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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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03-06 10:09:47这是一篇关于《5000天后的世界》的思维导图,在互联网商业化的5000天后,社交媒体(SNS)开始蓬勃兴起。现在,距离SNS兴起又过了近5000天,凯文·凯利在本书中预测了接下来的5000天将会发生的变化。他认为,未来将会是一个一切都连接着AI的世界,他将其称为“镜像世界”(Mirror-world)。在这个世界里,人们可以以百万人为单位进行工作,新的平台将会影响工作形态、政府的存在以及社会组织的形态变化,多数产业如制造、金融、物流、交通、旅游、农业、教育等都可能会因此产生极大变化。
尽量精简归纳知识点汇总(知识点标识为绿色,汇总标识为橘色),保留原教材章节目的知识框架,希望可以通过脑图自身层级显示以及查找功能实现知识点与知识框架相结合的知识地图体系。望诸位观摩指正!如有可取之处,将陆续更新后续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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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5000天后的世界》的思维导图,在互联网商业化的5000天后,社交媒体(SNS)开始蓬勃兴起。现在,距离SNS兴起又过了近5000天,凯文·凯利在本书中预测了接下来的5000天将会发生的变化。他认为,未来将会是一个一切都连接着AI的世界,他将其称为“镜像世界”(Mirror-world)。在这个世界里,人们可以以百万人为单位进行工作,新的平台将会影响工作形态、政府的存在以及社会组织的形态变化,多数产业如制造、金融、物流、交通、旅游、农业、教育等都可能会因此产生极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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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主要内容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第一分编,通则
明确了
1. 合同订立
1.1. 合同形式
1.1.1. 书面形式
1| 合同书
2| 信件
3| 电报
4| 传真
5| 其它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电子数据交换
电子邮件等方式
可随时调取查用数据电文
应采取书面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项目管理服务合同
1.1.2. 口头形式
1| 当面交谈
2| 电话联系等
以谈话方式订立的合同
1.1.3. 其他形式
1| 默示形式
2| 推定形式
除书面及口头形式以外的方式
1.2. 合同内容
1.2.1. 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
1| 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2| 标的
3| 数量
4| 质量
5| 价款或者报酬
6|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 违约责任
8| 解决争议的方法
可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
1.3. 合同订立程序
1.3.1. 要约方式
(1)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
(2) 要约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内容具体确定
2|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 要约三必须
必须
1| 必须是特定人的意识表示
2| 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3| 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
(4) 有些要约之前还会有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这种表示的内容往往不确定
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
主要内容
和相对人同意后受其约束的表示。
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
属于要约邀请
1| 招标公告
2| 拍卖公告
3| 招股说明书
4| 基金招募说明书
5| 债券募集办法
6| 寄送的价目表
7| 商业广告和宣传
当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5) 要约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1| 受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的
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2|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
受邀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3|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6) 要约撤回
要约到达之前或同时
要约可以撤回
要约撤回的通知应当在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
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7) 要约撤销
要约到达之后
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
要约可以撤销
以下情形除外
1| 要约人已确定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合理准备工作。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
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为受邀人所知道。
在受邀人作出承诺之前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
到达受要约人
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
在受邀人做出承诺之前
(8) 邀约失败
1| 要约被依法撤销
2| 要约被拒绝
3|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1.3.2. 承诺方式
(1)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通过行为作出承诺
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承诺
根据
交易习惯
或者要约表明
(2) 承诺期限
要约中确定期限的
承诺应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中未确定期限的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
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
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承诺期限计算
要约以电报作出的
自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要约以信件作出的
以信件载明的日期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
自邮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
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等
应考虑指定过未指定?
(3) 承诺生效
承诺需要通知的
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
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根据
交易习惯
或者要约表明
(4) 承诺撤回
承诺到达之前或同时
通过行为做出的承诺,是否不能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
承诺撤回的通知应当在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
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5) 成为新要约
对要约内容变更
对要约内容实质性变更的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对于内容非实质性变更的
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
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做任何变更
否则
该承诺有效
合同内容以承诺内容为准
逾期承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
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按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
除非邀约人及时通知受邀约人 ,该承诺有效的
非正常情况逾期承诺
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通常情形可以及时到达要约人的。
但因其他原因导致逾期的。
且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逾期不接受承诺。
否则,承诺有效
1.3.3. 其他方式
1.4. 合同成立
1.4.1. 合同成立时间
(1)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自当事人均签字盖章或者按手印时,合同成立
(2) 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并要求签订确认书的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
对方选择该商品或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4.2. 合同成立地点
(1)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点。
没有主营业地的
其居住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3)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最后,签名盖章或按手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1.4.3. 合同成立的其他情形
(1) 法规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但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2)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名盖章或按手印之前。
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1.5. 特殊合同
1.5.1. 特殊需求合同
(1) 国家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
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
应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
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根据
抢险救灾
疫情防控
或其他需要
1.5.2. 预约合同
(1)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
认购书
订购书
预订书
(2)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
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1.6. 格式条款
1.6.1. 格式条款提供者的义务
(1) 提供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 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
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未提示或说明
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1.6.2. 格式条款无效
(1) 提供格式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
(2) 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3)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无效合同情况,同样适用于格式合同条款
1.6.3. 格式条款,争议解决。
(1) 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 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7. 缔约过失责任
(1) 订立合同过程中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
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 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2) 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无论合同是否成立 ,不得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信息。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订立合同
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2. 合同效力
2.1. 合同生效
(1)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
当事人另有约定
(2) 依法应办理合同批准等手续的
未办理批准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办理申请批准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请求其承担违反在义乌的责任。
合同的变更, 转让,解除等情形适用前述规定
2.2. 无权代理人代订合同
(1)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接受相对人履行的。
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2)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
也就是说:相对人不知道
(3)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法律规定确定。
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2.3. 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情形
(1)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2)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无效
3. 合同履行
3.1. 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1) 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遵循诚信原则
根据合同性质及目的
根据交易习惯
(3) 合同履行中应避免
浪费资源
污染环境
破坏生态
(4) 约定不明确的
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按合同有关条款
或交易习惯确定
依照上述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
按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
按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
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按行业标准履行
无推荐性国家标准的
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无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
2| 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
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
给付货币的
再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
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
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债务人可随时履行
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履行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
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
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2. 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
3.2.1. 电子合同履行
(1)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物流方式交付的。
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2) 电子合同标的物,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
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3) 电子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
生成电子凭证或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
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
以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为准
3.2.2. 价格调整
(1) 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在合同约定交付期内,政府价格调整时。
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2)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
遇价格上涨时
按原价格执行
遇价格下降时
按新价格执行
(3)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逾期付款的
遇价格上涨时
按新价格执行
遇价格下降时
按原价格执行
3.2.3. 债务履行
(1) 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2) 多项标的的履行
1|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
债务人享有选择权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想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履行期限届满未做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做选择的
3|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
标的确定后,不得更改
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4|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
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3) 多个债权人情形
1| 按份债权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
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
2| 按份债务
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
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
3| 份额等同
按份债权人或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
4| 连带债权
债务人为二人以上
部分或全部债权人均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5| 连带债务
债务人为二人以上
债权人可请求部分或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
(4) 连带债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
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
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
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
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消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
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
债务人可按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
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责任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
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
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
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延迟的
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连带债务或连带债权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5) 连带债权
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
视为风格相同
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
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3.2.4. 代为履行
(1)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
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3)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
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4)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
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
以下除外
根据债务性质
按照当事人约定
或依照法律规定
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5)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
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但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2.5. 抗辩权
(1)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应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
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 转移财产,出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 丧失商业信誉
4| 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 ,应承担违约责任
1| 当事人以前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2| 当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3|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
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
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
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
3.2.6. 提前履行
(1)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2)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费用的。
由债务人负担
3.2.7. 部分履行
(1)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
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2)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
由债务人负担
3.2.8. 相关事项变更后的出资
(1) 合同生效后
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2)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
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与对方重新协商
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
4. 合同保全
4.1. 代位权
4.1.1.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1)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2)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危险。
(3)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对相对人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 除外
4.1.2.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
(1) 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做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4.1.3.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1) 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2) 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债务人破产的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4.2. 撤销权
4.2.1. 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
(1)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
(2) 债务人放弃债权担保
(3) 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
(4) 债务人恶意延长其到期债券的履行期限。
(5)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6)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
(7) 债务人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情形的
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4.2.2.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4.2.3.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2.4.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4.2.5.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4.2.6.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5. 合同变更和转让
5.1. 合同变更
5.1.1.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5.1.2. 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5.2. 合同转让
5.2.1. 合同转让是合同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
(1) 不是变更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2) 而是变更合同主体
5.2.2. 债权转让
(1) 债权人可将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以下情形除外
1| 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2|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
不得对抗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 债权转让通知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
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
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从权利。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4)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
由让与人负担
5.2.3. 抗辩与抵消
(1)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2) 债务人可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的情形
1|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
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
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
2| 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5.2.4. 债务转让
(1) 应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
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
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2) 第三人连带责任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
或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
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
债权人可请求第三人
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5.2.5. 债务转移
转移应为转让的结果?
(1)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2) 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3)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
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5.2.6. 债权债务一并转让
(1)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2) 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于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6.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6.1. 合同终止的条件
6.1.1. 债权,债务终止。当下列情形之一
与合同终止的关系?
1| 债务已经履行
2| 债务相互抵消
3|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4| 债权人免除债务
5|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6|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6.1.2.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6.1.3.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6.2. 债务履行
6.2.1.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项债务种类相同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有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债务人未做指定的
应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
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最少的债务
当,数项债务均到期的
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
当,均无担保,或担保相等
按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
当,负担相同的
按债务比例履行
当,到期时间相同的
6.2.2.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按下列顺序履行
1| 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2| 利息
3| 主债务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6.3. 合同解除
6.3.1. 合同解除的条件
(1) 约定解除条件
1|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事由发生时
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 法定解除条件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6.3.2.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解除权
(1)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 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
自解除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该权利消灭。
或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主张解除
(1)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通知对方。
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
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
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合同解除。
(2)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3)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
自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6.3.3. 合同解除后续事宜
合同解除后
尚未履行的
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
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
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6.4. 合同债务抵消
6.4.1.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
任何一方可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消
不得抵销的除外
根据债务性质
按照当事人约定
依照法律规定
6.4.2.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
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
6.4.3.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6.5. 标的物提存
6.5.1. 以下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与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的
债务人可依法拍卖,或变卖标的物。
提存所得的价款
6.5.2.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时,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6.5.3.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标的物提存后,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6.5.4. 债权人可随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
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失,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据债务人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的条件。
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
或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
7. 违约责任等事项
7.1. 继续履行
7.1.1.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请求其支付。
7.1.2.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请求履行。
下列情形,除外:
1| 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2|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3|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根据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但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7.1.3.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
对方可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7.2. 采取补救措施
7.2.1.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1) 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 修理
2| 重做
3| 更换
4| 退货
5| 减少价款
6| 或者报酬等
根据标的性质 及 损失大小
7.2.2.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
应当赔偿损失
7.3. 赔偿损失
7.3.1.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
(1) 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2)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
(3) 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7.3.2.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1)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2)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7.4. 支付违约金
7.4.1. 当事人可约定一方违约时
(1) 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
(2) 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7.4.2.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请求予以增加。
7.4.3.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7.4.4. 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
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履行债务。
7.5. 定金
7.5.1. 当事人可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7.5.2.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7.5.3.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的
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7.5.4.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7.5.5.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7.5.6.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应双倍返还定金
7.5.7.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
一方违约时,对方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7.5.8.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损失的,对方可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明确了19类合同
买卖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
保证合同
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保理合同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勘察合同
设计合同
施工合同
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委托合同
无咨询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项目管理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
行纪合同
中介合同
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准合同。
明确了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