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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张是宪法完整的内容梳理, 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当中宪法的比重较大,尤其是2018年修宪之后,很多考试都会在法律部分进行考查。各位考生在复习时一定要多加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思维导图分图图,每日一遍又一遍遍。
编辑于2021-05-06 16:14:13本张是宪法完整的内容梳理, 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当中宪法的比重较大,尤其是2018年修宪之后,很多考试都会在法律部分进行考查。各位考生在复习时一定要多加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思维导图分图图,每日一遍又一遍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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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一、宪法修改
新中国颁布了四部宪法
1954年«宪法»
我国的第一部宪法vs一个宪法性文件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49年第一届政协
第一届人大制定
1975年«宪法»
1978年«宪法»
1982年«宪法»
1988-1993-1999-2004-2018年修正案☛我国现行宪法
宪法日
12月4日
来源:82年«宪法»是12月4日制定
宪法的修改
全人常或五分之一以上全人大代表提议
全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法律的修改: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原因:地位-«宪法»是根本法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基本人权原则
2004年增加尊重保障人权
权利制约原则
立法权(人大、人常)
监督
行政权(国务院)
司法权(法院、检察院)
监察权(监察委员会)
法治原则
法治↠治理↠动态↠目的
法制↠制度↠静态↠前提
三、人民民主专政
1.内涵
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实行专政
区别
人民
政治概念
在政治上是好人才是人民
公民
法律概念
在法律上具备一国国籍
2.主要特色
a.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
多党合作不是多党制,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而是参政党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多党合作基本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
b.爱国统一战线
包括
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
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
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
组织形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政协)
性质: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
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四、国家形式
1.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基本内容
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人民在民主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国家政治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
2.国家结构形式
单一制
典型代表
中国
分为
普通的地方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高度自治制度
联邦制
典型代表
美国
五、基本经济制度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公有制经济
包括全民所有制(国企)、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和集体成分
自然资源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属于集体所有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既可以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
总结:土地归属问题
城市-归国家
城郊、农村-原则归集体、例外归国家
地位
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
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国家政策
保障、鼓励、指导、帮助
非公有制经济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
地位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政策
鼓励、支持、引导、监督、管理
六、选举制度
基本原则
普遍性原则
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
中国公民、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辨析
精神病人:有选举权但不行使
犯罪分子
剥夺政治权利↠无选举权
未剥夺政治权利↠有选举权
一定剥夺政治权利
①危害国家安全
②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平等原则
含义
一个选民在一个地方只有一个投票权
不承认也不允许享有特权
不得歧视和非法限制选民行使选举权
更着眼于实质上的平等
实行同票同权
各地、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县乡☛直接选举
选民选举代表
省市全国☛间接选举
下一级代表选出上一级代表
补充
直接选举-双半数
1.全体选民过半数(大于1/2)到场,选举有效
2.到场选民过半数(大于1/2)同意,候选人当选
间接选举-全体过半数(大于1/2)
秘密投票原则
无记名投票
同意、不同意、弃权、另选他人
七、特别行政区制度
高度自治,但中央保留国防、外交权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全国人大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基本法的制定与修改
特别行政区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全国人常
解释基本法
备案审查特区立法
只需报至全国人常备案
有问题可以发回,但不能撤销,立法失效
没问题,进行备案,立法有效
决定特区进入紧急状态
国务院
外交、国防、任命特别行政区长官以及主要行政官员
八、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概念
少数民族聚集地(居住地✘)、行使自治权(立法自治、行政自治)
自治机关
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
自治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人民政府
自治区的主席、自治州的州长、自治县的县长必须由自治民族公民担任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常的主任或者副主任必须由自治民族公民担任
自治权
1.民族立法权
由人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变通执行权
根据当地民族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2.财政经济自主权
4.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
5.组织公安部队权
经国务院批准
6.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九、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村委会、居委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
与基层政权关系:指导与协助
自治核心内容: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十、立法权
法律-全国人大及人常
地方性法规-省级、设区市、自治州人大及人常
行政法规-国务院
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省级、设区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无人常)
十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
平等权
不受任何不合理的差别对待
我国允许合理的差别存在
平等权包括:守法平等、司法平等、执法平等,但不包括立法平等
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政治自由:言论(首位)、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干扰项:罢工)
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监督权
批评、建议
针对国家一切行为
控告、检举、申诉
针对违法、失职行为
取得赔偿权
针对国家赔偿
区别
补偿:国家合法行为
赔偿:国家违法行为
宗教信仰自由
自愿信仰宗教的自由、宗教活动的自由、宗教仪式自由
注意:不包括传教自由
邪教≠宗教
宗教活动限制
独立自主
我国宗教不能够受到外国势力的支配
政教分离(我国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都是不能干预国家的司法、行政、教育等活动)
人身自由权(广义)
生命权
不能非法剥夺生命
人身自由
禁止非法限制、搜查、拘留、逮捕
逮捕口诀:检批、院定、公安执行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住宅权
禁止非法搜查、非法侵入
除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外的原因侵犯住宅↠定为侵犯财产权
通信自由和秘密
例外
出于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案件的需要,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以对通信就行检查
注意:以行政案件为由、法院不能检查公民通信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财产权
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公民的私有财产都神圣不可侵犯(✘)
只保护合法私有财产,不保护非法私有财产
只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公民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劳动权
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包括:就业权(核心地位)、择业权、取得报酬的权利
休息权
针对劳动者
受教育权
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获得物质帮助权
公民在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
干扰项:遭遇自然灾害
文化权利和自由
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辨析
创作-文化自由
出版-政治自由
特定人的权利
1.保护妇女的权益
2.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3.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益
华侨:有中国国籍但长期居住于国外
归侨:华侨归国
侨眷:华侨、归侨在国内的亲属
保护华侨正当权利、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4.保护烈军属的权益
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方面的义务
十二、全国人大
地位
最高权利机关、最高立法机关
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
军队选出的代表
即来自地方➕职业选出的代表
言论负责、刑事豁免
***
每届***五年
职权
立法权
1.修改宪法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基本法
基本法外的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
区别记忆
修改宪法:全国人大
解释宪法:人常
监督宪法:全国人大➕人常
人事任免权
4.选举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5.主席提名国务院总理;国务院总理提名其他成员
6.选举军委主席;军委主席提名军委其他成员
7.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8.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9.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重大事项决定权
10.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1.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3.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
14.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5.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
监督权
12.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其他
16.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利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人大代表权利和义务
言论免责权
人身受特别保护权
县级以上代表未经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
现行犯被拘留,拘留机关应当立即向本级人大主席团或人常报告
十三、全国人常
性质和地位
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领导关系)
最高权利机关的组成部分
人大闭会期间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
组成
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秘书长、委员若干
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职务
***
每届***5年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10年)
职权
立法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3.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4.解释法律
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人事任免权
9.在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10.在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成员人选
11.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人民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1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的提名,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院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院长的任免
14.决定驻外全权代表
重大实行决定权
5.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需做的部分调整方案
15.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16.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17.规定和决定授予的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
18.决定特赦
19.在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20.决定全国人大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21.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监督权
6.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撤销国务院制度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8.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利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其他
22.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四、国务院
性质和地位
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行政机关
国务院对地方政府是领导关系
组成和***
总理、副总理若干、国务委员若干、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领导体制
总理负责制
职权
立法权
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命令和决定
提出议案权
2.向全国人大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行政最高领导权
3.规定各部、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4.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6.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7.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8.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9.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10.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11.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12.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权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和权益
16.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17.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15.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自治县、县、不设区的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监督权
13.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14.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其他权
18.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五、国家元首
性质和地位
即国家主席
国家机构之一
产生和***
主席和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
选举条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国公民
每届5年,可连选连任
职权
礼节性的职权
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授予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条约和重要协定
十六、中央军委
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人员组成:主席、副主席若干、委员若干人
主席负责制
每届五年,可连选连任
对全人大、全人常负责,但不报告工作
十七、人民法院
性质:法律监督机关、司法机关
组织体系
普通(4级:最高院、省高院、市中院、基层人民法院)
专门
上下级:监督关系
最高院院长每届***五年,不得连续任职超过两届
十八、人民检察院
性质:法律监督机关、司法机关
监督宪法:人大、人常
监督法律:检察院
组织体系
普通(4级:最高院、省高院、市中院、基层人民检察院)
专门
上下级:领导关系
职权
立案侦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
最高院检察长每届***5年,不得连续任职超过2届
十九、监察委员会
性质:国家监察机关
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上下级:领导关系
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国家监察委主任每届***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
注意:地方监察委员会主任可以连续任选
受人大、人常监督
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
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总结记忆
1.省市县建置和区域划分
省级建置找人大,其他国务院
2.紧急状态
省国紧急找人常,省内紧急国务院
3.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全人常:正副委员长
国务院:正副总理、国务委员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司法机关:最高院院长、最高检检察长
4.上下级关系
领导关系:上下级政府、上下级监察会、上下级检察院
指导关系:上下级政协、基层政权对居委会、村委会
监督关系:上下级人大、上下级法院
混淆点总结
性质
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常
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
审判机关:法院
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
监察机关:监察委员会
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
职权
省级建置全人大,乡建区划省政府,其余全归国务院
人常动员做特赦,决定省国入紧急,其余还给国务院
粉笔总结-易混考点辨析
国家的各种制度
根本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
国体
人民民主专政
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三个基本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国家机构的职权
立法权
全人大
修改宪法
监督宪法
制定和修改基本法
全人常
解释宪法
监督宪法
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
人事任免权
全人大
选举主席、副主席、军委主席
主席提名国务院总理
国务院总理提名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军委主席提名居军委会其他成员
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人常
除了全人大任免权,其余的都属于全人常的人事任免权
总理提名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军委主席提名军委其他成员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名副主任、委员
最高法院院长提名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军事法院院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副检察长、检察员、监察委员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省级检察长
重大事项决定权
全人大
决定战争和和平
省市县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省级建置全人大
其余全归国务院
全人常
动员和紧急状态
省内紧急国务院
其余归属全人常
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