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犯罪主体
这是一篇关于犯罪主体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概述、刑事责任能力、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单位犯罪。
编辑于2022-06-28 11:48:08犯罪主体
概述
概念
犯罪主体就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基本特征
第一,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或者单位。
自然人犯罪主体具有普遍意义,单位犯罪主体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成为某些犯罪的主体,而不能适用于所有的犯罪行为。
单位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体现为:犯罪能力和刑罚适应能力两个方面。
第二,犯罪主体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第三,犯罪主体是实施了危害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
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和内容
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行为人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并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解释、控制以及对自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辨认能力
是指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作用的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
是指行为人在对行为性质有了认识的基础上,选择和决定自己是否实施刑法中的禁止的行为的能力。
要求
仅有辨认能力而没有控制能力,就没有选择和决定自己行为的能力,也就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在刑事责任能力中,必须要求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内容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分类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烧杀淫掠,伤头爆肚”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6周岁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
1、不适用死刑原则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2、从宽处罚原则
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累犯排除
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即使符合一般累犯的条件,也不构成累犯。
4、免除前科报告义务
《刑法》第100条第2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刑法》第100条规定的前科报告义务。
5、应当判处缓刑的规定
《刑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问题(当行为与结果不同时的场合,应按照哪一个时间计算? )
子主题
精神障碍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第十八条 第一款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判断
生物学标准(医学标准)
行为人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而实施特定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
心理学标准(法学标准)
是指由于行为人的精神病作用,使得行为人在行为当时处于完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第十八条 第三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是处于早期(发作前趋期)或部分缓解期的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等)患者; 二是某些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包括轻至中度的精神发育迟滞(不全)者,脑部器质性病变(如脑炎、脑外伤)或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癫痫症)后遗症所引起的人格变态者,精神官能症中少数严重的强迫症和癔症患者等。
间歇性精神病人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精神病”,是指具有间歇发作特点的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周期精神病、分裂情感性精神病、癔症性精神病等。
生理功能丧失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注意:对利用聋哑缺陷进行犯罪的,一般不从轻或减轻!
四、生理醉酒
第一,醉酒完全是人为的,行为人在饮酒前或者饮酒过程中,可以完全控制住自己的饮酒行为。
第二,生理醉酒人在醉酒前对自己醉酒后可能实施的危害行为应当预见或者已经有所预见。
原因自由行为,是指具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
智力障碍
一级智力残疾
无刑事责任
二级智力残疾
一般无刑事责任
三级智力残疾
应当从轻或减轻
四级智力残疾
可以从轻或减轻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定罪身份
是指决定刑事责任是否存在的身份,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身份
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邮政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负责人,军人;辩护人;在押罪犯、首要分子;航空人员、交通运输人员、生产作业人员等。
量刑身份
也就是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又可称为影响刑罚轻重的身份,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某种特定的身份存在与否对行为人刑罚的轻重、有无产生影响的身份
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从犯、胁从犯;累犯;国家工作人员等。
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特征
一是单位犯罪的主体包含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二是必须是以单位名义实施; 三是必须是为谋取单位利益而实施; 四是必须有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
认定
以下三种情况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区分
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注意三点: 第一,为犯罪而设立的单位所实施的行为应当按照自然人犯罪认定——单位成为自然人犯罪的手段 第二,设立单位后,主要从事犯罪活动的,也应按自然人犯罪认定——违背了设立单位的宗旨 第三,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但利益归个人的,应按自然人犯罪认定——滥用单位
处罚原则
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补充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特殊类型
人员分类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职务)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作用)
主从犯?
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主、从犯。但具体案件可以分清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
.单位涉嫌犯罪后,若被其主管部门、上级机构等吊销其营业执照、宣告其撤销或者破产的,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200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犯罪行为如何处理?
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犯罪行为的处理。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一人公司是否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上海新客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志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725号) 裁判摘要:依法成立的一人公司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并不是所有的一人公司都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从刑法的实质合理性标准来考察,只有依法成立,取得法人地位,具有独立人格的一人公司,才有可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一人公司必须严格依法成立、一人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人格、一人公司必须具有公司法所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一人公司成立的目的必须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5.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1998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人民检察院起诉时该企业已被合并到一个新企业时,仍应依法追究原犯罪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审判时,对被告单位应列原犯罪企业名称,但注明已被并入新的企业,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数额以其并入新的企业的财产及收益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