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债权编
本图归纳了法硕考试中民法债权编的相关知识,包括债之基础理论(债的定义、债的诱因、债的要素、债的分类)、债的转移(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债的担保(担保物权、保证、定金)、债的保全(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代位权)、债的消灭(清偿、抵消、提存、免除、混同)、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等内容。
编辑于2022-07-21 10:41:16本图内容是利用chatGPT帮助你生成文章的指令模板,经过作者多次使用和调整后,可用性相当强。但请注意,工具只是辅助,请不要完全依靠chatGPT帮助你生成,而最好作为你的写作指导,帮助你更加高效地获得灵感、寻找方向。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包括: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走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伪造货币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洗钱罪); 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逃税罪;抗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
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国家主席、中央军委、国务院、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等。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本图内容是利用chatGPT帮助你生成文章的指令模板,经过作者多次使用和调整后,可用性相当强。但请注意,工具只是辅助,请不要完全依靠chatGPT帮助你生成,而最好作为你的写作指导,帮助你更加高效地获得灵感、寻找方向。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包括: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走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伪造货币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洗钱罪); 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逃税罪;抗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
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国家主席、中央军委、国务院、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等。
债权编
债权之基础理论
定义
概念
特定人得以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特征
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是能够以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
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要素
债之主体
债权人
债务人
债之内容
债权
定义
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
特征
是请求权
是特定人得以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是相对权
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
任意性
当事人可以约定,即便是法定之债也可协商
没有排他性
同一物上可以并存多个债权
平等性
先后成立的数个债权,其效力平等,通常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权能
请求权能
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之时,债权人享有请求法律予以保护的权利
保持领受权能
债务人履行债务之时,债权人享有接受并且保持利益的权利
保全权能
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之时,债权人可以通过代位权或者撤销权保全债权
处分权能
抵消、免除等方式
债务
定义
债务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债权人作出给付的义务
特征
具有特定性
债务人与债务内容均是特定的,非经协商或者法定,不得随意变更
期限性
强制性
类型
主给付义务
债所固有的、必备的,并且用以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
从给付义务
不具有独立意义,而是用以辅助主给付义务,旨在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充分保障的义务
附随义务
债务人在给付义务之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目的与交易习惯而应当履行的协助、保护、照顾、保密等义务
不真正义务
此类义务无法请求履行,但是如果不履行债务人将会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例如,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债之客体(债之标的)
指给付行为
为一定行为(如交付财物、支付金钱)
不为一定行为(如停止侵害、竞业限制)
债的诱因
定义
能够在当事人之间引起债之关系的法律事实
意定之债
概念
基于表意行为而发生的债
种类
单方法律行为之债
基于单方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债
例如,单方允诺之债
双方法律行为之债
基于双方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债
例如,合同之债
多方法律行为之债
基于多方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债
例如,投资协议之债
法定之债
概念
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
种类
侵权之债
基于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
加害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无因管理之债
基于无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债
被管理人应当偿付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
不当得利之债
基于不当得利行为而发生的债
受益人应当向受害人返还不当得利
缔约过失之债
基于缔约过失行为而发生的债
过失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分类
按标的的形态划分
劳务之债
同一份合同,从双方视角来看可能是不同的债的类型
债务人应当提供一定劳务的债
例如,家政服务、课业辅导
财务之债
债务人应当交付一定财物的债
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
按标的物是否特定划分
种类之债
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种类物是指能够为其他相同种类、相同品质的物所代替的物
特定之债
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
特定物是指已经确定,无法为其他相同种类、相同品质的物所代替的物
按标的是否可以选择划分
简单之债
标的只有一个,不可选择的债
选择之债
标的存在多个,需要择一的债
选择权人的确定顺序为
1.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约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 按照上述方法无法确定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
3.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做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4. 此外,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债务之标的确定并且不得变更,但是对方同意除外。待选择的部分标的不能履行的,不得选择而该标的
按当事人的数量划分
单一之债
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均为一人的债
多数人之债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
按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划分
按份之债
指多个债权人按照各自份额行使债权或者多个债务人按照各自份额履行债务的债
按份之债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的概念
多个债权人中任何一人均能行使全部债权或多个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均需负担全部债务的债
连带债务人与连带债权人对外与对内分别是
对外连带
对内有内部份额的划分;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相互间的追偿与债务的连带消灭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
实际领受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不管领受了多少(不管是否足够满足自己的债权),都要分
此外,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提存、混同或者被免除债务的,其他连带债务人随即消灭相应份额内的债务(履行、抵消、提存、混同或者被免除了多少债务,其他连带债务人消灭多少债务)
债的转移
定义
债的内容不变,但是基于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债的主体发生变化
债权让与
概念
债的内容不变,但是基于双方约定,债权人发生变化
构成要件
存在有效债权
债权具有可让与性。常见不可让与的债权有
按照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抚养费、赡养费以及扶养费等基于特殊身份关系而取得的债权;承揽之债、委托之债等基于特定信任关系而取得的债权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按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按让与的合意
通知债务人并不是债权让与生效的要件,但是,通知有两个效力
通知可以冻结债务人的清偿
通知之后债权让与方可对让与人的债务人产生效力
此外,除非经过受让人的同意,否则债权让与的通知不可撤销
法律效果
从权利随同转移
主债权全部让与的,除另有约定外,担保物权、保证债权随同移转
主债权部分让与的,担保物权、保证债权仍同时担保已经转让的部分债权与尚未转让的部分债权
抗辩的援引
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对受让人主张
诉讼时效中断
抵销的主张
债务人对让与人也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让与人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债务人向受让人主张抵消后,受让人可以对让与人主张违约责任
债务人对让与人也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债务人向受让人主张抵消后,受让人可以对让与人主张违约责任
履行费用
由于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债权凭证
让与人应当将债权凭证交付受让人
瑕疵担保
让与人对转让的债权负有瑕疵担保责任
债务承担
概念
债的内容不变,但是基于双方约定,债务人发生变化
并存的债务承担
概念
原债务人不退出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成为新的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连带责任)
实施并存的债务通常通过两种途径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并且通知债权人
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
免责的债务承担
概念
原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免除相应部分的债务a
构成要件
存在有效债务
债务具有可承担性
债务人与承担人达成债务承担的合意
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因为有可能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所以需要其同意
法律效果
从义务有条件地随同移转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在保证期间内,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的,保证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抗辩的援引
概念
债务承担人有权援引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注意
债务承担人不能以自己对原债务人的抗辩对抗债权人
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消
诉讼时效的中断
债权债务概括承受
概念
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使该第三人代替出让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当事人
合同承受
概念
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条件
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意,并且征得转让人的对方当事人同意
合同须为双务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采取特定形式,应当采取
法定承受
概念
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包括法人合并与财产继承等
债的担保
定义
典型担保
概念
以财务、金钱或者信用为基础,担保债务人到期将会履行债务
包括
担保物权
以财物为基础的担保
定金
以金钱为基础的担保
保证
以信用为基础的担保
非典型担保
概念
保留所有权买卖、并存的债务承担、融资租赁、保理以及让与担保等具有担保效力的制度
拓展:让与担保
概念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担保方式
类型
经过公示的让与担保(先让与担保)
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时,已经公示
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未经公式的让与担保(后让与担保)
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时,尚未公示
法律效果
让与担保合同有效
是否具有物权效力
经过公示的让与担保,具有物权效力
未经公示的让与担保,没有物权效力
流担保条款的效力
流担保条款无效
只是个别条款无效,不影响让与担保合同整体,让与担保合同依然有效
债的担保之保证
定义
概念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
保证合同的特征
从属性
效力从属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单务性、无偿性
保证人单方面承担财产性义务,补充对方获得财产利益,故保证合同为单务合同、无偿合同
相对独立性
虽然从属于主合同,但是保证合同也是独立合同,有自己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等
保证的变更:在保证期间内,债务人与债权人协议变更债的内容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
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对减轻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保证期间为原先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间
保证的成立
保证成立的方式(有情形之一则成立)
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书面保证合同
主合同上有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
主合同上无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
保证人单方面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文书,债权人未表示异议
值得注意的是,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无权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成立的限制
保证人的绝对禁止:下列主体不能担任保证人,否则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不能主张保证债权
机关法人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基层群众自治法人,也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保证人的相对禁止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决议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以自己名义提供保证应当经过企业法人的授权; 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以自己的名义提供保证不必经过企业法人的授权
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
保证的分类
按保证责任的范围划分
有限保证
按照约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部分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无限保证
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按保证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划分
一般保证
定义
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之财产强制执行未果之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人 不享有先诉抗辩权的情形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能力
保证人书面放弃
一般保证的界定
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推定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
诉讼结构
债权人可以只列债务人为被告
债权人可以列债务人、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但是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之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然不能履行债务时方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不能只列保证人为被告,只列保证人为被告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连带责任保证
定义
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的界定
连带责任保证需要保证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诉讼结构
债权人可以只列债务人为被告
债权人可以只列保证人为被告
债权人可以列债务人、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按保证人的数量划分
单独保证
仅由一个保证人为某一债权提供担保的保证
共同保证
概念
由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债权提供担保的保证
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之间能够相互追偿的情形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保证,保证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
同一债务有连个以上第三人提供保证,保证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但未约定分担份额
同一债务有连个以上第三人提供保证,保证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保证
同一债务有连个以上第三人提供保证,各保证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
保证的限制
概念
对债权人行使保证债权的限制
时间上的限制
概念
债权人应当于某一期间内行使保证债权
有两个时间上的限制: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
概念
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保证债权,否则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债权人即不得再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
起算时间
有约定从约定
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通常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同步起算
期间长度
有约定从约定
如果双方关于保证期间的期间长度并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6个月
但是约定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
效力
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保证债权,否则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债权人即不得再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
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主张不再承担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权人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概念
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保证债权,便会随之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一旦经过,那么在债权人主张保证债权时,保证人即可提出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
起算时间
在一般保证中
自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先诉抗辩权)消灭之日起算。 具体而言:
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或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3项、第5项的规定作出终结执行裁定的,自裁定送达债权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一年内未作出前项裁定的,自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满一年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保证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仍有财产可执行的除外
一般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的情形下,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
自请求之日起算
期间长度
一般为普通诉讼时效3年
期间效力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经过,保证人即获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抗辩上的限制
概念
债权人行使保证债权时将遭遇保证人的抗辩
保证人自己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所享有的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与连带责任保证人均享有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保证人可以援引的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保证人可以援引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保证人可以援引债务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保证人可以援引债务人的顺序履行抗辩权
保证人可以援引债务人的不安抗辩权
债的担保之定金
定金的定义
概念
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订立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由一方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
如果给付一方拒绝缔约、违约或者解约,那么其丧失定金
如果收受一方拒绝缔约、违约或者解约,那么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特征
属于约定担保
可以约定定金数额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属于金钱担保,具有多重效力
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交付定金后方成立
从属性
定金的种类
违约定金
概念
交付一方违约时,其丧失定金;收受一方违约时,其双倍返还定金
根本违约
交付一方根本违约时,其丧失全部定金;收受一方根本违约时,其双倍返还全部定金
其他违约
交付一方其他违约时,其丧失相应定金;收受一方其他违约时,其双倍返还相应定金
立约定金
交付一方拒绝订立合同时,其丧失定金;收受一方拒绝订立合同时,其双倍返还定金
解约定金
交付一方解除合同时,其丧失定金;收受一方解除合同时,其双倍返还定金
解约定金的价值并不是确保双方当事人不解除合同,而是允许双方当事人以丧失定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
成约定金
交付成约定金后主合同方有效力,但是主合同已全部履行或者主要部分已经履行的除外
债的保全
定义
债权人在债务人之行为损害其债权时得以采取的解决措施
债权人代位权
定义
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并且因此损害债权人之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次债务人(也称第三人、相对人),请求次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债务
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一般也需要到期
但是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将来实现债权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次债务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并且债权合法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者相关的从权利并且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债务人只要没有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即属于怠于行使债权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能专属于债务人并且能够强制执行
通常而言,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与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行使方式
诉讼的方式
行使范围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所主张的债权数额不得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负担的债务的数额
法律效果
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撤销权
定义
在债务人实施危害债权人之债权的行为时,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行为
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不要求到期
债务人负担债务后实施了损害债权人之债权的行为
损害债权人之债权的行为有
放弃:放弃债权或者放弃担保
延长:恶意延长履行期间
无偿:无偿让与财产
不合理价格: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财产;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抵押,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双方协议将抵押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抵偿债务
损害债权人之债权的行为如果有偿,便需受益人或者受让人恶意
此处“恶意”是指
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不要求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能损害哪一债权人的债权
此处“有偿”是指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财产以及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损害债权人之债权的行为属于财产行为,而非人身行为,如结婚、收养等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行使方式
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行使
行使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行使期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并且应当自损害债权人之债权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行使
法律效果
损害债权人之债权的行为视为自始无效
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应当返还自债务人处受领的财产,其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对债务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由债务人负担
对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而言,其对所取回的财产并无优先受偿权
债的消灭
债的消灭的定义
由于清偿、提存、抵消、免除或者混同使得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债的关系归于消灭
债的消灭的原因
解除(在合同编详细归纳)
清偿
定义
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代为清偿
定义
第三人基于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而向债权人为清偿的行为
构成要件
债务的性质允许第三人代为清偿
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相反的约定,即不曾约定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债权人没有拒绝第三人代为清偿
第三人存在代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法律效果
就债务人与债务人而言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债务人无需继续履行债务
就债务人与第三人而言
如果第三人基于赠与的意思代为清偿,那么第三人在清偿后对债务人无追偿权
如果第三人基于其他的原因代为清偿,那么第三人在清偿后对债务人有追偿权
以物抵债
以物抵债的法律效果
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的以物抵债
一般认为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担保合同整体效力
履行期限届满后约定的以物抵债(代物清偿)
如果代物清偿协议明确了原债务消灭,那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只有新债务,属于债的更新
如果代物清偿协议未明确原债务消灭,那么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同时存在原债务与新债务,属于新债清偿,最终履行哪一债务,可以根据选择之债的规则确定选择权人,由其行使选择权进行选择
清偿抵充
定义
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数笔债务,但是债务人的偿付金额无法同时清偿数笔债务,并且不知该偿付金额是清偿哪笔债务的。此时,用以判断债务人的偿付金额是清偿哪笔债务的规则即为清偿抵充
法律效果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 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 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负担较重的债务; 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还应支付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列顺序履行
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利息
主债务
抵销
概念
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以使双方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消灭的行为
法定抵销
定义
按照法律规定通过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抵销
法定抵销具有溯及力
如果在过诉讼时效之前,债权依然满足了主动抵消的条件时,即使过了诉讼时效之后,也可以主张抵消
构成要件
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与品质均相同
主动债权履行期限届满
主张抵消的当事人的债权是主动债权
不存在依据性质不得抵消的情形、不存在约定或者法定不得抵消的情形
法定抵销的权力行使
抵销权属于形成权,抵消权人主张法定抵消时,应当发出抵消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产生抵消的效力
法律效果
双方债权、债务在对等额度内消灭
未被抵销的债务仍需清偿
合意抵销
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双方的债权债务在对等额度内消灭的抵销
无论给付的种类是否相同、期限是否届满、时效是否经过,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均得抵销
合意抵销没有溯及力
提存
定义
债务人在发生法定提存原因时,将适于提存的财物交予提存机关,从而使得债的关系归于消灭
条件
发生了法定的提存原因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债权人合并、分立或者住所变更未通知债务人致使其履行债务发生困难
标的物应当适于提存
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法律效果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就债权人而言
提存之日起,提存物及其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之日起,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之日起,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债权人应当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领取提存物,5年期满债权人没有领取提存物的,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就债务人而言
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消灭
债务人应当将提存事实通知债权人或者其继承人、监护人、遗产管理人
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就提存机关而言
提存机关因为保管不善造成提存物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
免除
定义
债权人以消灭债之法律关系为目的而向债务人作出的抛弃债权的行为,既可以抛弃全部债权,也可以抛弃部分债权
条件
债权人免除债务时一般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免除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债务也是有效的
债权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应当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债务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内拒绝
法律效果
主债部全部除的
主债与从债全部消灭
主债部分免除的
主债与从债部分消灭
从债免除的
主债不受影响
混同
定义
债权债务同归一人而导致债的关系消灭
成立原因
概括承受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概括承受
例如,相互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合并
自然人的概括承受
例如,债权人继承债务人的遗产
特定承受
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或者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导致债权债务因同归一人而消灭
狭义上的混同
债权债务同归一人而导致债的关系消灭
广义上的混同
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一人而导致他物权消灭
所有权与承租权同归一人而导致承租权消灭
值得注意的是,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即便债权债务同归一人、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一人或者所有权与承租权同归一人,也不发生上述法律效果
无因管理
定义
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管理事务的人称为管理人
他人称为本人或被管理人
成立要件
管理他人事务
一个管理行为同时为了数个他人的利益,可以同时成立数个无因管理
为他人利益而管理,对被管理人发生误认的,不影响在管理人与真正的被管理人间成立无因管理
不能被无因管理的事务
违法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事务
单纯不作为的事务
专属被管理人事务或者需经被管理人授权的事务
公益事务以及道义上或宗教上的事务
为他人利益而管理
管理人主观上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
误信管理不是无因管理
误信管理是指误将他人事务当作自己事务而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此时即便管理人的行为并不成立无因管理,只要被管理人因此受有利益,便需在受益范围内承担无因管理之被管理人的义务
兼为利益成立无因管理
兼为利益是指管理行为既为他人利益,也为自己利益
不法管理不是无因管理
不法管理是指明知不是自己事务,而为自己利益而管理
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
包括民法义务和公法义务
是否负担上述义务以管理人开始管理时的客观状态为准
虽存在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但是超出法定或者约定义务而管理的部分成立无因管理
法律效果
管理人的义务
适当管理的义务
管理人应当按照被管理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以有利于被管理人的方法实施管理,但是被管理人的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中断管理对被管理人不利的,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管理
通知的义务
在管理开始时,除无法通知外,管理人应当将开始管理的事实通知被管理人
如果管理之事务并不紧急,应当等待被管理人的指示
报告、计算的义务
管理人在管理结束后,应当告知被管理人管理的始末,同时移转管理所得的利益及其孳息
管理人的权利
管理人有权请求被管理人偿付必要费用与合理损失,但是无权索取任何报酬
不当得利
定义
没有合法根据,致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
取得利益的人称为受益人
受到损失的人称为受害人
构成要件
一方获得利益
财产积极增加
获得了本不该获得的利益
财产消极增加
本应当减少的财产未减少
一方受有损失
财产积极减少
财产减少
财产消极减少
未能获得本应当获得的利益
获得利益与受有损失间存在因果关系
不必基于同一事实,具有牵连关系即可
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
既可以是取得利益时没有法律依据
也可以是取得利益时具有法律依据,但是后来失去法律依据
不构成不当得利的情形(不仅限于此)
为履行道德义务而给付,例如,向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给付抚养费,收受抚养费的人不属于不当得利
提前清偿债务
清偿自然债务,例如,清偿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
明知没有给付义务仍然给付
不法原因给付
此处是指不法行为同时存在于双方当事人身上,亦即支付价款和收受价金的当事人都存在不法行为
如果不法行为只存在于一方当事人,那么收受价金仍然属于不当得利,例如,敲诈勒索、绑架等
强迫得利
指违反受益人的经济计划使其得利
反射利益
指一方获得利益,但是并无任何一方受有损失
分类
给付型不当得利
因为给付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非因给付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具体包括
基于受益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使用他人财产)
属于受害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法律效果
受益人应当向受害人返还不当得利
得利人已经将获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善意的不当得利
善意是指
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属于不当得利而得利
善意的不当得利人对于不当得利的返还
只需返还现存利益及其孳息
恶意的不当得利
恶意是指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属于不当得利而得利
自始恶意的不当得利人对于不当得利的返还
自始恶意,指不当得利人在得利之初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属于不当得利
应当返还所得利益及其孳息,自始恶意的不当得利人对于已经毁损、灭失的利益虽然不能返还,但是应当赔偿
嗣后恶意的不当得利人对于不当得利的返还
嗣后恶意,指不当得利人在得利之初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属于不当得利,之后方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属于不当得利
应当返还在恶意开始时仍然存在的利益及其孳息
亦即如果已经全部或者部分毁损、灭失,对于恶意开始之前毁损、灭失的利益,嗣后恶意的不当得利人不必赔偿;对于恶意开始之后毁损、灭失的利益,嗣后恶意的不当得利人虽然不能返还,但是应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