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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0-02-13 08:26:42(事业单位考试)法律
1918年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定了世界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宪法》。 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宪法
宪法概述
宪法的概念
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 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修改
第一,宪法的修改有两个主体有权提出,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和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第二,宪法修正案的通过由全国人大以全体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第三,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
法治原则
宪法的分类
按照宪法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按照宪法制定算好修改程序,严格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宪法的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82.12.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12.4全国人大公告公布施行。
五次修改宪法: 1988 1993 1999 2004 2018
国体
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政体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原则:民主集中制 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选举制度
概述
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的总称。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具有中国国籍,未被剥夺政治权利且年满18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每位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登记权和投票权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县级以下直接选举,县级以上间接选举
秘密投票原则
无记名投票
选举机构
直接选举的组织机构: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间接选举的组织机构: 间接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基层民主制度
概念
由居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
由选举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务的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分别为实行主席、州长和县长负责制。
自治机关时自治地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干部制度
根据宪法的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 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 担任。
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以及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也要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 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另外还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虽然不属于自治机关的 范畴,但其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也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分别实行主席、州长和县长负责制。
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权力
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
权力: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政治自由是指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
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言论自由的地位高于其他权力,居于首位。
宗教信仰自由。
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监督权
批评权。
控告权。
申诉权。
建议权
检举权
获得赔偿权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住宅不受侵犯。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文化教育,社会经济权利
财产权
劳动权
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权利。
物质帮助权
中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力
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受教育的权利。
文化权利和自由,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
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依法纳税
其他基本义务。
经济制度
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我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公有制经济是指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非公有制经济是指我国现阶段除了公有制经济形式以外的所有经济结构形式。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
特别行政区制度
概念: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特点。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行政管理权。
立法权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利。
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地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织。
中央各机构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制定并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专属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
对基本法的解释权。
特区立法的备案审查权。
特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
国务院
负责管理与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负责管理特区的防务。
任命特区行政长官及其他主要行政官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概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立法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
全国人大通过议案的阶段。
提出议案。
审议议案
表决通过议案: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二分之三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公布法律、决议。
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权力
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参加审议各种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的权利。
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的。
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参加各项选举和表决。
信息、物质等各项保障权。
全国人大职权
①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②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③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任免权;
④审批经济计划和预算报告;
⑤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6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7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8 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9最高监督权;
10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人大常委会职权
①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
②人事任免权;
③监督权;
④撤销权;
⑤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6 决定特赦;
7 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8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等
国家主席
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国家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国家主席.国家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
国家主席的职权。
①向全国人大提名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②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③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 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等
国务院
国务院的性质、组成和任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系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每件任期五年
国务院的职权
①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②提案权;
③领导权和监督权;
④管理权;
⑤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⑥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委不适当的命令、指示、规章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⑦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⑧其他职权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的性质和组成。
人民法院是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大选举和罢免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制度。
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法院进行审判后,即宣告终结的制度。两审终审制 是案件的审级制度,即案件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后,还可以上诉到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为案件的最终裁判。
两审终审制有两种情况例外:①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所作的裁判,当事人不能上诉;②人民法院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所作的判决,当事人不能上诉。
合议制
陪审制度
社会公众人员代表参与案件审判
回避制度
适用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适用回避的法定情形: ①审判人员或上述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人民法院的职权。
审理普通民事、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
上下级时监督关系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组成。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为五年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立案侦查
批准逮捕
提起公诉
侦查监督
审判监督
执行监督
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
监察委员会
由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受其监督。
主任有全国人大选举,副主任,委员有主任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
主任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