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李建伟 民法专题二 自然人
李建伟民法精讲,专题二 ,自然人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自然人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与死亡。
编辑于2022-03-17 22:06:34民事主体
自然人
包括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
一般规定
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始于出生:独立于母体且能够独立呼吸。出生前为胎儿,出生后为婴儿
终于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证明: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时间为准;没有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其他证据足以推翻的,以该证明时间为准
例外规定
关于胎儿
民法典 16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 1155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 31条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
民法典 994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1、侵害客体不是死者的人格权而是人格利益 2、起诉的权利人并非死者,而是死者的近亲属且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3、赔偿所得并非死者的遗产,而是直接归属于原告
民法典 185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能力
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分类体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满18周岁且心智正常者
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心智正常者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或者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法条:第十七条 【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关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独立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一概由其法定代理人实施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除此之外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同意、追认
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超出相应的民事能力范围实施的单方行为
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单方行为,为无效行为
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监护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法定监护
父母是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及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夫妻离婚后监护关系不受影响
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或被取消监护资格,则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存在严格的先后顺序)
遗嘱监护
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
父母以外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担任监护人,彼此可以协商确定,如有争议则选择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委员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指定,不服的,申请法院指定;或者直接申请法院指定。在指定期间,村委会、居委会及依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临时监护人
组织监护人
未成年人没有个人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或有条件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
委托监护
监护人可以通过委托协议将委托职责委托给他人,成立委托监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民法典 28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 33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无、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适用未成年人监护人制度
监护人的职责
职责主要体现在教育、监督和管教被监护人
职责履行的基本原则: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
非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其财产
尊重被监护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
最大程度的尊重被监护成年人的真实意愿,尊重被监护成年人的行为能力
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资格的撤销与恢复
民法典 第36、37、38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62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宣告失踪与死亡
差异:1、调整对象。宣告失踪只是短暂地解决与失踪人相关的财产问题,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宣告死亡则要终局性地解决与失踪人相关的财产与人身问题,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乃至社会公共利益 2、价值取向。宣告失踪制度重心在于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宣告死亡重在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宣告失踪
申请人:是一切与失踪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条件:下落不明满二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自战争结束之日或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效力
指定财产代管人:有权管理与处分失踪人的财产;妥善保管失踪人的财产;被宣告失踪人出现的,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充当诉讼当事人
失踪人被离婚
宣告死亡
要件:一般失踪满4年;意外事件满2年;意外失踪且取得死亡证明的,无需期间经过
程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受理、审理、公告(1年,意外事件为3个月);宣告
效力
权利能力终止
婚姻关系自动解除
子女可被配偶单方送养给他人
继承开始
死亡宣告撤销效力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权利能力自始恢复,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行为效力不受影响
婚姻关系原则上可恢复,但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已成立的收养关系不得单方解除
请求返还被继承人分割的财产;过错人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