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事诉讼法》第20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2022年法考,《刑事诉讼法》向高甲,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编辑于2022-03-12 15:44:52陈凯老师的《量价关系》第二章节的读书笔记,认识了解量价关系,包括量价配合、量价背离及无序等几种情形,对于趋势交易和反转交易中的量价关系进行了讲解。
陈凯老师的量价关系的第一章节,为投资者提供了关于股票市场成交量及相关概念的全面解析,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分析市场动态,制定更加明智的投资策略。
本思维导图依据柏浪涛老师的课程总结而成,主要从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四个方面入手,无论是客观题,还是主观题,都可以依据此导图进行复习,大家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时,脑子里要有犯罪构成体系,先客观后主观,不断练习才能熟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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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62讲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述
一、概念
二、功能
教育和保护
三、范围
适用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还有关于被害人、证人参与刑事诉讼的特殊规定。
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
依然依附于普通程序
第63讲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方针和原则
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二、保障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三、分案处理原则
1、在刑事诉讼中运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关押未成年人时,必须与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分开看管。
2、在处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或者有牵连的案件时,尽量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在不妨碍审理的前提下坚持分案处理,包括分案侦查、分案起诉和分案审理。
3、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完毕交付执行阶段,不得与成年罪犯同处一个监所。
四、审理不公开原则和保密原则
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的,应当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
五、全面调查原则
六、社会参与
第64讲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定
一、办案主体专门化
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二、立案程序
应重大查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已满12周岁、14周岁、16周岁、18周岁的临界年龄。
三、辩护制度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四、慎用强制措施
能少用就少用
五、侦查程序
应当注意采用与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相适应的传唤和讯问方法。
六、审查起诉程序
(一)听取意见与讯问未成年人
审查起诉中应当听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二)安排会见和通话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具备法定条件的,且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与本案无牵连的,经公安机关同意,检察人员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会见、通话时,检察人员可以在场。
(三)附条件不起诉
1、使用条件
(1)适用对象是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涉嫌刑法分则第四至六章规定的犯罪;
(3)根据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4)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
(5)具有悔罪表现。
2、适用程序
听取意见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听证程序
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或争议较大的案件,可以举行不公开听证会。
送达程序
(1)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后,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并在3日以内送达公安机关、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2)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3)人民检察院应当当面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告知考验期及相关法律责任,以及可以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出异议,并制作笔录附卷。
变更措施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备案程序
10日内上报人民检察院主管部门备案。
3、附条件不起诉的救济程序
公安机关
复议
要求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的30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复核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的30日以内作出决定。
被害人
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但不可向法院自诉。
被不起诉人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2)提出无罪辩解的,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无罪辩解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3)对案件作付条件不起诉处理没有异议,仅对所附条件及考验期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采纳其合理的意见,对考查的内容、方式、时间等进行调整;
(4)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撤回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4、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
考验期限
6个月以上1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考验机关
人民检察院
考验义务
应当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可以
(1)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
(2)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
(3)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
(4)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5)接受相关教育;
(6)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
5、付条件不起诉的处理结果
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1)实施新的犯罪;
(2)发现决定付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4)违反考察机关有关付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的。
不起诉
没有上诉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七、审判程序
告知权利
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法代到场
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合适的成年人到场。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法庭设置
庭审语言
量刑建议
控辩双方提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等量刑建议的,应当向法庭提供有关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监护帮教,以及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书面材料。
法庭教育
(1)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案件情况,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判决未成年人被告有罪的,宣判后,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制教育。
(2)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应当邀请法定代理人以外的成年亲属或者教师、辅导员等参加。
补充陈述
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法庭应当询问其法定代理人是否补充陈述。
公开宣判
(1)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
(2)对依法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宣判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的,应当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
心理疏导
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证人进行心理疏导。
心理测评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并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
亲人会见
开庭前和休庭时,可以安排未成年被告人与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合适的成年人会见。
八、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在签署具结书时应当有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在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都对认罪认罚没有异议且愿意签署具结书的,应当签署。
2、对认罪认罚有异议,未成年人本人同意认罪认罚,不需要签署具结书,同样可以对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从宽处理。
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也不适用速裁程序。
九、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封存条件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封存措施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解除封存
(1)实施新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发现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