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思维导图(2022年5月7日)
这是一篇关于民法思维导图,包括: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编、婚姻、继承、侵权责任编、情势变更。
编辑于2022-05-07 13:11:51民法典
总则
民法概述
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原则
(1)平等原则
地位平等
(2)自愿原则
意思自治
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愿从事民事活动,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以及设立、变更和终止,自觉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3)公平原则
合理均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要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诚实信用原则
骗;恶意隐瞒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秉持诚信、善意,信守自己的承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过程中,讲诚实、重诺言、守信用,其核心乃诚实不欺、善意、信守承诺。
(5)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原则
(6)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简称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出生(独立呼吸)时起到死亡(生理死亡、宣告死亡)时止
出生时间、死亡时间
出生证明、死亡证明
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
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时间为准
胎儿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完人
18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限人
★法定代理人代理;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纯获利;相适应
只有不因此负担义务的时候才属于纯获利益。
无人
无人不满8周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自始无效,不考虑追认问题
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
范围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法定监护:父母是当然监护人,父母死亡或丧失能力。按顺序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其他人或组织,但是须经同意(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
除非是出现了父母虐待、遗弃子女等情况,经法院撤销其监护资格后父母才不是子女的监护人,否则父母都是未成年子女当然的监护人,即使离婚,双方均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在父母有监护能力的条件下,不能将监护资格通过指定监护、协议监护等方式转给其他有资格担任监护人的主体
遗嘱监护
父母(在世最后一人)通过遗嘱监护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
父母以外有资格的人担任监护人,彼此协商。协商不成,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指定,不服的申请法院指定或直接申请法院指定
委托监护
监护人可通过委托协议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被监护人侵权,监护人应承担责任,受托人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成年的无人或限人的监护人
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其他近亲属④其他人或组织,但是须经同意
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监护权的撤销:只有法院可以,近亲属、民政部门申请;
宣告失踪
失踪事实持续满2年,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受理、审理、公告(3个月)、宣告失踪;
★效力:财产代管
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其他愿意的人(可多人)。有争议,法院指定;
代管人应妥善保管,故意或过失造成财产损失应赔
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应判离
经申请撤销失踪宣告
宣告死亡
法定期间:1、下落不明4年;2、意外2年;3、意外+经证明不可能生还的0年;
申请:利害关系人,无顺序限制。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公告期:(4年、2年)1年:(0年)3个月
死亡日期确定
1、判决作出之日;2、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撤销
人身
配偶
配偶有再婚事实,不能自行恢复
配偶未再婚,书面声明,不能自行恢复
配偶未再婚,无书面声明,自行恢复
子女
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收养有效
财产
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补偿。2、原物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有偿、无偿都行)第三人并无返还义务,继承人补偿;
法人
概念
组织
组织,能够独立担责,某个人、经理、CEO 不能成为法人,因为不是组织。
分类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成立时间: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非营利法人(公益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助法人(基金会);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15条规定:“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据此可知,捐助法人均从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村委会、居委会);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据此可知,有独立经费的机关法人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无需登记。
设立中的责任
以“设立中的法人”名义;
设立成功:法人承受;
设立失败:全体设立人连带;
以自己的名义
设立成功
债权人可选择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设立失败
该设立人承担;尔后再向其他设立人追偿
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违法的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情形
重大误解(双方均可撤)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合同内容产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
重大误解的对象是“合同的内容”;误解人自发产生认识错误,不是被欺诈产生
欺诈(受欺诈方)
第三人欺诈,只有相对人知道该欺诈行为时,受欺诈方才可撤销
欺诈损害第三人利益,属于可撤销合同;欺诈损害国家利益属于无效合同
国家利益指国家的政治利益、军事利益、安全利益、经济利益。仅损害国有企业利益的,尚不构成对国家利益的侵害。国有企业的利益不等同于国家利益。
肋迫(受肋迫方)
来自第三人胁迫,受胁迫方都可撤销
胁迫要求胁迫具有不正当性,包括三种情形:(1)目的不正当;如“不卖给我毒品,我就检举你贩毒”;(2)手段不正当;(3)目的与手段结合的不正当;如“不租给我房子,我就揭发你犯罪”。
显失公平(受损害方)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行使期限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
在合同撤销后,不能追究违约责任,但能追究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对象是受害人遭受的“合理信赖利益损失”和“固有利益损失”。;1、“合理信赖利益损失”包括“所受损失”和“所失利益”,“所受损失”包括为订立合同而合理支出的交通费、鉴定费、咨询费等;“所失利益”主要指因对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丧失与第三人交易机会所遭受的损失。;2、“固有利益损失”之受害人因对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而遭受的人身和合同标的物之外的其他财产损失。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限人实施的超能行为
代理:需要意思表示;
概念
☆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第三人(相对人)
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
亲自行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同意、紧急)
积极行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义务
无权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
未授权之无权代理
越权之无权代理
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以本人名义
无代理权
有证明文件(盖有公章的空白A同授权书、介绍信)
相对人为善意(不知情)
滥用情形
自己代理
是否有效,关键取决于被代理人的态度
双方代理
原则无效,除非双方都同意或追认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无效,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民事权利
支配权
物权
所有权(无期间);
他物权
用益物权(存续期间);
不以占有为前提的担保物权(存续期间);
人身权
身份权(无期间);
人格权(无期间);
知识产权等
部分适用存续期间
如专利权20年,商标权10年及作品的发表权50年
部分无期间
如作品的签署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普通动产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但登记动产与不动产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 内容:1、请求返还原物(原物尚存),2、请求停止侵害,3、请求排除妨害,4、请求消除危险
普通动产原物返还请求权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登记动产、不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期限,另遗失物有2个“失权期间”;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
占有返还请求权(除斥期间1年);
内容:1、返还原物请求权(原物尚存),2、请求停止侵害,3、排除妨害请求权,4、消除危险请求权
返还占有请求权适用1年失权期间;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
债权请求权
原则上适用诉讼时效期间
N个例外(存款、债权、投资、赡养权抚养扶养及人格非财产责任等不适用诉讼时效;
抗辩权(无期间);
永久性抗辩权(如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抗辩权。一审未提,二审提,不支持);
延期性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三大履行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
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
撤销权
解除权
抵销权
追认权、否认权、选择权
诉讼时效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适用类型
支配权 ×;
无期间或适用存续期间
形成权 ×
适用除斥期间
抗辩权 ×
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
普通动产的 √
不动产、登记的动产 ×
排除妨害 ×
消除危险×
占有请求权
返还占有×
适用失权期间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债权请求权
存款本金及利息债权×
国债等债权本金及利息债权 ×
投资而生的缴付出资债权×
赡养、抚养、扶养债权×
人格侵害的非财产责任债权×
其他 √
类型及起算
★一般3年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割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特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为4年;保险合同,5年;
最长20年
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
其他特殊规定
分期履行的.自后一期履行期限满之日超计算
无人或限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求权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造受性侵害的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中止、中断的区别
时间不同
中止:中止事由消除后6个月内
中止事由的发生时间被限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若发生在6个月之前,又分为两种情形处理: (1)若在最后6个月之前中止事由消失的,则不发生中止的法律后果; (2)若中止事由持续到最后6个月之内的,则自最后6个月的第一天开始中止,待将来中止事由消失后再接着计算6个月。
中断:整个诉讼时效期间
是由不同
中止:不可抗力:无人或限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速产管理人:权利人被控制
中断: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
效力不同
中止:暂停计算(不清零)★补6个月
(1)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等到时效再开始计算时,接着计算原来剩余的期间,不足6个月的补足6个月; (2)在民法的权利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并无限制。
中断:重新计算(重启、清零)
根据《民法典诉讼时效解释》第9条、第15-18条规定,详陈如下: (1)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下债权,除非权利人明确放弃剩余债权。 (2)对于连带债权人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对连带债务人,亦然。 (3)债权人提起代位之诉,对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4)债权转让的,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发生时效中断;债务承担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发生吋效中断。 (5)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这一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除外。
1.主债务和保证债务的时效互相独立。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2.连带债务诉讼时效一人中断及于全部;3.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4.商业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计算;5.根据《保险法》第26条第1款:“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16条第7款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物权法
物权
物权概念
特征
支配权排他权
种类
自物权、完全物权
所有权
他物权、限制物权
用益物权、保物权
占有
1、“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2、占有特定继受人是指,通过买卖、赠与、租赁、质押等方式取得对物的占有,善意的占有特定继受人无须承受其前手于占有上的瑕疵;原权利人不能请求善意的占有特定继受人返还占有。;3、恶意的特定继受人,须承受其前手于占有上的瑕疵。;4、占有的概括继受人是指,通过继承、企业合并等原因自侵夺人处取得占有的人,占有的概括继受人,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均须承受其前手于占有上的瑕疵。;
物的分类
动产不动产
不动产
登记,物权变动
动产
交付,物权变动
主物与从物
主物与从物是依据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而作的分类 从物指从属于主物的物,可见主物、从物是特定于某两物之间的关系而论的,无主物即无从物,反之亦然
第320条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认察主物、从物关系的成立,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否则构成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如房屋与窗户(窗户不具有物理独立性,乃房屋的组成部分),轮胎与汽车,动物与腹中的胎儿等。(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如A物脱离B物,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若失去其本来的用途(价值),则B物为从物。不存在经济用途主从关系的,为两个独立物,如上衣与裙子、帽子与围巾,不构成主物与从物关系。(3)交易观念上视为有主、从关系。比如,依照人们的一般观念,装米的麻袋与米之间,视为从物。
原物与孳息
民法典第321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天然孳息
指植物所结出的果实、动物的出产物(仔、奶、鸟卵)以及其他依物的使用方法所获得的出产物。
需要注意三点:其一,天然孳息为独立物,故与原物分离之前为其构成部分,不能称为孳息;至于分离原因是自然的还是人工的,在所不论。所以,秋季苹果树与其上生长的苹果,不得视为原物与孳息的关系,而是一个物。其二,对一物进行加工所产生的新物,不是孳息,比如木匠将一块木料打造成一把椅子。其三,埋藏物,始终独立于埋藏体,不存在出产的问题,故不是孳息。
法定孳息
指利息、租金和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得的收益。
基于法律所承认的游戏规则所产生的概率性收益,如福利彩券奖金被称为射幸孳息,为法定孳息之1种。 确定两个物属于原物与孳息的关系,其法律意义在于决定孳息的归属。根据前述规定,确定物权法上的孳息归属的规则是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也即遵循意思自治规则;如无约定则: ①用益物权的场合下,孳息归用益物权人; ②其他场合下,天然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所有,法定孳息适用交易习惯。
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就是独一无二从而不可被替代的物,反之就是种类物。区分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债法上:在特定物之上设立的债为特定之债,在种类物之上设立的债为种类之债;在债履行之前,如特定物毁损灭失的,构成履行不能,债务人免除继续履行的责任,承担损害赔偿等其他责任,但种类物毁损灭失的,不构成履行不能,如债权人要求履行,债务人应继续履行。
物权法定原则
民法典第208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225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335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341 条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対抗善意第三人。 第374 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时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403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641条 第2款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745条 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分类
所有权
概述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专属于国家的财产
荒岛域没wif水军守城把矿开
民法典第246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247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248条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249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250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251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252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253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254条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
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小事
双2/3参与表决,双半同意
大事
双2/3参与表决,双3/4同意
筹资金,建设施;改用途,搞经营
相邻关系
包括:采光权、通行权等
与地役权
相邻关系:法定权利,必要便利、无偿
地役权:约定权利、约定便利、有借或无
共有物
种类: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收益
按份共有: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份额,不确定份额按等额。;
共同共有:共同享有;
管理
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都有管理的权利义务;
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用途、处分
按份共有:2/3以上份额共有人同意;共同份额的处分:原则上随时处分,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共同共有:全体同意;
分割共有物
按份共有: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随时可以请求分割。
共同共有: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一般不准分割(除1、公有基础丧失,2、有重大理由);
债务
对外
连带责任
对内
按份共有:可以追偿
共同共有:不能追偿
他物权
用益物权
概述。他物权、限制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生效
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期限
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
居住权
概念
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设立
合同、遗嘱
书面合同、一般无偿
应当登记且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内容
居住权人居住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居住权原则上不得出租
消灭
居住权期限届满
居住权人死亡
宅基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自登记时设立
地役权
书面,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担保物权
一般规定
担保的从属性:1、主债务不成立、无效、消灭,担保亦不成立、无效、消灭;2、主债务内容变化,担保亦随之变化;;
物上代位性、优先受偿性
典型担保
抵押权
概念:民法典第394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的范围
不动产抵押权只能通过登记方式设立、生效。动产抵押权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了也不可以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的已经支付合理对价的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担保物的要求:1、具有交换价值;2、可以依法变现;
禁止抵押:土地所有权、农民保命地、归属不清晰、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和公益;
瑕疵抵押
违法建筑抵押:属于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抵押合同无效,但《民法典担保解释》第49条做了柔化处理:一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合法手续的,补正合同效力。
房地分开:违法建筑不影响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的效力。
划拨用地抵押,并不违反效力性规定,抵押合同有效;只要事后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设立。仅仅是实现抵押权时,优先补缴土地出让金即可
房地一体主义
1.以建筑物抵押的,自然及于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以当事人的相反约定为转移。;2.反过来,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仅及于该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不及于后来新增的建筑物。但应当将新增房屋与原抵押房产一同拍卖,这是为了变现的便利;将新增房屋与原来的房地一拍卖、变卖后,因新增房屋的价金并非抵押权的对象,故不得主张优先受偿。;3.《民保解释》第51条的细化规则是:房地抵押一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及于已有、在建建筑物,但不及于在建建筑物的续建部分及新增建筑物;在建建筑物的抵押效力限于抵押登记部分,不及于续建、新增及规划部分。;4.与土地岀让金的关系: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才开始优先受偿。
抵押权的清偿顺序
不动产
登记在先的>登记在后的,未登记不成立;
动产
登记在先的>登记在后的;登记>未登记的;都未登记的,处同一顺序;
超级动产抵押权(10天内登记):为了担保抵押物的价款;
1.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出卖人;;2.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出卖人;;3.为价款支付提供融资的动产抵押权;;4.融资租赁的出租人。
抵押财产的转让
除另有约定外,可以转让,及时通知。登记情况下,抵押物转让后继续抵押权继续存在。;禁止、限制转让抵押财产的:;(1)如未将约定登记,则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的,转让合同有效;如抵押财产已交付、登记的,也发生物权效力,除非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恶意;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2)如已经将约定登记,则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的,转让合同亦然有效;抵押财产已交付、登记的,但不发生物权效力的,如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可以发生物权效力。
有损害抵押权可能,提前清偿务或者提存
抵押权的保金
如抵押人的过错行为可能致抵押物价值减损的:;①抵押权人享有停止侵害请求权。②抵押权人享有补救权,包括有权请求恢复原价值,或者相应地补充担保;如无法恢复或补充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抵押权人的权利
收取抵押物的孳息权
由于抵押并不转移占有,所以一般情形下仍由抵押人收取抵押物孳息。但符合以下情形时,抵押权人可通知孳息交付义务人将孳息交付给自己:;(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2)抵押物已被法院依法扣押。;这里收取的含义并非取得孳息所有权之义,而是占有之意。唯抵押权人控制了孳息,才可能对该孳息主张优先受偿权。而未行使优先受偿权之前,应认为孳息应归抵押人所有。抵押权人收取孳息的功用及顺序:(1)先用于支付收取孳息的费用;(2)用于优先受偿。
抵押权及于从物与添附物
1.从物出产于抵押权设立之前的,及于;反之,不及于。在后一种场合下,主物抵押权虽不及于从物,但为了更好发挥物的市场价值,可以一并处分;只是处分后所得的价款,要分出从物的对应部分,对该部分担保物权人不得主张优先受偿。;2.抵押权设立后,其效力也及于其后发生的担保物添附,但不及于新增价值。
抵押权的实现
首先要求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协商不成再请法院拍卖。;1、协商实现。抵押板人必须首先与抵押人协商通过拍卖、变卖或折价的方式实现抵押权。;2、诉讼实现。在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无法就抵押权的实现达成一致意见时,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实现抵押权
1.抵押权与执行权的关系;已设抵押权的财产,后被财产保全或执行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即抵押权>执行权。;2.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1)租赁在先并且租赁物已经交付于承租人的,抵押权实现后,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2)依第405条的反对解释,租赁在先但是租赁物尚未交付于承租人的,抵押权实现后,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此时承租人有权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责任。;(3)抵押在先,租赁在后的,抵押权实现后,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3.抵押权与所有权的关系:抵押期间,抵押物依法被继承、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浮动抵押权
是指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的抵押方式。集合动产抵押的本质特征在于抵押物具有流动性,抵押人于正常经营活动中对设押财产仍有自由处分权。
根据第404条的最新规定,不管是集合动产抵押权还是通常情况下的动产抵押权,抵押权人均不能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在此对于这一效力强调以下两点: 1.合格买受人的条件。只有买受人符合以下条件时,抵押权人才不能对抗:(1)已经支付合理价款;(2)已经取得了动产。 2.无论该动产抵押是否办理登记,抵押权人均不得对抗正常买受人。
质权
动产质权
基本原理
概念:动产或权利转移占有、优先受权
事人应当采取书而形式订立质权合同;同时,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交付:不包括占有改定;
质权是否及于从物,以从物本身是否交付为准
质权人的权利
孳息
质押合同如无相反约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孳息。但该孳息的所有权仍属出质人。质权人收取孳息的目的在于控制孳息,以方便对其主张质权;该孳息应首先抵充收取孳息的费用,余者用于质押,再余者返还出质人。
保全质权
质押期间,非因质权人原因而质物价值有减损可能且足以危害质权的,质权人可提出如下请求:出质人补充担保;遭拒的,可以提前变卖、拍卖原物,或者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款用于提前清偿或提存。
转质权
概念:质权人于质权存续期间,以其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
分类
承诺转质:经原出质人同意的转质;
责任转质:未经原出质人同意的转质,责任转质虽然有效,但质权人对因擅自转质而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效力
转质权所担保债权范围以不超过原质权所担保债权数额为限,且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
质权人的义务
权利质权
生效要件
有价证券
五类债权证券(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和两类物权证券(仓单、提单),原则上以交付权利凭证为质权生效要件,同动产质权相同,即生效采交付要件主义。无权利凭证的,作为例外,以出质登记为生效要件,即生效釆登己要件主义“司法解释进-步明确:;①汇票质权的设立,当事人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已经交付质权人。;②仓单的质权设立,区分有无权利凭证,对于没有权利凭证的仓单,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442条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或者提存。
仓单作为权利质权与仓储物作为动产质权,存在一个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的顺位排序问题,依照公示(登记、交付)先后定顺位,难以确定的,同一顺序按债权比例进行。如有债权人因此而受损害,可请求有过错的出质人、保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跟单信用证交易中,提单可以设立质权,开证申请人未按照约定付款赎单,开证行可以对提单项下的货物主张优先受偿权,但不可以主张所有权(流质)。;
股权、基金份额
民法典第443条第1款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443条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岀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可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的质押以法定机关的出质登记为生效要件,即生效釆登记要件主义。
第445条第2款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督施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也即债权的质押,以信贷征信机构的出质登记为生效要件,即生效采登记要件主义。
第445条第2款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处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①应收账款质权即便登记了,要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仍然需要以出质登记时债务真实存在为前提;债权人需要举证债务人确认债务真实存在,债务人一经确认债务的真实存在,禁反言。;②债务人收到应收账款质权通知后,不应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否则继续对质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但如果受通知前已对债权人履行的,另当别论。;③以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项目的收益权、提供服务或者劳务产生的债权以及其他将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的,需要为应收账款设立特定账户。
留置权
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留置该财产
成立条件
1、合法(直接)占有的动产;
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基于侵权
2、债权须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
3、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例外:商事留置权;
留置权人
权利
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首先应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其次清偿主债权的利息,再清偿主债权。
必要保管费用求偿权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义务
留置物可分时,只能留置与其担保的债务价值相当的物品
妥善保管
不得使用、出租留置物及在留置物上再设立担保的义务。
留置权的实现程序
确定债务的宽限期(合同约定/债权人指定>60日)→仍不履行→行使留置权(先与债务人协议将留置物折价,如果债务人不同意折价,则留置权人有权依法对留置物实行拍卖、变卖。;
非典型担保
让与担保
流押条款无效
保证金
《民法典担保解释》第7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或者将其资金存入债权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债权人主张就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证金构成担保,需要符合的实质要件是债权人对账户的控制
“债务人、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设立专门保证金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或者将其资金存入债权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符合此要件的,债权人才有权主张就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否则,不成立担保制度,只不过当事人的约定仍然具有债的效力。
所有权保留
1.买受人违约,出卖人取回出卖物遭遇障碍的,有权请求拍卖、变卖等以求变现,就所得款项优先受偿;;2.反之,出卖人取回物品后,买受人如果追要已付价款部分的,也可以主张拍卖、变卖等以求变现,就所取得款项优先受偿自己应得的款项。
定金
特征
实践合同
(1)定金合同自交付定金时成立;约定的定金数额与实际交付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为准。但要注意的是,除非是成约定金,其他类型的定金不交付,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及生效。
限额性
定金数额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上限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若超过20%的,超过的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即不适用定金罚则
从属性
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
种类
订约(立约)定金;
以定金交付为订立主合同之担保,若其后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应承受定金罚则。
定金罚则的适用前提是发生根本违约,这就意味着,若一方仅出现轻微违约行为,是不能动辄适用定金罚则的。定金罚则乃一严厉违约惩罚措施,应严肃其适用,方见法律之公平、正义。
成约定金
以定金交付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不交付该定金,主合同即不成立(或不生效)。
解约定金
定金交付后,一方解除主合同时,须以承担定金罚则为代价。简言之,此种定金情形下,双方均可随时行使单方约定解除权,但必须承担定金罚则。
违约定金
第587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证约定金
是指以定金交付作为订立主合同的证据。
特殊规定
以新还旧
1.借款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还旧,意味着旧贷主债务的消灭,故而旧贷的担保人自然免责。;2.那么,此时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吗?分论如下:;(1)新旧贷的担保人为同一人,自然继续承担担保责任;;(2)新旧贷的担保人不是同一人,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新贷担保人均免责,除非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还旧”的事实知情的。;3.还有一个担保物权顺位问题:以新还旧情形下,旧贷的物保人未注销担保物权登记,继续为新贷担保的,在新贷合同订立前又以该物担保其他债权的,其他债权人的担保物权顺位劣后于该新贷债权人。
担保物权竞合的顺位
不动产:法定优先权>抵押权;
动产:留置权>超级动产抵押权>登记抵押权/质权>未登记抵押权;
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最高额担保
共同担保
约定的按份共同担保
连带共同担保
共同人保
(1)在外部,连带共同保证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一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担保责任。;(2)在内部,其中某一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共同物保
如果物保人都是第三人,债权人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一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担保责任;如果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二人提供的物保竞存的情形下,债权人应该先实现债务人提供的物保,而后不足的再实现第三人提供物保。
混合担保;
第三人物保+人保;
任意选择其中一个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担保责任。
债务人物保+人保;
必须先实现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不足的,再实现保证人的保证。
债务人物保+第三人物保+人保;
必须先实现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不足的,再实现第三人物保或者保证人的保证。;
共同担保人的相互追偿权
三种情形下有相互追偿权。;(1)按照有约定的从约定的意思自治原则,共同担保人之间约定了“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的,自然得相互追偿,追偿数额也从约定;;(2)如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的,此种情形下也享有相互追偿权,至于追偿的数额,按照比例分担;;(3)多个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此种情形下也享有相互追偿权,至于追偿的数额,按照比例分担。;除以上三种情形外,为同一债务分别提供多个担保的担保人之间不享有追偿权,也即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不得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
反担保
无效担保的法律责任
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自身原因导致无效;
1.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
1.如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2.如担保人有过错,则为三方过错的一方而已,所以就债权人的损失承担1/3。
准物权
占有
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1年除斥期间,从侵占之日起算
物权的变动模式
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一般物权变动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继承、受遗赠(事件);
征收、裁决(公法行为);
合法建造、拆除、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等(事实行为);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原则:有效合同+登记/交付=物权变动;
例外:合同生效=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的物权变动、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动产抵押权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善意取得,只要完成交付即可
一车二卖:甲卖给乙,登记未交付;后甲又卖给丙,交付未登记。丙可以继受取得所有权,乙只能找甲赔偿;
特殊物权变动
善意取得
物权处分合同有效+等价有偿+善意+交付/登记;
先占
拾得遗失物
要求拾得人返还原物,普通动产适用3年诉讼时效,登记动产无期限
要求受让人返还
2年内
选择拾得人赔偿(视为主动追认物权处分,受让人继受取得);
选择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
受让人善意的,有偿回赎
受让人恶意的,无偿取回
2年后
只能选择拾得人赔偿(推定被动追认无权处分,受让人继受取得);
添附
分类
附和
动产与动产
若能区分主物与从物,该附和物归主物所有人所有;若不能区分,则按混合时价值比例共有。
动产与不动产
无法分离,一般归不动产人所有;
不动产与不动产
新增不动与原不动产价格差距悬殊,归原不动产人;价格差距不大,归共同所有
混合
动产与动产
若能区分主物与从物,该附和物归主物所有人所有;若不能区分,则按混合时价值比例共有。
加工
加工对象是他人所有的动产
一般所有权归原材料人所有;除非加工行为对加工物形成的价值更大,归加工人取得加工物所有权
效果
不当得利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孳息
合同法
通则
概述
概念
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财产性(人身性质的婚姻,收养,监护不适用)
相对性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条款
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分类
非格式条款
效力优先
格式条款
普通格式条款(效力正常);
特殊格式条款
与对方有重大关系条款,可以有效:提供方尽提示、说明义务的,成立;否则,不成立;
无效条款:无效;
免人身损害责任;
免故意、重大过失责任
不合理免除、减轻己方责任条款;
不合理加重对方责任条款;
不合理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条款;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条款
解释
民法典第498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釆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订立
过程
要约和承诺
要约vs 要约邀请
要约:明确且具体【效果意思(订立合同意图)+目的意思(内容必须具体,合同必备条款:当事人、标的、数量】+受约束的意思;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与宣传,原则上视为要约邀请,但其内容若符合要约的规定,也可被视为要约
悬赏广告不属于商业广告,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要约的生效
特定相对人
对话方式
对方知悉要约时生效
要约到达生效【到达:(1)到达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2)到达受要约人可控制的区域范围;(3)数据电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指定的系统;未指定的,到达受要约人的任何系统。】;
不特定相对人
发布之后即生效
撤回、撤销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
承诺
1.人的要求: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2.期限的要求:承诺应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另依据第482条之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3.内容的要求承诺内容须与要约一致。承诺若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承诺的迟到和撤回
1、承诺的迟到,也即因第三人原因而迟到。即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耍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2、迟到的承诺,也即因受要约人本人原因而迟到。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与要约不同,承诺不存在撤销的问题.(到达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
一般:承诺生效之时,合同即告成立。;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均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对于定金、个人借贷、借用、保管等要物(实践)合同,即使双方签字盖章,合同也不成立,需要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准。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成立地
原则上承诺生效的地点即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以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成立地为准,若无约定,则以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约定来确定合同成立地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合同履行地
履行地点,有约定从约定。若无约定,亦不能协议补充的,适用下列规则: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订立过程中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合同的保全
代位权及代位权之诉
概念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以及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并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债权人自己的原告,向法院起诉次债务人,债务人为第三人(原告未列,法院可追加),一般向债权人履行。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1)第537条第一句话表明,在一般情形下,仍然遵循谁起诉、谁受益的原则,相对人直接对代位权之诉的胜诉债权人单独履行。;(2)第537条第二句话表明,在例外的情形下,被保全,被执行、债务人破产的。
成立条件
1、原则上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到期
例外是,第536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但严格来说此时债权人只是代位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而非向自己履行,尚有别于代位权。
2、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也到期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即不具有人身性。
4、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事实。此处的“怠于行使”,专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5、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已经影响到(而不是现实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也即债务人没有其余的财产可供清偿债务。
债权人的撤销权及撤销之诉
概念
债权人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债务人,相对人为第三人(原告未列,法院可以追加)。被撤销后,自始无效。费用债务人负担;
成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债权已到期。
2、客观上,债务人通过以下积极行为来恶意减少自己的责任财产:;(1)放弃债权(含到期与未到期)的。;(2)放弃债权担保的。;(3)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4)无偿转让财产的。;(5)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债务人的相对人恶意的。;(6)以明豆不合理高价受让低值财产且债务人的相对人恶意的。;(7)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且被担保债权人恶意的。
3、主观上,债务人具有诈害债权人债权之恶意。
撤销债务人的损害债权实现的行为应该是发生在该债成立以后的行为
4、债务人实施的积极诈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已危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法定除斥期间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的转让
债权让与
构成条件
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
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让与:;(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主要有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疝叙、不作为债权和人身债权。;(2)依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转让达成让与协议。
已经达成协议且该协议生效后,债权让与即为生效(内部效力),无需经过债务人的同意。
效力
1、债权让与协议生效后,生效;2、经通知对债务人生效;3、债务人得援用针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与抵销权,对抗新债权人
债务人接到债权让与通知时,若其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仍可依法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债务承担
种类
免责的债务承担
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原债务人不再承担责任(免责)
并存的债务承担
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心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并存)。无需债权人同意,通知即可
构成要件
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
以下债务不具有可移转性:;(1)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3)不作为债务。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移转达成合意
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若为免责的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方生债务承担之效力,经债务人或第三人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若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则无需经过债权人之同意。至于债权人同意的方式,明示、默示均可。
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因债务承担于债务人有利,故在此场合,债务承担无需债务人同意,仅需通知而已,但不能由此增加债务人的额外负担。若未通知债务人,则债务承担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此前债务人向债权人的履行有效。当然,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事先订有禁止债务移转条款的,须经债务人同意。
第三人与债务人、债权人达成三方合意
因此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一致,故自该合意生效时即发生债务的转移。
合同的权力义务终止
清偿(履行);
抵充
抵充本质上为债的清偿行为,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当同一个债权人对同一个债务人拥有数笔相同种类债权,债务人所为给付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且未指定其所清偿为何笔债务时,前述规定的基本规则是:;1.有约定的,依约定。;2.未约定的,由债务人指定。;3.未指定的:(1)优先履行已到期的债务;(2)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3)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债务比例履行。;最后,若是一次给付不能清偿同一笔债务全部本息的,则按下列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
抵销
法定(单方)抵销;
条件
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例外,即根据第549条,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能够相互抵销的债除了两个金钱之债外,就是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财物之债
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依债之性质可为抵销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不具有可抵销性。
抵销权的行使
法定抵销权为形成权,由此决定:;(1)抵销权行使的效力,不以对方同意为要件。若对方有异议,应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提出并向法院起诉;没有约定的,异议期间为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2)抵销权的行使不得附条件、附期限,否则视为抵销无效。;(3)抵销一经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
合意抵销
民法典第569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成立的要件只需双方互负债务即可,至于双方债务的种类、品质是否相同、是否已届期满、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均在所不问,充分体现合同自由。抵销的合意一经达成,两个债或者两个债相应的部分即归于消灭。
提存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免除
混同
合同的解除
协议解除
单方解除
约定解除:双方的事前约定;
法定解除:法律规定;
根本违约
不可抗力
对方均有单方解除权
预期违约
指履行期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限于主要债务);在此情形下仅仅非违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非违约方解除合同后,还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迟延履行
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一方迟延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非违约方不经催告,可径直解除合同。
其他根本违约行为
不定期继续性合同的;双方随时解约
租赁含同
保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
合伙合同
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
任意解除权
承揽合同之定作人
货运合同之托运人
保管合同之寄存人
物业服务合同之业主方
委托合同之双方当事人
情势变更
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情况,履行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将显失公平
合同僵局下的违约方解约
如果违约方主动提出愿意以承担违约责任为代价而提出单方解除,法院可以自由裁量予以支持。一般而言,此处的违约方主张解约要符合以下条件:;1.违约方虽有违约在先,但并非恶意违约;;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解除权的行使
1.解除权为形成权(通知对方即生效,其生效无需对方同意),逾期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2.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的长短;(1)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从之;(2)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无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3)经对方催告后的,为“合理期限”;该合理期限到底为多长,根据个案情形而定,但一般理解不超3个月;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构成要件
1、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2、主观有过错,3、对方受有损失,4、2-3之间有因果关系
类型;
1、一方恶意磋商,导致合同不成立。
2、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合同不成立。
3、借缔约之机侵害对方商业秘密
4、以批准等手续为生效要件的合同,由于一方恶意不处理致使该合同不能生效
5、因一方过失致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
6、违反诚实守信用原则的其他缔约过失行为
违约行为
不履行
预期违约
是指在合同之债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注约行为
拒绝履行
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在可以履行的前提下无正当理由而完全不履行债务。
履行不能
因某种客观原因,已不可能履行债务
不适当履行
部分履行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迟延履行
瑕疵履行
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质量标准
加害履行
其他适当履行行为
违约责任
构成要件
违约行为
损害后果
赔偿损失而言,一定要发生损害后果;无损害后果,自然无需赔偿损失。
因果关系
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过错
赠与合同
必须履行的主合同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客运合同
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的毁损责任,承担过错责任;
保管合同;
保管物品损害,保管人有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无偿的保管人只在故意、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
仓储合同
保管物品损害,保管人有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合同
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无偿的受托人只在故意、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
法定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
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继续履行
第580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第581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采取补救措施(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
在履行义务或者釆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见,采取补救措施与损害赔偿金是可并用的。
损害赔偿金
约定的损害赔偿金
法定损害赔偿金
惩罚性法定损害赔偿金(惩罚的幅度法定);
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
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
违约金
(1)违约金<损失,可要求增加;;(2)违约金>损失(过分高于损失),可要求予以适当减少;;(3)违约金>损失(高于损失但不过分),适用违约金不再调整。
定金罚则
成立: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定金与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
可以并用,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合同相对性基本原理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应用
涉他合同
涉他合同即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受领或给付的合同,又分别称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又称第三人代为接受履行)与第三人负担合同(又称第三人代为履行);1.原则之一:未经第三人同意,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为第三人设立负担(第三人代为履行),但设立利益(第三人代为受领)是可以的。利益设立后,第三人是善接受该利益(清偿),取决于第三人的意志。第三人不受领的,由债权人受领。债务人对第三人履行不合格、不履行的仍应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恪守合同相对性。;2.原则之二:若经过第三人同意,当事人可为第三人设立负担,但无论是利益第三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的除外一第522条第2款),还是负担第三人,均非合同当事人。故如同搓逐;履行场合下代为履行人(第三人)并不对债权人负违约责任;在代为受领场合下,代为受领人(第三人)也不得请求债务人向其承担违约责任。;3.例外之一: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也即第三人代为接受履行的利益,如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且第三人未予拒绝的,此时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合格的,第三人可以直接出面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4.例外之二:第三人对债务人履行如有合法利益,第三人有权直接代为履行,债权人不得拒绝接受。此举将可能导致第三人与债务人之够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权的相应消灭,或者第三人取得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债权。;
加害给付中的第三人
1.消费者依侵权之诉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损害赔偿,但依违约之诉提起请求的,只能针对销售者主张,不得向生产者主张,因为二者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无所谓违约之诉。;2.其他受害人(不是购买者的受害人)只能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侵权之诉,而不得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违约之诉,因为其他受害人与生产者、销售者,均无合同关系
转租合同的第三人
1.转租合同的承租人(即次承租人)毁损或恶意添附租赁物的,转租人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出租人却不可以,岀租人只能对次承租人行使物权请求权或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或者请求承租人(转租人)承担违约责任。;2.对于擅自转租的,岀租人可解除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但不得解除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合同o
承揽合同的第三人
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第三人完成的,应就第三人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不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也可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同理的是,承揽人应就第三人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典型合同
交付
现实交付
送货上门
在买受人处完成交付
上门取货
在出卖人处完成交付
代办托运
货交承运人时完成交付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
买卖合同成立时完成交付
指示交付
物权凭证交付时或通知占有人时完成交付
占有改定
继续占有协议成立时完成交付
所有权转移
动产
一般交付时起转移
例外: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时起所有权转移;
不动产
自登记时起转移
风险转移
动产
原则:交付主义;
例外;
在途买卖:合同成立,风险转移。
一方违约在先,违约人承担
不动产:交付主义
特殊风险承担
动产质押合同
在动产质押期间,若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出质人、质权人的因素而致使质押物毁损的,标的物本身的风险由所有人也即出质人承担。同时,质权人亦丧失了动产质押权。同理,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及留置场合下的风险,亦如是解。
租赁合同
承租期内,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致租赁物毁损,其租赁物风险当然由所有人也即出租人承担。这一原理同样适用借用合同,但融资租赁合同恰恰与此相反。
货运合同
承运期间内、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原因致货物毁损的,当然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既买卖合同之出卖人或买受人)承担货物风险(第832条),承运人不承担标的物灭失的风险,只是承担运费风险
承揽合同
1、若原材料或半成品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保管期间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因素致原材料毁损的,由定作人承担风险;;2、若原材料或半成品由承揽人提供,则由承揽人承担风险;;3、若已完成的工作成果毁损的,适用交付主义,交付之前由承揽人承担,交付之后由定作人承担。
技术开发合同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依510条仍不能确定,各方分摊
孳息的归属
买卖合同:交付主义;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特种买卖
分期付款
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金额达全部价款1/5的,出卖人应先催告,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买受人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才享有以下两个权利,可以择其一行使:;1、单方变更合同。也即单方改变分期付款的安排,改为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实际上就是改变原来分期付款的约定。;2、单方解除合同。一旦合同被解除,出卖人还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该标的物相应期间的使用费。
动产保留所有权买卖
第642条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取回权消灭);(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第643条出卖人依据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出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买受人;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清偿。;
试用合同
多重买卖
普通动产
先领受→均未领受→先行支付(不论多少钱)→均未领受也未付款→合同成立在先;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
先领受→均未领受→先登记→均未领受也登记→合同成立在先;
房屋租赁
占有→登记→合同成立
不动产
登记→占有→支付→合同成立在先
其他
赠与合同
特征:单务合同、诺成合同、无偿合同、双方法律行为;
撤销权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任意撤销权(权利转移前);
原则: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以任意撤销;
例外:公益性、道德性、经过公证。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定撤销权
除斥期间:知道应当知道1年;
原则: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不得撤销;
例外;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贫困抗辩权
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经济状况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解除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原则上赠与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在附义务限度内比照买卖合同之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当然,赠与人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无瑕疵的,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合同(重点)
分类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
先诉抗辩权
主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债权人已对主债务人起诉或仲裁→债权人已申请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强制执行后,主债权仍未全部实现
例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保证的从属性
主债权转让
通知保证人后,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但保证合同约定禁止转让债权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担责
主债务转让
主债务转让,保证人原则上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除非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或和保证人另有约定;若发生并存(第三人加入债务)的债务承担,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债权债务内容变更
1.如果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而减轻债务的,保证人只需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2.如果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而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只需对变更前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履行期限发生变更
1.如果债的履行期限变更,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则保证期间按照新的履行期限幵始计算;;如果债的履行期限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则保证期间仍然按照原来约定的履行期限计算
保证期间;
1.有约定从约定;但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2.没有约定以及约定不明的(含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表述),均认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3.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保证期间经过条件
一般保证
(1)依照前述规定,在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内,法津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行权,包括起诉、申请仲裁或者取得具有强执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也算债权人对债务人在保证期间内的行权;否则,即为保证期间之经过,一般保人免责。;(2)起诉后又撤诉的效果: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起诉后又撤诉的,视同没有起诉,保证期间仍然会经过。;此外,若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
(1)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内,法律要求债权人直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诉讼及诉讼外的权利请求都算数,但必须针对保证人本人),否则,即为保证期间之经过,保证人免责。;(2)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起诉后又撤诉的,只要起诉状副本送达的,即视同已经行权,保证期间不会经过。
保证期间经过的后果
(1)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2)《民法典担保解释》第33条进一步规定,保证期间经过,保证合同无效后的赔偿责任也被免除了。;(3)《民法典担保解释》第34条进一步巩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责任消灭后,即便保证人事后仍然在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按指印,也仍然不担责,除非明确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
或有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衔接关系
当事人在或有期间内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取得相应的请求权(保证债权)。或有期间即停止计算,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一般保证
(1)一般而言,从法院作出对主债务人的执行程序终结裁定送达债权人之日起算。三年。;(2)如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1年内未作出终结执行裁定,则自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满1年之日起算,但保证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仍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除外。三年。;(3)在一般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的情形下,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年。
连带保证;
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三年。
保证人的追偿权
只能向债务人追偿;1.保证人享有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2如保证人不主张主债务诉讼时效抗辩,自己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后,不得向主债务人追偿,除非主债务人同意给付。
租赁合同(重点)
期限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满,当可以续订;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形式
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转租
经同意
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未经同意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例外按分共有人、近亲属
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承租权
到期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融资租赁合同
[总结]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的五个不同: 1.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承担:前者,原则上追究卖方的责任;后者,追究出租人的责任。 2.维修责任承担:前者,承租人承担;后者,出租人承担。 3.租赁物物件致损的侵权责任承担:前者,承租人承担;后者,出租人承担。 4.风险承担:前者,承租人承担;后者,出租人承担。 5.善意取得的适用:前者,承租人无权处分租赁物的,适用善意取得,但适用条件非常严格;后者承租人无权处分租赁物的,也适用善意取得。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承揽合同
承揽人的义务
依约亲自完成工作
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或依约定将承揽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对定作人负责。
提供或接受原材料
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应按约定选购并接受定作人检查;;定作人提供的,承揽人应及时检查,妥善保管,并不得更换材料
及时通知和保密
对于定作人提供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对于完成的工作,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揽人应保守秘密,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材料。
交付工作成果
工作成果应及时交付给定作人,并提交与工作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质量证明等文件。;但在定作人未按约定给付报酬或材料价款时,承揽人可留置工作成果或拒绝交付工作成果,除非当事人之冋另有约定。
定作人的义务
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协助承揽人;验收并受领工作成果。
承揽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解除权
1、对于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定作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2、承揽人未经算作人同意而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也可解除合同。
定作人的任意变更、解除权
合同成立后,承揽人交付完成的工作成果前,定作人可随时变更合同,也可随时解除合同,该权利的行使,不以承揽人有违约行为为要件,当然因定作人的任意变更、解除合同而致承揽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承揽合同的风险与侵权责任负担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而发生的风险负担,原材料由定作人提供的,由定作人成承担风险;原材料由承揽人提供的,由承揽人负担。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无效
(1)支解发包,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2)转包,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3)支解分包,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4)分包给无资质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5)再分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6)主体转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行完成。;(7)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超越资质等级的。;(8)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9)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提供劳务(服务)的合同;
运输合同
保管合同
成立
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赔偿责任
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贵重物品声明义务
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应当向保管人声明
未声名的,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委托合同
受托人义务
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二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未经委托人同意或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两种特殊代理
默示直接代理
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但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为默示直接代理,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也即其效力与明示直接代理无异。;
间接代理
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且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为间接代理,该合同直接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两种情况下会涉及委托人:;1.若合同订立后,因第三人原因致受托人不对委托人履约的,受托人披露第三人;此时委托人取得介入权;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2.若合同订立后,因委托人原因致受托人不对第三人履约的,受托人披露委托人;此时第三人取得选择权——选择向委托人主张权利或向受托人主张权利,但一经选择,不得变更;
行纪合同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中介合同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准合同
不当得利
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一方利益增加,另一方利益减损
要返还
无因管理
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和服务
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注意
违法事项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误将别人的事务当作自己的事务,不构成无因管理
为他人利益的同时,兼顾了自己的利益,不影响成立无因管理
人格权编
一般规定
概念
人格要素、人格尊严、人格自由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人格权可以许可他人使用
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
人格权的延伸保护
胎儿
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自使不存在
死者
范围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
害死者人格利益的请求权主体
配偶、子女、父母
死者无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第二顺位为其他近亲属
身份权
配偶
亲子权
亲属权
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
具体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
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概述
生命权
自然人维持生命延续,不容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
身体权
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其他组织完整性享有的权利
健康权
自然人保持其自身及器官正常功能安全的权利,包括生理与心理健康
人体捐献
一般
捐献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人体捐献须为自愿捐献
捐献意思表示须以书面形式或者遗嘱形式作出
人体捐献须为无偿捐献
特殊
自然人生前表示不同意捐赠的,该自然人死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禁止性骚扰
(1)性骚扰对象并非仅限于女性。
(2)性骚扰方式并非仅限于肢体。
(3)单位、企业有义务采取措施预防、处理和处置。
精神性人格权;
姓名权 名称权
概述
(1)主体:姓名权的主体是自然人,名称权的主体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内容:姓名权包含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其姓名;名称权多了“转让”,是唯一可以转让的。
(3)侵犯方式:干涉、盗用和假冒。
选取姓氏
(1)可以选取其他的直系血亲的姓氏:如奶奶或姥姥。
(2)选项法定抚养人以外的其他扶养人的姓氏。
(3)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理由也是可以的。
(4)少数名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循当地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笔名艺名等的保护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可以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肖像权
1.概念:
(1)主体:自然人。
(2)内容:制作、使用、公开、许可他人使用。
(3)自然人的声音,虽然不属于肖像,但是可以参照肖像权进行保护。
2.肖像权的保护
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肖像权
未经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未经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现、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肖像的其他行为
名誉权荣誉权
概念
主体
民事主体
内容
1.主观上具有贬低他人名誉的故意。2 客观上实施了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3当众。
保护方式
不得以侮辱(以书面口头暴力形式进行人身攻击)、诽谤(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免责情形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除外情形
捏造、歪曲事实
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使用侮辱性言辞等损他人名誉
荣誉权
主体
民事主体
保护方式
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隐私权
隐私权
概念
主体
自然人
内容
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保护方式
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其他人格权
个人信息
概念
主体
自然人
内容
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
保护方式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免责
自然人或者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
合理处理自行公开或者合法公开的信息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的合法权益
声音等
婚姻
结婚
结婚条件
法定条件。男女双方自愿、男22女20、一夫一妻
禁止条件:1、未达年纪,2、不自愿,3、直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形式条件。登记
结婚无效婚
重婚、未达法定婚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申请时无效情形依然存在
可撤销婚姻
胁迫
一般: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
例外: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
重大疾病未告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夫妻财产
约定夫妻财产制
书面形式、约定优于法定
法定夫妻财产制
原则:婚前归个人,婚后归共同
个人财产的认定
: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用健康换来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自然增值都属于个人财产
共同财产的认定
1、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一方继承、受赠所得财产:;(1)对于一方通过法定继承所获得的财产,肯定属于夫妻共同共有。;(2)对于一方通过遗嘱继承、受遗赠或者受赠与所获得的财产,如遗嘱人、赠与人并未明确表示仅仅归属于一方的,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共有。;(3)对于一方通过遗嘱继承、受遗赠或者受赠与所获得的财产,如遗嘱(包括遗嘱继承与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为夫或妻个人财产。这体现了充分遗嘱人或赠与人的意志。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比如夫妻婚前,丈夫个人财产1亿元,婚后投资某私募股权基金,3年后获利颇丰,该项收益,属于夫妻共有。;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4.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5.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虽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
认定
夫妻共同意志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
排除
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
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
处理
1.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2.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可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3.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另行起诉。;4.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6.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应予支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婚后再分割
1.离婚后发现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或者离婚时尚有未涉及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当事人可诉请法院再次分割共同财产。;2.上述情况之诉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3年,自当事人发现之日起算
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的处理权
1.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也即家事代理制度)。;2.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3.他人有理由认为前项决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4.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适用善意取得;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夫妻间的赠与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按照道德性质的赠与合同处理,也即不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
彩礼返还
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其中后两项情形下,以双方离婚为前提
离婚
协议离婚
程序。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离婚冷静期。两个三十日
诉讼离婚
调解是必经程序
法定情形
重婚同居暴虐遗,赌博吸毒两分居
宣告失踪
不准离婚又分居一年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重婚同居暴虐遗
无过错方
离婚特殊规定
现役军人配偶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
女方怀孕期、分娩后1年内、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
离婚子女抚养
不满2周岁,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2周岁,协商不成,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
已满8周岁,尊重其真实意愿
继承
继承开始
被继承人死亡(宣告死亡)、有继承人、受遗赠人、有遗产
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存在相互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先后时间的,依下列规则推定:;1.无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2.都有其他继承人的,长辈先死亡。;3.辈分相同的,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遗产范围
1、个人财产。首先,如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应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前看,其余为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遗产),可供其继承人继承。;2、合法财产。;3、被继承人死亡时的财产。
继承权
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
放弃
1、弃权的时间点: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在继承开始前作弃权意思表示的,不产生放弃继承权的效果;遗产处理后,放弃的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2、弃权的方式:要式(只能以明示且书面的方式作出);受遗赠人放弃遗产份额的,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遗赠的事实之日起60日内可以明示方式表示也可以沉默方式表示。此处的所谓沉默,是指继承人保持沉默的,视为接受继承;但受遗赠人保持同样沉默的,则视为弃权。;3、弃权无效;继承权的放弃,与赡养义务不构成对价关系,换言之,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来证明拒绝赡养的合法性。;4.弃权的追溯力;一经放弃,溯及继承开始之时,也即从继承开始就没有取得遗产所有权。如果出现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但死者生前为集体组织成员的,归集体所有。;5.对反悔的处理;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丧失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法定继承人
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
配偶、父母、子女、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代位继承
条件
1、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代位人是被代位人的直系晩辈血亲(并无辈数限制)或子女。;3、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7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分配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4、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如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第二顺序: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酌情分得遗产人
1.虽不是继承人,但依靠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2.养子女为养父母之第一顺序继承人,但不是其生父母的继承人。如果其对生父母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可作为适当分得遗产人,分得生父母遗产中的部分财产。
转继承
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遗嘱继承
概述
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人
沉默视为接受
遗赠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应当在知道遗赠后60日内表态,到期沉默视为放弃
遗嘱形式
自书
本人签字+注明年月日;
代书
两个以上合格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字+注明年月日;
打印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
两个必上合格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立马无效。;
公证
以上5种,经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之后,即为公证遗嘱口
遗嘱无效情形
1.无、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2.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3.伪造的遗嘱。;4.被篡改内容的部分遗嘱。;5.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的遗嘱。;6.部分无效:遗嘱未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的份额的,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对胎儿的预留份,遗嘱也不能侵害。具体而言:;(1)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2)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通过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撤回
数份遗嘱相抵触。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遗赠
受遗赠人:法定继承以外的人,如果受遗赠人未在知道受遗赠的事实60日内表示接受的话,视为弃权。;
遗产的处理
遗产管理人
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
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产分割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先分一半给配偶
胎儿
活着出生,小孩继承
娩出时为死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出生后又死亡,小孩的继承人继承
分割原则
有利生产生活,不损害遗产效用
可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
清偿债务
1.先由法定继承人用所得遗产清偿。 2.不足的,剩余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依比例偿还,但以遗产价值为限。 3.无法定继承的,经由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依比例偿还,但以遗产价值为限。 4.遗赠扶养协议受赠人不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限定继承原则
1.遗产的分配顺序应是:税款→一般债务→继承。;2.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自愿偿还税款、债务,;3.放弃继承的,不负偿还税款、债务的义务。;4.上述第丨项规则,同样适用于受遗赠人(第1162条),但不适用余继承人中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5.给胎儿留下应留份。
侵权责任编
特殊的过错责任
网络侵权
责任主体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承担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事先不知道
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经营者违反安保义务的责任
1、责任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的管理人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2、归责原则:过错责任;补充责任;替代责任。
教育机构违反安保义务的责任(未成年学生的校园事故责任)
(1)过错责任
教育机构基于自己过错违反安保义务导致的损害:承担过错责任;最终责任
(2)补充责任;
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替代责任
第三人不能赔偿的,有过错的教育机构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教育机构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医疗损害责任
一般过错责任原则
具体而言,就是要看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向患者尽到了说明、告知义务,是否尽到了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违反这些义务,就是有过错,要承担医疗损害责任。通常医务人员违旋意义务的情形,包括违反了医疗行为中不良结果的预见义务、违反了医疗行为中下良结果的回避义务、违反了医疗活动中的转医义务。
例外规则的过错推定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免责事由
1.第三人的原因能否免责;民法典第1223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退偿。;2.其他法定免责事由;民法典第122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物件致损
不动产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
1.责任人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归责原则
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人的原因不能免责
责任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再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而不是直接面对受害人免责。
高空坠物损害责任
责任主体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特殊情况
免责事由:(1)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2)能够证明具体侵害人的。(3)以上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但不是赔偿责任,而是补偿
物业安保义务
物业等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上述情形的发生
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应当依法承担未行安保义务的侵权责任
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
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堆放物与妨害通行物侵权
堆放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无过错责任
监护人责任
责任主体
无人、限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责任承担
监护人无过错责任;有财产的无人、限人造成他人损害
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委托情形
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用工责任
用工单位责任
责任主体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
责任承担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
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事故特则
(1)首先,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后才是用人单位承担责任。;(2)上述前置程序,并不适用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人)。;
个人用工的责任
1.情形一:提供劳务方致人损害的;(1)责任人:接受劳务方。;(2)归责原则:无过错。;(3)追偿:接受劳务方赔偿后,可以向故意、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方追偿;;2.情形二:提供劳务方工作时受损害的;比如保姆在切菜的时候切到自己的,此时由主人、保姆按照过错分担。;3.情形三:提供劳务受第三人侵害的;比如保姆买菜路上被航动车撞伤,此时在第三人与主人之间形成不真正连带责任,保姆可以选择第三人饑暗偿或者主人补偿;一旦主人先补偿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义务帮工人的侵权责任
1.帮工人致人损害的;(1)责任人是被帮工人,因为其是帮工行为利益的享有者。;(2)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3)但是,被帮工人担责后,可以向故意、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4)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担责,责任由帮工人自担。;2.帮工人工作中受损害的;类似于上述个人用工的情形,帮工人、被帮工人按照各自过错分担;如被帮工人明确拒绝的,不担责,仅仅在受益范围内补偿。;3.帮工人受第三人损害的;此时类似于上述个人用工情形,此时在第三人与被帮工人之间形成不真正连带责任,帮工人可以选择第三人侵权赔偿或者被帮工人补偿;一旦被帮工人补偿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关于承揽关系的侵权责任承担
承揽人与定作人的责任承担原则是:承揽人承担,与定作人无关,除非定作人对定作、指示、选任过错的,才承担按份责任
物的责任
饲养动物侵权责任
一般情形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归责原则
1、情形一:普通饲养动物侵权;一般的饲养动物侵权归责原则为无过遣责任,但允许适用过失相抵的免责事由。这又被称为相对为过销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不能作为无主物看待,在遗弃、逃逸期间侵权的,责任人仍然是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此处也适用相对无过错归责原则。;2、情形二:违反管理规定的动物侵权;据第1246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相对无过错责任,但是其减轻责任的事由仅限于受害人故意;3.情形三: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侵权;据第1247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如藏獒侵权的,饲养人、管理人承担绝对无过错侵权责任。;4、情形四:动物园饲养动物的侵权;据第1248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就可以不承担责任。
免责事由
一般饲养动物侵权的“过失相抵”适用
第三人的原因能否免责。;依据第1250条,第三人过错并不能导致侵害人免责,只是在第三人与动物饲养人、管理人之间面对受害人成立不真正连带之债,受害人择其一要求赔偿;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先予赔偿的,将来再向第三人追偿。
不动产倒塌、塌陷
责任人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规则原则:无过错原则;
免责事由:建筑物本身不存在质量缺陷;
第三人原因;
材料原因、设计原因,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再向材料商、设计者追偿
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由导致结果人承担责任;
产品责任
责任主体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
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责任承担:无过错、不真正连带责任;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
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信后
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补救措施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
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经营者的3倍惩罚性违约损害赔偿金或2倍侵权损害赔偿金
2、伪劣食品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10倍惩罚性违约损害赔偿金或3倍侵权损害赔偿金;
3、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侵权的惩罚性赔偿
4、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
5、缺陷产品侵权的惩罚性赔偿
违约侵权竞合
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选违约,只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违约
选侵权,可以向销售者、生产者主张侵权
工业三害
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人:保险公司,不足才需要侵权人承担;
机动车之间:过错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机动车适用无过错责任;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减轻机动车责任;即使机动车没有过错,也应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免责:非机动车、行人:自杀自残、碰瓷;
环境污染责任 生态破坏责任
概念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
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举证责任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的赔偿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生态环境修复
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情势变更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