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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1-06-22 15:33:29事业单位考试--法理学
法的概述
概念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并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体系
产生方式:国家制定或认可,原始社会时期不存在法律
保障力量:国家强制力
决定因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即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法的本质: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的内容:以权利和义务为基础
法是行为规范:不调整人的思想
特征
规范性:规范人的行为
国家意志性:法由国家产生,体现国家意志
普遍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强制性: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程序性:法律的实施有严格程序
可诉性:可争诉、可裁判
法的规范作用
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
指引的是本人/自己
评价作用
法律评价他人
预测作用
双方之间、相互之间
强制作用
对犯罪者强制
教育作用
一个案件来起到示范作用和警示作用
社会作用
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法与经济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可以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法与政治
政治主导法,法服务于政治
法与道德
共同点
都是社会规范,都可以调整社会关系
可以相互促进
不同点
生成方式不同:(法律)国家制定或认可,(道德)自发演进生成。因此道德要比法律早
表现形式不同:(法律)表现为法典、法条,(道德)存在于人的内心、舆论或语言之中
调整范围不同:(法律)调整范围小,(道德)调整范围大
评价标准:(法律)标准明确,(道德)标准模糊
强制方法不同:(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道德)依靠社会舆论、内心约束
法与执政党政策
体现的意志不同:(法律)由国家产生,体现国家意志;(执政党)体现全党意志
表现形式不同:(法律)表现为法典、法条;(政策)表现为决议、宣传、口号等
实施方式不同:(法律)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政策)靠党的纪律
稳定性不同:(法律)稳定性较高,程序严格;(政策)灵活性较大
法律关系
概念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主体
自然人
活人
机构和组织
法人:能独立承担责任(如公司)
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如合伙企业)
国家
可参加到法律关系中,如国家发行国债、国家收税
内容
权利
可自主决定享有或放弃
义务
强制性
客体
物
人身利益
智力成果/精神财富
行为
形成、变更与消灭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的前提,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就没有相应的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法律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合同、婚姻、遗嘱等)
法律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自然灾害、人的出生和死亡、革命战争等)
法的效力
层次
上级法高于下级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法的效力范围
对人的效力
属人主义:本国公民
属地主义:本国领土内
保护主义:本国利益
结合主义: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法的空间效力
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船舶、航空器等在我国登记了,上面发生的事我国就可以管)
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生效时间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由该法规定的具体的生效时间
该法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法不公布不生效
法的失效时间
明示废止
默示废止
法的溯及力
指新法能否溯回去管旧事
从旧兼从轻原则
原则上法律没有溯及力(不溯及既往)
但新的法律更有利于当事人除外
立法与法律解释
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立法权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
立法的效力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级地方性法规>本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省级政府规章>设区的市政府规章
原则:上级>下级、同级人大>同级政府
立法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由省市级地方人大和人常规定,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规定,地方人大上级是全国人常,国务院部门上级是国务院,所以双方发生冲突先找国务院,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可以直接适用;如国务院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不可以,需要到全国人常裁决
法的渊源
正式渊源
主要为制定法/成文法(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等)
非正式渊源
不是国家制定的,但有一定的法律说服力(习惯、判例、政策、村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等)
当代我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正式)
法的实施
方式
法的执行
法的适用
法的遵守
执法(法的执行)
特征
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权威性
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安、城管、教育局、环保局、税务局等)
具有国家强制性
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司法(法的适用)
我国的司法机关只有法院和检察院
特点
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公安机关为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
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和合法性
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等)
守法(法的遵守)
主体是一切主体(一切组织和个体)
范围:既要遵守宪法和法律,也要遵守法规、规章等
内容: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
法律责任
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分类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违宪责任
执法和司法的区别
1⃣️主体不同:(执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司法)法院和检察院
2⃣️内容不同:(执法)行政管理的活动,如行政执法、公安局管治安等;(司法)应用法律处理专门案件的活动,如打官司
3⃣️程序性要求不同:司法的程序性要求更高
4⃣️主动性不同:(执法)主动的;(司法)被动的