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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学绪论思维导图
编辑于2020-07-09 21:26:08刑法绪论
刑法概述
刑法的概念与特征
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因为犯罪的主要法律后果是刑罚,所以刑法又称犯罪法或刑罚法。
在中国,刑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代表人民的意志制定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刑法的形式(表现形式,渊源)
刑法典。既全面、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内容的法典。
1979年7月1日,我国通过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进行了全面修订,其于1997年10月1日实施后,又通过10个修正案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修正。
单行刑法。是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法某一事项的法律。
在1997年刑法典之后,我国也曾颁布过一部单行刑法。即1998年12月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附属刑法。是指在经济、行政等非专门刑事法中附带规定的一些关于犯罪与刑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如在海关法、环境保护法、票据法中规定的有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目前我国的附属刑法一般只重申刑法典的内容,没有确立新的犯罪与法律后果的具体内容。
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刑法特指刑法典。
广义刑法包含上述一切形式的刑法。
刑法典。
单行刑法。
附属刑法。
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当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条文时,应适用特别刑法优于普通刑法的原则;当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特别刑法条文时,应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刑法典也被称为普通刑法。
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被合称为特别刑法。
刑法的特征
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刑法在。保护的利益与调整的对象,比较广泛。)
调整对象的专门性。(刑法的任务以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
刑罚制裁的严厉性。(刑法的强制力度较其他法律的强制力度严厉很多。)
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正因为刑罚制裁的严厉性,决定了刑法需要遵循明确性和谦抑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适用刑法的前提(构成要件)具体化、明确化,尽量限制刑罚的适用。作为保护社会“最后手段”。)
刑法的任务和机能
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两方面内容。
惩罚任务,即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保护人民、社会和国家。
①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②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财产。
③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④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能产生的积极作用。一般来说,刑法具有三种机能。
①规制机能,是指对人行为进行规制或者约束的技能。
①其方式是将一定的行为当作犯罪,对其规定刑罚,向国民显示该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
②要求国民不要实施特定的行为。
②保护机能。即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
③保障机能。即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
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概念: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明。(社会生活是多样和多变的,而法律条文是抽象和多义的,为了正确理解、适用法律,需要对法律的含义进行阐释。)
按照解释的效力,刑法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①立法解释,即刑法的立法机关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议形式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解释。
在刑法中对有关术语的专条解释。
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②司法解释,即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条文进行了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问题所作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问题所作的解释。
③学理解释,是指有权对刑法进行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机构之外的机关、团体、个人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释。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都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属于“有权解释”。学理解释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所以又称“无权解释”。靠“以理服人”。
根据解释的方法,刑法解释可分为文理解释、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是根据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的说明。
论理解释是根据立法的精神与目的对条文进行说明。
目的解释。
历史解释和立法者目的解释。
历史解释:立法背景(社会情况)+新旧法律对比。
立法者目的解释:立法意图+立法资料。
扩大解释
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
扩大解释:可以再发条用于最大范围内+没有超出一般人的预期。(包含与被包含)
类推解释:超出了法条用语的最大范围和预期。(并列关系)
缩小解释
解释的含义小于字面含义。
当然解释。
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出罪时举重以明轻。
比较解释。
根据国外的立法与判例,对某个法律进行解释。
历史解释。
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
法条:《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基本内容
(1)法定化
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这里的法律,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法令,通常是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对于已废止的法律,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生效的法律,对其生效前发生的犯罪行为,只有在其处罚轻于犯罪行为发生时生效的法律的场合才能适用该行为。
(2)明确化
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做出具体的规定,并用文字表述清楚。根据法定化和明确化的要求,禁止采用习惯法、类推解释、行为后的重法(对被告不利的法律)、不明确的罪状、不确定的刑罚等。
(3)合理化
即罪行法定原则要求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惩罚的程度,防止滥施刑罚,禁止采用过分的、残酷的刑罚。
主要体现
(1)在刑事立法方面,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的一般定义、共同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刑罚运用的具体制度等;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定刑。为正确定罪量刑提供明确、完备的法律标准。
(2)在刑事司法上,废除了刑事司法类推制度,要求司法机关严格解释和适用刑法,依法定罪处刑。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刑法》第4条规定:“对于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 罪刑等价主义。 罪刑相均衡原则。
《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基本内容
(1)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就是按照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决定刑罚轻重。
(2)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
主要体现(主要立法方面)
(1)刑法分则对每一个罪都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对重罪适用重刑,对轻罪适用轻刑。
(2)刑法总则中规定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在裁量刑罚时,应尽量使刑罚与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罚当其罪。
(3)刑法总论还规定:对于累犯从重处罚、不得假释、不得缓刑;对未成年、又聋又哑的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自首、立功的人从宽处理;对于中止犯处罚明显轻缓于未遂犯、预备犯;对于过失犯处罚明显轻缓于故意犯等,体现了刑罚与犯罪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刑法效力范围
刑法的空间效力
(1)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刑法适用于什么地域和适用于哪些人的问题。
(2)确立刑法空间效力范围的学理根据: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属地原则:一个国家的刑法只管发生在本国领土内的犯罪。
属人原则:一个国家的刑法只管本国公民实施的犯罪。
保护原则:一个国家的刑法只管侵害本国利益的犯罪。
普遍管辖原则:一个国家的刑法对侵犯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都要行使管辖权。
(3)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采用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其他原则为补充的综合性原则。
(4)刑法在中国领域内的效力。
属地原则
《刑法》第6条规定:①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于中国刑法。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主要是指①《刑法》第11条所规定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犯罪由当地的司法机构适用当地的刑法。③民族自治区、省级人大根据本民族特点,针对刑法部分条文进行的一些变通和补充性的规定。
②凡在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中国刑法。该规定是属地原则的补充性原则,也称旗国主义。
③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这种以犯罪发生的地域为根据来确立刑法适用(效力)范围的规范,体现了属地原则。
(5)刑法在中国领域外的效力。
属人/保护/普遍
①刑法对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适用中国刑法。——属人原则
按照中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中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中国刑法。
②刑法对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效力。——保护原则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双重犯罪)这种规定体现了保护原则。
③刑法对国际犯罪的效力。——普遍管辖原则
国际条约规定的,属于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海盗、劫持航空器、毒品犯罪、跨国拐卖人口)。
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公约。
我国刑法对此类行为也规定为犯罪。
犯罪人出现在我国境内。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力,即对其生效前行为的效力。
刑法的生效时间。
公布之后一段时间生效。
公布之日起生效。(单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一般采取这种方式。)
刑法的失效时。 刑法的失效时间通常也有两种方式。
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指刑法对于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①从旧原则。只能依据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定罪处罚,刑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②从旧兼从轻原则。只能依据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定罪处罚。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处罚较轻的除外。新法(行为后生效)中的“轻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③从新原则。刑法对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④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一般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是旧法不认为犯罪或处罚较轻的仍适用旧法。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从旧兼从轻原则。
刑法溯及力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派生的要求之一,具有普遍的效力。
旧法:行为时有效的法律;新法:行为后生效的法律
适用对象:未决案(审判监督程序是已决案)
轻法:法定刑较轻的。(先比较最高刑,再比较最低刑。)
修正案:对于刑法的修改。相对于修改前的法条就是新法。
关于司法解释
行为时没有司法解释的,那就按照新司法解释来处理未决案。
行为时有司法解释的,现在又有新的司法解释的,对于未决——从旧兼从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