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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考民法读书笔记-飒飒的cici
编辑于2020-01-26 12:21:10中心主题
民法总则
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性质
自始无效
当然无效
不得履行
意思无效
类型
无双二公子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虚假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双方通谋虚伪表示
构成要件
法律效果
单方虚伪表示
外观主义
意思主义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礼仪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子主题
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任意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公序良俗
部分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有效
打架私了
阴阳合同
倒签起租日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此类合同免责条款无效
部分格式条款
租期超过20年部分无效
同意转租的,转租期限等于剩余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定金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阴阳合同,以备案的中标合同即阳合同价位结算工程价款根据
借款合同中,预先扣本,按实际金额为借款额
相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退伙、离婚、企业分立合并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待追认的行为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有追认权
相对人有催告权(1个月)和撤销权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大师破人妻
重大误解可撤销
属于重大误解的情形: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
采取外观主义
动机错误不属于重大误解
须经过诉讼或者仲裁撤销
撤销权
主体:重大误解人、受欺诈人、受胁迫人、被乘危受不利益人
行使期间(315)
重大误解3个月
其他事由1年
最长5年
行使方式:诉讼或者仲裁
法律效果
撤销前,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撤销后,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受欺诈可撤销
三要件
欺诈的故意
撤销权
主体:重大误解人、受欺诈人、受胁迫人、被乘危受不利益人
行使期间(315)
重大误解3个月
其他事由1年
最长5年
行使方式:诉讼或者仲裁
法律效果
撤销前,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撤销后,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欺诈的行为
双重因果关系
代理与欺诈
有权代理与欺诈
合同约束被代理人与相对人
撤销权
主体:重大误解人、受欺诈人、受胁迫人、被乘危受不利益人
行使期间(315)
重大误解3个月
其他事由1年
最长5年
行使方式:诉讼或者仲裁
法律效果
撤销前,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撤销后,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撤销权
主体:重大误解人、受欺诈人、受胁迫人、被乘危受不利益人
行使期间(315)
重大误解3个月
其他事由1年
最长5年
行使方式:诉讼或者仲裁
法律效果
撤销前,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撤销后,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无权代理与欺诈
被代理人若追认,则约束相对人与被代理人;若不追认,则约束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
撤销权
主体:重大误解人、受欺诈人、受胁迫人、被乘危受不利益人
行使期间(315)
重大误解3个月
其他事由1年
最长5年
行使方式:诉讼或者仲裁
法律效果
撤销前,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撤销后,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撤销权
主体:重大误解人、受欺诈人、受胁迫人、被乘危受不利益人
行使期间(315)
重大误解3个月
其他事由1年
最长5年
行使方式:诉讼或者仲裁
法律效果
撤销前,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撤销后,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欺诈的行为
双重因果关系
积极欺诈
具体的量化的才构成,抽象的、夸大的信息不构成
撤销权
主体:重大误解人、受欺诈人、受胁迫人、被乘危受不利益人
行使期间(315)
重大误解3个月
其他事由1年
最长5年
行使方式:诉讼或者仲裁
法律效果
撤销前,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撤销后,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欺诈的故意
欺诈的判断不要求受欺诈人遭受损害结果
结婚和离婚均不因欺诈而可撤销
当事人欺诈和第三人欺诈
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须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撤销权
主体:重大误解人、受欺诈人、受胁迫人、被乘危受不利益人
行使期间(315)
重大误解3个月
其他事由1年
最长5年
行使方式:诉讼或者仲裁
法律效果
撤销前,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撤销后,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无权处分与欺诈
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买房不知情,则构成欺诈;该合同不因无权处分而无效
撤销权
主体:重大误解人、受欺诈人、受胁迫人、被乘危受不利益人
行使期间(315)
重大误解3个月
其他事由1年
最长5年
行使方式:诉讼或者仲裁
法律效果
撤销前,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撤销后,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消极欺诈
对负有披露义务的信息,当事人未披露,构成消极欺诈
撤销权
主体:重大误解人、受欺诈人、受胁迫人、被乘危受不利益人
行使期间(315)
重大误解3个月
其他事由1年
最长5年
行使方式:诉讼或者仲裁
法律效果
撤销前,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撤销后,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受胁迫
第三人胁迫=当事人胁迫 第三人欺诈≠当事人欺诈
三要件
胁迫的故意
撤销权
主体:重大误解人、受欺诈人、受胁迫人、被乘危受不利益人
行使期间(315)
重大误解3个月
其他事由1年
最长5年
行使方式:诉讼或者仲裁
法律效果
撤销前,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撤销后,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胁迫的不法行为
因恐惧而迎合
胁迫的故意
撤销权
主体:重大误解人、受欺诈人、受胁迫人、被乘危受不利益人
行使期间(315)
重大误解3个月
其他事由1年
最长5年
行使方式:诉讼或者仲裁
法律效果
撤销前,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撤销后,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胁迫的不法行为
因恐惧而迎合
趁人之危致显示公平
主观要件
利用
撤销权
主体:重大误解人、受欺诈人、受胁迫人、被乘危受不利益人
行使期间(315)
重大误解3个月
其他事由1年
最长5年
行使方式:诉讼或者仲裁
法律效果
撤销前,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撤销后,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危困状态
缺乏判断能力
客观要件: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
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P68
代理
主题
P43-45
欺诈与重大误解的区别
损害结果
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