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0刑诉法体系图
依2020年刑诉法左宁老师课程制作,包括总论和分论
编辑于2020-07-19 08:34:51总论
基础理论
I. 概述
刑诉法的概念
刑诉法(程序)与刑法(实体)的关系
工具价值
程序服务与实体
有利于定罪量刑、打击犯罪
但与是否有利于被告人权益无关
独立价值
程序制衡实体
受程序影响实体的定罪量刑发生了改变
程序制衡程序
出题:判断案例体现的是工具价值还是独立价值?
解
1. 两类价值体现的是程序对实体,排除实体开头的选项
2. 程序对程序只体现独立,程序对实体需分辨工具与独立
3. 经程序产生的结果词,不立案、撤案、不起诉、判无罪等为实体处分
刑诉法的任务
人权条款
保障什么人的人权?
全体公民、全体诉讼参与人
引申
在应保障的权利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最可能受到侵犯,因此应优先保障他们的辩护权
基本理念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同刑法保护法益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程序的约束作用
公开与透明利于发挥约束作用
轻微违法程序收集的“瑕疵”证据,允许补正
繁简分流可提高效率,但也有严格的适用条件,不会削弱程序的约束作用
效率与公正当并重
冲突时,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基本范畴
自身的价值
秩序
社会秩序、本身有序、法定程序
公正
核心、比例原则
效益
效率和收益
与工具、独立价值的关系
一体两面,融合贯通
职能
控、辩、审
构造
概念
控、辩、审三方在刑诉中的地位和关系
纵向
侦(公)、控(检)、审(法)的刑诉流程,后一项监督前一项
横向
控辩审三方在各程序中的静态关系
考点
价值影响目的,目的决定构造
完整构造仅存在于审判阶段。审前(侦查、起诉)主要存在控、辩关系
种类
现代
1. 当事人主义(英美法系)
特点
1. 注重控辩双方
2. 法官消极被动
3. 陪审团(社会一般人)裁判
代表民意
优缺点
优:程序正义
缺:效率低下
2. 职权主义(大陆法系:德、法)
特点
1. 法官指挥庭审
2. 一般不用陪审团
3. 控辩双方受压制
优缺点
优:效率高;有利于查清事实
缺:不利于正当程序
3. 混合式(日、意)
先学德(职权)后学美(当事人),职权吸收当事人
我国
控辩式
特点
1. 强化控辩双方平等对抗
2. 弱化法官指挥
II. 基本原则
1.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3条2款)
基本含义
严格遵守刑诉法与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若有违反,需承担相应的程序制裁和后果
程序法定
内容
立法:有法可依;司法:有法必依
适用
在大陆与英美法系国家均适用
2. 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方式
检察院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整个检察系统独立(检察一体化),而非某个检察院独立
法院上下级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各具体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3.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公、检、法之间的关系,而不包含某个系统内部间的关系
如上下级法院相互制约不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5.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基本含义
法院专属定罪权(我国没有无罪推定原则)
相应规定
1. 犯嫌、被告,公诉为界
2. 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
3. 疑罪从无
与无罪推定(任何人在未被法院宣判有罪前,享受无罪的待遇和体面)间的关系
相同
保障人权,无罪推定可以推导出疑罪从无
不同
对象:无罪推定针对的对象是被告,疑罪从无针对的是法官
内容:给被告提供无罪的地位 与 给法官提供裁判的方法
6. 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含义
认罪
认案件事实即可,不要求认罪名
认罚
认量刑 + 认退赃退赔,若有赔偿能力而拒绝,不认定认罚
从宽
量刑幅度内适当从轻,不可有判无,重判轻
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贯穿刑诉整个阶段
7.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背:16条:显时特告死(都干了坏事,遇上了法定特殊情形不追究)
发生在各阶段的处理方法
立案
不立案
侦查
撤销案件
起诉
不起诉
审判
显著轻微
判无罪
过时效、特赦、不告诉
裁定终止审理
被告死亡
①裁定终止审理
②若现有证据证明无罪,判无罪
具体制度
I. 刑诉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专门机关(公检法但不包含监委会)
侦查机关
公安
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警局
监狱
监外执行情形(如保外就医)
由监狱或看守所(余刑3月以下)书面报省监管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
监管人员职务犯罪
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罪犯发现漏罪
一般由漏罪的犯罪地管辖
罪犯又犯新罪
监狱管辖
减刑、假释等情形
报法院审查裁定
人民检察院
新《高检规则》
上级检察院可书面调用检察官代表办案的检察院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等各项职责
捕诉合一
通常一人一案撸到底,但也存在例外
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p41)
当事人
特点
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
背:害人被害要钱
范围
被害人(公诉案件)
p42权利
不能撤诉、不让上诉、不报食宿
但可提起自诉,此时身份转为自诉人
自诉人(自诉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诉讼权利
防御性
规则内的对抗
救济性
认为对方违反规则提出异议
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人
单位当事人(代扣变同)
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诉讼代表人
一般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若其自身难保,单位可另行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职工,但不可拘传到庭
若无正当理由不来,可以拘传到庭(只有法代和主要负责人可以);还是无人来,检察院另行确定
违法所得,必扣;合法财产,可扣
单位若死了,单位不再追究,直接责任人继续追究
单位合并、分立了,追究原单位,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与自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相同
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般不包含公检法人员,但证人和鉴定人有可能是
范围
法定代理人
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等
可以补充陈述、申请回避、提出上诉
诉讼代理人
一般为被害人、自诉人请的律师
与法代的区别p50
区别p50
辩护人
犯嫌、被告委托的律师
只有辩护人可以对抗指控、对抗公权,其余当事人委托的律师都称为诉讼代理人
区别p51
证人
鉴定人
区别p55
II. 管辖
立案管辖
公安机关立案
除特殊规定,均由公安立案
监管委员会立案
公职人员犯罪全覆盖
监督、调查、处理
检察院立案
受案范围
司法工作人员(侦查、起诉、审判、监管)犯罪
侵犯公民权利(5)
拘、搜(非法搜查)、逼、暴(暴力取证)、虐
损害司法公正(9)
失、滥、玩、徇、私
本应由公安管辖的高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案件,由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后,可管
级别管辖
市检管辖为原则,但也可由市检下放给基层检立案侦查
监所案件可归执检(刑事执行派出检)管
地区管辖
一般归犯嫌工作所在地的检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亲告罪(侮暴虐侵)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有期3年以下)刑事案件
公转自(需有证据证明被害了,没人管)
管辖权竞合
公检法之间
公诉竞合自诉
公安办公诉案时,发现有亲告案竞合,应当先接受,但亲告案办不了,皮球踢给法院
公安办公诉案时,发现有二三类法院直接受理案竞合,可以
①并案,两个案件都当公诉案一锅烩了
②移送,若侦查完不起诉,皮球踢给法院
自诉竞合公诉
法院审自诉案时,发现被告还涉嫌公诉案
另案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或检察院
监委会与其他机关之间
《监察法》34条
公检法等办案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且一般监委会主C,其他辅助
检察院自侦案件与监委会调查案件间的竞合
处理方式:先沟通,然后
①全归监委会
②各管各的
并案
一人数案、数人一案、共犯实行过限、牵连案
审判管辖
级别管辖
中院管辖
国、恐、无、死、没、缺
如遇共同犯罪,就高不就低,共犯中有未成年人则分案处理
具体情形
市检送中院
中院认为不需要判无、死的,直接判,不再交基层法
下级法送上级法
上级法有两种选择
①案件不够重,可不接受
②拿来自己审
案卷材料需经检察系统移送,并通知平级检提起公诉
地区管辖
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
p66
移送、指定管辖
移送
上可审下,下可求上
但上级法不可将本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给下级
指定
上指下
特殊情况管辖
涉及交通工具
我国领域外的我国船舶、飞机内犯罪
首泊,首降地法院管辖
国际列车
按协定,没有协定的,国内首靠站或目的地法院管辖
涉外
中国人在中国驻外使馆内犯罪
由于驻外使馆可视为中国领土,因此等同于国内犯罪
由其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管辖
中国人在国外犯罪
入境地或前居地管,若被害人也是中国人,也可由被害人的前居地管
老外在国外对中国人犯罪
老外入境地、后居地或被害人前居地管
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被抓获地管
涉及罪犯
漏罪
原审地、服刑地、犯罪地
新罪
服刑地
脱逃又犯罪
服刑地,若在犯罪时被抓,犯罪地管
III. 回避
适用人员
主要为公检法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鉴定人
司法警察:检察院的适用,法院的不适用
刑诉中,有专门的知识的人适用回避,与民诉不同
理由与种类
理由
身份不当
当事人及其律师的亲属(扩大解释)
违法违规
跨越阶段
曾参前不参后(工作调动)
发回重来例外
曾侦查不捕诉
种类
自行回避
申请回避
申请主体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注意不包括近亲属
指令回避
程序
申请与决定
小兵找老大,老大找组织
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当、法、辩、诉申请被驳回均可复议一次
若不属于法定回避理由,当庭驳回并不得复议
IV. 辩护与代理
辩护制度的概述
有效辩护原则
有效辩护体现于自行辩护、委托辩护与法律援助辩护中
整个刑诉过程中,每一阶段都应保障有效辩护原则的贯彻
基本内容
1. 辩护的种类
委托辩护
委托时间
①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②被告人:随时
③侦查期间:辩护人只能是律师身份(若既是亲属又是律师,可以)
④如在押,监护人、近亲属可代为委托
⑤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告知时间
法律援助辩护p91
特点
没有委托辩护,贯穿刑诉全程,只可由律师提供
种类
申请法援
经济困难,向司法局申请
通知法援
应当(必须)
背:盲、精、未、无、死(公检法),缺(法院)
2. 值班律师制度(法援的拓展)
适用条件
白嫖党
既不花钱请,又不符合“盲精未无死缺”的法援条件
身份、性质
不是辩护人,只提供一些必要的帮助
派驻和管理机关
法援机构(司法局)
派驻地点
法院、看守所、检察院
权利p93
新增:阅卷权,审查起诉阶段可阅卷
3. 辩护人的范围与人数
人数
犯嫌、被告除自己辩护外,还可委托1~2位辩护人
同一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 同案 或 关联 被告辩护
范围
不得担任辩护人
有刑罚、无自由、无能力
“公检法国监”的现职人员
注意司法局可以
现、陪、利、外、离、开六类人
例外:如果这六类人
①是被告的监护人、近亲属
②受被告委托
法院可允许其担任辩护人
检察官、法官
离职<2y,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或诉代
配偶、父母、子女任职回避
不得担任其所任职机关辖区内的律所合伙人或设立人
不得在其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代或辩护人
4.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只承担辩护职能、独立、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5. 辩护人的权利
阅卷p96
时间
审查起诉日起
侦查阶段,律师不能阅卷
移送情况告知
仅告知辩护律师,不包括一般辩护人
内容
诉讼文书+证据材料
但无权阅合议庭,审、检委会的讨论记录等
地点
审查起诉日起,检察院;公诉后,法院
不能赴公安阅卷
可带最多1名助理
检察院可派员在场监督
会见、通信p97
会见三证
执业证书、律所证明、委托书或法援公函
限制会见
危、恐案件,侦查阶段会见须经侦查机关许可
起诉、审判阶段不受限
核实证据
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
同阅卷
不被监听
但可被监视,同时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
除涉危、恐外,辩护律师亦可同正被监视居住的犯嫌会见
通信权
往来信件看守所可检查,但不得①操作,②向办案机关泄露内容;涉危害国公人除外
调查取证
调
①一般人
经个人同意
②被害人那拨人
双许可:先找检法,书对书,口对口(<7d);再找被害人那拨
申调
①申请检代调
检察官去,律师可跟随
②申请法代调
律师自己调失败,法若认为有必要,应同意
律师自己没去,直接申请法调,法若认为1)有必要,2)确实不宜由律师去,应同意
法官去,律师可跟随
③申请检、法向机关调
申法调检
申检调公安
若不同意,同样书对书,口对口(<3d)
提出意见
审判阶段辩护权保障
保障律师的有效发言,法官不得随意打断
可同时做无罪和罪轻辩护
人身保障
辩护人干扰办案,其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无权办他,须找上一级公安,由上一级公安亲自办或指定其他同级及以上公安办
6. 辩护人的义务
及时告知无罪事由
犯嫌不在场、不够大(<14,14~16未犯8罪)、不正常
及时告知违法行为
若知悉危害国、公、人犯罪(未遂),应及时告知司法机关,且司法机关应为律师保密
7. 拒绝辩护
犯嫌、被告炒辩护人
刑事代理
V. 刑事证据
证据(n.)
概念、属性、意义
概念
50条:8类材料
证据并非案件事实,而是客观材料
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为定案根据(可采性)
8类材料外其他手段,如警犬、测谎、针对鉴定意见的意见等,有帮助作用但并非证据
属性
客观
关联
形式多样,但常为因果
注意:品格证据、类似行为与案件事实不相关
合法
种类与分类
种类(法定:8)
1. 物证
对物拍照,既是物证,也可以是勘验笔录
物证与书证、笔录等证据属性可以同体
2. 书证
记载信息,反映内容与思想
物证+思想=书证
也可产生于案发前后
书证排斥被害人陈述、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察笔录等证据属性,注意区分
打印的电子数据,其证据形式仍为电子数据
3. 证人证言
证人保护与补助制度
涉国、恐、黑、毒案件,公检法主动保护
其他案件,可申请保护
4. 鉴定意见
鉴定人必须由公检法指派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侦查人员制作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录像、聊天记录等
需产生于案发过程中(动机、预备、实施、逃跑)
若录制了嫌疑人的审讯过程,该录像的证据属性是什么需看证明的目的和内容
若为证明嫌疑人当时说了什么
嫌疑人供述
若为证明是否刑讯逼供
证明刑讯逼供是否存在的视听资料
分类(学理:4对)
按来源分
原始与传来
提取的指纹,属于原始证据
剪切粘贴
提取的音视频,属于传来证据
复制粘贴
按表现形式分
言词与实物
注意勘察、检查笔录属于实物,辨认、侦查实验属于言词
按与案件事实的证明关系分(与真伪无关)
直接与间接
人+事,能定性
直接
肯定性(人+事能定性)
否定性(意外事件)
完整的事件经过
若只有间接证据,可否定案?
需满足5个条件
属实、印证、体系、唯一、逻辑
孤证不能定案
刑事证据规则
调整证据能力的(使材料有资格成为证据)
传闻证据(只针对证人证言)
①证人所述,非亲身经历(道听途说)
②未出庭作证的书面材料(庭外作证)
只规制证人;证明力下降,但仍有可能采用(补强)
非法证据排除
适用范围(排什么?注意不包含1)鉴定、2)笔录、3)电子
针对供述(不含辩解)
i. 暴力+痛苦
ii. 威胁+痛苦
iii. 非法拘禁
iv. 重复供述
例外
换人
换阶段
针对证言、陈述
暴力 or 威胁 or 拘禁,直接排除
针对物证、书证
①违反程序(故意、恶劣、侵权)
②影响公正
③不能补正或解释
兼具三点,应当排除
侦查阶段
申请检察院排除
检察院捕诉阶段
监督公安
重大案件驻看守所检察官在侦查终结前应核查讯问合法性并录音录像
若有非法取证,应排
排除后
随案移送,接受法院审查
审判阶段
申请排非的时间
开庭前,但在庭审中才发现除外
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被告方在开庭前申请排非,并提供线索材料的,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对非法证据的调查
①庭前审查后,有疑问,庭审中再调查
②庭前申排非的处理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法庭应宣布审查和处理结果
③庭中申排非的处理
被告需就庭中申排非说明理由;法庭若审查后有疑问,应调查
若调查,应先行当庭调查,但为效率,也可在法庭调查程序结束前调查
公诉人承担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
调查结论应当庭告知;若有困难,可休庭讨论,再次开庭时公布结论
调查后,什么证据才可排除?
需满足高或低标准
高:确认非法
低:存在非法可能性
意见证据(只针对证人证言)
证人只可陈述客观事实,不可主观评价
最佳证据(原件证据规则,只针对书证)
最好为原件,若为副本,则需提供充分理由,否则不可采
自白任意(非任意自白排除,只针对供述)
供述应当出于自愿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
调整证明力的(程度)
关联性
注意品格证据、类似行为不具有关联性
补强证据
一般言词类证据较弱,需要补强证据A补强
补强证据A需有证明能力(即它首先是一个证据)
若由证据A补证据B,那么A能补B即可,无需补其他证据
A、B不可为同一来源或有派生关系(A需有独立来源)
收集、审查和运用
一般规则
行政证据转刑事证据
实物类证据+鉴定意见可以直接转,言词类证据不能用
监察证据转刑事证据
都能转(监委会是真的nb)
各种证据(p135)
物证、书证
死亡
未附笔录或清单
不能证明来源
瑕疵
经补正或合理解释,可用
如缺乏问讯的警官签名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死亡
证人不能正确表达、辨别是非
没有个别审讯、核对(签字画押)、翻译
被告人供述、辩解
死亡
没有核对、翻译
鉴定意见
有问题直接死
唯一不存在瑕疵状态的证据类型
勘验、检查笔录
死亡
①既明显不合法,②又不能作合理解释或说明
辨认笔录
死亡
背:主持、见到、个别、混杂、数量、暗示
电子数据
一改就死
证明(v.)
主体
具有诉讼请求的公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对象
《高法解释》64条1款
实体法事实
定罪相关
量刑相关
程序法事实
免证事实(不属于证明对象)
过于简单、没有争议、反复验证
“证据事实”不是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如死因),而是证明手段
指属于证据自身的要素(如来源、组成、状态等)
责任
特征
举证责任,谁主张积极事实,谁举证
提供+说服
责任分担
公诉案件
证明被告有罪的责任一般由公诉人承担
例外:少数“持有型”案件,被告承担一定责任
一定
范围
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只有来源的证明需被告承担
程度
提供即可,无需说服
自诉案件
原则
谁主张积极事实,谁举证
一般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只有一种例外
例外:被告反诉,此时被告成为反诉案中的自诉人
标准(仅主观题考)
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条件
1. 均有证据
2. 查证属实
3. 排除合理怀疑
VI. 强制措施
限制人身自由
1. 拘传
最轻
公检法强制犯嫌、被告到案
与传唤的四个区别
是否强制不同
强制力不同
对象不同
嫌疑人、被告
vs
当事人
需要法律文书不同
《拘传证》
vs
《传唤通知书》or口头传唤
2. 取保候审
含义
以保证人或保证金的方式保证不逃避侦查,随叫随到
条件
管制拘役附加刑;有期怀孕无危险;期限届满未办结
程序
二选一
人保
条件
与本案无牵连
处罚
未履行监督报告义务的,罚款 or 刑事责任,罚款由公安定
钱保
交到公安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义务
应当遵守
背:离、变、传、扰、灭
酌情遵守
若违反规定法院下令逮捕,可先行拘留,但必须由公安执行
期限与计算
同一阶段(如侦查)内,累计不超过12月
跨阶段后,重新计算时长
3. 监视居住
条件
满足逮捕条件,但 病、孕、唯、特、届
替代取保候审
既没人,又没钱
程序
1. 地点
住处
指定居所
无固定居所
若无居所,随便(公检法均可指定监视居所)
涉国、恐(毒黑杀抢都不可),在住处有碍侦查(审判起诉都不可),经上级公安批准
义务
与取保候审义务的区别p157
期限
不超过6月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折抵刑期
管制1:1;拘役、有期2:1
剥夺人身自由
4. 拘留
条件
公安先行拘留
实指边,自毁身,流多结
检自侦案件决定拘留
程序
拘留后24h内
送看
讯问
通知家属
无法通知或涉危、恐,通知有碍侦查的除外
同时进行
期限
公安的
一般3d,特殊加至7d,流多结加至30d
此时有两种情况
1. 放人
2. 向检提交批捕,检决定时间不超过7d
检察院的
自侦案件
14 + 3
监委移送
10 + 4
5. 逮捕
条件
应捕
1. 满足证据(有证据),刑罚(徒刑以上),危险性条件
2. 证据 + 10年以上
3. 证据 + 徒刑以上 + 曾故意犯罪 / 身份不明
可以不捕
认罪认罚
审查批准逮捕与决定逮捕
批准(检察院批公安)
批准前应当讯问的情形
背:逮(逮捕条件)面(当面要求)重(重大违法、疑难)认(认罪认罚)盲精未
是否听律师意见
可以问,可以听;律师若提要求,应当听
批捕期限
已拘留
7
未拘留
15~20
决定不批捕
公安须立即放人
若有异议,放人后再复议(同级检)复核(上级检)
可要求公安补充侦查,但检不可自行侦查
发现漏逮人
要求公安申捕 或 直接让公安执行
决定(检决定检自己)
决捕期限
已拘
侦查部门 7d
捕诉部门 7 +(7+3)=17
未拘
侦~捕:15~20d
建议报捕
捕诉建议侦查部门,漏人应报捕;不从再找老大
执行程序
1. 必备逮捕证
2. 逮捕后24h内
送看、讯问、通知家属(无法通知除外)
注意与拘留后的区分
羁押必要性审查
适用对象
被逮捕的
启动方式
依职权、申请、(看守所)建议
负责部门
捕诉部门
侦查、审判阶段
建议释放或变更(因为是公、法的主场)
捕诉阶段
直接释放
审查形式
应当公开,但涉及三密的不用
应当建议的情形
没有犯罪、刑罚轻微、超期羁押、符合取监
撤销与变更
公安放人或变更,通知检(无需批准)
逮捕变为非逮捕
1. 立即放人
无罪、免责、免罚
2. 放或变
轻微、超期、未审结
必须为在押状态(如考审判期间,则不符合)
VII. 附带民事诉讼
当事人
原告
被害人
若被害人死亡,法代或近亲属
检察院
提起附民后,检察院即为原告;附民由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管辖,同一审判组织管理
若对一审结果不满,可提起上诉(注意不是抗诉)
被告
被、共、监、继(个人单位均可)
遗产继承人
需刑事审判完整(如已判死刑),附民才可存在
如单独一个被告人庭审中死亡,此时全案终止裁定,附民消失,需另行提起民诉
亲朋好友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附民的提起
理由
物质损失
人身受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
财物被毁坏
财物若非毁坏,则追缴或退赔;物质损失不包括可期待性利益与间接损失;公务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造成的物质损失,可申请国家赔偿,不能提起附民
时间
立案后
财产保全
对被告与案件相关的财产查、冻、扣
启动方式
依申请 或 依职权
适用法律
民诉
保全形式
诉中 和 诉前
区别
管辖
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 vs 财产地、居住地或有权管辖的法院
担保
可责令申请人担保 vs 应当提供担保
裁定时间
情况紧急,48小时内 vs 必须48小时内
相关程序
与刑事审判的关系
可以刑民一并审理,也可先刑后民,但不可先民后刑
附民当事人不到庭的处理
原告不来,撤诉;共监继不来,可以缺席审判
附民被害人的权利放弃
尊重诉权,想告就告,不告法院应当告知后果;不提附民,单独提民诉亦可;但一审宣判后不能再反悔,只能另起民诉
赔偿数额与调解
赔偿数额
只赔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与死亡赔偿
调解
钱都给完了,可以不弄调解书,但应做笔录
特殊情形
被告无罪
附民先调解,不成一并宣判(因为刑事判决走完了)
公诉人撤诉
先调解,不成驳回另行起诉(因为刑事判决戛然而止)
二审附民处理
先调解,不成另诉
注意区别二审反诉:不调解(因为涉及刑事责任),直接另诉
VIII. 期间、送达
期间
期间与期日p182
期间的重新计算
另有重罪、补充侦查、发回重审、改变管辖(变更后机关收到之日起)
送达
无论是否拒收,都必须有个回证
分论
具体诉讼阶段
I. 立案
材料来源和条件
报案、控告(只能是被害人)、举报(被害人以外)
p194
程序
接受
对民众的报案、举报、控告、自首,都应接受(并非都立案而是先接受)
报案、举报、控告都可以书面或口头
审查
公安初查
只能使用任意性手段
区分立案后的侦查
既可使用任意性手段,也可用强制性措施
救济
不同阶段的救济方式
立案—不立案
1. 控告人(报案、举报人无权)复议、复核(上级公安)
2. 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
3. 向法院自诉
可以同时采用
侦查—撤销
向法院自诉
起诉—不起诉
1. 七日内向上级检申诉
2. 向法院自诉
审判—无罪
1. 判决未生效,申请检察院抗诉
2. 判决生效,向检或法申诉
行政机关想救济
只能找同级公安复议
附:向上一级复议的5种情形
a. 检自侦案件,被害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向上级检复议
b. 监委案件给检起诉,检不起诉,监委向上级检复议
c. 证人不出庭作证、旁听人员闹事,被司法拘留不服,向上级法复议
d. 对强制医疗不服,向上级法复议
立案监督
检对公
对象
该立案不立案的,不该立案立案的
步骤
1. 先说理(7d)
2. 通知立案(15d) or 撤案(立即)
3. 发纠正违法通知书
4. 找上级检协商同级公安处理(找爸爸)
严格按步骤1234进行
检自侦
先建议,后找老大
II. 侦查
概述(侦查的司法控制)
强制性措施与任意性措施
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
对强制性措施最好能事前监督,任意性一般事后监督即可
侦查行为
讯问犯嫌
公安
讯问人员
侦查人员,>=2人
讯问同案犯,应当个别进行
注意与审讯被告的区分
审讯被告时,案件已公诉,证据已固定,不再担心串供,同时允许被告当庭对质
首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告知犯嫌有权委托辩护人
地点
已送看的,看守所;没送看的,哪都行
笔录
犯嫌应当在讯问笔录上逐页签字画押;不从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录音录像
可以录;可能判无期、死刑或其他重大案件,应当录
检自侦
基本同公安
地点
同公安;可将犯嫌提押出所,但不得以讯问为目的
录像
每次讯问均全程录音、录像
询问证人、被害人
地点
案发现场;证人指定地点(而非公安指定地点)
注意:对证人不可拘传或传唤
勘验(死)、检查(活)
1. 必须持证
2. 应当邀请无关见证人
3. 专家辅助人可以在侦查人员主持下勘察
4. 检查妇女
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
5. 复验复查
检发现公安勘查不合格,可以
要求公安复验复查
自行复验复查
搜查
持证
必须出示搜查证
只有在逮捕、拘留时,遇到紧急情况,可以免征搜查
何人在场
必须有三方人员
搜的人、被搜的人、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
查封、扣押 与 查询、冻结
公安
查封、扣押
对象
与案件相关的,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财物
查扣邮件、电报需经公或检批准
解除查扣
若查明无关,3日内解除、退还
查询、冻结
对象
金融资产
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轮候冻结
出售、变现被冻结资产
可以申请,但所得价款应当继续冻结
鉴定
签名
每个鉴定人都需在鉴定意见上签名;多人鉴定有不同意见的,应注明
只有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因为一般耗时较长
技侦
适用情形
立案后,国、恐、黑、毒或其他重大案件
符合通缉 or 逮捕条件的在逃犯
通常交由公安执行
报请程序
需由设区的市(地级市以上)公安批准、执行
时长
一次3月,可以延长,每次+3月,没有时限
允许阅卷
技侦的批准文书允许辩护律师阅卷,但具体方法应保密
重新报批
需换手段或对象的,应重新报批
对象
既可以是犯嫌、被告,也可以是与犯罪活动直接相关的人
秘密侦查
卧底
对违禁品犯罪实施控制下交付(放长线钓大鱼)
县级以上公安(局长)批准即可
技侦证据的使用
不是必须在法庭上公开举证,必要时庭外核实亦可
辨认
公安
数量
人>=7,照片>=10,物品>=5
场所、尸体等不受数量限制
辨认记录
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
主体与对象
主体
证人、被害人、嫌疑人
对象
物、尸体、场所、嫌疑人
检自侦
与公安的区别
物的照片>=5
必要时才邀请见证人
侦查终结
案件处理
终结后一并移送同级检
(公安)同时将移送情况告知犯嫌及其辩护律师
不包括其他身份的辩护人,因为侦查阶段只有律师能取得辩护人身份
抓人需批准,放人只通知
侦查终结前,律师意见可以听,律师提要求应当听;律师意见应当附卷
终结前的核查询问
只针对重大案件
驻看守所检察官去干
应当录音录像
羁押期限
指侦查中被逮捕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
时长
2 + 1(复杂,上级检批准)+ 2(交集流广、重大复杂,报省检)+ 2(同时>=10y,省检)+ ∞(特殊,最高检报人大)月
补充侦查
公安案件
审查批捕阶段补侦
不批准逮捕的,才需要补侦;检只能退公安补
本阶段补侦不会导致重算期限
次数不限
审查起诉阶段补侦
检(既)可退公安补,(也)可自行补
补侦完毕后,重算起诉期限
限2次,每次1个月,下同理
法庭审理阶段补侦
检只可自己补
补侦完毕后,重算审理期限
限2次
检自侦案件(监委案件同)
(原则)退侦查部,(例外)捕诉部自侦
补充期限
退同上(2次1月),自侦1.5月内
侦查监督
核准追诉
过20年追诉期限的严重犯罪,若认为必须追诉的,报最高检核准
对嫌疑人可强制,可批捕,不停侦,(最高检未批准)不起诉
III. 起诉
公诉理论
现代公诉类型
公诉独占
公诉兼自诉
我国:公诉兼自诉
符合起诉条件的公诉案件是否必须向法院起诉
起诉法定
是,检察院没有裁量权
起诉便宜
否,可不起诉,检察院有一定裁量权
我国:法定为主,便宜为辅
审查起诉
移送管辖
若检察院收到案件发现不归自己管,移送给该管的检察院,同时给原侦办的公安通知一声
审查方法
1. 决定逮捕
检察长决定(涉及侵犯人权的,一般都由检察长决定)
2. 讯问听取
应当问(犯嫌),应当听(辩护律师意见)
因为涉及到是否起诉他,重要转折点
3. 排非
可排非,亦可重新取证
让公安换人收集
也可自行调查取证
4. 补侦
同上
5. 有新事实
已查清的部分先起诉,新事实移送公安继续查
6. 径行起诉
发现漏人漏罪,可要求公安补侦或补充移送起诉;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可跳过立案侦查阶段直接起诉,即检察院径行起诉
7. 监委移送
若监委已采取留置措施,检应当先行拘留(10~14d),拘留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审查期限
速裁
10~15d
一般
1~1.5m
认罪认罚
1. 通知值班律师
审查逮捕阶段,检应要求公安通知值班律师;审查起诉阶段,自己通知
2. 值班律师阅卷权
审查起诉后,值班律师可阅卷
3. 审查认罪认罚
若发现违背意愿,可重新开展认罪认罚工作
4.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应当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时签(得有自己人保护)
盲聋哑、精神病、大人不同意,未签署也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提起公诉
移送材料
all
管辖错误
涉及监委会的,应与其协商
量刑建议
一般案件
(检对法)可以提,口头书面皆可,一般有一定幅度
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法院
认罪认罚案件
应当提(因为被告认的就是检提的量刑),幅度一般应当确定
不起诉(检察长决定)
种类
法定不诉
无罪 or 刑诉16条(显时特告死)
酌定不诉(便宜)
情节轻微,可以不诉(但会留下案底)
之后犯嫌若反悔
实事求是
证据不足(存疑)不诉
一般证据(先天)不足
必须经一次补侦,若还是不足
可以不诉
二次补侦还是不足
应当不诉
排非(后天)不足
两种选择
退回补侦、补调
(也可以不补就)不起诉
附条件不诉(没有终局性)
未成年人
特别不诉
污点证人 or 对国家有重大贡献
程序
上级批准
检自侦、监委案件,不起诉须报上级检批准
宣布生效
例外:附条件不起诉,因为一般的不起诉是终局性的,唯有附条件不起诉对未成年人有一个考验期,不合格仍可能起诉
程序倒流
公安或监委案件
犯罪事实非嫌疑人所为
1. 不起诉
2. 退回重侦、重调
检自侦
有法定不诉情形
退回侦查部并建议其撤销
财物处置
检有权解除查冻扣,但无权没收上缴国库,如认为有必要,移送有关机关(多为法院)处理
救济
公安不服
复议复核
被害人不服
两种方法任选
7日内向上级检申诉
向法院起诉
被酌定不诉人不服(法定不诉不存在不服情形)
收到决定书7日内向作决定的检察院申诉
监委不服
找上级检复议
IV. 审判
概述
概念
特征
亲历性
直接接触当事人、审查证据,但不要求一定在法庭之上
原则
审判公开
涉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以审判时年龄计),不公开;涉商业秘密,经申请可不公开
直接言词
含义类似亲历性
辩论
集中审理
不换庭、不换人、不中断
不绝对,遇不可抗力也可换,只不过之后需重新开始
审级制度
概念
四级两审
两审终审制
例外
最高法、死复核、减轻判
审判组织
独任
合议
合议庭成员不担责任的情形
过失、无过
人民陪审员制度
任职条件
积极
28、高中
消极
法律职业、违法违纪
名额
确定
基层(区县)人大确定,市中院、省高院从基层抽取,最高法没有陪审员
数量
>=法官数*3
合议庭组成
组成形式
3人庭
审判长必须是法官,其余随便
陪审员既表决事实,又表决法律
7人庭
10、无、死+重大
3法官+4陪审员
陪审员只表决事实,不表决法律
参加案件
只能参加第一审
不参加最高法案件;不参加简易、速裁案件(因为只有一个法官审理)
被告人申请
被告人申请让陪审员参审的,法院可以批准
参审
审判长可以指引、提示陪审员
注意不是指示、指导
合议规则
少数服从多数
有分歧的,应笔录;重大分歧的,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报审委会讨论
审判委员会
应当上审委会
拟判死刑的
检察院抗诉的
一审(事实审)
公诉一审
庭前审查
都应当受理
审查处理
退回检察院的情形
亲告不管不在,又来时特告死
庭前会议
召开条件
申排非、证据多、影响大
可以开
只有申排非且提供证据材料的,应当开
可通知被告来
会议内容
仅程序,不能对案件事实及证据进行审查
保证后续庭审正常
法庭审判
1. 开庭
地点
主要在法院,但其他合适场所亦可
不到庭的处理
被害人、诉代不到庭
爱来不来不影响
辩护人不到庭
征求被告人意见,若同意,可继续
应当提供法援的除外
2. 法庭调查
发问规则
先控后辩,先言词后实物
注意须等大控方均发言完毕后,辩方才可发言
证人、鉴定人出庭条件
有异议、提申请、有必要,缺一不可
证人拒不出庭的后果
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可强制(被告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但仍有作证义务)
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注意不能拘传或传唤)
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可拘留<=10d(司法拘留)
被处罚人不服,可向上级法申请复议
鉴定人拒不出庭的后果
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若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理由,法院可延期审理
延期要么把他等来,要么可以换人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申请制,非法官通知
法庭庭外调查证据
除搜查外,其余手段均可
法庭调取的证据也应质证
控辩双方均无异议的除外
发现新的量刑证据
法庭发现
通知检补充移送
被告人提出
建议检补充侦查
3. 法庭辩论
检若提出量刑建议,应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
程序可回调,进法庭辩论后可退回至法庭调查
4. 被告最后陈述
5. 宣判
宣判前撤诉的处理
法院应当审查后决定
宣判前变更,追加、补充起诉
变更(A变B)
身份
事实
罪名
追加、补充(A+B)
漏人
漏罪
检应当以书面方式在判决宣告前向法院提出
法院建议补充、变更起诉
法院发现新事实,可以建议检补充或变更起诉
法院可否不按检所起诉的罪名裁判
事实认定一致,仅罪名定性有异议
可以
事实认定不一致
不可以
受制于不告不理原则
宣判时被告必须到庭
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的采纳和调整
采纳与例外
对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一般应采纳检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例外:情承一构追
调整量刑建议
法院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检可以调整,但法院仍有权独立裁判
宣判
实事求是
不满16、精神病人,判决不负刑事责任
公开宣判与送达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宣判分为当庭宣与定期宣,当庭宣:5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立即送达
延期、中止与终止审理
延期
一般因程序自身的问题
延期期间一般计入审限
有两种情形例外
补侦重诉,重新计算审限
精神病鉴定
中止
一般因不可预期的事件
疾病、脱逃、不可抗拒
例外:鉴定人不到庭,延期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终止
时特告死
法庭秩序
违法情形
较轻
警告、训诫
注意没有写检讨、具结悔过的说法
不听制止
法警带出
严重
院长决定,<=1000 or 15天
一审期限
2~3,死、附民、交集流广,重大复杂的,可+3,最长6个月
检的出席与监督
有意见,庭后提;须以检察院的名义提
自诉一审
范围
亲告、轻微、公转自
受理、审理
特点
可以
调(三方,法院居中调解)、和(双方)、撤、反、间
公转自不可以
调、反
审查处理
自诉人无法告诉
客观原因,法代、近亲属可代替
主观不愿来
不可代替
审查后处理
立案前发现证据不足
先软后硬(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证据不足
可软可硬(裁定驳回起诉)
自诉人对诉权的处分
放弃诉权的,最晚反悔时间为一审宣判,宣判后,不可就已放弃的部分再追究刑事责任,但可另行提起民诉
审理程序
并案
公诉+自诉
可以一并审
审自诉发现公诉案
自诉继续审,公诉案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
可能是公安,也可能是检察院,看是谁管辖
调查取证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有必要则调取
法院依职权调取公安证据
公安应及时给
和解或撤诉,审查自愿性
自愿,应当准许;非自愿,不予准许
提起反诉
与自诉案一并审
自诉人撤诉,不影响反诉继续审
二审才提
告知另诉;若只提附民,可调解
审限
被告被羁押
同公诉一审审限
未被羁押
6月
简易
适用范围
适用条件
基层法院(考试会在是否由基层法院审挖坑)、清楚充分、承认罪行(注意不是罪名,不要求认罚)、(被告)没有异议(若被告未成年,须法代和辩护人同意)
不适用条件
盲聋哑精神病、社会影响重大,可能无罪
决定适用与审判程序
决定适用
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可建议
当庭询问意见
当庭询问被告,确认其同意
审理程序
1. 审判组织
可独任,可合议;>3年,应合议
注意区分民事
民事简易:独任
2. 公诉人出庭
公诉案件只要开庭审,公诉人必须出庭
3. 不排斥辩论
4. 简易转普通
不构罪、不负责、不承认、不清楚
审限按普通程序重新计算
5. 最后陈述
被告最后陈述是基本诉讼权利,无论简易还是速裁,都不可省略
6. 宣判与审限
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20d~1.5m
速裁
适用条件
基层,3年内,清楚,认罪认罚(认的是控方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因此自诉案件不适用),同意,独任
不适用条件
盲精未、影响大、有异议、未赔偿(没有达成赔偿协议,则要么被告不认罚,要么还得审附民,无法速裁)
审理程序
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辩论,但宣判前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与被告最后陈述
应当当庭宣判
审限
10~15d(>1年)
速裁转普通
不构罪、不追责、不承认、不情愿
程序的转化只能由简转繁
检发现不宜用速裁,应建议法院转普通或简易
简易与速裁的区别(9)
p290
二审(法律审)
二审的提起
主体
上诉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代
经被告同意,其辩护人和近亲属可上诉
附民当事人及其法代可对附民部分上诉
抗诉
检察院
被害人上诉权被检吸收,因此只能申请检察院抗诉
期限
不服判决上(抗)诉:10d;不服裁定上(抗)诉:5d,从接到判决、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
一审附民同
程序
上诉
向一二审法院上诉均可
直接向二审法院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将材料移送一审法院审查(因为二审法院对案件根本不了解)
抗诉
二审抗,下抗上
p295
申请撤回
上诉期限内,应当准许;抗诉的,一审法院也不再向上移送抗诉书
过期限后,应审查审查
被判死立执的,二审宣判前撤回上诉的,不予准许
撤回生效日期
期限内撤回
期满之日生效
期限后撤回
裁定准撤后,文书送达之日生效
二审的审判
审判原则
全面审查
各方面全面审查,共同犯罪中部分上诉的亦然;若共犯中有死亡的,对其他共犯仍应作出裁判
上诉不加刑
1个概念
仅有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中,改判不得终于原判刑罚
无任何例外
3个加重
①发回重审,新的事实,补充起诉
②检 抗诉
③自诉人上诉
8个具体理解
p298
3. 数罪并罚的,既不能加重总刑罚,也不能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审理
审理方式(组合议庭)
开庭
应当开庭案件
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死立执、检抗
不开庭(径行发回)
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or 违反程序
发回重判,可不开庭
若决定不开庭,应当问,应当听
审理程序
检察院派员
抗诉或二审开庭审的其他公诉案,同级检应当派员出庭
委托辩护
自由委托辩护;共犯中没有上诉的也可委托
附民二审
只对附民上诉,刑事部分在上诉期满后生效;反之亦然
若上诉二审全面审查后
发现已生效的民事部分错了
对民事部分再审
发现已生效的刑事部分错了
对刑事部分再审,民事部分也一并处理(民附着于刑,刑变了民可能也要变)
自诉二审
可调可和。若调解,制作调解书,一审判决视撤;若和解,裁撤
自诉人对一审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不服的,可上诉
审理后的处理
维持原判
事实、法律都对
应当改判
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有错 or 量刑不当
应当发回
违反程序
可改判,可发回
事实不清 or 证据不足
能查清事实
改判
不能
发回
以此理由发回仅限1次
审限
2+2
死刑复核(书面审理+提讯,从不开庭)
判死立执
报请复核
高院二审(有上、抗诉)
最高院不核准退回高院
高院只能自己提审改判,不能发回重审
高院复核(自动层报)
最高院不核准退回高院
高院既可自己提审改判,亦可发回重审
复核程序
最高法复核死刑,高法复核死缓,应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法复核死刑,应当问(尊重人权),辩护人意见可以听,辩护人提要求应当听
最高检可以提意见,最高法应当将结果通报最高检(因为不开庭了,所以事后监督)
“二审带复核”
若二审法院恰好是复核死刑的法院,二审程序即为复核程序
复核后的处理
262
2个核准(判决、裁定)
直接核准
纠正核准
6个发回(裁定)
事实问题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新事实
量刑问题
事实正确,不应判死(区分二审量刑问题直接改判,最高院为下放压力,不方便直接改)
程序问题
违反程序,影响公正
部分问题
数罪并罚
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全发回
共同犯罪
部分被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全发回
若发回一审法院,应开庭,发回二审,则可开可不开;发回后,原审法院应另组合议庭(打框两条除外)
2个改判(判决,对未改的罪or人用的也是判决)
部分罪改判,其他罪仍判死
只要最后仍判死,部分罪就可以改
部分人改判,其他仍判死
只要有人死,其他不应判死刑的就可以改
关于裁判的生效问题
终审的判决、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生效(注意既不是判决、也不是裁定,必须是宣告)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概述
《高法解释》386“禁止双重危险”
除抗诉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的刑罚
除抗诉外,体现了刑诉追求
①惩罚犯罪
②追求实体真实
一般不得加重,体现了
①保障人权
②维护正当程序
审监的提起
申诉(喊冤)
主体
当事人、法代、近亲属
(利害关系)案外人
(委托)律师(代为)
对象
生效裁判
程序
向检申
1. 哪个检?
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同级检
若被驳回,可再找上级检
上级检应当受理
直接找上级检。上级检可以
交给同级检
重大、疑难、复杂的,直接受理
2. 可申几次?
2。经两级检办理且省检已复查的,若无新证据,不再复查
3. 申诉成功,检察长决定启动再审,向谁抗诉?
生效法的同级检认为应抗诉
报上级检
上级检向同级法抗诉
向法申
1. 哪个法?
终审(生效)法院
二审撤诉的案件,对一审判决申诉的,可以由一审法院处理
直接找上一级法,上一级法可以
①告诉申诉人去找终审法
②直接移送给终审法
③重大、疑难、复杂的,直接审理
直接找上级法
告知找下级法
死刑案,只能找核准法院
核准法院可以自己处理,也可交给原审法院
2. 申诉期限
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
除非
可能判无罪
之前找过未受理
疑难、重大、复杂
提起审监(启动再审)的主体
做题
step1
锁定生效法
①一审终审
最高法一审终审
不上诉,不抗诉
②二审终审
上诉,抗诉
③死刑复核
死立执
最高法
死缓
高法
step2
生效法,及以上;上对下,同级抗
再审后重判
再审法院
上级法发现下级法错判
可提审
亦可指令下级再审
一般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
特殊情况也可指令原审法院审
但必须另组合议庭
程序
1. 不全面审查
2. 适用程序
若原为一审案件,仍按一审程序,所作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
若原为二审案件 or 上级法提审案件,应按二审程序,所作判决、裁定即终审
若还有错,再走再审程序
3. 是否制作再审决定书
法院自启动,是;检抗诉,否(因为是检决定的再审)
4. 谁启动再审,谁决定强制措施
5. 是否开庭
原则上开
但原审被告、自诉人有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不开
6. 再审未针对的被告可不出庭
7. 再审不加刑
除抗诉外,一般不得加刑
若再审or抗诉只针对部分被告,其他同案被告不得加刑
原审效力
申诉绝不中止生效裁判的执行
再审原则上不中止
但可能 改判无罪 or 刑期届满 的可以决定中止
审判期限
申诉的审查与再审的审理期限
都是3~6月
V. 执行
执行机关
法院
生、死、钱
监狱
死缓、无期、有期(余刑3月内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社区矫正机构
管制、缓刑、假释、监外
执行刑罚
死立执
执行依据
最高法院长签发死刑执行令
执行法院与时间
一审法接到执行令后7日内
执行前应告知罪犯有权会见近亲属。罪犯提供联系方式的,应通知。申请会见的,应准许。
死缓期间犯罪被死刑的,由服刑地中院执行
同案犯中部分被死刑的,其余罪犯10日内交付羁押。若其余罪犯也参与了死刑之罪,应在最高法讯问死刑犯之后再交付羁押
执行监督
同级检派员临场监督
一审法应提前3日通知
执行场所
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
注意不能在监狱
财产刑
最高法规定
二
执行法院
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也可委托财产地的同级法院执行
五
对侦查机关已查冻扣的,法院来查冻扣时的顺位与侦查机关相同
法院执行时可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
六
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数目较多不便列明的,可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
九
判处没收财产,执行对象是合法所有的财产
但得给他留一点不至于饿死
十一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设置了权利负担(还债、转让等),需判定第三人如何取得
恶意(明知、低免、非法)
法院追缴
若第三人主张权利,法院应告知其另行诉讼
善意
不予追缴
十三
被执行人同时承担刑、民责任,但财产不足以支付
民优于刑(先补偿被害人,再充公)
民中,医疗费最优先(得先救治被害人)
主张优先受偿的,优先级可上升至第二位(仅次于医疗费)
执行的变更
死立执的变更
暂停执行
有下列情形(p342),应暂停,并层报最高法
最高法确认后
怀孕改判,不死发回,还死继续(院长重新签发执行令)
死缓2年的变更
没有故意,高院减刑;故意应死,最高核准;故意不死,重算备案
暂予监外执行
条件
有期 or 拘役,有下列情形,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病孕乳、不能自理
无期
怀孕 or 正在哺乳
可以暂予
批准机关
交付执行前
法院
交付执行后
人在监狱
监狱提书面意见,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人在看守所
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批准
收监条件
谁决定监外,谁决定收监
法院收监执行决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且无任何救济方式
法院作决定后,由公安送交执行
减刑、假释
最高法规定
一
裁定法院(服刑地)
死缓、无期,高院;有期、拘管,中院
基层法无权减刑、假释
裁定时间
无期、有期,1+1
其他情况最长只能1月
四
减刑、假释案的审理,应组合议庭,不可独任审理
ps:只有简易、速裁才可能独任
六
审理可开庭可书面,但有下列情形,应当书面
重大立功、破格减刑、不同意见、职务黑金
七
若开庭,下列人必须到
检察院、执行机关(来举证)、罪犯
执行无辩护
十三
若开庭,能当庭宣判的当庭宣,不能的择期宣
十五
若不开庭,假释案应当提讯(人可能放掉,慎重),减刑案可以提讯
二十
检认为法减刑、假释裁定不当,20日内提书面纠正意见
20日内,法院的裁定暂未生效
缓刑、假释的撤销
缓刑、假释期间出现新罪,由审判新罪的法院撤销
特别程序
未成年人
一般规定
严格限制使用逮捕
应当讯问、听取
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原则上只询问一次(未成年犯嫌没有次数限制)
合适成年人制度
1. 应通知法代到场,法代来不了的,也可通知合适成年人(其他亲属、班主任等),并记录在案
2. 法代可代行诉讼权利,若未到场,合适成年人可代行法代的到场、知情、异议权等
但不能说合适成年人可代行未成年犯嫌的诉讼权利
3. 可准许未成年犯嫌拒绝法代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但应另找一个
只有法代可以补充陈述,辩护人、合适成年人都不行
可制作社会调查报告
作为办案参考,而非证据材料
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经本人、法代、辩护人同意
少年法庭适用范围
单独犯罪的,犯罪时不满18,立案时不满20
共同犯罪的,除上一条件,还得是首要分子 or 主犯
其他未成年被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附条件不起诉
适用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不起诉
未成年,四五六,一起悔
检在决定前,应听取三家意见
公安、被害人(若也是未成年,一拨儿)、嫌疑人一拨儿
附条件不起诉后,在押的应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
犯嫌有异议
原则起诉,若提无罪辩解且经审查理由成立,则法定不诉
注意只有本人与法代可提异议,不包含辩护人与合适成年人
被害人有异议
只能申诉(向上一级检),不能自诉(对未成年犯嫌的转向处置与特殊保护)
考察机关
迁居的,仍由迁出地检察院负责考察,迁入地检察院只能协助
考验期限
6~12月,从检作出决定之日起算(注意区分“不起诉”的宣布之日)
考验期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作出中止,届撤恢复
考验期届满作不起诉决定前,应听取被害人意见(区别之前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的听三家意见)
应守义务
服从监管、报告情况、批准离开、接受教育
撤销不起诉
新罪漏罪、违规严重
犯罪记录封存
检
作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封存相关记录(此处不起诉不包括附条件不起诉)
经过两级检的,两级都应当封存
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法
封存条件
犯罪时不满十八,被判5年以下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
和解的条件和结果
前提条件
公诉、自愿
实质条件
故意犯罪
民间纠纷,3年以下,刑法分则4、5章
“雇黑寻聚多职”不属于民间纠纷
过失犯罪
7年以下,渎职除外
不能和解
5年内曾故意犯罪的不适用
和解结果
公检法均可从宽,但只有检可以酌定不诉,公安不能撤销案件,法院也不能判无罪
其他规定
公安司法机关可以组织和解
和解内容
①民事责任,②是否同意从宽
公检法职权内的事不能和解(证据的使用,定罪量刑)
和解协议的履行
和解协议,即时履行(一次性给到位),不能即时,应当调解(调解可以分期)
代为和解
缺席审判
适用对象
国恐贪、病半年、死无罪、死再审
国恐还需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重国恐,在境外,即时审,高检核
管辖法院
国恐贪
犯罪地、居住地、指定地的中院
前提
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不来,开庭审理
判决送达与救济
送达
应将判决书送达被告及其近亲属、辩护人
救济
近亲属有单独的上诉资格(区分普通一审近亲属上诉需被告授权)
到案后处理
人中途回来了,推倒重来。若判决已生效,原则上直接交付执行;若被告有异议,应重新审理
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
适用条件
重大犯罪,通缉一年,应当追缴
已经死亡,应当追缴
违法所得
工具(限本人财物)、赃物、孳息
申请主体
检察院(捕诉部门)向法院申请
管辖法院
犯罪地或居住地的中院组合议庭
“国恐无死没缺”中的“没”,基层法无权管
公告期限
法院受理后,应于15日内发公告,公告期为6个月
公告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可中断或延长
公告期满后才可开庭
参加诉讼
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如主张涉案财产为其合法所有)
原则上应在公告期内申请,若超期但能合理说理的,也准许
审理程序
由于属中院管辖,因此只能组合议庭,不可独任审
有人来,应开庭。没人来,可不开
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承担举证责任
终止审理
被告到案了,终止此特别程序,转而启动普通刑诉程序
审理结果
属于 or 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
裁定没收
上诉抗诉
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检可以上诉抗诉
期限为5天(因为是裁定)
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
适用条件
公暴继定
题干中必须声明有继续危害的可能
管辖级别
基层检、基层法
启动方式
检申请
此时精神病人称为被申请人
检公诉
法院审理时发现,依职权启动强疗
此时精神病人称为被告
审理程序
1. 公安可临时约束
必要时可送普通精神病医院
采取临时约束措施不以其家人能否看管为前提
2. 应组合议庭,但可不开庭
3. 被申请人可不出庭
但应当通知法代,应当提供法援
4. 审理结果
a. 符合强疗条件
被申请人
决定强疗
被告
判决不负刑事责任,决定强疗
b. 是精神病,但不符合强疗
被申请人
驳回申请,严加看护
被告
判决无罪 or 不负刑事责任,严加看护
c. 正常人
被申请人
驳回申请,退回检察院,检察院正常公诉
被告
普通一审
5. 审理期限
1个月内作决定
6. 不服救济
当事人不服
收到决定书起5日内向上一级法复议
检察院不服
20日内提书面纠正意见
7. 解除程序
强制医疗机构若想解除,报法院批准
被强制医疗人及近亲属有权向下决定的法院申请解除
若申请解除被驳回,再次申请至少隔半年(但初次申请不受限)
涉外刑诉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适用范围
属人、属地,沾边就算
适用法律
我国刑法,没有直接援引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语言文字
一般应有翻译、译本
若其通晓中文,由本人出具书面证明亦可
委托辩护
若委托律师,则必须是我国执业律师
若委托其他辩护人,老外也有可能
ps:“现陪利外离开”是近亲属则有可能
亲属探视
外籍被告在押,近亲属可向高院申请会见
监察法与刑诉法结合
管辖
上可办下,下可请上
权限(调查,类似于侦查)
留置
可留置在特定场所(区分拘留逮捕后送看)
对行贿的非公务人员,也可留置
技术调查
可以决定,实施交给公安
通缉
应留置的在逃,可通缉
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报请有权的上级
限制出境
需省级以上监委批准,公安执行
程序
立案程序
立案调查决定应向被调查人宣布,严重的,还应通知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留置程序
批准
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区别检察长批捕)
市报批,省报备
时间
3+3月,省级以下留置的,延长需报上一级批准
规范收集证据
全程录音录像
检同,公安无死重才录
涉案财物处理
违法所得财物
没收、追缴 or 退赔
犯罪取得财物
随案移送检察院
审查起诉
补充调查
需补调的,以退回监委补充为原则,检自行补充为例外
不起诉
检若决定不起诉,得上一级检批准
监委若认为不起诉有误,向上一级检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