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事诉讼法》第13章
2022年法考,《刑事诉讼法》向高甲,第13章
编辑于2022-03-10 13:05:26第13章 起诉
第39讲 起诉概述
一、起诉的概念
二、起诉的一般理论
1、我国刑事诉讼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
2、我国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
第40讲 提起公诉的程序
一、审查起诉概述
审查主体
凡是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受理程序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期限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
审查内容
审查期限
人民检查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15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
必经程序
人民检查验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二、审查起诉中特殊情形之处理
(一)材料不齐备
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补充相关材料。
(二)同案犯在逃
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起诉。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移送起诉应当受理。
(三)管辖问题
1、《高检规则》第328条,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负责捕诉的部门收到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发现之日5日以内经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
2、《高检规则》第357条
检察院误查了监察委案件
应当及时协商检察机关办理
检察院误差了公安案件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
公安、监察委误查了彼此的案件
没有意见直接起诉;提出不同意见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将案件退回移送案件的机关并说明理由,建议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
(四)鉴定问题
应当鉴定没有鉴定,应当要求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进行鉴定。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鉴定。
人民检察院自行鉴定的,可以商请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参加,必要时可以聘请有鉴定资格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
(五)复验复查问题
对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的勘验、检察,认为需要复验、复查,应当要求复验、复查。
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
(六)漏罪、漏人问题
①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②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③直接提起公诉。
(七)发现新罪
退回监察机关2次补充调查或退回公安机关2次补充侦查,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将线索移交给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八)证据的核实与排除问题
讯问笔录与讯问录音录像有重大实质性差异的,或者公安机关、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该讯问笔录不能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
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有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依法排除,同时可以要求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另行指派调查人员或侦查人员重新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取证。
审前阶段非法证据排除后还能重新调取。若在审判阶段,非法证据被法官排除的,不允许重新调取。
(九)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认罚程序
(十)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问题
三、检察案件的程序衔接
补充侦查调查问题
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应当在1个月内调查完毕,以2次为限。
强制措施衔接问题
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律师帮助问题
移送材料3日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应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在执行拘留是告知。
审查决定
符合不起诉规定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由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四、审查起诉后的处理
(一)提起公诉
实质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形式要件
(1)制作起诉书
(2)按照审判管辖要求,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不起诉
1、概念
2、不起诉的种类
(1)法定不起诉
没有犯罪事实
《刑事诉讼法》第16条
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出现法定不起诉的情形,应当退回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建议撤销案件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⑤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⑥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
⑦其他情形
(2)酌定不起诉
①犯罪嫌疑人触犯了刑律,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已经构成犯罪;
②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可以酌情不起诉
(3)存疑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2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经过1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还可以再次提起公诉。
(4)附条件不起诉(参见未成年人特别程序)
3、不起诉的程序
不起诉的宣告
(1)都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
(2)不起诉的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
不起诉的送达
(1)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
(2)对于监察机关或公安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
(3)应当送达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
解除强制措施
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其他强制措施应当立即解除
涉案财物处理
书面通知相关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移送有关主管机关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予以行政处罚、处分或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特殊案件不起诉程序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以及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拟做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4、对不起诉的制约与救济
公安机关
(1)可以要求复议;
(2)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检察机关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被害人
(1)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直接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80条关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
被不起诉人
对酌定不起诉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不起诉人只能针对酌定不起诉向本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被害人可以向三种不起诉决定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第41讲 提起自诉的程序
一、自诉案件的范围
详见第4章
二、自诉案件的提起条件
1、有适格的自诉人
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明确提出控告对象;还应提出具体的起诉请求,包括指明控诉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种刑事责任。
3、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或检查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5、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