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公司法》分论第一节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分论第一节有限责任公司,介绍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设立条件、股权转让、组织机构、有限公司股东分歧解决机制。
编辑于2022-04-04 10:53:38陈凯老师的《量价关系》第二章节的读书笔记,认识了解量价关系,包括量价配合、量价背离及无序等几种情形,对于趋势交易和反转交易中的量价关系进行了讲解。
陈凯老师的量价关系的第一章节,为投资者提供了关于股票市场成交量及相关概念的全面解析,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分析市场动态,制定更加明智的投资策略。
本思维导图依据柏浪涛老师的课程总结而成,主要从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四个方面入手,无论是客观题,还是主观题,都可以依据此导图进行复习,大家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时,脑子里要有犯罪构成体系,先客观后主观,不断练习才能熟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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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分论 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特点
1、股东人数由最高数额限制;
2、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设立手续和公司机关简易化;
4、股东对外转让出资收到较为严格的限制;
5、公司的自闭型。
二、设立条件
(一)股东资格和人数
1、除国有独资公司外,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1)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设立了上限,保证公司封闭性,人合性。股份公司则设下限,保证公司的开发性,资合性。
(2)实践中以持股平台模式,解决有限公司人数50人的限制。
2、股东名册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为记名股东)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出资
1、认缴制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未出资股东是第二春伟债务人,补充责任,有先诉抗辩权。
2、出资方式
货币
违法货币来源出资,股权有效。追究违法犯罪者责任时,执行股权,不执行出资,出资归公司善意取得。
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实物
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以动产、不动产的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规定予以认定。
赃物出资的效力(两种观点)
1、按照本条有效,商法的价值为效率优先与公平,此为商法与民法的区别。并且在商法的另一张《票据法》中,盗赃物与遗失物票据,后手均可善意取得。
2、不适用善意取得。
知识产权
应当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转移全部权能。
土地使用权
(1)出资人应当以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资;
(2)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时期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
股权
股权出资的实质是股权的对外转让,需要遵守人合性保护程序。
(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
(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瑕疵补救
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
已交付、未登记、有股权;
未交付、已登记、无股权。
禁止的出资方式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
以一般财产的额使用权出资,视为合同债权出资,合法有效。
3、出资对内(公司)责任
出资不足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格的,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缴资时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自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出资不实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不得认定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4、出资对外(债权人)责任
设立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发起人
(1)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已承担上述责任后,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要求的,法院不予支持。
(2)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增资
(1)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
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已承担上述责任后,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要求的,法院不予支持。
(2)未尽到忠实、勤勉义务的董、高人员
董、高只承担相应责任
三、股权转让
(一)股权转让规则
内部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相互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没有通知、同意、保障优先购买权的义务。
在全部转让的情况下,转让方退出公司。
只剩下一个股东是,公司仍可以继续存在,但此时宫颈四须符合公司法冠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条件。
股东股权可以转让本公式董事、高管,可以是内部转让,也可以是对外转让。
外部转让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容易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1、两个视为同意:(1)30天不答复;(2)反对又不购买
2、受让人经变更股东名册就成为股东,不需工商登记要件。
3、转让股权导致的章程变更,无须股东会表决。
4、投资者成为一家公司的股东的途径:股权转让,公司增资,继承。
5、股权转让到受让人达到控股地位的,实质是公司收购行为。
6、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限制,不能阻止法院拍卖质押的股权,法院拍卖股权,20内,保障优先购买权。
一股二卖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第一次)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无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的规定处理。
(第一次)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管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自身有过错的,减轻上述人的责任。
无权处分(观点展示)
1、第三方是善意的,可以有效。
2、因侵害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内部股东可以在法定时限内,提起优先购买权侵权之诉。
股权继承
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如果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该股东有符合继承法规定的合法继承人,该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继承人不愿意取得股东资格,则应通过协商或者评估确定该股东的股权价格,由其股东受让该股权或由公司收购该股权继承人取得股权转让款。
总结
1、由公司收购该股权,继承人取得股权转让款,公司采取减资方式处理。
2、尚未出资的股权,继承人愿继承,出资义务适用限定继承制度。
股权质押
1、实质为股权对外转让的情形:股权出资、股权质押、以股抵债。
2、股权质押并不降低出质人持股比例,也不限制表决权和分红权。
3、股权质押是要式行为,需要登记,实现质权时,要保障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补充考点
1、债转股
公司借债不能到期偿还,协议由债权人来当股东公司增资增资出的股权抵债,该债主成为股东。
1、必须履行公司增资的特殊股东会表决程序(公司预留股份的除外)
2、带来股权稀释的效果。
2、以股抵债
1、对内,股东用本公司股权抵消所欠本公司债务
为抽逃出资行为,无效。
2、对外,股东用本公司股权抵消所欠其他主体债务
实质为股权对外转让行为,经合法的人合性保护程序转让,有效。
3、股权置换
股权置换实质是独立的两个股权转让合同
其中一个合同无效,另一个合同不受影响,虽然无法继续履行股权置换,但是单独有效的另一个合同需要以现金方式继续实际履行。
4、土豆条款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经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相同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3、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股东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书面声明材料。
(二)优先购买权的保护
1、一个例外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71条第3款规定行使有限购买权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
2、一个同等条件
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71条第3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二个通知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息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息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4、三个期间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
2、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
3、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30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30日。
5、二类侵权
1、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
2、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6、三类救济
1、优先权未过期的去“其他股东主张按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法院支持”,司法强制落实优先购买权的实现。但是只提出确认股权对外转让合同效力的诉讼,不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不予支持。
2、善意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侵权之诉,请求损害赔偿。
3、受让人依据违法转让合同效力分类,可以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总结
1、查账权、优先购买权和股权转让的限制都反映了优先公司人合为主的特点。
2、在股份公司中不存在,在普通合伙企业中,也都有。
(三)特殊的股权转让: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
有限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总结
(1)公司转让主要(优质)资产,并不必然损害股东利益或者债权人利益;
(2)上市公司出售主要资产达资产总额30%的,股东大会特别表决。
(3)有限公司转让主要财产,应给反对股东推股权。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份公司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四、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做了多元制的规定
1、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2、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4、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就够为唯一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
5、股份公司都是三会健全。
(一)股东会
(二)董事会
(三)经理
产生
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1、董事代表资方股东利益,经理代表经营层。
2、解聘经理不需要理由。
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指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一样
禁止规范
有限公司无
股份公司
1、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2、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四)监事会
1、监事会与其他公司机关的关系
(1)监事会监督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监事来自股东(大)会和工会的选举。
2、监事会具体规定
五、有限公司股东分歧解决机制
法院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咕咚重大分歧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法院应予支持:
(一)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
(二)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三)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四)公司减资;
(五)公司分立;
(六)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人的限制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另外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示义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年度的财物强制审计
每会计年度终了,编写财物报告,并经会计所审计。
组织机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38条第1款所列决定也就是股东会的主要权力事项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1、一人公司中通常一人股东自任董事、经理并实际控制公司,机构可以简化到三会全无,人数少规模小的不设董、监事会。
2、唯一的股东可以同时行使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权利,那么监事会的权利他自然不能再行使。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是为财产混同,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过错推定由该股东举证,债权人无需举证。一人公司人格否认,为惯例,不否认的为例外;其他公司类型相反。
2、原告:债权人;被告:公司和股东。
七、国有独资公司
央企上市后,不再是国有独资公司。
股东会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其唯一股东就是公司的权力机关,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唯一股东的身份行使股东会的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在性质上属于一人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股东的法定性。即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能是国家,只能由国家单独出资设立,具体则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即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代行股东权利。
董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关。董事会的人选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其二是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的***每届***为三年。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不是竞业禁止,而是兼职禁止。
监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设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
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1/3,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累计投票权
累计投票权制度的意义在于限制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对董事、监事选举过程的控制与操纵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任意性的,非强制执性的。
是否采用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或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