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二章,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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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0-03-21 18:38:00第二章,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节 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
招标
招标的方式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招标的范围
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可以邀请招标
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的代理机构
禁止行为
招标文件与资格审查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
两阶段招标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对技术发展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招标的相关规定
投标有效期
投标保证金
标底及投标限价
投标
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少于三人的,需要从新招标
联合投标
两个以上投标人以一个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资质就底不就高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对内)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项投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外)
投标规定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联合体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已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的情形
投标人相互窜通的情况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开标
开标的规定
开标应当在招标人的主持下,在招标文件确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时间点(开标时间)
前
后
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专家一般是随机抽取方式,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用随机方式难以保证胜任的,可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评标要求
招标人确定评标是间。超过1/3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标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的情况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单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相对于投标单位自己的成本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其他规定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次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投标文件澄清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不接受主动的)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中标条件(满足其一)
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的个项综合评价标准(最高分中标)
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投标价格最低,但低于成本的除外(最低价中标)
中标
定标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鼎立书面合同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投诉和处理
投诉
处理
第三节 合同法及价格法
合同法
合同的订立
1. 合同的形式
2. 要约
3. 邀请邀请
4. 承诺
5. 合同的成立
6. 格式条款
7. 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的效力
1. 合同的生效
2. 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的生效
3. 效力待定合同
4. 无效合同
5.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概要
1. 重大误解
2. 显失公平
3. 欺诈胁迫
4. 乘人之危
概要
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履行中的合同应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
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而取得的财产依法进行如下处理:1)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合同的履行
1.合同主要条款约定不明的处理
2.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商品的价格调整
3.代为履行
4.提前履行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难以判断区别,则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转让
债权
债务
债权债务
取得同意
不得转让的债权
当事人合并的
当事人分立的
合同的终止
终止条件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以及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履行
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及特点
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补偿性原则
非违约方的减损义务
不能要求继续履行的情形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
合同争议的解决
和解
调解
仲裁
诉讼
二选一
价格法
1.经营者权利
①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②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③制定属于政府指定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④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2.政府定价的商品
①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②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③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④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⑤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3.政府定价依据
政府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4.价格总水平调控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上述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第一节 建筑法及相关条例
建筑法
1建筑工程许可(对项目的许可)
施工许可证含义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
2从业许可(对企业和个人的许可)
单位资质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3建筑工程发包
发包方式
禁止行为
4建筑工程承包
承包资质
联合承包
工程分包
禁止行为
5建筑工程监理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6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对专业想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有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拆除应当有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有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7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8,17"
竣工验收
2勘查、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承揽(同施工单位)
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资质
工程施工
质量检验
4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具有相应的资质
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不得与被监理的施工单位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业单位有隶属和利害关系(不能与被他管的单位有关系,但是可以和建设单位有关系)
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工程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施工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工程质量保修
质量保修制度
最低保修期的规定
6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政府主管部门可采取的措施
工程质量施工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许可证
开工报告
拆除工程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节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绝执行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管理费用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施工现场卫生、环境消防安全管理
施工机具设备安全管理
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监督管理
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施工单位制订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编制,总分包各自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和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实施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建设工程领域重要文件的本质
招标公告
要约邀请
招标文件
要约邀请
招标文件中却最总要的条款-价格
投标文件
要约
中标通知书
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