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事诉讼法》第12章 侦查
2022年法考,《刑事诉讼法》向高甲,第12章 侦查
编辑于2022-03-06 15:19:34陈凯老师的《量价关系》第二章节的读书笔记,认识了解量价关系,包括量价配合、量价背离及无序等几种情形,对于趋势交易和反转交易中的量价关系进行了讲解。
陈凯老师的量价关系的第一章节,为投资者提供了关于股票市场成交量及相关概念的全面解析,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分析市场动态,制定更加明智的投资策略。
本思维导图依据柏浪涛老师的课程总结而成,主要从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四个方面入手,无论是客观题,还是主观题,都可以依据此导图进行复习,大家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时,脑子里要有犯罪构成体系,先客观后主观,不断练习才能熟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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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侦查
第36讲 侦查概述
一、侦查的概念
《监察法》实施后,侦查阶段不再是所有公诉案件的必经阶段
二、侦查的司法控制
事前审查
在侦查机关作出影响公安基本权利的侦查行为之前,应由法官来进行司法审查,由其作出决定。
事后审查
公民可以对其合法性权益的侵害,寻求司法途径进行救济,也就是采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
三、违法侦查行为的救济
(一)申诉、控告的范围
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而不解除的。
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二)申诉、控告的提起主体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利害关系人
(三)申诉、控告的受理主体
该司法机关
(四)对申诉、控告的处理不服
1、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于处理不服的还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2、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3、未向办案机关申诉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该告知其向办案机关申诉或控告。
4、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发现《刑事诉讼法》第117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可以直接监督纠正。
第37讲 侦查行为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主体
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
人数
不得少于2人
地点
已羁押
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未羁押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的讯问室内进行。
例外情形
①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讯问
②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或者就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讯问。
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时间
拘留、逮捕
拘留或逮捕24小时以内讯问
传唤、拘传
应当立即讯问。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24小时。
两次传唤时间间隔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
方法
(1)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犯罪行为。
(2)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3)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和认罪认罚的后果。
(4)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分别进行。
(5)严禁刑讯逼供以及威胁、引诱、欺骗的手段获取口供。
特殊对象
(1)未成年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也可以通知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2)女性未成年人: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3)聋哑人、不通晓当地语言的人:应当为其聘请翻译。
讯问笔录
应当交由犯罪嫌疑人核对,确认无误应当签名或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但不得以自行书写的供述代替讯问笔录。
录音录像
(1)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2)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录音录像。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
主体
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地点
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出证言。
方法
(1)应当个别进行。
(2)应当告知他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3)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的手段取证。
(4)询问重大或者有社会影响的案件的重要证人,应当对询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特殊对象
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内容
讯问笔录
应当制作笔录,交证人核对或宣读,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三、勘验、检察
(一)概念
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
都必须是侦查人员,也可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
(二)种类
1、现场勘验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现场的义务。
(2)侦查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时,必须持有证明文件。
(3)在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应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4)应制作笔录,侦查人员、参加勘验的其他人员和见证人都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2、物证检验
物品或痕迹
3、尸体检验
对非正常死亡的尸体。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4、人体检查
(1)对被害人身体检查的特殊要求:应征求本人的同意,不得强制进行。
(2)对妇女身体检查的特殊要求: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男医师也可以
5、强制取样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的,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查、提取、采集。
6、侦查实验
(1)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
(3)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有关人员参加,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参加。
(4)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
四、搜查
主体
由2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
对象
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隐藏犯罪或者犯罪证据的人;可以对人身进行搜查,也可以对搜查人的住处、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
程序
(1)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
(2)搜查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人民检察院的搜查证由检察长签发。
(3)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4)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5)搜查情况应写成笔录,并签名,拒绝签名应当注明,并不影响搜查笔录的效力。
五、查封、扣押、查询与冻结
主体
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2人以上
扣押、查封对象
(1)发现可以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持有人拒绝交出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2)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决定书。
查询、冻结对象
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整卷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和其他证券,以及股权、保单权益和其他投资权益等财产,并可以去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不得划转、转账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扣押。
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轮候冻结
程序
(1)对于查封、扣押的物品,制作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
(2)对于扣押或冻结无关的,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
(3)对于违法和合法不可分割的财产,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对无法分割退还的财产,应当在结案后予以拍卖、变卖,对不属于违法所得的部分予以退还。
(4)查封、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对于无法确定持有人或持有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六、鉴定
主体
(1)指派:指派指内部的部门
(2)聘请:聘请聘其他部门的专业人员
对象
专业性问题
程序
(1)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多人参加鉴定,鉴定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2)除对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3)鉴定已经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鉴定费用由请求方承担;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对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或近亲属以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能而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方承担。
七、辨认
主持
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只有1名侦查人员,属程序违法,笔录经补正、解释后可以使用
主体
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
对象
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犯罪嫌疑人。
程序
单独原则
每名辨认人应单独进行辨认。
混杂原则
(1)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被辨认人不得少于7人,被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10章,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
()人间检察院自侦的案件,被辨认人不得少于7人,被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10章,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照片不得少于5张。
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不受数量限制。
防止预断
应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尤其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
禁止暗示
制作笔录
制作辨认笔录
现场监督
应当由见证人在场
保密原则
八、技术侦查
主体
决定主体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
执行主体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案件范围
公安机关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检察院
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追捕在逃犯
检察机关
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
批准程序
(1)批准决定应根据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
(2)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以内有效,可以批准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执行程序
(1)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2)对在侦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3)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秘密侦查措施的适用
隐匿身份
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控制交付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证据使用
(1)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2)使用证据有危险,可以采用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3)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应当附卷,辩护律师可以依法查阅、摘抄、复制,在审判过程中可以向法庭出示。
九、通缉
决定主体
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发布主体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通缉令。
发布范围
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通缉对象
依法应当逮捕而且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包括已被捕而且在羁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第38讲 侦查终结、侦查羁押期限与补充侦查
一、侦查终结
(一)案件侦查终结的条件
1、案件事实清楚
2、证据确实、充分
3、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4、法律手续完备
5、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听取辩护意见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提出的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三)案件侦查终结的结果
1、移送审查起诉
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一级人民检察院,并将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辩护律师。
2、撤销案件
对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被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放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二、侦查羁押期限
指被逮捕到侦查终结的期限。
一般情形
最长时间2个月
案情复杂
延长1个月
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交集流广
延长2个月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①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②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④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犯罪案件
10年以上
延长2个月
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特殊原因
无限期
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2+1+1+1+X
三、补充侦查
概念
只是适用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
补充侦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实施。
(一)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形式
(1)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自侦部门、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2)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期限
凡是“退回”的,均限1个月
次数
凡是“退回”的,均限2次
补充侦查后的处理
(1)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经2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经1次退回补充侦查的,不符合条件的,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形式
(1)针对已经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补充侦查,只能由检察院自行进行,不得再退回侦查机关或监察机关,但可以要去协助。
(2)主要针对漏罪、漏人的补充侦查,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补充移送,满足起诉条件的也可以径行起诉。
启动
法院作为消极中立的裁判者,不会主动启动补充侦查程序。
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
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期限
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次数
2次为限
补充侦查后的处理
(1)补充侦查移送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未将补充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可根据在案证据作出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