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硕法理学重点内容归纳总结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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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19-11-20 11:59:42法理学
绪论
法学
含义
研究对象:社会现象及其规律
学科定位:人文社会科学
产生和发展
产生条件
关于法律现象材料的一定积累
出现专门从事法律现象研究的学者阶层
发展历程
中国
西方
西方主要法学流派(时间、观点、代表人物)
自然法学派
崇尚自由平等,主张天赋人权,即自然权利
自然法是上帝理性的体现,是普遍永恒的,表现为道德规范
人定法是人的理性的体现,人定法应该符合自然法,否则为恶法,恶法非法。
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于人们缔结的社会契约,即被统治者的同意
近代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有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 现代新自然法学代表人物有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
分析法学派
分析法学派是19世纪产生的学派,以实证主义哲学为基础,反对形而上学的思辨方式和寻求终极原理的做法,
实际存在的只有国家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反对超越现行法律的任何企图,
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概念上的必然联系,恶法亦法
试图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理学科学研究的范围之外,并把法理学的任务限定在分析和剖析实在法律制度的范围内
早期代表人物有边沁·奥斯丁,二十世纪的代表有凯尔森·哈特等
社会法学派
但是对形成社会秩序产生实效的规范都可视为法律
强调研究“现实的法学”,研究法律现实的各个方面,反对分析法学派仅仅对法律进行形式逻辑上的研究
着重于宣扬法的社会性
代表人物有埃尔利希、霍姆斯·庞德
其他
马克思主义法学
含义
鲜明特征
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
认为法律具有阶级性和意识形态性
致力于实现人的解放
法理学
含义(研究对象)
一般法
横向:所有部门法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
纵向: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
古今中外一切的法
研究方法和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建民经核党改良变得德体)
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和程序化理论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理论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理论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理论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论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良法善治理论
良法 (公民发情很正当)
反映人民的根本意志和利益
反映公平正义等价值追求
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反映国情、社情、民情
具备科学合理的体系,形式合理,并且立法、执法和司法符合法定程序,具有程序正当性
善治 (民主依法共贤德)
善治是民主治理、依法治理、贤能治理;是社会共治,法德合治。
依法治国和改革开放关系理论
法的本体(静态)
特征与本质
概述
基本特征
规范性和普遍性
规范性
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对象不特定)
只对生效后的行为有效(效力前瞻性)
在有效期内,针对同样的情况反复适用(反复适用性)
普遍性
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效力最高)
法律对同样的事和人同样适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适用平等)
国家意志性和权威性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国家意志性决定了法律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权利义务一致性
法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有权利就意味着存在义务
其他社会规范虽然也规定权利和义务,但是在内容、范围、和保证实施的方式上与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有很大区别
国家强制性和正当程序性
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
道德规范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以及内心确信来加以维持,
宗教规范主要通过精神约束的方式,依靠戒律清规、惩罚制度来保证遵守
国家强制力是保障法律实施的最后手段
法律程序是保证法律公平的重要手段
本质
关于法的本质的不同学说 (奥古斯丁阿奎那 浩瀚天庭难容他 奥斯有丁传谕旨 民族精神维尼萨 庞德拔刀操社会 格尔意志自由化 尔斯正义尚未话 卢梭公意一边爬 社会连带狄骥察 哎呀我去曹尼玛)
神意论:奥古斯丁、阿奎那
理性论:代表人物太多
命令说:奥斯丁
民族精神论:萨维尼
社会控制论:罗斯科·庞德
公意论:卢梭
自由意志:黑格尔
正义论:罗尔斯
社会连带关系论:狄骥
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国家意志实质上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和根本意志
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所体现的意志也受经济以外诸多因素的影响(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影响)
起源与演进
起源
主要原因
经济原因:私有制的产生,出现了社会分工,
政治原因:阶级分化(奴隶主和奴隶)
社会原因:社会公共事务增多且复杂化
意识原因:人的独立意识的成长
一般规律
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
由习惯发展为习惯法再到制定法
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
演进
法的历史类型
奴隶制法
以《汉谟拉比法典》和《十二铜表法》为典型代表
维护奴隶主所有制(奴隶制法的核心作用),维护奴隶贵族特权,刑罚手段极其残酷
封建制法
以《唐律》为典型代表
体现地主阶级的意志,确定农民对地主的依附关系,维护专制王权
资本主义法
社会主义法
法系
划分标准:法律的历史传统
中华法系:形成于秦,成熟于唐 以君主意志为主;礼法结合是法律的最高原则; 刑法发达,民法薄弱;行政司法合一
英美法系: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又称普通法法系,判例法系,不成文法系,海洋法系等
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
法律继承与法律移植
法律全球化
概念与趋势
非国家化
标准化
趋同化
世界化
进展和主要途径
国际法的国内化、地方化
地方法或国内法的全球化
作用与价值
作用
概念
分类
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指引本人)
评价作用(评价他人)
预测作用(预测具体行为后果)
教育作用(教育大多数)
强制作用(强制一小撮)
社会作用
维护阶级统治(目的)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手段)
局限性
法律调整的范围是有限的
法的特性(抽象稳定)与社会生活现实(具体多变)之间存在矛盾
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制约
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政经文化人)等社会因素的制约
法律自身的限制
立法空白与立法漏洞
法律的僵硬性
法律的滞后性
法律的模糊性
价值(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概念
主要价值
秩序
自由
平等
人权
正义
效率
价值冲突与解决
价值位阶原则
个案平衡原则
比例原则
人民根本利益原则
渊源、效力与分类
渊源
概念
分类
正式渊源: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和国际条约等
非正式渊源:习惯、判例、宗教规则、法律学说、道德原则等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法律
行政规章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效力
概念
效力等级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效力范围
分类
一般分类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法律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
实体法与程序法(规定的内容)
根本法与普通法(制定主体、程序,法律的地位、效力和内容)
一般法与特别法(适用范围)
国内法与国际法(创制和适用主体)
西方两大法系的分类
大陆法系:公法与私法
英美法系:普通法与衡平法
法律要素与法律体系
法律要素
法律规则
含义与特点(法律规则不同于法律条文)
种类
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禁止性和命令性规则)和权义复合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找人帮忙)和准用性规则(找法帮忙)
调整型规则(事前法后,故意杀人)和构成性规则(法前事后,税收)
逻辑结构
假定(条件)
行为模式
法律后果
法律原则
含义(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内容更笼统模糊
适用范围更宽泛
适用方式可以兼顾不同原则,区别于法律规则“全有或者全无”的适用方式
作用上的强度较小
功能上可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
种类
政策性原则与公理性原则
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
实体性原则与程序性原则
法律概念
法律体系
含义与特点(法律部门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构成
宪法及其相关法
行政法
民商法
经济法
社会法
刑法
程序法
完善
积极加强发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立法
继续加强经济领域立法
突出加强社会领域立法
更加注重文化科技领域立法
高度重视生态文明领域立法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
法律部门
含义(七大法律部门构成法律体系)
划分标准
法律调整的对象:首要标准和第一位标准
法律调整的方法:辅助标准
划分原则
客观原则
合目的性原则
适当平衡原则
辩证发展原则
相对稳定原则
主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