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国家药物政策
这是一个关于国家药物政策的思维导图
编辑于2022-03-09 16:07:21国家药物政策
基本药物政策
基本药物:最重要,基本的,不可缺少的满足人民必需的药物
管理部门
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构成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417种,中成药(含民族药)268种,中药饮片865种
遴选原则
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基层能够配备
不纳入
(1)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2)主要用于滋补保健,易滥用的;(3)非临床治疗首选的;(4)因严重不良反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5)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6)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报销政策
基本药物100%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
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部门程序
自愿申请,多方评估,协商签约
医保药品目录管理
原则
四个坚持一个优先
坚持以参保人健康为根本出发点
坚持基本定位
坚持中西药统筹兼顾
优先考虑国家基本药物、慢性病用药、儿童用药、急救抢救用药
范围
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构成
凡例
对《医保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解释和说明
西药
化学制品和生物制品
中成药
中成药和民族药
中药饮片
医保基金予以支付的饮片范围及地方的调整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饮片范围
协议期内谈判药
尚处于谈判协议有效期内的药品
分类
甲类目录
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种价格低的药品
乙类目录
可控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较甲类价格较高的药品
制定与调整(国家医保局)
组织形式
成立工作组;确定专家;成立谈判组;成立监督组
医保药品支付原则
支付方式
甲类: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乙类:先由参保人支付一定比例,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
限定支付范围
目录标注了适应症
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合理用药
目录为限工伤保险的药品
仅限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目录为限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城乡居民人员发生的与生育有关的保险可支付
药品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
处方药
凭执业药师,执业助理医师处方购买、调配、使用
处方药的分类
特殊药品的管理
由于药品毒性或其他潜在影响使用不安全的药品
因使用方法规定,使用时有附加要求需要在医务人员指导下使用的药品
新化合物,新药
生产经营管理
生产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处方药的生产生产应当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处方药的经营应当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批发企业可以向有合法资格的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销售处方药,但不得向个人消费者推荐、销售处方药。
药品零售企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5年。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不得开架销售,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的方式促销。
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的药品(包括含有“米非司酮”成分的所有药品制剂)、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零售的药品。药品零售企业也不得经营中药配方颗粒、医疗机构制剂。
包装、说明、警示语
“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应醒目印在药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特殊药品要有特殊的标识
广告管理
处方药不得在大众媒体,以普通消费者为对象进行宣传,只能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核准的专业性医药刊物上发布广告
非处方药
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分类
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更安全)
遴选原则
应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使用方便
生产和经营管理
经营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包装
非处方药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上必须印有警示语:“请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广告
非处方药可在大众媒体进行广告宣传,但广告内容须经审批,不可任意夸大或篡改,误导消费者。
双跨药品
界定
基本原则主要是看某药品的非处方药适应症(功能主治)是否缩小了原处方药的适应症治疗范围,适应症减少的,应按“双跨”处理。
管理要求
分别按照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
国家野生保护药材
保护原则
保护、采猎相结合,并创造价值开展人工种养
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分级
一级:濒临灭绝状态的稀有珍贵野生药材物种
虎骨,豹骨,羚羊角,鹿茸,穿山甲
二级:分布区域小,资源处于衰竭状态的重要野生药材物种
鹿茸(马鹿),麝香,熊胆,蟾酥,蛤蟆油,金钱白花蛇,乌梢蛇,蓟蛇,蛤蚧,甘草,黄连,人参,杜仲,厚朴,黄柏,血竭
三级:资源严重减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药材物种
川贝母,伊贝母,刺五加,黄芩,天冬,猪苓,龙胆,防风,远志,胡黄连,肉苁蓉,秦九,细辛,紫草,五味子,荆蔓子,诃子,山茱萸,阿魏,连翘,羌活
采猎与出口管理
一级:禁止采猎,药用部分由各级药材公司经营管理,不得出口
二三级:必需按照批准计划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