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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立法活动和制宪活动的知识导图,介绍了南京临时政府、预备立宪、南京国民政府、工农民主政权、抗日民主政权法律制度等。
编辑于2022-05-21 14:39:27近代立法活动和制宪活动
清末
预备立宪
背景
1905,正式打出“仿行宪政”的旗号,设立考察政治馆,后改为“宪政编查馆”
“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指导原则
《钦定宪法大纲》
1908,由宪政编查馆编订,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基本上以 1889 年《大日本帝国宪法》的前两章为蓝本
《钦定宪法大纲》对于皇权的“法定”和关于臣民权利与义务的第一次明确 规定,对于启发民智,培养近代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意义。
咨(谘)议局和资政院
作为地方咨询机关的咨议局
宗旨在于“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
具有地方议会的性质
作为中央咨询机关的资政院
资政院议员分钦选与民选两部分
形式上具有近现代国家议会的性质
《十九信条》
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爆发后制定的又 一个宪法性文件。《十九信条》是一部临时宪法
对于人民的权利只字未提
南京临时政府
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总统制共和政体,规定 实行三权分立原则
总统制共和政体,立法权由参议院行使,临时中央裁判所作为行使最高司法权的机关
具有某种临时宪法的性质
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共和政体的诞生,宣告了封建帝制的灭亡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
主要内容
明确中华民国为统一的民主共和国
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政治体制和国家制度。实行三权分立的政府组织原则,采用责任内阁制,参议院是立法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
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及应尽义务
确保私有财产的原则
主要特点
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
表现
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扩大参议院的权力
规定特别修改程序。《临时约法》规定,约法的增删修改,须由参议院议员 2 /3 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 4/5 以上之出席,出席议员 3/4 以上之赞成方可进行
历史意义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
它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
它所反映的资产阶级的愿望和 意志,在当时条件下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趋势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
也存在明显的不足与缺陷,其中既有立宪观念的问题,也有立法技术的问题。尤其是,《临时约法》带有因人立法的局限 性,体现了资产阶级革命派的宪政理想主义和现实软弱性。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
立法原则
“隆礼”与“重刑”并重
立法活动特点
采用、删改清末新订之法律
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立法原则
制定颁布众多单行法规
判例和解释例(from 大理院)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宪法文件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
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
内容
“天坛宪草”继续肯定责任内阁制,总统处于虚权地位
国会有立法权,弹劾权,对被弹劾者的审判权,增设国会的常设机关国会委员会
严格限制总统***。总统***五年,只能连选连任一次
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审计院
结果
未能在国会正式通过而成废纸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1914
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内容
彻底否定了《临时约法》所确立的民主共和制度,而代之以袁世凯的个人独裁
完全否定和取消了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独裁的政治体制
取消了国会制,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
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但都有前提条件,成为一纸空文
1914 年 12 月,参政院公布了《修正大总统选举法》。规定大总统的***为 10 年, 可连选连任;现任大总统可以推荐继承人,不限制荐贤、荐子,
《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1923
中国近代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的“宪法”
特点
条文完备,形式民主
名义上实行地方自治,实则确认国内军阀的势力范围
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
宪法性文件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采取人民代表会议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边区人民不分民族一律平等,少数民族聚居 区享有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
确立边区的人民司法原则。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职权,不受任何干涉
确立边区的经济文化政策。经济上采取公营、合作、私营三种方式,组织一 切人力、财力促进经济繁荣,为消灭贫穷而斗争。
《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宣布了中国共产党的八项基本政策,其中最基本的政治纲领就是组成民族统一战线,成立民主联合政府。此宣言确立的八项政策是后来召集新政治协商会议的基础。
《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政治方面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抗日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明确抗日民主政权的主要任务,是“抗日”“团结”“民主”。
实行“三三制”原则,即共产党中占 1/3,非党左派进步人士占 1/3,中间派占 1/3
改进司法制度,励行廉洁政治
基本文化经济政策
工农民主政权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主要内容
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外交政策
意义
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基本法,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 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
确认了劳苦工农民众的各项基本权利,鼓舞了人民的革命斗志
是人民制宪的伟大尝试,为以后制定民主宪法提供了宝贵经验。
但由于缺乏经验和受到“左”的思想的影响,它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南京国民政府
立法概况
指导思想
权能分治
五权宪法
国民大会是全国最高政权机关;政府则由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组成。
建国三时期
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政时期
主要立法原则
坚持“党治”
国民党垄断立法权
立法院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但须遵循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所确定的立法原则
立法三阶段
(27—36)形成期
(37—45)发展期
(46—49)完善与崩溃期
法律体系与《六法全书》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即开始依照大陆法系理论构建中国法典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六法全书》
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
“以法典为纲,以相关法规为目”
它的编纂标志着国民政府六法体系的建构完成,实现了法律形式上的近代化。
层次
基本法典
(行政法除外)
相关法规
判例、解释例
最高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成的判例和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的解释例和决议
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以孙中山的“遗教”为立法的根本原则(三民主义)
特别法多于普通法,其效力往往也高于普通法
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标志的国家成文法律体系
不成文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
宪法性文件与宪法
《训政纲领》
确认国民党为最高“训政”者,从而建立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制度。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
特点
用根本法的形式确立国民党一党专制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政治制度
主要内容
以根本法形式确认《训政纲领》的“党治”原则
建立国民党一党专制制度
规定五院制的组织形式
罗列公民权利与自由,又多加限制
利用国家名义,发展官僚资本
“五五宪草”1936.5.5
《中华民国宪法》的蓝本
《中华民国宪法》1946
主要内容
依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确定国体与政体
规定国民大会为全国最高政权机关,但对其职权加以限制
形式上采用总统制。但总统的权力受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的制约
规定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及必要的宪法义务
采用中央与地方分权体制,形式上赋予省、县两级地方政府以自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