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证券法 第二节 证券发行
2022年法考,《证券法》第二节,证券发行。本节重点从证券发行的基本条件、股票发行与债券发行、证券承销三个方面进行讲解。
编辑于2022-04-10 21:53:52陈凯老师的《量价关系》第二章节的读书笔记,认识了解量价关系,包括量价配合、量价背离及无序等几种情形,对于趋势交易和反转交易中的量价关系进行了讲解。
陈凯老师的量价关系的第一章节,为投资者提供了关于股票市场成交量及相关概念的全面解析,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分析市场动态,制定更加明智的投资策略。
本思维导图依据柏浪涛老师的课程总结而成,主要从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四个方面入手,无论是客观题,还是主观题,都可以依据此导图进行复习,大家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时,脑子里要有犯罪构成体系,先客观后主观,不断练习才能熟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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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 第二节 证券发行
一、证券发行的基本条件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保荐人应当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二、发行股票与债权发行
(一)设立发行股票
符合条件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1、公司章程;
2、发起人协议;
3、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4、招股说明书;
5、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6、成效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IPO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最近3年财物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5、其他条件。
(二)发行新股
公开发行新股票,应当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1、公司营业执照;
2、公司章程;
3、股东大会决议;
4、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5、财务会计报告;
6、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三)发行债券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权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权,应报送下列文件
1、公司营业执照;
2、公司章程;
3、公司债权募集办法;
4、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券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二)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四)注册
1、发行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须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2、依照上述规定,参与证券发行申请注册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人申请的馈赠,不得持有注册的发行申请的证券,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
3、证监会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4、证券发行申请经注册后,发行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证券。
5、
对已做的证券发行注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
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注册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信内容,已经发行上市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
三、证券承销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一)承销业务的种类
1、证券代销
2、证券包销
股票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二)承销团及主承销人
1、承销团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债券聘请承销团承销的,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2、主承销人
主承销人与其他各家承销人的关系属于民法上委托代理关系,主承销人的行为后果由承销团承担。
(三)证券的销售期限
证券的代销、报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
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四)代销发行失败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
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五)承销禁止行为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宣传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
2、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3、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证券公司有钱款所列,行为给其他证券承销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