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9 犯罪形态
刑法第九章犯罪形态知识思维导图,主要包括:未完成形态、完成形态、各犯罪形态的联系三部分内容。
编辑于2022-10-09 08:36:51犯罪形态 (终局性形态)
未完成形态
犯罪预备
成立条件
主观上,为了着手实行犯罪
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
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预备阶段有两个犯罪形态: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 二者的区分:关键在于自动性。犯罪预备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放弃犯罪,而犯罪中止是自动放弃犯罪。
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分
预备犯、犯罪预备和预备行为的区分
犯罪未遂
成立条件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因为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
“未得逞”表明不是犯罪既遂 “因为意志以外原因”表明不是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分
区分标准:“着手” 犯罪预备处在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处在实行阶段。预备阶段与实行阶段的分界点是着手,着手之前是犯罪预备,着手之后是犯罪未遂。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与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区分标准也是是否着手。
着手的判断标准: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若是,则属于着手。
易考情形
1.抢劫罪:对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时是着手。 2.强奸罪:对妇女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时是着手。 3.盗窃罪:入户盗窃,翻院墙,不算着手;翻进去后,若屋里没人,撬门算着手;若屋里有人,进门后才算着手。 4.诈骗罪:为了诈骗而伪造证件的行为是预备行为,开始向被害人实施诈骗才是着手。 5.保险诈骗罪:为了保险诈骗而制造事故的行为是预备行为,开始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才是着手。 6.诬告陷害罪:为了诬告陷害而写诬告材料是预备行为,向有关机关告发才是着手。
特殊问题
隔离犯的着手
隔离犯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时空上的间隔。
间接正犯的着手:以被利用人为标准,被利用人着手,就视为间接正犯着手。
未遂犯与不能犯的区分
区分标准:行为对法益有无危险。如果有,就是未遂犯;如果没有,就是不能犯。
行为对法益有无危险的判断标准
1.客观角度:应从客观角度来判断,而不能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来判断。
2.时间角度:应从行为时的情况来判断,而不能从行为后的情况来判断。
3.辩证角度:应用联系的、发展的、全面的眼光判断,而不能用孤立的、静止的、片面的眼光判断。
不能犯
不能犯,是指行为人虽然主观有犯意,但是客观行为不具有任何法益侵害危险,所以无罪。
对象不能犯
因为不存在犯罪对象,导致不可能构成犯罪。
手段不能犯
因为手段不可能产生任何危险,导致不可能构成犯罪。
打击错误与手段不能犯。
二者区别在于:打击错误中,手段具有危险性,属于危害行为,构成犯罪;手段不能犯中,手段不具有危险性,不属于危害行为,不构成犯罪。
迷信犯。
迷信犯是手段不能犯的一种,也无罪。这是指由于迷信无知,误以为手段会产生结果,其实手段没有任何危险性,根本不会产生结果。
犯罪中止
成立条件
一:自动性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分:能继续而放弃,是中止;不能继续而放弃,是未遂。
1.前提条件(外在条件):具有继续犯罪的可能性
常考情形: (1)被害人是熟人。结论:遇到普通熟人放弃,是中止;遇到近亲属放弃,是未遂。 (2)害怕处罚。结论:害怕当场被抓(以当场很可能被抓为前提),此时放弃,是未遂;害怕日后被抓(不会当场被抓),此时放弃,是中止。
2.主观条件(内在条件):具有放弃犯罪的自动性,而非被迫性。 成立犯罪中止,要求犯罪人主观心理是自动放弃犯罪。
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前提条件“能不能继续犯罪”产生认识错误,由此影响主观条件“认为自己是自动放弃犯罪还是被迫放弃犯罪”。
总结:主观怎么想,就怎么定。
模型1:犯罪人以为无法继续犯罪(实际能够继续犯罪),进而认为自己是被迫放弃犯罪。由于主观上,认为自己是被迫放弃犯罪,而非主动放弃犯罪,因此不能认定为中止,只能认定为未遂。
模型2:犯罪人以为能够继续犯罪(实际无法继续犯罪或无法既遂),进而认为自己是自动放弃犯罪。由于主观上,认为自己是自动放弃犯罪,而非被迫放弃犯罪,因此不能认定为未遂,只能认定为中止。
⚠️因欺骗产生的认识错误
(1)甲欺骗乙,乙产生认识错误。要看乙是哪种性质的认识错误。如果对前提条件“能否继续犯罪”有认识错误,则属于真正重要的认识错误,看主观,主观怎么想就怎么定;如果对前提条件“能否继续犯罪”没有认识错误,则属于不重要的认识错误,不需要考虑这种认识错误。 (2)甲欺骗乙,乙产生认识错误。但是,乙并没有放弃犯意,犯罪未呈现终局形态。这种认识错误不重要,不需要考虑。
特定对象不存在
这是指行为人的目标是特定对象,该特定对象在客观上不存在,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只能被迫放弃犯罪,定未遂。
特定物不存在而未遂
特定人不存在而未遂
二:中止行为
行为未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
行为未实行终了时,只要自动放弃犯罪,就可以成立中止。 1.这里的自动放弃,要求是真实彻底的放弃,而非暂时的停顿。 2.如果实施财产犯罪,转换犯罪对象不算犯罪中止。
自动放弃
行为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
行为实行终了后,要成立中止,仅自动放弃犯罪是不行的,还要求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有效防止”包括可能的有效性和实际的有效性。 可能的有效性,是指防止措施要有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实际的有效性,是指防止措施实际防止了结果发生。 注意,这种防止措施还要求真诚努力地去完成。
自动放弃+有效防止
可能的有效性
实际的有效性
三:有效性
这里的有效性,是指实际的有效性。
中止有效性的例外
一般而言,发生了危害结果,那么行为人就构成犯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但是,如果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行为人不构成犯罪既遂,而构成犯罪中止。
判断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使用“介入因素两步走”标准来判断。
处罚
第24条第2款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损害结果的认定范围
1.这里的损害结果不是指既遂结果。 2.这里的损害结果是刑法要处罚的危害结果。
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犯罪中止中有两个行为:一是先前的犯罪行为,二是中止、抢救行为。 注意:这里的“损害结果”是指先前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而不包括中止、抢救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
完成形态
犯罪既遂
既遂的认定
实害结果
既遂结果是指实害结果,而非危险状态。产生危险是犯罪的成立要件,造成实害结果才是犯罪的既遂要件,因为犯罪成立和犯罪既遂是两个阶段的不同问题,犯罪成立在前,犯罪既遂在后。
行为对象的转移
转移财产法益对象,不并罚
因为财产法益不具有人身专属性,而具有替代性
转移人身法益对象,需并罚
因为人身法益具有专属性
时间阶段
既遂结果出现在实行阶段,是由实行行为导致的。如果预备行为偶然导致实害结果,不属于既遂结果,不构成犯罪既遂。
因果关系
既遂所要求的实害结果必须与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否则不构成犯罪既遂。
总结常考情形:
各犯罪形态的联系
终局形态
犯罪形态是终局性的形态,不是暂时性的停顿。 结论:就同一起犯罪而言,不可能并存两个犯罪形态,犯罪形态之间是排斥关系,而非并存关系。 终局性形态的成立条件:第一,客观上,犯罪行为彻底结束;第二,主观上,犯意彻底消除。
排斥关系
1.既遂排斥中止:犯罪既遂后,不要把事后悔过行为或返还行为当成中止行为。 2.既遂排斥未遂:犯罪既遂后,财物又被被害人夺回,不再成立未遂。 3.中止排斥未遂:(1)第一个时间节点呈现终局性形态。(2)第一个时间节点未呈现终局性形态。 4.未遂排斥中止:(1)第一个时间节点呈现终局性形态。(2)第一个时间节点未呈现终局性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