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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合同编典型合同转移财产权部分
编辑于2020-07-12 12:21:55典型合同
转移财产权的合同
买卖合同
双务有偿不要式诺成
效力
出卖人合同义务
交付标的物
转移所有权:登记or交付
标的物无瑕疵
权利瑕疵担保→买受人权利
请求去除权利负担
中止支付价款(确切证据)、对方提供担保除外
质量瑕疵担保→买受人权利
减少价款、更换、修理、自行修理
瑕疵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拒绝首领or解除合同
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
减轻或免除瑕疵担保责任:可约定、但出卖人不可故意重大过失不告知→无权主张
买受人合同义务
支付价款
受领标的物
即时检验标的物
无约定则10天
无异议视为符合
保管及应急处置义务:拒绝多交的→及时通知、暂时保管、应急处置
标的物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
交付主义
风险变动与所有权负担:只要交付了、即使还未取得所有权、风险仍由买受人负担
交付:观念交付&现实交付
未交付单证资料,不影响风险转移
风险负担具体规则
买受人延迟受领:迟延受领成立时
买受人亲自提货:违约时起承担
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交给承运人后
货交第一承运人(指示交付→所有权变动):无约定、需运输、专职第三方承运人
在途货物买卖:合同成立时风险承担变动、合同生效时所有权变动
种类物特定:特定化之前不转移
出卖人根本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标的物被买受人拒绝后毁损灭失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风险负担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孳息:交付主义
保留所有权买卖(看情况21大纲加了就学一下)
特殊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
至少分3次
出卖人权利:1/5、经催告
请求支付全款
解除合同、支付使用费
保留所有权要有约定、否则动产交付时所有权转移
适用买卖
试用期间:无约出卖人确定
合同生效
试用期届满:未作表示、视为购买
使用期间内非试用行为、视为同意购买
买受人拒绝认可
合同不生效
出卖人无权请求使用费
买受人返还义务
使用期间内风险负担:出卖人(合同未生效)
判断标准
可买可不买:不管认不认可产品
合同未生效:而非可退还(生效了)
凭样品买卖
互易合同
转移所有权
互负瑕疵担保义务
有补足金条款时、补足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中止供电、事先通知
赠与合同
双方单务诺成不要式
瑕疵担保义务:非故意不告知、在付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终止
任意撤销权(权力转移前)、除经公证、公益道德(公开or书面协议)
不可撤销的、故意or重大过失要赔偿
法定撤销权
原因
严重侵害赠与人or近亲属合法权益
对赠与人与扶养义务不履行
other义务不履行
行使
主体:本人、继承人、代理人
时间:本人→知应知一年、继承人代理人→知应知6个月
拒绝权利:穷困潦倒、若已履行不可请求返还
借款合同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有偿要式诺成
民间借贷合同:无约定、视为无偿
租赁合同
分类
定期
不定期
未约定
6个月以上没书面、无法确定期限的
届满、继续使用、出租人无异议
效力
出租人权利义务:适租、瑕疵担保、负担维修费用
承租人权利义务
租赁权物权化例外
出租前被法院查封
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
转租:非法转租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
房屋租赁的特殊规定
一房多租
确定承租人: 合法占有>办理登记>成立在先
没取得的,可以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法定承受
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共同居住or共同经营人仍可租赁
优先购买权
仅适用房屋租赁
条件
出卖:前15天通知 拍卖:前5天通知
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例外
房屋共有人
近亲属
通知15日后
通知5日后
救济:损害赔偿
融资租赁合同
双务有偿诺成要式
权利义务
出卖人义务
向承租人交付
瑕疵担保、损害赔偿
出租人义务
支付对价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时、协助
不变更合同中的不作为义务(eg.乱买飞机
例外(出租人选): ①约定 ②出租人对选定有决定作用 ③出租人擅自改变选定
承租人权利
有买受人权利
拒绝受领权
不合约定
未交付
索赔权
索赔失败:可向出租人行使(出租人有过错
损害赔偿
承租人义务:支付租金
融资租赁合同解除
解除后果
合同无效
虚构租赁物(通谋虚假行为
不影响效力: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
租赁物归属
无约定归出租人
租赁物不属于承租人破产财产
约定归承租人、支付了大部分、无力支出剩余部分、出租人收回、收回价值超欠付租金、承租人可以请求返还
约定归出租人、因故承租人不能返还、出租人可请求合理补偿
约定届满、承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视为归承租人
出租人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对抗善三
合同无效、有约依约、无约归出租人、除非不请求返还or返还降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