算简便
累进税率
额累(累进依据是绝对额)
全额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
特点
计算方法比较复杂
累进幅度比较缓和,税收负担较为合理
边际税率和平均税率不一致,税收负担透明度较差
率累(累进依据是相对率)
全率累进税率
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
定额税率
类别
单一定额税率
差别定额税率
地区差别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分类分项
车船税
特点
税率与课税对象价值量脱离了联系,不受课税对象价值量变化的影响
如果对价格变动频繁且总趋势上升的产品采用定额税率,产品的税负就会呈现累退性
其他形式税率
名义税率
税法规定的税率
实际税率
实际负担率=实际缴纳税额➗课税对象实际数额
实际税率常常低于名义税率
边际税率
边际税率=Δ税额➗Δ收入
平均税率
平均税率=∑税额➗∑收入
比例税率下:边际税率=平均税率 累进税率下:边际税率>平均税率 边际税率的提高还带动平均税率的上升 边际税率上升幅度越大,平均税率提高就越多
零税率
表明课税对象的持有人负有纳税义务,但不需要缴纳税款
负税率(我国没有)
政府利用税收形式对所得额低于某一特定标准的家庭或个人予以补贴的比例
零税率是免税一种方式 负税率主要用于负所得税的计算
减税、免税
基本形式
税基式减免
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减免税,适用范围最广泛: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跨期结转
税率式减免
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行减税、免税: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
税额式减免
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行减免税。适用范围最窄: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抵免税额、另定减征税额
分类
法定减免
由各种税的基本法规定,具有长期的适用性
特定减免
分为无期限和有期限两种,大多有期限
临时减免(困难减免)
主要是照顾纳税人某些特殊的暂时的困难,具有临时性的特点
税收附加与税收加成
税收附加(地方附加),以正税税款为依据,按规定的附加率计算附加额
税收加成是根据规定税率计税后,再以应纳税额为依据加征一定成数的税额,一成相当于加征应纳税额的10%
纳税环节
根据纳税环节的多少,可将税收课征制度划分为:一次课征和多次课征制
纳税期限
长短的决定因素
税种的性质
因纳税额的大小
三种形式
按期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按次缴纳: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
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或缴纳: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收程序法
作用
保障实体法实施
规范和控制行政行使
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提高执法效率
主要制度
表明身份
回避
职能分离
听证
时限制度
税法的运行
税收立法
广义: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废止税收法律规范的活动
狭义: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税收法律规范的活动
主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政权机关等
核心问题:税收立法权的划分,依据《宪法》和《立法法》
税收立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制定税法是税收立法的重要部分,但不是其全部,修改、废止税法也是其必要的组成部分
税收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创制程序
提出: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税收法律案
审议:有法案审判权的机关
通过:表决方式(过半数)
公布: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税收(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
创制程序
立项: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起草:通常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拟定
审查: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
公布: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实施
税收行政法规应在公布后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税务规章
权限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对税务机关和税务行政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务规章
只有在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等(上位法,下同)对税收事项已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制定税务规章
不创新
不重复
没有上位法的依据,税务规章不得设定减损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利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税务规章一般不得溯及既往,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
设立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修改和废止
税务规章以国家税务总局令公布。
施行时间:税务规章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特殊情况下也可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解释:税务规章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税务规章解释与税务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评估: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税务规章立法后评估
税务规范性文件
特征
属于非立法行为的行为规范
适用主体的非特定性
不具有可诉性
具有向后发生效力的特征
权限范围
设定权——税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免退补税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
制定权——县以上税务机关
制定规则
名称: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名称,但是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批复”等
授权:上级税务机关可以授权下级税务机关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解释权限:制定机关负责解释,不得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授予本级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
执行时间: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执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发布
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公告形式发布;未以公告形式发布的,不得作为税务机关执法依据。
税收执法
狭义的税收执法专指国家税收机关依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将税法的一般法律规范适用于税务行政相对人或事件,调整具体税收关系的实施税法的活动
特征
具有单方意志性和法律强制力
税收执法是具体行政行为
税收执法具有裁量性
税收执法具有主动性
税收执法具有效力先定性
税收执法是有责行政行为
基本原则
合法性
执法主体法定;执法内容合法
执法程序合法;执法根据合法
合理性
合理性原则存在的主要原因——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执法监督
特征
主体:税务机关
对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同于税务稽查)
内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内容
事前监督:税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
事中监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
事后监督:税收执法检查、复议应诉等工作
税收司法
概述
主体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部分司法权)
原则
独立性原则
中立性原则
内容
行政司法、刑事司法、民事司法
税收行政司法
包括涉税行政诉讼制度,也包括强制执行程序制度
审查特点
审查对象是具体税收行政行为
抽象税收行政行为不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仅限于合法性审查
是否适当原则上由行政复议处理
税收刑事司法
法律依据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责任制度 税务刑事处罚是税收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
规范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保障和维护税收征管秩序的,主要针对纳税人等
包括对征纳双方的涉税违法行为在刑法层面的规制
参与机构
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
阶段
案件移送、立案侦査、提起公诉、司法裁判
税收民事司法
税收优先权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欠税在前,税款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代位权
欠税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税收造成损害
撤销权
欠税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对税收造成损害
税收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财税改革要点
全面营改增时间:2016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