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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 CPA 会计 第二十章 所得税 主要讲了所得税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等处理方法
编辑于2020-08-16 21:41:43宏观经济学(英文名称:Macroeconomics)是使用国民收入、经济整体的投资和消费等总体性的统计概念来分析经济运行规律的一个经济学领域。宏观经济学是相对于微观经济学而言的。宏观经济学本质上是修正主义性质的,集合了保守哲学观念和激进政策设计。
经济就是人们生产、流通、分配、消费一切物质精神资料的总称。这一概念微观指一个家庭的财产管理,宏观指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在这一动态整体中,生产是基础,消费是终点。经济是价值的创造、转化与实现。人类经济活动就是创造、转化、实现价值,满...
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革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人集体智慧的结晶。是由毛泽东倡导并在二十世纪中国革命中大范围实践的一种政治、军事、发展理论,一般认为其为马列主义在中国的发展。中国共产党认可毛泽东思想是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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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经济学(英文名称:Macroeconomics)是使用国民收入、经济整体的投资和消费等总体性的统计概念来分析经济运行规律的一个经济学领域。宏观经济学是相对于微观经济学而言的。宏观经济学本质上是修正主义性质的,集合了保守哲学观念和激进政策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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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所得税
所得税核算的基本原理
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准则规范的是资产负债表中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减少未来期间应交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即未来期间由税前会计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会纳税调整减少的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未来期间应交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即未来期间由税前会计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会纳税调整增加的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所得税会计的一般程序

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一、资产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某一资产负债表日的计税基础=成本-以前期间已税前列支的金额
(一)固定资产
账面价值=实际成本-会计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税法累计折旧
(二)无形资产
1.对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有关研究开发支出区分为两个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而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应当资本化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按财税〔2018〕99号文件,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另外,会计准则中规定有例外条款,即如该无形资产的确认不是产生于企业合并交易、同时在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不确认该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该种情况下,无形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对于会计与税收规定之间存在的暂时性差异不予确认,持续持有过程中,在初始未予确认时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范围内的摊销额等的差异不予确认。
【提示】如果会计摊销方法、摊销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均符合税法规定,那么每期纳税调减的金额均为会计计入费用(研究阶段的支出、开发阶段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及形成无形资产后的摊销额)的75%,形成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175%。
2.无形资产在后续计量时,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主要产生于对无形资产是否需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方法、摊销年限、预计净残值的不同以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1)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
账面价值=实际成本-会计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税法累计摊销
(2)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账面价值=实际成本-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税法累计摊销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账面价值: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计税基础:取得时的成本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股权投资)
账面价值: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计税基础:取得时的成本
(四)其他资产
因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同,企业持有的其他资产,可能造成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存在差异。
1.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账面价值: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 计税基础: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确定(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类似)
2.将债券(通常为国债)作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账面价值:期末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本期计提利息(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本期收回本金和利息-本期计提的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在不计提减值情况下与账面价值相等
3.其他各种资产减值准备
对基础基础没有影响
二、负债的计税基础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
(一)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务等原因确认的预计负债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企业应将预计提供售后服务发生的支出满足有关确认条件时,在销售当期确认为费用,同时确认预计负债。但税法规定,销售产品有关的支出可于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由于该类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在期末的计税基础为其账面价值与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因此其计税基础为0。
(二)合同负债
1.合同负债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基础为0。
2.合同负债未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相等。
(三)应付职工薪酬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均应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未支付之前确认为负债。税法中对于合理的职工薪酬基本允许税前扣除,但税法中如果规定了税前扣除标准的,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超过规定标准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因超过部分在发生当期不允许税前扣除,在以后期间也不允许税前扣除,即该部分差额对未来期间计税不产生影响,所产生应付职工薪酬的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
(四)递延收益
1.对于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如果按税法规定,该政府补助为免税收入,则并不构成收到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未来期间会计上确认为收益时,也同样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不会产生递延所得税影响。
2.对于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如果按税法规定,应作为收到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则该递延收益的计税基础为0。资产负债表日,该递延收益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0之间将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如期末递延收益账面价值为100万元,则产生100万元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五)其他负债
其他负债如企业应交的罚款和滞纳金等,在尚未支付之前按照会计规定确认为费用,同时作为负债反映。税法规定,行政性的罚款和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其计税基础为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0之间的差额,即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
三、特殊交易或事项中产生的资产、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
除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以外,对于某些特殊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其计税基础的确定应遵从税法规定,如企业合并过程中取得资产、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 由于会计与税法法规对企业合并的划分标准不同,处理原则不同,某些情况下,会造成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有关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
【提示】2013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关于“企业合并中递延所得税的确认”
企业合并中,购买方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原则确认和计量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的资产、负债,在购买方财务报表中的价值可能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存在差异,从而带来递延所得税的确认问题。 常见的情形:
①以控股合并方式完成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在购买方的合并报表中按照购买日的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但这些资产的计税基础未发生变化。由于通常情况下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上述差异大多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②以吸收合并方式进行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在合并不满足税法规定的免税条件时,合并方取得的被合并方资产的计税基础应调整为该等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会计上按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则确认的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异。由于通常情况下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按照公允价值确定的新的计税基础,上述差异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关于与企业合并相关,因合并中取得可辨认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在控股合并的情况下,应于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购买方或合并方的个别财务报表中产生的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可能源于相关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一般在长期股权投资初始确认时,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影响。
暂时性差异
一、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通常产生于以下情况:
(一)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
(二)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
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一般产生于以下情况:
(一)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
(二)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
三、特殊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一)未作为资产、负债确认的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某些交易或事项发生以后,因为不符合资产、负债的确认条件而未体现为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负债,但按照税法规定能够确定其计税基础的,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也构成暂时性差异。如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期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该类费用在发生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即计入当期损益,不形成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两者之间的差额也形成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提示】财税[2018]51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注意这里的工资薪金总额指的是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的合理部分。该类费用(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与“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会计处理相同,也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二)可抵扣亏损及税款抵减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及税款抵减,虽不是因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但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具有同样的作用,均能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会计处理上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一、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一)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
1.遵循原则
除所得税准则中明确规定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以外,企业对于所有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除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以及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相关的以外,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同时,应增加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2.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特殊情况
有些情况下,虽然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但出于各方面考虑,所得税准则中规定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主要包括:
(1)商誉的初始确认
商誉=合并成本-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 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则减少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增加商誉,由此进入不断循环状态。
需要说明的是,非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形成的商誉,在应税合并情况下,按照所得税法规定商誉在初始确认时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不产生暂时性差异;该商誉在后续计量过程中因计提减值准备,使得商誉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2)除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中,如果该项交易或事项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所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提示】若产生暂时性差异影响利润总额,则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对应科目为所得税费用;若产生暂时性差异影响其他综合收益,则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对应科目为其他综合收益;若产生暂时性差异是由于非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免税合并)形成的,则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对应科目为商誉;若产生暂时性差异是由于会计政策变更、前期重要差错更正形成的,则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对应科目为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因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递延所得税负债不能对应商誉;因该项交易或事项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所以递延所得税负债不能对应“所得税费用”科目,从而不会影响留存收益,交易发生时产生暂时性差异的业务也不会涉及股本(或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和其他综合收益,因此递延所得税负债不能对应所有者权益。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为使会计等式平衡,则只能增加资产的价值或减少其他负债的价值,这种会计处理违背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因此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该类交易或事项在我国企业实务中并不多见,一般情况下有关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均会为税法所认可,不会产生两者之间的差异。
(3)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等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一般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除外:一是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二是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满足上述条件时,投资企业可以运用自身的影响力决定暂时性差异的转回,如果不希望其转回,则在可预见的未来该项暂时性差异即不会转回,对未来期间的计税不产生影响,从而无须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4)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是否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考虑该项投资的持有意图:
①在准备长期持有的情况下,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投资企业一般不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理由:因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不会转回,对未来期间没有所得税影响;因确认投资损益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逐期分回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免税,也不存在对未来期间的所得税影响;因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或其他权益变动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长期持有的情况下预计未来期间也不会转回。
②在持有意图由长期持有转变为拟近期出售的情况下,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通常情况下,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借记“所得税费用”“其他综合收益”和“资本公积”,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也可能存在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的情况,符合条件的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理由: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不是投资的账面价值)准予扣除。
(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
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以相关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量。无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转回期间如何,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不要求折现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一)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1.确认的一般原则
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在估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1)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一是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二是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2)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和税款抵减,应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在预计可利用未弥补亏损或税款抵减的未来期间内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准则中规定不予确认的情况外,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确认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与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其确认条件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同。
(3)企业合并中,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的合并中取得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调整合并中应予确认的商誉等。
(4)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提示】若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影响其他综合收益,则递延所得税资产对应科目为其他综合收益。如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期末公允价值下降而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特殊情况
某些情况下,如果企业发生的某项交易或事项不是企业合并,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且该项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准则中规定在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其原因在于,如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则需调整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对实际成本进行调整将有违会计核算中的历史成本原则,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该种情况下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其原因是无对应科目。 因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递延所得税资产不能对应商誉;因该项交易或事项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所以递延所得税资产不能对应“所得税费用”科目,从而不会影响留存收益,交易发生时产生暂时性差异的业务也不会涉及股本(或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和其他综合收益,因此递延所得税资产不能对应所有者权益。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为使会计等式平衡,则只能增加负债的价值或减少其他资产的价值,这种会计处理违背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因此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量
1.适用税率的确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估计相关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转回时间,采用转回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无论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如何,递延所得税资产均不予折现。
2.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以后,继后期间根据新的环境和情况判断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使得递延所得税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应相应恢复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三、特殊交易或事项中涉及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和计量
(一)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所得税
与当期及以前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及递延所得税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主要有: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或对前期差错更正采用追溯重述法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变动金额、同时包含负债及权益成分的金融工具在初始确认时计入所有者权益等。
(二)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在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取得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用于抵减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但在购买日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而不予以确认。购买日后12个月内,如取得新的或进一步信息表明购买日的相关情况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商誉,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前损益;除上述情况以外,确认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提示】此处指的是购买日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购买日后符合条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会计处理。对购买日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商誉。
(三)与股份支付相关的当期及递延所得税
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为成本费用时,其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区别于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税法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则不形成暂时性差异;如果税法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成本费用的期间内,企业应当根据会计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计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确定其计税基础及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当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
四、适用税率变化对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影响
因税收法规的变化,导致企业在某一会计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新的税率重新计量。


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一、当期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应交纳给税务部门的所得税金额,即应交所得税,应以适用的税收法规为基础计算确定。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一)纳税调整增加额
1.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不作为收益计入财务报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收益需要交纳所得税。
2.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确认为费用或损失计入财务报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不允许扣减。
(二)纳税调整减少额
1.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作为收益计入财务报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确认为收益。
2.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允许扣减。
【提示】暂时性差异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不考虑永久性差异)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本期发生的影响损益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本期转回的影响损益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本期发生的影响损益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本期转回的影响损益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若暂时性差异不影响损益,如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则不需要纳税调整。
二、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是指按照所得税准则规定当期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即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当期发生额的综合结果,但不包括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的所得税影响。 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发生额对应所得税费用的,属于递延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费用=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增加额+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少额-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减少额-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增加额 如果某项交易或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所有者权益,由该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及其变化亦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不构成利润表中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三、所得税费用
计算确定了当期所得税及递延所得税以后,利润表中应予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为两者之和,即: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的列报
一、列报的基本原则
一般情况下,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当期所得税资产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可以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中,一方的当期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资产与另一方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一般不能予以抵销,除非所涉及的企业具有以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并且意图以净额结算。 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就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与会计利润的关系进行说明,该说明意在于在利润表中已列示所得税费用的基础上,对当期以会计利润为起点,考虑会计与税收规定之间的差异,计算得到所得税费用的调节过程。自会计利润到所得税费用之间的调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未包括在利润总额的计算中,但包含在当期或递延所得税计算中的项目;二是未包括在当期或递延所得税计算中,但包含在利润总额中的项目。
二、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关系的说明
具体调整项目一般包括:
(1)与税率相关的调整;
(2)税法规定的非应税收入,不得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后和损失等永久性差异;
(3)本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的影响、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影响;
具体调整项目一般包括:
(1)与税率相关的调整;
(2)税法规定的非应税收入,不得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后和损失等永久性差异;
(3)本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的影响、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影响;
(4)对以前期间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的结果与以前期间确认金额不同调整报告期间所得税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